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着规模小、实力薄弱、经营业务层次低、未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创办人结构,运行机制尚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效解决合作组织身份等问题。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与日本农协的产生背景、立法保障原则、政府扶持鼓励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使得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有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经验的可能;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应当在中央机构管理指导下,全面丰富业务内容,全体农民合作组织成员普遍参与,应当有完备合理的组织体系和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才能得以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农协,发展,河南省
近两年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出速度加快、区域覆盖面扩大、合作领域拓宽、合作层次提高、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加深等新的特点。加快发展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一、河南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南省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仅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及国内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在发展规模、组织内部机制、外部环境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1.规模小,实力薄弱,稳定性较差 与发达国家庞大的农村组织网络体系相比,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发展水平仍旧很低,人社农户数量非常有限,远远不能像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那样成为农户生产经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有20年历史,但是仍然处在初期起步阶段。
2.经营业务层次低。产业领域不广从经营业务看,目前绝大多数的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而就种植业内部而言,目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以及除主要粮食品种之外的其他品种的种植上。
3.未形成农民为主体的创办人结构 目前,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是,非农民领办人在合作社的股权结构中占据绝对控股地位,个别大股东的股本在合作社总股本中占据80%,乃至90%以上的情况并非特例。这种产权结构与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有着较大的距离。
4.组织运行机制尚待进一步规范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发展初期的简单的技术、信息、劳动的松散合作逐步向经济实体转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建设也开始走向正轨。2007年,河南省4110个合作组织中,约有533个按《登记条例》进行了登记。登记的合作组织通常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完善的内部管理组织体系,以及定期召开会议等。但是从全省总水平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效的运行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相当多的合作社没有自己的章程,或者是章程流于形式,如参照某一示范章程照抄照搬。大多数合作社对于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的“宪法”、根本大法这一点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合作社的经营中,相当多的合作社存在着合作社经理(通常也是合作社的董事长、合作社的发起人)独揽大权,广大社员被排斥在合作社实际决策层以外的问题,从而无法体现合作社民主控制的基本原则,最终难以谋求社员的共同利益。此外,合作社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基本管理制度不健全,社员大会、董事会不能按时定期召开也是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
二、立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盈余返还、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该法开篇便明确了立法宗旨是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1.合作组织身份不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河南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0758家,较2010年底增长了16%;入社农户的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但是,这些农民合作组织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却无法获得法人资格。农民合作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受到很大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它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银行、信用社办贷款,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2.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在法律上得到确定 中国政府向来重视“三农”问题的发展。对于农民普遍关心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了4个条款加以规定:①把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委托和安排给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③通过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服务;④对农民合作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于刚刚起步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扶持与引导作用,它的出现,不仅体现了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还体现出“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
3.政府在农民合作组织中的职能得以转变 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的急于求成、行政干预,甚至“拉郎配”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在实践中,政府的职能应重点放在引导、支持、服务上,坚持“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
4.农民合作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后,社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为充分实现民主决策,规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对合作社发展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同时,社员必须履行其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等,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同时为切实维护人社农民利益,要求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组织的交易量(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在2次利润分配时按照农户产品的交售量而不是投资额进行分配,避免了资本控制和索取农民生产利润问题,体现了公平合理和高效的原则。
三、日本农协与河南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同点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称为“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它是根据日本政府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这部法律是以罗奇戴尔公平先锋社原则为其思想基础的,指导农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农协在其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无所不在的合作组织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产生背景相似农民合作组织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解决农户个人应对市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目的是帮助农户适应市场、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因此,合作组织的业务范围都以生产经营和市场服务为主,带有经营和赢利性质。
2.立法保障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对成员加入的要求,以及组织管理运行的原则:成员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为主,同时,为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特别对大型企业和团体加入组织进行了规定和限制;在组织运行管理上体现“自愿加入、自我管理、自主经营”,充分实现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
3.政府扶持鼓励 为了保证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两国政府都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对合作组织给予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优惠,特别是在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政策更有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日本农协组织对河南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1.在中央机构管理指导下运行日本农协全国性联合组织(中央联合会)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和农协组织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协调各县级组织之间的合作经济关系,同时还可以作为全国农业生产者代表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承担着连接政府和农民的重要作用,它是整个农协合作经济活动的最高组织形式。这保证了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几乎覆盖整个农业的日本农协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工作。中国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河南省应在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的指导下成立自己的服务体系,为全省的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服务。
2.业务内容全面丰富 日本农协组织的业务范围除了生产经营外,还包括农村金融事业和农村公共生活事业,这两者发展相当成熟。农村金融业通过低息贷款、接纳储蓄等工作保证农户生产所需资金来源和资金储备;而且组织还可以将协会资金通过外汇和证券等业务进行操作,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组织的资金,从而保证农户的利益。农村生活事业则基本涵盖了农民生活所需的医疗、教育、保险、婚嫁、养老等各方面,真正体现服务于农的原则。用日本流行的一句话说,农协的职能就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帮助。这两点是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薄弱之处。
3.成员参与普遍 日本每个村都有农协的基层组织,几乎把每个村庄的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使农户与农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为组织发展服务。这对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吸引更多的个人和团体为自身服务提供了借鉴。有数据显示,目前日本全国有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农协,基本是一户一个组员。
4.完备合理的组织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日本的农协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套十分完整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模式,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的运作,保证了组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运作的基础。例如日本农协采取的是三级系统的组织体系,并且与行政系统相对应,比较利于政府农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美国农场主合作社从组织结构上分为集中型合作社、联盟型合作社和混合型合作社。
5.监督体系健全有效 日本农协的监事会直接对总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业务包括:一是对农协的资产状况和理事会的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当发现农协的资产运用有问题时,应及时向总会及全体成员进行通报。三是对理事会所提出的各种业务报告(如业务报告书、农协财产目录、资金借贷表、盈亏分析报告、利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审查结果。四是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召集农协全体成员大会。监事人员本身也有严格的责任制,如果因监事的失职或过失而造成对农协组织的责任事故时,监事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健全的监督体制有效地保证了协会的健康运行。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省农民合作组织与农业发展研究”(编号:112400410037)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褚颖(1966—),女,河南省禹州人,管理学硕士。副教授,河南经济学专家(专家ID:9410001073),主要从事经济管理教学与研究;刘源(1966—),男,河南省开封人,博士,教授,教务副院长,主要从事经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