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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4月2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金融时报》消息,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已经连续几年冲击着人们的理念和现有金融体系,在“互联网+”的视角下,金融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该如何定位?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研究员。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是变革的技术与金融
    记者: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关于它的话题和研究越来越多,但大家首先关注的就是——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对此问题您怎么看?
    杨涛:作为起点,我们需要对概念本身进行辨析。无论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或替代,种种说法背后,似乎逐渐呈现出“伪命题”的迹象。当提到这些概念时,我们脑海中想象的真实内涵,其实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影响,这里没有“新金融”和“传统金融”,只有在技术影响下不断变化的金融。
    进一步来看,我们所谓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概可以用ICT来更加准确地描述。ICT即信息、通信和技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的英文简称,21世纪初,八国集团在冲绳发表的《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中认为:“信息通信技术是21世纪社会发展的最强有力动力之一,并将迅速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当然,各界对ICT的理解并不统一,通常的理解是ICT不仅可提供基于宽带、高速通信网的多种业务,也不仅是信息的传递和共享,而且还是一种通用的智能工具。
    无论如何,作为当前时代的前沿技术范式,不管从硬件还是软件层面,ICT对于金融运行、金融活动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姑且用“互联网金融”来描述这一变革。但是把历史视线向前和向后追溯,可能会看到技术变革线索下的、更加长远的金融蓝图。例如,在19世纪上半期,股票交易信号的传递,是由经纪人信号站的工作人员通过望远镜观察信号灯,了解股票价格等重要信息,然后将信息从一个信号站传到另一个信号站,信息从费城传到纽约只需10分钟,远比马车要快,这一改变曾掀起了一轮小小的“炒股”热。直到1867年,美国电报公司将第一部股票行情自动收报机与纽约交易所联接,其便捷与连续性深刻激发了大众对股票的兴趣。186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实现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电缆连接,使交易所行情迅速传到欧洲大陆,纽约的资本交易中心地位进一步凸显。由此来看,这一时期,对最令人振奋的技术对于金融的冲击,或许可以称之为“电报金融”。再如,2015年1月,谷歌总裁Eric Schmidt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称“互联网将消失”,其含义是互联网将会与我们的生活无缝衔接,成为无处不在的“物联网”,这里面或许同样隐含着对现有技术的重大突破,直到其改变未来的金融活动与金融功能,或许人们会用更加新奇的技术概念来描述对金融的冲击。
    更具有科幻视角的是,当未来技术获得极大变革和突破,以至于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信息传递、资源配置之时,甚至达到一种在理想模型中才存在的、稳定有序的、最优的宏观均衡之时,那么货币与金融的存在可能便没有了意义,到此阶段,技术才在真正意义上“颠覆”了金融、“消灭”了金融。
    无论如何,把焦点放到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上面,其意义并不大。当我们谈到这些仿佛带有“魔力”的新范畴之时,无论基于感性还是理性的认识,都应当更聚焦于每个时代的“新技术”对于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金融文化)、金融功能(货币、资金融通与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提供、激励约束等)带来的“变与不变”。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定位
    记者: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与金融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杨涛:虽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全面影响着现代金融体系与金融运行,但是在迄今为止的各国实践中,现有的某些完全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仍然还主要是起到功能补充作用。另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因,除了国外通常具有的技术层面的因素,还多了制度层面的原因。之所以要认清这些,是因为二者所引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不同的特征与前景,后者更多是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过渡期的中短期现象。
    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当前的功能作用,还需要围绕“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以及居民的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支持等。
    目前,在“做大做强”式的传统企业与金融文化影响下,国内的许多互联网金融组织也走上了“求大”的路径,这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相对模糊而宽松的监管与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组织期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更希望在市场规则明确下获得“大而不倒”的先手地位。
    当然从本质上看,虽然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并且能够通过特有的信息优势发掘,更好地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并非一定是服务小微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出现“傍大户”的“超大机构”和“小微机构”的并立。例如,国外部分典型的P2P网贷平台逐渐想放弃“Peer to Peer”的提法,个人借贷或者投资者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则又逐渐成为游戏主角。
    但是在我国,在金融体系的“高大上”仍然居于主流,在小微企业、居民的金融需求仍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背景下,我们并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大而全”的平台组织,着眼于服务大客户,而更需要其满足“小而美”的特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最大“短板”,无论是小微企业融资,还是居民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服务等,都亟须支持;二是我国的技术创新最缺少的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而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又需要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支持;三是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工业、大企业相应的金融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需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愈加重要,而小企业将来逐渐成为解决就业的主体,这也需要包括融资、投资、支付、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小微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配套的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
    由此来看,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推动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中,中小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兴起、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都是较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根本;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此,互联网对于零售支付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改变着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与信用发掘技术,能够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草根”基础,这些同样也是重要的互联网“微金融”创新。
    无论如何,未来随着制度环境的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组织发展或许也会出现某些“巨无霸”,但无论大还是小,在将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服务小微和个人仍然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最丰厚和坚实的土壤。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
    记者:您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
    杨涛: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从如下两方面来举例说明:
    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一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二是信用风险。客户方面,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四是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五是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潜藏洗钱套现风险。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二是“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一旦其参与的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记者:针对这些风险,如何来进行有效监管呢?
    杨涛:我认为将来的监管模式改革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部门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等,否则就会“瞎子摸象”。
    二是尽快完善制度规则体系。首先,针对传统金融产品与网络渠道的结合,应落实线下已有规则,同时结合线上特点适当完善标准和细则;其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兴模式,尽快出台专门的新规则;还有,针对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民间金融活动,则需从根本上加快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如“放贷人条例”等,从而为网络投融资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按机构监管的逻辑思路,实际上无法管好包括P2P网贷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新兴金融组织。按现在可能的P2P网贷监管思路的演进,将来很可能重蹈农村资金合作社的乱局。即一方面,纳入监管内的资金互助社增长非常缓慢;另一方面在监管之外,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开展合作金融业务的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供销社,分别由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供销合作总社、地方政府金融办等管理。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才是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而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来适应这些新兴金融模式监管的跨市场、跨时空、跨种类特点。
    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原本就是薄弱环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因此,针对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应该加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五是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地方政府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承担者,例如在美国,P2P网贷公司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之后,还必须在特定的州政府进行登记,并申请营业许可,特别是发售收益权凭证的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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