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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互联网保险发展新阶段(8月31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2015年7月26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除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界定之外,也在经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规则、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大幅度放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的限制、经营主体的范围等,适应了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形势和消费者的需求,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代理 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只是针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都已远远超过了《监管办法》的规定。 
    第一,与《监管办法》相比,《暂行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涵给出明确界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第二,《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还包括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司,还涉及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第三,《暂行办法》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五,《暂行办法》强化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暂行办法”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 
    《暂行办法》将极大地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拓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渠道。根据《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方面各保险机构会加快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自营网络平台;另一方面,推动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加快跨界合作。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平台主要为四种模式:一是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目前国内主要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有的网络销售平台,例如:中国人寿的国寿e家、中国平安的网上商城、万里通、一账通、新华保险的网上商城、太平洋保险的在线商城、太平人寿的网上商城、泰康保险的泰康在线等等;二是专业的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站。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及兼业代理公司建立的保险网络平台,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目前做的比较好的专业第三方保险代理平台包括优保网、慧择网、中民保险等;三是众安在线模式。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众安在线作为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众安在线抛弃了传统建立分支机构的模式,只通过互联网展业模式,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里程碑式的标杆;四是电商平台。目前淘宝、苏宁、京东、腾讯、网易等电商平台均已涉足保险销售。按照险种分类,目前电商平台销售的险种有汽车保险、意外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少儿女性保险、旅游保险、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等。 
    按照《暂行办法》的界定,前三种模式实际上是自营网络平台模式,第四种模式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模式。“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由于自营网络平台是由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暂行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的行为,将管控责任传递给保险机构,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守住风险底线。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实际上相当于极大地丰富和增加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一次销售渠道的增加,都会推动保险行业的大发展,既拓宽了保险产品的种类、降低销售成本和产品价格,促进保费规模的快速增长,也能提升保险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而大幅度提升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 
    其次,推动保险机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暂行办法》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由于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很多条件和要求,比如:注册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要求等,增加了保险公司拓展经营区域的难度,尤其对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更为困难。实际上,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并没有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拓展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区域范围。 
    从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来看,都是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增长较快、保险监管部门大力推动发展的险种。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的保费收入为334.1亿、2012年为386.2亿、2013年461.3亿、 2014年542.6亿元,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保费增长率分别为15.6%、19.4%、17.6%,一直保持比较快速的稳定增长态势;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了普通寿险产品费率改革政策,放开了实施多年的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2.5%的限制,2013年当年即产生明显效果。进入2014年,这一政策更带来普通寿险的“井喷”式发展。行业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普通寿险实现原保费收入3487.94亿元,同比猛增363.98%,远高于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速19.97%。同时,普通寿险的原保费收入占比达到33.82%,同比上升25.08个百分点。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对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经营区域限制的放开,未来寿险公司将开发保障范围更广、价格更加低廉的普通型寿险产品,既让消费者得到实惠,也进而推动寿险业务高速增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也是保险业经营的薄弱环节,互联网保险业务对这些险种经营区域的放开必然会促进这些险种的快速发展。 
    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还包括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目前只有众安在线符合这些条件。众安在线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1274.67万元、2014年为7.9亿元、2015年1-6月为7.5亿元,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15年5月,保监会批准同意众安在线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保险信息服务业务”,由于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保险的比重超过70%,未来几年众安在线无疑将继续保持业务的高速增长。众安在线的成功示范作用,必将会激励更多机构和个人加入互联网保险的专业队伍之中,“暂行办法”也为众安在线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暂行办法》还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这对保险机构来说,既是动力,也是压力,有助于推动保险机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或出现较大风险,保监会可以取消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某些险种,或者停止问题公司的某些经营资格,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例如,针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另一方面,如果经营情况稳定,发展态势良好,保监会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进而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加快发展。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从2011到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以年均接近200%的增幅增长到了870亿元,累计增长26倍;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也由2013年的1.7%增长至2014年的4.2%。2014年度财产保险互联网业务累计保费收入突破500亿元(505.70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113.66%。其中车险保费为483.39亿元,占比达95.59%,非车险保费为22.31亿元,占比为4.41%。而且,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至2014年,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4年全年新增了26家。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在加强和完善监管的同时,正规的保险机构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会得到更多的支持,更多的保险消费者将享受到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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