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发挥保险业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12月25日)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保险业应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加强保障职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保险业是一个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其管理风险、分摊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职能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高度的关联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尤其是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且波及面较广的巨灾风险,是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因素,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而且会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主要还是靠政府,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模式尚处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保险业在长期与风险打交道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通过市场筹集风险分摊资金,对各类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保险业应从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大局出发,加强保障职能,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抵御风险的中坚力量。
提升服务水平,为经济繁荣注入活力。保险业是一个服务行业,其发展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可以从家庭、企业、市场三个层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注入活力。在家庭层面,保险业通过人身和财产保险为家庭解除后顾之忧,减轻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刺激家庭消费,从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在企业层面,保险业通过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风险化解能力、督促企业管理风险和防灾防损,以及通过对企业的损失提供保险赔偿,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和助推力。在市场层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并列为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保险业的充分发展及其与银行、证券业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化解责任风险,为百姓生活增添和谐。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生活中的责任风险日益增多。如果一些民事纠纷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就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给社会和谐留下隐患。无论在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领域还是在雇主责任、职业责任领域,保险业都可以发挥其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的作用,帮助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保险业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自身专业资源,通过自愿性或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事故纠纷处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和谐。
参与医疗保障,为人民健康提供呵护。保险业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医疗保障体系中最具活力的市场力量。在社会医疗保障着重满足人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保险业应在公平性的基础上提供分层次的保障,以多样、专业、创新的理念服务人民生活,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推出符合人民需要的健康保障方案,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年龄层次、文化层次群众的医疗需求。
拓展基层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帮助农民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确保农民现实利益和长期稳定收益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农业保险的作用逐步发挥,但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及其风险分散机制还不够完善,再保险体系还不够健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还不够强大。因此,保险业应充分利用多方资源,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有效降低和化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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