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岩:从中外比较看养老金公司的市场定位(10月29日)
通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企业养老金市场运作实践,其两种基本管理模式比较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一种模式是深受拉丁文化影响的拉丁美洲国家模式,其以智利为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强制雇主或雇员进行养老储蓄,并对所形成的养老基金采取严格限量、集中统一、积极预防的监管方式。政府对管理公司进行限制性准入。另一种则是以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为基础的信托管理模式,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以税收优惠等为支持手段,鼓励雇主或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以“审慎人原则”为基础的积极审慎式监管,一般不对养老金的运营机构进行严格准入,市场运作主体比较多样化。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经过近三年的市场实践,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形成了较明显的特征。与上述两种模式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区别,透析其管理架构和组织形式,意在对我国养老金管理公司提供借鉴。
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架构与管理主体
智利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积累制的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规定,智利养老金计划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积累制,由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养老基金进行运营管理。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自己养老基金账户中的资金。在养老金的管理运作中,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收益率成为衡量一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业绩的关键要素。
从智利养老金发展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其改革获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智利养老基金从1981年的3亿美元已发展到2004年的608亿美元,占GDP的67%;截至2005年,养老基金平均实际投资收益率为10.5%。同时,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由最多时的25家减少为目前的6家。目前,西班牙对外银行是智利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它管理着智利40%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和31%的养老金资产。
智利政府对养老金的管理采取严格限量的监管方式。政府在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和范围、投资收益率保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制措施。在改革初期,这些监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但随着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成熟,其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也逐步显示出来。例如:投资产品的同质化问题、管理费用过高问题等等。
美国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架构与管理主体
美国具有较为深厚的盎格鲁撒克逊信托传统,也是最早将信托理念引入企业养老金制度管理的国家之一。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使美国的企业养老金信托管理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法》对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照《保障法》的规定,美国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以信托为核心。而“受托人”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养老金市场中最为活跃、最为引人注目的管理主体。在美国的法律关系下,这个“受托人”有着广阔的内涵。《保障法》第3(21)节对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即:(1)对企业养老金计划具有决定权或控制权,对计划的资产管理具有处置权;或(2)为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资产投资提供投资咨询或者有权利、有义务提供这种咨询;或(3)对于该计划的行政管理有决定权并负有责任。因而,在美国的企业养老金计划管理中,企业领导或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都可能由于所承担的受托职责而成为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的类型是多样的,各受托人所承担的具体职责是有差异的,计划的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共同完成该计划的所有受托职责。
从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运作角度看,其管理一般由两个主要方面构成:一是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行政管理;二是企业养老金计划的投资管理。对于大型企业来讲,企业内部可以成立计划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承担计划的主要受托职责。该委员会还被授权可以根据计划书的适当规定,将一些可委托的受托职责委托他人。对计划的投资管理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企业养老金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计划资产的投资管理需要有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企业都会从外面聘请投资咨询顾问和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该委员会还可将资产管理的职责全部委托给一个或数个投资管理人。而如果他们这样的委托是计划允许并按计划书中的规定执行的,那么该委员会就将不对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再负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一般通过集合信托的管理方式对养老金计划进行管理,通过集合信托进行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集体信托;二是共同信托基金;三是主信托。集合信托的投资计划有利于产生基金的规模效应,可以共同分担投资管理费用和投资交易费用;同时可以达到投资管理操作上的便捷与高效。
与上述两个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是产生的时间较短,取得的经验较少,但市场的需求显得越来越强烈,市场发展的势头也显得越来越强劲。市场客观的发展和需求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主体的不成熟形成了较明显的反差,从而也使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遭遇瓶颈。因而,充分借鉴相关国家经验,并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与现实需求,探索专业化的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定位及发展所需的制度规范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受托人的法律界定
谈到我国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设必须要首先分析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特点。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同样以信托关系为核心,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核心主体,但是由于信托法传统与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形成了独有特点:
一是在法律责任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受托责任与受托组织的综合体。
根据我国《信托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定义,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受托人依法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托管等事务委托其他法人机构进行管理的,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例如,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B将投资管理事务委托给法人机构C进行管理,虽然C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C并不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只有B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承担企业年金计划的全部受托职责。这一点与英美等国家的受托人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凡符合审慎人法则进行委托的受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决定和行为,不必向受益人或信托本身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未按法律标准进行委托,导致该委托失败的,受托人才会被强制承担责任”。因而,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承担着全部信托责任的特定组织。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可能有一个受托人组织,受托人可以依法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托管的具体事务委托出去,但是其信托责任仍完全由受托人承担。因而,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是受托责任与受托组织的高度综合体。
二是在计划管理方面,企业年金受托人是计划管理运营的核心主体。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责任和受托组织的综合体,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具有完全的管理运作权。受托人应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为宗旨,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全面的管理。受托人不仅有选择监督其他的管理人、制定投资策略等具有重要决策权的职责,而且在缴费、账户记录、待遇支付、投资变更等方面都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受托人的职责涵盖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运作的全部过程。受托人就像是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大家长”,它必须发挥“家长制”的作风,统筹整个计划的管理,并要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承担计划管理运作中的信托责任和各种管理运作风险。
三是在市场监管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市场和政府监管的重点。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受托责任与受托组织的高度综合体,它集中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全部信托责任,并因此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中的核心主体。因而,为保证企业年金计划安全有效地运作,对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监督和管理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督的核心。监管机构通过对受托人实施有重点的监管,来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的安全。
中国的法制环境和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设计形成了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突出特点,无疑对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管理主体——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建设提出了较高的期望,期望其有能力担负起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规范和快速发展的中流砥柱的历史重任,期望其成为一个让政府信任、让市场认可、让客户满意的管理主体。
我国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定位选择
养老金管理公司应成为企业年金市场中重要的管理运作主体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与运作不同于以往的商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基金产品,更不同于一般的信托计划,我国的企业年金受托人的特点决定了受托人组织形式及其专业化管理能力对整个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之下,现有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与管理运作能力还不足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非常必要和重要。养老金管理公司应以企业年金或规范化的养老金管理运作为其业务主旨,以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为核心,以养老金的市场投资收益率为其主要市场指标,逐步发展成为企业年金或养老金市场主要的管理运作者。
具备多项资格是养老金公司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制度设计上,受托、账户、投资、托管等各项职能的有机划分,有利于隔离并控制风险,但是资格的过度分散也无疑增加了计划的管理运作成本。我国的受托人是一个受托组织和受托责任的高度综合体,受托人对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需要借助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且不说在市场运作的前期由于市场的培训所需发生的成本,仅受托管理系统的投入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仅以0.2%的受托管理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很难收到这个上限),对于一个单一获得受托人资格的法人机构来说,将很容易使其陷入财务困境,从而易使受托人丧失履行“审慎人”职责的经济基础,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将成为空谈,从而,对整个企业年金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在资格过度分散的条件下,市场管理成本的增加使各金融机构将目标客户均锁定在大型或特大型客户群上。大型企业门庭若市,而中小型企业却是门前冷落,市场的资源被严重浪费。
因而,笔者认为,一方面,结合美国等国家的经验,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建立不同的计划管理模式是非常必要的,针对大型企业可根据情况建议采取资格分拆式管理方式,而对于中小企业,建议企业采取集合计划的管理模式,而养老金管理公司应成为集合计划的重要管理主体,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乃至投资管理人等多项资格集于一身将从根本上保证了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既有效发挥了其管理效能,又有效降低了计划的管理成本。
政策上的扶持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是养老金管理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年金市场要发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要安全,离不开审慎的受托人。政策上的扶持和引导是养老金管理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从智利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政策规范与监督管理措施应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适度调整。对于初期的企业年金市场来讲,在鼓励竞争以产生效率的同时,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发展应给予适度的扶植。
创新的组织体系和销售模式是养老金公司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组织制度建设上来看,应构建以客户为导向的组织架构和运营体系,在销售上应突破传统的粗放型销售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从根本上转变粗放型销售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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