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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伊维、薛磊:强交险面临的压力与考验(6月1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涉及全国现有1.6亿多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切身利益。消费者、产险公司、交管局、医疗机构、立法机构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关注和重视,使保险监管部门面临考验。
    保险监管部门只是法律的执行机构而不是立法机构,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只有实施的义务而没有更改的权利,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产险公司的经营稳定、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遵循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向公众交出满意答卷。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以人为本。但强制三者险的费率将远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却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消费者方面叫苦连连;而对产险公司而言,强制三者险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原有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费率又不能定得太高,在现有的路况、车况、人员素质条件下,赔付率却可能很高,保险人所收取保费可能根本无法满足理赔的需要,因此产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令人担忧。如何实现消费者与产险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尽可能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将成为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机动车强制三者险费率、条款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这使得监管部门工作压力飙升。媒体和广大市民的关注焦点围绕在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水平上,可以说,费率厘定是当前产险业面临的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强制三者险费率厘定问题不仅加大了保监会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对监管部门的精算水平、技术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有数据库不健全、交通信息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的把握尺度,科学的测算基准保费,在多方沟通和协调的过程中建立与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条款、费率及管理办法成为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难题。
    强制三者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经营强制三者险的产险公司不可能凭借此项业务盈利;而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条款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又使各产险公司丧失了条款费率制定上的主动性,这样一来产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只能通过车辆损失险和强制三者险的补充险种来实现。据悉,各产险公司目前已经开始在强制三者险的补充险种上大做文章,以争取更大的业务和盈利空间。如此一来,各产险公司修改的车险产品或上报新型强制三者险的配套产品将会集中于保险监管部门,使之面临大量的新产品批复压力。
    实现强制三者险是国家进步的表现,能否顺利实施强制三者险以及如何实施强制三者险是众人关注的焦点所在。强制三者险的实施要求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交管等部门通力合作。
    强制三者险实行浮动费率制度,费率高低与车辆出险次数挂钩,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主动出击,寻求与交管部门的适当的合作方式,尽快建立和完善交通信息平台,保证强制三者险的实施环境。这项工作需要的不仅仅是人力、物力的投入,更多的是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因此如何实现监管部门与交管部门的有效合作,是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强制三者险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这就要求与医疗机构进行紧密合作,虽然这项工作各产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解决,但如何管理和控制医疗费用,保证操作过程中的规范性及合理性,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监管部门肩负着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责。
    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也是监管部门不容推辞的义务。趁此良机,监管部门可大力宣扬保险理念,灌输风险成本,消除大众对保险的误解和偏见,同时宣扬强制三者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解释高费率的原因。
    强制三者险实施在即,保监会任重而道远。重重压力考验着保险监管部门,多方利益的协调也迫使保监会行事必须慎之又慎。保险监管部门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问题上排除万难,真正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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