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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着力破除民间投资障碍(9月1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金融时报》消息,近期关于民间投资不振的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2.8%,创近15年来的新低。为此,李克强总理也召开专门会议,强调推动社会投资发展,包括民间投资和混合所有制投资。今天,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博士做客《理论周刊》,就民间投资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全面认识民间投资
    记者:我们看到,目前民间投资实际上已经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核心部分,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也出台了大量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那么,为什么现在仍要讨论民间投资困局呢?我们又应当如何全面认识民间投资呢?
    杨涛: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间投资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如果出现趋势性下滑,则影响整个经济增长进程;二是在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某些阻碍和误区。
    至于全面认识民间投资,首先,从概念和内涵来看,在实践中,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共同构成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虽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在统计上,对于民间投资所指的仅涵盖实物投资,尤其是生产性实物投资,但是,各地方在出台相关政策或者分析不同地方的民间投资发展现状时,却经常包含了非实物性投资的内容。例如,各地方在分析民间投资发展状况时,经常会分析民营企业的资本规模或者民间资本在不同行业企业的配置,这些都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而是属于金融性的投资概念。因此,为了更好地反映民间投资的问题,在广义上应该同时考虑民间主体进行的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
    其次,政府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思路应该保持稳定。许多人认为,长期以来,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政府就更重视民间投资,并且出台诸多政策;而一旦经济回到周期性“过热”,则又可能被放到“次要”的环节,甚至重新受到诸多约束。对此,只有跳出刺激民间投资的“功利视角”,真正使民间投资发展回归制度化,才能避免历史的不断反复。
    再次,民间投资是从投资主体的角度而言的,其资金来源除了民间资本,还有其他多种性质的债权和股权类资金,即便是民间资本之中,也有大量“体制内资本”和“灰色资本”存在,因此在分析民间投资时也要避免“大而化之”,而是需要从不同层面更加细致地甄别,从而厘清背后的矛盾所在。
    民间投资的障碍因素
    记者:目前,民间投资障碍是由哪几方面因素造成的?
    杨涛:一是新常态下的我国经济进入调整期,实体经济的活力有所弱化,这也使诸多产业的投资回报率有所下降,加上民间资本对未来经济前景的预期趋于悲观,必然会减少企业增加投资的动力。
    二是影响企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开始增加,传统和新型的风险要素困扰着投资项目的稳定性,也使企业选择投资对象变得更加困难。
    三是经济结构调整给民间投资带来巨大冲击,因为许多民营企业都在历次产业激励政策实施中,冲到了战略支持行业的前沿,而许多这类被支持的行业,却逐渐成为了过剩乃至限制行业。同时,仍然有许多回报率较好的领域,是民间投资不容易进入的。
    四是随着实体项目的回报率吸引力下降,金融投资更受到民间资本的追捧,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热潮的涌动,使“做实业不如做金融”的观念影响不断扩大,也对民间投资增长带来负面作用。
    记者:如何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
    杨涛:无论是应对融资相对“难”和“贵”,还是真正拓宽直接和间接的融资渠道,都是为解决民间投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应该说,民间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很窄,众多民企难以从现有金融体系获取融资,只能依赖缓慢的自我积累或支付高额的民间利息,或以高昂的股份代价接受风险投资。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需注重“两条腿走路”。一是推动主流金融体系的服务完善,不用行政性的政策手段,而重在引导市场化机制,针对民间投资特点促进金融创新。例如,通过打造互联网时代的产业链金融服务,可以促使民间投资链条更加顺畅。这种服务不仅着眼核心企业与上下游的信用传递,而且关注产业链不同企业之间的金融资源共享;服务更加实时和智能,更加功能综合化、多元化。再如,促进民间投资不仅需资金支持,也需要风险管理、征信体系、支付清算等多元化金融功能的满足。二是在规范监管的前提下,推动新型金融模式的发展,实现民间资本与民间投资的有效对接。例如,涌入互联网金融“泡沫”的大量民间资本,如果能够最终有效服务于民企,则有助于支持实体,并倒逼新金融健康发展,最终改变民间金融与非金融投资的“两张皮”。
    鼓励民间投资的建议
    记者:您认为对于鼓励民间投资,下一步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杨涛:第一,真正全面打破各类影响民间投资的“玻璃门”。虽然民间投资的“友好环境”已经有巨大变化,但是仍然有“隐形门槛”,如:政府项目设置的资质条件要求高,民营资本难进入;民营资本无法享受同股同权同等待遇;等等。再如,在一些资源类和公用事业类的行业,不少民企由于产业调整,行业纪律等非市场因素被迫退出,教育、医疗中民企被迫退出的案例仍然存在。应该说,过多的担忧和过高的门槛限制了民间投资。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才是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二,使民间投资有效助力产业结构升级。虽然民间投资整体增速下滑,但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四新经济”领域,民间资本仍然表现很活跃。好项目、好企业“不差钱”。如今年上半年,体量大、基数高的江苏和广东,民间投资增速分别达到11.1%和19.6%。除房地产回暖带动民间投资增长外,新经济也受到民间资本青睐,成为民间投资的蓝海。我们需看到,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结构优化来说,除了三次产业之间的替代,我国更需要产业内部的优化。因此,鼓励民间投资也不一定要都围绕第三产业,也有新型农业的发展、新兴制造业的提升。如何把民间投资与新经济、新技术结合起来,实现民间投资的智能、高效,也是重中之重。
    第三,提升民间投资的智慧投资水平。一方面,大多数民营企业在有效运用现代投资模式、渠道、手段方面还有所不足,投资信息获取与项目对接能力有限,因此普遍希望政府能够在项目投资和企业融资过程中,提供更多牵线搭桥式的帮扶和政策支持。对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信息管理模式,积极与专业化投资咨询、数据运营商合作,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平台式”服务。另一方面,民间投资遇到难题,也是因为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文化正在从“民间亲情式”向“现代市场式”转换,自然容易产生许多低效问题。对此,应促使民营企业不断加强内部机制优化,支持其不断改善投资人才素质,促使其持续优化内部资本运作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优化民间投资的跨区域协调机制。一则,当前面临日益加剧的区域经济竞争,不同地方政府在同类产业与市场进入中,也还存在大量阻碍市场要素在全国范围有效配置和自由流动的行为,也人为造成了更加突出的区域发展差距。对此要坚决打破“诸侯经济”,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要真正着力完善投资环境,使得发达地区民间资本能够充分利用其资源成本优势,从而进行投资的区域“梯度转移”;也要以“开放心态”积极支持本地民间资本“走出去”,到发达地区发掘新兴市场机遇。二则,为了避免地方投资的无序,实现可持续发展,还应该考虑建立地区间横向利益协调机制。例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尝试体现投资开发地区向因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开发权地区的补偿,从而在各地方鼓励民间投资在发展中实现共赢。
    第五,强化民间投资的产融结合能力。客观来看,民营企业的综合投资能力还有所不足,在大量中小微民营企业缺乏有效投资能力的同时,许多大中型民企也还没有实现规模经济与投资能力升级。对此,推动产融结合、引导构建更具实力的民营投资集团主体,也是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途径。其关键所在,是为民间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股权、债权、战略融合,创造更好的环境与条件,使民间投资更具有“自我掌控力”。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产融结合时代,使金融与非金融部门的边界进一步模糊,创新型合作模式不断出现等。无论是大中型还是小微民营企业,都可以不断探索新型的产融结合投资合作模式。
    第六,弱化和遏制针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虽然合理壮大国有企业有其必要性,但存在缺陷的国有资本和政府投资主导型发展模式,可能造成经济持续动力的弱化、货币扩张和杠杆失控;大量“僵尸企业”无法退出市场,也可能占用稀缺的经济金融资源。为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政府和国企投资的浪费,应该着力减少盲目投资、重复投资、低效投资,真正落实专家评审和外部制约机制,建立一套评估考核投资效果的指标体系和制度,并且和政府公共政策绩效评价结合起来。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抓手,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共赢发展而非相互排斥,实现公共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协调合作。此外,在投资市场上还充斥着许多“假民间投资”和“虚假投资项目”,也可能挤占了有限的民间投资支撑资源,对此需要予以重视,对民间投资进行更加细致的甄别,促进投资市场的规范和透明。
    第七,构建多方利益风险分担的投资合作机制。只有真正实现投资中的资源共享、要素共享、利益共享,多元混合的投资模式才能建立起来,民间投资的内生发展动力也才能确立。例如,现有的PPP在内的各类模式之所以难以推进,根本上还是因为民间资本利益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更多依靠的是政府领导“信誉”。民间投资的信用风险较高,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因此,能够激活民间投资热情的主要条件,是有一个值得信赖的、具有私有权利保障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法律体系以及值得信赖的专业投资中介服务与产品市场。再比如,为了实现地方金融与企业的共赢发展,可以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此使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风险能够得到各方的合理共担,从而在更加长远的生态建设中使各方获益。 (载《金融时报》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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