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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军: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启示(10月14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保险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保险市场时都构建了类似制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 
    征缴费率差别设定 
    较为代表性的是马来西亚风险费率制度。马来西亚自2012年开始对保险保障基金会员单位的普通保险业务施行差别费率制,即根据每个会员的风险状况按照差别费率来征缴基金份额,替代了此前施行的固定费率制。差别费率制设定的框架采用定量(60%)和定性(40%)相结合的方法对成员单位进行评分。在定量方面,由资本指标(自有资本指数)和运营与可持续发展指标两个一级指标组成。在定性方面,指标主要参照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央行)监管评级和其他信息进行打分。 
    差别费率制对于我国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有很大的帮助和借鉴意义。一是马来西亚差别费率的实施原则,即公平性、激励性、定性与定量、可靠性和可用性、标准信息、客观与透明性、非歧视性值得借鉴,这些原则能够成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构建差别费率制时对一些方法和争议问题的取舍标准。二是在计算定量指标得分时采取的二维矩阵的方法,丰富了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风险费率的评估方法。三是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结合,形成最终的风险等级,从而与风险费率挂钩。我认为,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累积速度及其风险匹配度,实行“基准费率+风险费率”的差别费率制,比较适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行业实际。 
    救济体现科学公平性 
    加拿大列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障范围的保单类型包括事故和疾病保险、汽车保险、锅炉和机械保险、信用保障保险、法律费用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但是保证保险、忠诚保险、海上保险和航空保险等特殊业务除外。其救济标准如下:个人财产险救济限额为300000加元;其他险种救济限额为250000加元;未到期保费退还70%,每张保单最多退还700加元。 
    我国目前的救济范围和标准,一是仅将险种区分为财产险及人寿险,财产险下并未做进一步细分;二是仅规定了赔偿的比例,未规定赔偿额上限。现行规定未能体现救济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们建议首先优化救济范围。一是增加公益险种和弱势群体保障,真正体现保障基金“保单持有人最后保护网”功能, 起到弱势群体规避风险作用;二是控制优势地位保单持有人保障比例, 减少保障基金负担;三是通过优化救济范围抑制道德风险, 提高保单持有人监督、选择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也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改善经营避免破产的积极性。其次细化救济标准。一是采用自负额、限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保单持有人承担风险的意愿,分险种设定自负额和赔偿限额;二是区分不同险种分别规定保障额度,对强制性险种进行比非强制险种更高比例的补偿,长期险赔偿比例应该高于短期险,投资型产品,自负额应该最高,赔偿比例最低。 
    早期纠正作用待发挥 
    新修正的台湾保险法,主要为增订立即纠正措施机制,即依保险业资本适足率分四个等级采取不同之监理措施,其中对于资本适足率等级为严重不足之业者,应为接管、勒令停业清理或命令解散之措施,在问题保险公司净值为正数时即介入处理,使保险业之退场机制更加健全。加拿大保险保障基金机构在监管机构为了公共利益决定关闭保险公司时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干预,并明确规定可以协助重组保险公司。 
    我国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简单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保险公司违法、偿付能力不足及财务状况异常等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这些制度安排构成我国问题保险公司早期干预纠正制度的雏形,但尚不明确,尤其是对保障基金公司能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早期干预纠正措施并未明确。 
    为了降低问题保险公司后期风险处置的成本,维护保险保障基金的充实和安全,我们建议保障基金公司从以下几个层面发挥重要职能和作用:一是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紧密的沟通,以定期会议、协助参与监管检查和监管干预等方式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就行业内高风险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整个行业风险趋势进行定期分享与交流,并就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研究和探讨。二是丰富保障基金公司获取信息的来源,明确保障基金公司可向相关问题保险公司直接获取数据信息、深入开展现场风险调研,从而开拓多渠道的信息资料来源。三是明确保障基金公司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可以采取风险调查、警示、核查、检查、提高费率等早期干预纠正具体措施。 
    行业风险监测有保障 
    加拿大财产保险补偿公司已经有25年的运营经验,处置过32家风险保险公司,具有较为成熟的运营架构和管理经验,并且建立了风险经理论坛制度,该论坛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成员主要为保险公司一线风险经理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团队,每次会议由一位或几位成员分享风险管理经验供大家研讨。 
    我国应当因地制宜借鉴国外保险保障基金风险监测经验。一方面,进一步做实专家委员会工作,建立行业风险经理一线专业研讨平台。可以在现有的以保险公司高层领导专家和学界专家为主的专家委员会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更多层次的交流平台;另一方面,在偿二代监管框架下,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监测行业风险的专业能力。对风险的分类进一步完善,不仅是对可量化的资本进行约束,而且对难以量化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要求。对难以量化的风险的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风险综合评级(IRR)、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来实现的。较偿一代时期的公司评级分类,这两个方面增加了监管部门很多的工作量,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监测专业能力参与到偿二代的实施进程中来。特别是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环节,保险保障基金可以配合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以及各保监局,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数据14库,配合监管部门有力推动偿二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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