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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及实践模式——基于河南省省情的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7期 朱容慧 参加讨论

摘 要:新时期随着我国中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和东部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在未来几年内将面临新的契机。随着国家新一轮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出台以及未来沿海中小企业逐步向该省梯度转移,现有资金融通渠道对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能力不足,其作用及影响难以持续性满足未来河南省投融资的总体需求。新时期如何认识这种民间借贷形式,以及如何合理引导它的资金融通功能,进而培育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拓宽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资金融通渠道以满足本地企业与沿海转移企业的协调发展,成为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资金融通,金融市场

一、引言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在温州实施民间借贷试点,这实则是对当前我国外源性资金融通困局的一种回应。与浙江省不同,新时期随着我国中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和东部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在未来几年内将面临新的契机。一方面河南农业所占的权重依然较大,仍为我国一个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另一方面作为新兴的工业大省,河南省凭借其生产要素成本低、区域地理位置优越、消费市场需求空间大等优势,承担着实现东南沿海经济发展向内陆梯度转移的重任。这就意味着,未来特定发展时期必然要求河南省肩负起“承接本国产业转移”与“推动本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双重任务,因此可以预计在未来几年河南省融资需求将显著增长。
    尽管在金融制度创新领域,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增大贷款项目和额度,对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家新一轮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出台以及未来沿海中小企业逐步向该省梯度转移,现有资金融通渠道对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能力不足,其作用及影响难以持续性满足未来河南省投融资的总体需求。与此相对应,目前城乡依然存留有民间金融的非正式渠道。新时期如何认识这种民间借贷形式,以及如何合理引导它的资金融通功能,进而培育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拓宽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资金融通渠道以满足本地企业与沿海转移企业的协调发展,成为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的课题。鉴于此,笔者将结合河南省省情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二、相关文献综述
    

    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国外学者早期已经做出有益研究。McKinnon(1973)在其金融发展理论研究中,首次提出发展中国家金融结构的二元性现象,即具有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现代金融组织与以“私人借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并存特征,阐述了两个金融体系间的割裂性,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发展中国家民间借贷现象的一系列研究。Frey(1984),Kropp(1989)等在其研究中认为,民间借贷是在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的规避管制的信用形式,其归属于社会法律体系以外。较之于国外学者,国内对于民间借贷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多数是从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的制度、社会或经济原因入手,通过对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的对比,分析民间借贷对国家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影响,进而讨论民间借贷的制度规范与合法化问题,并为政府部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国内对民间借贷功能定位及运行机制和实践模式的相关研究较少。其中,吕晖蓉(2009)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探讨了民间借贷的功能,其研究认为,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还不是很普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着风险投资的功能,对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改革深化和体制创新过程中金融功能缺失和不足的重要补充,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成本优势和互助性,降低了社会的寻租成本,实现了“散点式规模经济”效应。姜旭朝等(2004)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民间金融是金融市场在一定技术水平约束和相应市场竞争环境以及由此而达成的经营共识下,金融主体所形成的一种自发的金融秩序,是其在原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佳博弈策略。徐伟、郭为(2004)在其研究中指出,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是一个分割的地域性市场,这种分割的特点使得不同企业的融资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和渠道内,在当前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对地区经济增长的推动不可忽视。
    由以上综述可知,在现有文献中,还没有从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和实践模式角度来分析如何利用民间借贷融资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研究。喻新安、王芳(2012)曾指出:面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必须大胆创新融资方式,构建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因此,本文尝试以河南省为例,给予民间借贷以正确的功能定位,提出相应的实践模式和政策建议,促进“十二五”时期民间借贷对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实现,为河南的跨越发展创造条件。
    本文后面的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三部分对我国民间借贷现状进行综述及思考;第四、五两部分将基于河南省民间借贷现状对其进行功能定位,提出一些实践模式;第六部分则以河南省为例给予若干建议。
    三、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综述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
    
自2008年以来,由于我国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上国内长期面临高通胀压力,面对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高门槛”,大量中小企业与个人转向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据中金公司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约为3.2万亿元,2011年中期达3.8亿元。另有相关监控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鄂尔多斯为1000亿元以上,珠江三角洲民间融资余额在3500亿-4500亿元左右。同时,根据东方智慧研究院的抽样调查研究,截至2011年10月,全国有42.7%的受访企业表示使用过民间借贷。此外,51.3%的企业有过将可周转资金进行放贷的行为。其中,以民间投资为例,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固定资产投资75592亿元,同比增长20.2%,创2003年以来最低。民间投资仍保持高速增长势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达62%,同比增速27.3%,其增速高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7.1%。
    (二)我国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相关条例
    

    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同一天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一放三改”的思路,即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间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2005年5月25日,央行公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报告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专门讨论,报告肯定了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相关措施,并首次建议将我国民间借贷合法化。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三)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的思考
    

    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但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各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大了民间融资行为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的可能。为了启动民间投资,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保护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加大开放力度,取消一些领域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在放宽投资领域方面应当坚持“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开启民间资金的多种投资“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开放基础设施鼓励民资进入这些相关领域。为避免金融风险、规范管理,应由政府引导建立一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专业的投资基金组织,统一管理分散的民间资金,作为政府投资的有效补充。政府还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金融欺诈,降低金融风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结合河南省省情对民间借贷功能定位及实践模式的若干思考
    (一)功能定位
    
从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国家适度鼓励民间借贷的发展,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河南省地处中原大地,伴随着中部崛起规划的实施,河南省建立起了以郑州为经济中心的区域异质化发展模式。如以焦作为代表的资源指向型区域,着重构建以煤炭为中心的化工产业。一方面,在省情的内在规定下仍须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在城乡统筹基础上农业经济还需建立自我循环的分系统,从而促使经济能量向纵深覆盖。这时唯有建立完善的资金融通机制,才能支撑起河南省农业经济大发展的目标。不难看出,借助民间借贷来促进乡镇企业产业升级,以及支持专业技术农户的自主创业之需,便成为值得探索的模式。另一方面,河南省承担着沿海经济发展向内陆经济发展逐渐转移的重任,其中的富士康入驻郑州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然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企业类型诸多仍为中小企业,这就意味着满足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要求,其对于资金需求的量值也将增大。针对该类型企业现有的金融歧视可知,唯有借助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才能获得持续的技术改造动力。具体而言,功能定位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顺应资金借贷的自发机制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待民间借贷行为,实则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产生,体现为一种经济事件的自发形成过程。这一过程依然存在两大经济主体,即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供给方之所以形成内生激励参与金融借贷活动,关键在于其自身的利益使然。而需求方之所以愿意还本付息,便在于其对机会成本的一种无意识的把握。我国东部近代出现的“钱庄”以及目前存在的民间资金放贷机构,都具有一种自发机制。
    2.弥补正式制度的功能缺失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从而支撑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受预先功能定位的惯性作用,当前仍在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间形成着明显的身份界限。在非公经济体系所占权重不断上升的同时,刚性的正式融资途径依然处于紧缩状态。中小企业缺乏正规融资途径,缺少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而满足河南近年来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单靠政策性资金扶持可谓是杯水车薪。因此,弥补正式制度的功能缺失便成为了其功能定位之一。
    3.构成区域发展的资金中介
    
城乡统筹的初衷在于,实现城市与农村两大经济系统的联动发展态势。这里存在一个现实问题,两大经济系统若要联动发展须存在互补性的产业结构。考察河南省省情可知:制造业、资源采掘业等城市经济元素,难以同以种植业为主导的农业形成产业互补。这就要求,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需引入内生驱动机制(乡镇企业),而资金周转则成为驱动机制形成的润滑剂。为此,民间借贷便构成了区域发展中的资金中介。
    (二)实践模式
    
金融创新实践需要存在于特定的情景环境下。以河南省为区域范围的金融创新在目前来说还较为困难。困难之处在于,其本身未能纳入到国家民间借贷试点的范围,以及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也难以在民众的主观意志下得到改变。因此,实践模式应采取渐进式金融创新方式。
    具体而言,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模式:
    1.钱庄模式
    
钱庄模式主要存在于江浙一带。江浙地下钱庄模式的形式是公司吸收存款,再通过公司运作放款。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目前,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2.中介模式
    
多数公司自己不吸钱,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和专业化服务,也不对贷款服务提供担保,其主要运作过程为:如果放款人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合同,然后到房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手续后,放款人就会直接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前期,公司会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如果将来贷款出现风险,放款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如借款人还无法还款,可以拍卖借款人房产抵债。
    2.担保模式
    
以郑州为代表的担保公司模式则是对江浙模式和青岛模式的继承和创新。特点有三个:
    一是“一对一”,就是指一对一安排放款人和借款人对接。
    二是“不摸钱”,放款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
    三是“担保代偿”,指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将由担保公司无条件代偿。
    “郑州模式”扬青岛模式之长,避江浙模式之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放款人的资金安全,还规避了法律风险,是全国民间借贷领域的重要代表,也获得了业内普遍认可。
    五、以河南为例的政策建议
    
结合以上论述,对河南民间借贷的具体建议为:
    (一)设定目标,统一规划
    
分析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市场环境,明确河南省传统产业升级目标,制定承接沿海地区中小企业转移战略,设计区域金融发展适度规模及路径。适度规模的虚拟经济可以推动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但过度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必将因泡沫的破裂而损害甚至阻碍实体经济发展。因此,河南省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要结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前景,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良好的互补机制。
    不难理解,中央之所以在温州试点民间金融,仍在于发展中小企业之需。尽管河南未在试点范围内,但其已初具规模的“担保模式”,仍可以在外部监管下进行适应性优化。优化的措施包括:(1)当地金融主管机构监管下开展资金借贷活动;(2)服务对象严格界定为法人实体,并以中小企业为主体;(3)强化还贷的风险规避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正常履约。这样一来,在设定目标和统一规划下,可以实现民间借贷的风险最小化目标。
    (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河南省商业银行前期将大部分乡镇级网点撤出,服务于农村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民间资本比较有限,农村地区融资困难且成本较高。因此应逐步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一方面应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符合条件即可设立村镇银行,打破垄断,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另一方面,针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模式,可以有选择地在河南农村区域展开试点,由于农村民间借贷的需求方仍主要是广大农户,而农户经济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又构成了资金借贷的现实风险,即使建立资产抵押贷款制度,也因资产市值数额受限而难以获得足够的贷款。为此,能否引入担保公司形式则是可以思考的措施,例如,目前重庆在农村所开展的“三权抵押”形式,则是引入担保公司的一种好的前提条件。
    (三)推进民间借贷服务机构建设
    
不难预想,后危机时期将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进程。在此背景下,河南省民间借贷的身份界定也应加快步伐。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来看,其管理模式多为自我管理且较混乱,缺少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及法律约束。在规范这种金融模式时,应建立资金借贷的风险评估程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机制。与此相对应,未来时期政府可尝试组织邀请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人员到各县区乃至乡镇,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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