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俊辉:推动保险业纵向结构战略调整(7月23日)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从单一市场向多元市场的转变,多家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各种产寿、内外资以及专业性保险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进入市场,保险市场结构体系的调整进入到了加速阶段,科学有效的结构布局与调整推动着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创新,为中国保险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作为核心内容的保险产品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保险销售和服务等创新领域,这几年却是举步维艰,成效不大。老百姓需要的、企业期盼的、政府期望的保险产品总是千呼万唤难出来,误导宣传、误导消费、理赔难以及产品条文“以强凌弱”等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保险产品同质、保险销售渠道狭窄以及保险生产力低下等问题作为行业发展的瓶颈,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保险产品及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发展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险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创新与调整问题不可避免地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
现阶段的中国保险业,保险公司内部本身成为了一个大而全的大市场,从产品研究设计到生产;从宣传到销售;从查勘定损到理算赔出,笼统由一家公司去完成,哪怕是延伸到分支机构只有几百或几十人的单位,也在艰难地完成着所谓”一条龙“的服务。保险代理、经纪和公估作为一种中介模式,虽然填补了市场上的一些空白,但同属于横向层面的架构体系,并没有完全摆脱机制缺失的桎梏,制度的作用代替着机制的作用,而制度又在机制缺失的不平衡中被人为地削弱,产品同质、营销员定位不清晰、信息不透明、理赔难等诸多问题的解决变得遥遥无期,行业发展的空间和效率受到极大的制约。
如果把当前保险市场多元化主体结构称之为横向结构的话,根据保险自身构成各环节之间的结构则可称之为多层次的纵向结构,多元化与多层次的叠加,可以使尚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下的保险市场机制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保险业的纵向结构调整问题,已成为当前保险结构调整的当务之急,而推动保险业纵向结构战略调整可以有如下对策:
第一、允许、鼓励和支持设立专门的保险产品研发公司,或者叫保险设计院,整合和集中行业精算力量、信息技术和历史数据,专门研究和生产各种保险产品,供保险市场各主体自由选择使用,按市场化运作。保险产品开发公司作为法人企业依法成立,依法从事产品开发和生产,依法接受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可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部门,也可以不设,甚至可以自身不生产任何保险产品,主要精力放在管理、服务和品牌建设等方面;保险产品的合格证,可由产品制造商直接向保险监管机关申报,也可由保险公司在使用前向监管机关申报或备案。制造商可以根据规定向全国市场供应产品,也可以限定在某一省份或某一区域供应产品,甚至可以建立起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保险产品供应链,实现核心产品的控制模式;同时,产品制造商除自主开发产品外,还可受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甚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发产品,也可直接受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委托开发产品,从而使保险产品的生产形成规模,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贴近市场、贴近百姓、贴近区域实际,既能有效地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较好地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各种需求,确保产品的丰富多彩,又突出了产品生产创新、超前、经济、成本、快捷以及灵活多样等特点,从而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行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行业整体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第二,允许、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营销公司和保险商店,专门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以及与销售相关的其它服务性功能。保险营销公司依法成立,依法从事产品销售和服务,依法接受保险监管。保险营销公司作为法人企业,与现有体制剥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作为保险公司的二级公司,营销公司可以是保险公司的独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控股方式吸收社会资本以及有雄厚保险资源的企业或行业进入保险销售环节,合作设立保险营销公司,如:与民航、机场公司合作设立航空意外险营销公司;与银行、证券业合作设立寿险产品营销公司;与县域甚至乡镇企业合作设立农业保险产品营销公司;与汽车销售商或制造商合作设立汽车保险营销公司;保险公司甚至可与社区、乡镇合作共同设立营销公司等等。营销公司可下设保险商店或保险超市,还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建立广泛的兼业保险代理网络,依法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营销公司的产品必须依法从保险公司获取,依法进行销售,依法列支销售成本。产品获取可以独家,也可以多家,由合作形式决定。从而形成多层次保险产品销售分工格局,推动保险产品销售环节主体的多样性、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三,创新保险公司与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的合作模式,引入外包机制和招投标机制,强化产品服务层面的竞争机制,逐步理顺估价、定损和赔出环节在结构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应当高度重视的是,理赔难和保险骗赔问题。关于理赔难。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维权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的提高,理赔难问题已不仅仅表现在服务层面,而更多的是表现在法律纠纷和道德诚信层面,所以,理赔难已经不是单纯靠规范公司服务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关键是必须在结构环节上做文章,即打破保险公司自己定价自己“埋单”的结构体系,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中立的、不代表保险双方当时人利益的第三方的出现。当然,这个第三方可能就是保险公估公司,也还可以有一些社会机构参与进去,比如,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质检部门、有实力、有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
关于保险骗赔问题。有专家分析,目前保险骗赔已出现专业骗赔和内外勾结趋势,每年保险赔付中至少有20%以上的赔款落入不法之徒的腰包,遏制这种状况刻不容缓。其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纵向层面缺乏必要的侦破能力和司法手段。建议借鉴银行经警,证券、森林、机场等行业设立公安分局等的做法,争取在保险行业设立保险公安派出机构,强化保险纵向层面的风险防范力度,专门打击保险领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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