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讨会”综述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金融各个层面均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引发了学者和业界的深刻反思。同时,中国加入“WTO”十周年,我国金融业全面推进创新,究竟该如何科学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如何落实有效监管激励,引导、规范和保障创新?针对这些问题,2011年12月24日,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杂志在西南财经大学联合举办了“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讨会。此次会议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高校及金融机构的50余篇论文,经过评选,最终来自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京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云南财经大学、广东金融学院、西南财经大学等单位的21篇论文入选。
研讨会上,《经济研究》主编裴长洪研究员做了题为《2011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的主题报告,并分析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及其可行的三种解决方法,指出在这样一个金融危机余波未平、欧债危机风起云涌的关头,从外需拉动转向内需拉动,从偏重生产转向并重消费,是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俊从微观经济的角度做了题为《资金成本和非对称信息》的主题报告,报告以三星、索尼等知名企业为例,向大家解释了他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结论。
在主题报告之后,会议分三个小组进行了专题研讨。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1.控制虚拟交易、防范金融风险
与会专家对全球虚拟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广泛讨论,认为防范金融危机首先要控制虚拟交易,引导虚拟交易为实体经济服务。以金融市场高度发达为核心的虚拟经济产生于实体经济,又反作用于实体经济系统。然而,虚拟经济在某种情况下也会独立发展“分形运行”于实体经济,最后崩溃。早在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发现,资本主义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头足倒置”的影像关系,指出了资本主义金融风险演进的历史后果。21世纪美国金融风险高度积聚,呈正态分布的顶端。美国金融资本在全球虚拟资本市场的日均流动量高达1.5万亿美元以上,即是说美国每天流动的资金中只有2%用于真实的商品交易,其他都是在金融市场中进行“钱圈钱”的投机活动。金融风险主要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分形运行造成的。与实体经济相比,虚拟经济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高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等。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适应实体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会对实体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是破坏性的损害。正如恩格斯说:“所有这些先生们所缺少的东西就是辩证法。他们总是只在这里看到原因,在那里看到结果。他们从来看不到:这是一种空洞的抽象,这种形而上学的两极对立在现实世界只存在于危机中,而整个伟大的发展过程是在相互作用的形式中进行的,这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相对的。”我国金融性虚拟经济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既面临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金融性虚拟经济独立于实体经济之外,其价格变化更多地受预期所影响,因而具有比现实交易的风险更大的风险,因此,其系统性风险日益突出。在加强风险管理中,要针对虚拟经济中存在风险投机交易行为,对金融性虚拟经济的风险重组适当加以限制,不仅要对金融虚拟经济的风险性加强管理,而且要对风险从金融性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转移予以防范,并实现技术上的保证。
2.提升监管有效性,确保我国银行、股市的稳健发展
与会专家对近十年来的金融监管进行了广泛讨论,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制、提升监管有效性,确保银行、股市的稳健发展。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可以反映银行部门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无法监测和控制银行体系外的贷款总额和累积的信用风险。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重大金融创新——贷款证券化导致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并使得资本充足率监管趋于失效。对此次美国金融危机而言,危机的源头是次级贷款,危机的技术原因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以次级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证券化。危机表明,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可以反映银行部门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无法监测和控制整个社会由于贷款总规模扩张而积累的信用风险。因此,应该控制银行证券化的次数,提取投资损失准备金,控制银行投资衍生产品的规模。
关于我国股市上的“监管周期”问题,与会专家认为:第一,我国股市存在一个明显的监管周期,其平均运行时间为11 个月。监管周期比股市周期变动更为频繁,平均来看,监管周期先股市周期3 个月发生变化,监管具有先行效应。第二,监管对股市构成单向的影响,而股市波动对监管不构成影响,监管当局在实施监管行为时较少顾忌其对市场波动的影响;但新股审批是个例外,市场的波动会显著影响监管当局的新股审批节奏。第三,监管当局应加大对违规公司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密集出台监管规则。
3.加强金融立法,规范金融创新
与会专家对全球金融创新与金融业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讨论,认为只有规范金融创新,才能真正增强金融业竞争能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所取得的规模是惊人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风险的影响已经超越了人们的想象。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创新受到了人们的质疑,部分学者开始讨论其对金融和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创新的确改变了融资的方式和作用,金融创新被认为是风险转移和分散的工具,但也不能因金融创新增加了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更好风险匹配的选择机会就肯定其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收益。金融市场完全释放出金融创新的好处是有限的。
因此,与会专家建议政府及监管当局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在该领域的金融立法工作,而不是直接干预金融运行;立法要涵盖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权利和义务等角度来约束所有金融创新者及金融机构,而不是直接面向金融创新产品,使得金融机构在成本—收益的公平竞争环境下经营。同时,金融立法要维持一个连续性和一致性,这样可以给投资者和创新者形成理性预期。因为政策的持续性和连贯性等特点,有利于金融创新者和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判断。此外,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立法保护,有效控制金融创新产品被广泛复制后的扩散和滥用。最后,与会专家们总结了目前国外对金融创新产品悖论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肯定了市场不完善和信息摩擦是造成悖论的主要原因。与会专家还结合我国银行业即将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指出:国内银行在衍生品交易深度、类别和信息披露方面相比发达国家的银行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也施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国内金融业需要进一步加强衍生品交易的研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从而在推进金融创新的进程中,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力。
作者:曾志耕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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