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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风:重视保险公司微观信息披露(7月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微观层面的信息披露,对克服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保险公司组织内部广泛存在的代理问题,使得各营业性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状况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同一保险公司不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行为的规范性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同一分支机构在不同经营时期(特别是高管人员发生变化后)都可能有所不同。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通常只与签发保单的营业性机构直接发生关系,保险人是否及时、充分地兑现承诺,与基层营业性机构能否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直接相关,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只能间接地产生影响。如果面向市场的微观层面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失真,由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道德风险就很容易使保险市场为假冒伪劣商品所充斥。保险市场若成为一个“假货市场”,不仅直接影响保险交易活动,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各种代理问题,放大和引发经营风险,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主要是一种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现象严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诚信建设有待加强,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和保险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不足有很大关系,经营信息不透明为保险机构违规操作提供了便利。
    克服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交易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保护保险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使其合法权利不被侵害,必须强化和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对直接面向市场的基层保险机构经营信息进行披露。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形成保险公司内控约束的“倒逼机制”,进而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实行有效监督。
    保险机构履行保险合同过程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1)合同订立前对保险产品的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保险费率水平(包括应给予的优惠折扣等)、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向投保人提供充分、全面地订立合同所需的信息。(2)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如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及其结果、保费数量的变化、保险合同的效力等,应及时履行相关通知义务。(3)合同终止时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应将合同终止的赔付情况和结果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归根结底是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代理人)的信息库,使其经营行为记录和信用信息能够为社会查询和在业内共享。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保险机构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开披露。
    加强保险公司微观层面信息披露,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实现业务经营信息处理电子化,加快基层机构数据集中进程。二是要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方便保户及时查询了解保单的相关信息,如购买保险所包含的:险种险别、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优惠、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变更信息、保险有效期限、保险赔付情况及其金额等,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加大对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激励。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自愿性微观经营信息披露的引导,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基层营业性机构经营信息披露步伐。在市场行为监管中实行分类指导,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将监管的重点转向信息披露措施不力、微观经营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保险机构。除了加大对市场主体自愿信息披露的激励外,还要依法对保险机构经营环节实行强制信息披露。
    

Tags:张绪风,重视保险公司微观信息披露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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