摘要:本文从民间借贷风波入手,讲述有关民间借贷的三个典型案例,随后从正反两方面分析民间借贷的利弊,最后对如何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反思,建议
去年末今年初,在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国内经济增长下行的双重压力下,浙江经济发展重要补充力量——民间借贷风波不断,一时被各界视为洪水猛兽。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越发复杂,民间借贷何去何从,是堵是疏,成为浙江经济转型发展亟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一、民间借贷的三个案例
(一)“跑路”
“跑路”两字,从2011年9月以来,成为搅动浙江以及多个民间资金活跃地区的一个现象。“跑路”老板共同特点是,身后留下了数额不菲的民间借贷债务。曾经给民营企业带来活力的民间资金,似乎成为“压垮”部分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立人集团案
2月3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传立人集团一直采取“以矿养教”、“以房补学”的方式,通过高息从民间融资,贫困的泰顺县百姓盲目疯狂地借钱给他,集资总额有说20多亿,有说40多亿……其将资金投入房地产、矿业等高风险行业。受到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以及民间借贷信用危机的影响,债权人抽取资金,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成为倒在民间借贷下的又一民企。
(三)吴英案
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7.7亿余元,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判决引发各界对于民间借贷罪与非罪、吴英该杀与不该杀的大讨论。特别是前不久召开的亚布力企业家论坛上,为吴英叫屈之声更是甚嚣尘上。某杂志记者还以“罪犯还是先烈”为标题阐述此事。
通过以上案例来作深刻的反思,反思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足,反思现有金融体制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反思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途径,反思经济发展需实体化,反思弘扬什么样的企业家精神等等。但是我们还必须牢记一个基本事实,一切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的行为必须得到严惩(至于有罪无罪,这应由公安侦察,法院判定;经济犯罪是否要杀,这是量刑的法律尺度问题)。只有严惩犯罪才能保证正常金融行为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民间借贷的活跃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贡献。观察历史轨迹,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且大部分以实业需求为背景。无论是几十年前温州制造模式的兴盛,还是苏南或广东民营经济的发达,都经常闪现着民间借贷的身影。“草根式”民间资金拆借,为这些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来自实业的回报,也维系着民间借贷的高融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较低成本起家的制造业因起步阶段的高回报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撑民间借贷的高成本。同时,这些民间借贷中有相当部分是短期的资金周转,属于“救急”性质,因此,即便成本高,在短期内也可以接受。
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尤其是“异化”了的民间借贷,则给经济发展埋下隐患。作为一种金融“脱媒”现象,民间融资由于制度保障、机制安排等存在的天然缺陷,隐藏的问题与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容易被触发。比如,当民间借贷资金利率逐渐走高,有高利贷化倾向后,借入资金的企业从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并有可能被迫借新还旧,成为永远还不清的阎王债。同时,有人利用公众“暴富”心理,进一步将民间借贷异化为“炒钱”游戏。那么,一旦借贷者资金链条断裂,就出现老板或资金掮客“跑路”现象,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整个社会经济稳定形成冲击。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跑路”现象凸显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实业发展的困境,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乱象,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界线不清,同时也催生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暴力收贷等犯罪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怎么办?必须立法,必须规范,必须管起来。
(一)立法
民间借贷一直兴盛不衰的原因之一,是存在大量对资金渴求的借贷者,其中又以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群体为主,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主,富裕起来的居民手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大量民间资金的聚集,对于闲置资金保值增值有较多期望。民间资金有需有供,但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操作。建议尽快修改通过《贷款通则》,确立民间借贷合法性、阳光化。这是最快、最现实的途径。此外,已研究多年的《放贷人条例》如有可能,也可尽快推出。
(二)确定监管部门
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对放债人及放债交易进行管制,如规定从事放贷的人必须经过注册,并对利率上限控制。美国每个州都有针对不能接受来自一般公众存款的放贷机构的法律,并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发放牌照和监管放贷机构。民间借贷从地下要到地上,要阳光化,就必须接受登记进行常规性监管。建议确定地方金融办承担民间融资登记、使用建议、利率监控等工作。不能说民间借贷就可以随便借,也要监督防止恶性催收债,以及黑社会干预。目前温州提出成立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管理公司是不可取的,其他民营企业也不会服从管理。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以史为鉴,民间借贷在古代稳步发展,经久不衰,其原因在于大多农户借钱用于购买种子、农具等,为来年耕种准备,即服务于实体经济;官方也禁止利滚利的复利借贷。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民间借贷的钱也要真正进入实业,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我们要求银行业必须立足实体经济,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引导资金合理有序进入实业领域;同时要给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生存空间,让更多到处投资、投机的民间资金回归实体经济。另外,也需要引导公众合理投资回报预期,放弃资金炒作等“一夜暴富”的心态。
(四)坚持直接借贷,严守信用底线
民间借贷本质是建立在人与人(包括法人)之间的直接信用基础之上的,而以间接信用代替直接信用,从原本亲朋好友之间的小借小贷,发展成错综复杂的借贷网络,以钱滚钱,以钱炒钱,就会演变为非法集资,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甚至出现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要坚持以直接信用为基础,保障借贷资金规模可控、来源合法安全,有效防止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发生。
(五)继续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并不是“玻璃门”、“弹簧门”,以地方金融机构为例,目前在浙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浙商银行,我省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本构成都有民间资本,不少机构是绝大部分或全部都是民资股份,城商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还有个人股份。股份资格审查是不分国有还是民营。但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的投资渠道仍旧无法满足数量庞大的民间资本。建议上级多给予组建设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小微银行机构的名额,解决“两难”(小微企业融资难、民资投资难)。也可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私募股权、风险创投、债券基金等进行直接投资,进入实体经济。鼓励银行开发更多适合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创新产品和理财产品。
(六)建议国家以政策性银行支持小微企业
有观点认为,一面有大量的民间资金,另一面又有大量嗷嗷待哺的小企业,因此要成立民营银行解决小企业问题。支不支持小微企业,不是银行股权性质决定,国有银行就不会支持小微企业,民营银行就支持,而是小企业自身不符合放贷条件的缺陷造成(无合格的财务报表,无抵押物,信息不透明等)。因此国家应从政策需要的层面来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壮大小企业。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国外小企业一般也无银行贷款,扶植也是靠政策或风投基金。要新成立银行难度很大,最简单的方法是改造政策性的农发行,其在各县均有机构,只要给其政策性业务中再增加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业务范围即可。
(作者系浙江省政协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