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穿透式解析数字普惠金融(12月15日)
近期,数字普惠金融成为政策层与业界热议的问题。根据2016年G20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GPFI)报告《全球标准制定机构与普惠金融——演变中的格局》中的概念,“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它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这些群体的需求,并且是以负责任的、成本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同时对服务提供商而言是可持续的。
由此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并没有解决原来普惠金融的某些概念模糊问题。当前,就战术层面来看,相关地方和机构已经做了大量探索和推进;就战略层面来看,仍需要在理论层面深入探讨和甄别普惠金融的真实内涵和特点,从而避免出现“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现象。
如何精准界定普惠金融的边界
普惠金融探索的界定边界有所不同,也就决定了现实中的商业模式和政策支持是否有差异。这意味着,一方面,如果我们按照惯例特指金融服务于狭义的人群,往往针对的是有特殊金融需求的人群,从全球来看通常是以穷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针对他们的普惠金融创新,更多类似于西医的“精准治疗”问题,通过特定的渠道来为其提供金融资源。数字化只是进一步提升了这种“对症下药”的能力。另一方面,近年来传统金融体系的创新不断加剧,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暴露的弊端也逐渐显现。要解决金融运行中的“短板”与“不足”,数字化可以“大显神通”,可助力解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搜寻成本、匹配效率、交易费用、规模经济、风险控制等难题。这样,对于不同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来说,都有可能更好地享受到原来难以触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这就类似于中医的强身健体,随着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完善,原来有一些亚健康也得到有效应对。在金融健康“水涨船高”之下,特定弱势群体也纷纷受益。
由此,当讨论狭义之时,我们关注的是极度贫困、中度贫困和边缘贫困人群;当探讨广义之时,可能还包括非贫困和富裕人群;当然对赤贫人群来说,就不是今日能够应对的了。只有充分厘清这些基础问题,才能有效认识现实中的种种误读与争议。例如,对于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普惠金融,各界有众多截然不同的观点,造成了思想和认识的混乱。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剖析广义和狭义不同视角的普惠金融,再叠加上“数字化”,从而在不同的基础平台与分析范式里寻找共识。
数字普惠金融仍需面对哪些根本矛盾
数字化金融时代的到来,更加增添了原有普惠金融中某些“纠结”的复杂性。一则普惠金融的需求过去更集中于融资需求,尤其是小额信用贷款。但除此之外,金融功能还有众多方面,如何围绕不同需求做好普惠金融的服务结构设计,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二则普惠金融的优先选项,是解决资金可得性还是资金价格?这其间也有着诸多的矛盾。有时候,所谓“合理的资金价格”是难以判断的,对于某些群体来说,可能需要的普惠金融就是某种程度上的“高利贷”。三则金融交易依赖于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互动,那么,普惠金融在服务二者的过程中,某些情况下是对立的,如投资理财的收益高,其可能给予需求者的资金成本就高,这样的金融利益协调也需要政治经济学层面的思考。四则技术与制度因素对于金融的改变始终纠缠在一起,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与演变,究竟是着眼于技术还是制度动力,这也需要进行适度甄别。
无论如何,数字金融时代为普惠金融带来了更多的“精彩纷呈”。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令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所带来的以“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新金融创新,本身应该是中性的,并不天然普惠,但在广义和狭义上都是有助于实现普惠的重要手段。
需实现数字普惠金融体系的多层次
首先,如果就狭义模式来看,包括一是客户层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普惠金融体系的中心;二是微观层面,可能有各种各样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三是中观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市场设施和相关支持;四是宏观层面,包括货币当局、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制度与政策保障。
其次,如果就广义模式来看,则金融机构与组织、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与要素市场、“软”与“硬”金融基础设施,似乎都可以通过应用数字化金融手段,以更加低成本、高效、风险可控地提供给更多需求者。典型的是在消费金融、大资管、小微企业金融等领域,似乎都有广义的普惠金融创新。例如,对于支付宝的余额宝、投资机构的智能投顾产品,确实是降低了传统金融产品门槛、培育了居民理财意识,那么,这是否算“普惠金融”呢?对此,以前确实存在很多争议。为此,就需要放在广义层面来分析。其基本逻辑是,原有金融服务体系的诸多缺陷,可能通过数字化改造来弥补,从而拓宽金融服务的效率与范围。
“数字化”究竟给普惠金融带来什么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公众都对于金融的意义更加质疑,“银行家”的名声也“江河日下”,这与经济学文献中金融对增长的促进作用,仿佛形成鲜明对比。“好”的金融还是“坏”的金融、可控的金融还是失控的金融,这两对矛盾一直困扰着金融创新与发展。从本质上看,数字化是为了更多地促使金融体现出“好”的一面,并且建立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基础上。从根本上看,数字化改变的是普惠金融功能的“落地”程度,包括投融资、理财、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
当然,数字化普惠金融也需要有一定的边界,现有G20峰会文件中的概念界定,也仍然是原则性、模糊性的定义。当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区块链金融等一轮轮“热炒”轮番上阵后,我们不希望数字普惠金融迎来新的“泡沫”,而应该在适度降温的同时,避免出现新的“运动式大跃进”。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化新技术对于金融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政府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尤其需要避免“好心办坏事”。金融变革需要各方利益协调,并有利于多数人;需要提高效率但并非“越快越好”;需要保障安全但不是恐惧风险。鉴于此,这就需要有效把握好“利益、效率、安全”的三角制约。
着眼于数字普惠金融需求是重要起点
正如前文所述,在合理区分“广义”与“狭义”普惠金融需求的前提下,需要努力进行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需求整合。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一般公众,都应该得到“微型金融超市”的服务,而新技术使得这一趋势成为可能。由于数字化改变了商业模式,也使得原来只能“配额提供”给中高端人群的服务,也可以扩大覆盖面,使更多人享受非碎片化、家庭型、生命周期型的综合金融服务。
同时需注意的是,在数字普惠金融探索中,专业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将成为重中之重。因为,没有得到培育的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不是真实有效的需求。我们知道,互联网时代如何跨越“数字鸿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命题。也就是说,原有的弱势人群由于接触新技术较少、运用数字手段的能力较差,因此在新环境下的福利水平可能相对其他人群拉大。虽然,在现实中也有很多证据表明数字鸿沟并非普遍存在,但可以看到,如果能够更充分地开展数字金融教育,显然能创造更加成熟的普惠金融消费者。
此外,就满足需求而言,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还需直面的是,究竟应着眼“热点”还是“难点”。前者更容易实现国家政策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结合,后者则更加困难。例如在“老少边穷”地区,有时候利用数字普惠金融解决困境,显然面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挑战。还有,在数字普惠金融面向需求的创新路径中,还需区分标准化需求与非标准化需求、全球共性的需求与中国特色的需求,据此为新金融变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土壤。
构建有效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体系
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更需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问题,包括可能引致的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必须强调的是,数字普惠金融并非无原则地降低金融门槛和标准,同时需要注意,这会给业和居民带来加杠杆还是减杠杆效果。
进一步看,就短期而言,数字普惠金融应该分为三大供给模式,这与前面G20强调的概念并不一致,因为其更关注可持续的市场化模式。我们认为,一是政府直接支持和发展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体系,这些就属于政策性金融服务模式,通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一部分成本与风险,间接为特定群体提供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给予的金融服务。二是政府通过补贴、鼓励或引导,促使商业化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能够更加主动地完成普惠金融业务。相比设立政策性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来说,这可能同样是具有效率的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此方面减少行政性、道德性干预,更多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三是为完全商业化的模式创造条件,尤其是支持金融技术创新型的机构,能够在传统金融的“百慕大三角地带”开拓出新的“蓝海业务”。
就长期而言,政府重心应放到“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包括一是“软环境”,如数字普惠金融的法律、政策、组织保障方面;二是数字化、信息化支付清算、信用等重要设施。与此同时,把更多的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探索交给市场主导,逐渐减少行政干预和规划指导。
当然,数字普惠金融要实现“供给创造需求”,需要把场景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尤其注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简单地给客户提供小额贷款就万事大吉,而应更关注引导和帮助其利用金融资源,真正改变自身的境遇。
从数字普惠金融到数字共享金融
当我们谈数字普惠金融的时候,更多是想利用一些外在的金融发展变化,来从外部“修饰”已有的“金融大树”上出现的扭曲“枝杈”。而回到共享理念,则更多是着眼于金融内在的“症结”,从外生到内生,实现金融的“共享式”发展。宏观上,解决资源与财富配置的失衡,应对社会分化矛盾;微观上,打造各方共赢的金融生态演化体系。
要实现这样的提升,需从重金融规模到重金融结构与功能,不再靠“数量”而是“质量”说话;要实现技术与制度的双轮驱动;要保证专业化,不能人人做金融、全民做金融,避免把普惠等同于金融无原则地被“滥用”;要更加强调金融伦理与新型金融文化,改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土壤”,防止出现更多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要把握合理的监管容忍度,实现穿透式、底线监管,从微观到宏观都要对监管成本与效果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达到最优的效果。
所谓数字共享金融,其实更加强调大家可能都忽视的一个问题,即众多的难点。其实根源都在金融之外,远非数字普惠金融“单兵作战”能够解决的。从战术方法上看,不能因为形式化、政绩化的“折腾”,而使得弱势人群的境遇受损;也不应打着普惠金融的幌子,而肆无忌惮地鼓励对“长尾人群”进行“割草”。从战略保障上,既需要来自财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要素配套。更需要看到,无论基于狭义还是广义的普惠金融,真正构建共享共赢的经济金融发展模式,保障个体享受金融的平等机会、条件与权利,其实比“扶贫式”、“施舍式”、“被动式”金融支持更加重要。(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当代金融家》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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