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滨:平衡创新与风险,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12月7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全面部署,要求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对从事金融信息或者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这一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该《实施方案》已经于今年4月制定并下发实施。经过半年多部门的综合整治,互联网金融秩序明显好转,风险得以有效遏制。互联网金融正在沿着规范发展的正确轨道稳步前行。在《实施方案》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是引导舆论和投资者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从前期的野蛮式增长到当前的专项整治,经历了冰与火的两重天。在此过程中,既要通过治理整顿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对《实施方案》的过度解读,将互联网金融妖魔化,从而抑制金融创新的活力。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被动式监管理念,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要从单纯的被动的事件驱动型监管向主动预防型监管转变,监管者要着眼于构建长效机制,主动向市场提供适合创新的监管公共服务,提升优越的监管生态环境,并提升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适应能力。正如《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所倡导的,要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灵活的法律监管框架,包括在资本的操作和流动、市场行为准则、创新性风险管理和监督,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平衡创新与风险。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金融科技与其他新的数字技术应用于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过程中,改变了社会互动方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信息通信技术使现代金融更加灵活、敏捷、智慧,也进一步加剧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格局。利用数字技术研发的金融创新产品,产品的属性和边界越来越模糊,很难确定应该属于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甚至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改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直接的沟通与互动,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关系。例如,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风险管理专家进行合作,更好的识别、研究和评估互联网金融技术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定期进行监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商之间的知识共享以及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等等。(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载《当代金融家》201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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