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主办,长春税务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法学院共同承办的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09年7月4日—5日在长春税务学院举行。来自全国三十余所高校、部门近百位学者出席了本次学术论坛。《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和杂志社代表出席了会议。
此次论坛共收到征文135篇,接受论文63篇。与往届相比,论文的质量显著提高。一是研究问题本土化,绝大多数问题围绕中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二是研究方法有显著进步,计量和数理分析更加规范和熟练。同时本届论坛的参加者中来自学术期刊的代表显著增加,表明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正得到更多的接受和关注。
根据会议征文要求,大会分组围绕犯罪与刑罚、公司与金融、管制、法经济学基本理论、三农与土地、司法程序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一、犯罪与刑罚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法经济学研究的传统领域,与往届论坛显著不同的是,本次论坛对犯罪与刑罚领域的研究,一是更加关注中国犯罪和刑罚的热点问题,二是研究方法更加规范,实证分析的特征十分突出。
案例分析上,山东大学桑本谦以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和“梁丽案”为例,展示了法经济学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力以及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各自的比较优势。他认为,许霆案与梁丽案的共同特点就是判决结果挑战了人们的心理底线,两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传统法学的要件理论无法分析此案的主观恶性与违法程度,也不能清晰描述过失与故意之间的过渡,而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法经济学将法律问题还原为行为问题,因此可以弥补传统法学的不足。而传统要件理论的比较优势在于可以节省处理案件的信息成本。
山东大学的黄少安和王安同样以深圳机场梁丽拾遗案为例,指出财产遗失是社会财富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由于财产使用效率的不同,遗失物在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交易可以产生“合作剩余”。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可以促进该交易的完成,报酬请求权及大小的确定不应以拾得人付出成本为前提,而要看是否和多大程度上改善了社会福利或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减少了福利损失。
对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是法经济学最为瞩目的研究领域,也是本次论坛中论文最集中的领域。浙江大学史晋川、吴兴杰对我国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收入差距、刑罚威慑力、社会资本对流动人口犯罪决策具有重要影响。西南政法大学陈刚、李树、陈屹立利用中国31个省级单位的两期(2000年和2005年)混合数据发现,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导致中国犯罪率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并强调人口流动对犯罪的影响主要由省际人口流动引起,省内人口流动对犯罪的影响尚缺乏证据支持。香港科技大学的陈硕分析了司法投入对犯罪率的影响,通过对中国1989年至2006年的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发现目前的司法投入还没有发挥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同时,诸如社会福利支出、教育水平、城市化水平等因素也对犯罪率的高低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政府应该重新考虑资源如何在各个犯罪影响因素之间进行配置,以达到最优的控制犯罪的目的。
此外,陕西师范大学周晓唯从博弈均衡制度的视角,研究了量刑均衡中的各个因素,以及达到均衡需要的条件,阐述了量刑均衡、犯罪决策以及法制均衡三个互动域间的关系,得出了均衡化的量刑需要由立法部门构造均衡的法制环境等结论。山东财政学院的郭艳茹则利用贝克尔的犯罪决策模型,研究了大学生逃课问题。指出尽管学校对学生的逃课、作弊等违规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则,但中国大学中的学生逃课、作弊行为依旧普遍存在。她将此定义为中国大学里的规制失效。通过实证分析她发现:中国现行教育机制内不恰当的课程设置、匮乏的教学资源等原因降低了学生学习的收益,导致违规行为的增加,并通过社会互动在学生间不断扩散,最终可能使大学被锁入违规多学习少的低效率均衡中。
二、公司与金融
公司和金融领域的理论进展一直都是建立在融合法学和经济学的研究基础上的。此次论坛对该领域的研究和讨论尤其突出了对中国本土相关问题的关注。
关于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刘文革等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的股价影响问题的具体研究,建议政府监管机构应对并购信息披露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鼓励为改善经营绩效的置换和并购活动,打击为报表重组、仅改善会计数字的置换和并购行为。中国人民大学的韩松与焦文龙以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研究了影响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绩效的因素,结果表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其社会生产效率、盈利效率、成长效率均过低。哈尔滨商业大学周方召、周正和尹龙构建了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激励模型,选取上海证交所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影响高管总体薪酬的各种因素,分析了企业绩效与高管激励的相关性、高管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给出了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于公司法和投资者保护,中山大学冯曦、周林彬探讨了中国公司法的实际运行水平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指出相关的利益集团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了中国的公司立法及其实施,公司绩效明显受公司法责任体系与公司法实施者能力的影响,公司法的责任标准和实施能力还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空间。厦门大学朱崇实、汪慧以2007年深圳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惩处率与惩处严厉程度两个维度对我国证券市场惩戒制度有效性进行了检验,结论是我国证券市场惩处制度的有效性较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浙江大学郎金焕、许盈盈以配额制为例,分析了法律缺失与替代性投资者保护机制,认为以配额制为核心的行政治理为投资者提供替代性保护机制,弥补了正式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缺位。
三、 “三农”与土地问题
“三农”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之一,其中土地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有效构建,而且要有充分的经济分析。浙江大学史晋川指出,土地所有权问题和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同样重要。如果仅仅如部分学者主张的那样实行农地私有化,而依然实施严格和广泛的用途管制,那么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依然不大,尽管这样可以改变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的谈判地位。所以在土地所有制变革前景并不明朗的约束下,从改革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是一个可行的路径。武汉大学李子明运用超边际分析方法,从发展权收益的市场交易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中非理性行为的根源和法经济学公正与效率并重准则的实现方式,对立法的效率性标准和法律公正性的实现有借鉴意义。东北财经大学李怀、高磊基于重庆、成都、四川、广东等省土地产权流转案例,指出随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验的进一步拓展,中央政府、农村基层政权、农户、农业中介组织间的利益配置格局更为复杂,出现了制度失衡现象,建议中国政府从土地法、土地交易中心、农业合作组织、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规范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和改进。
近些年来,关于农村的政策措施频出,那么这些政策的实际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影响政策和法律有效性的因素有哪些?山东大学黄少安认为,中国种粮补贴政策是建立在“中国农民种粮赔钱”这一错误认识之上的。他反复核算了农民的种粮收入和成本,认为农民种地实际上是赚钱的,并且收益率还不低。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种地的总收益有限,而不是收益率不高,因此种地赚钱不等于种地能致富。按照面积进行补贴的政策,不仅因为平均数额小对农民增收意义不大,而且对增加粮食产量贡献不大,反而形成了国家的财政负担,阻碍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种粮补贴政策应结合土地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在按面积补贴的基础上采取补大不补小的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所在。山东大学彭涛、魏建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共同代理关系,以共同代理模型为核心,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提出了加快乡镇政权转型,完善村民自治监督机制的建议。山东大学李增刚、夏永侠以山东广饶三峡移民的问卷调查为基础,对三峡外迁农村移民生活满意度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三峡外迁农村移民的生活满意度不高,尚未达到基本满意的水平。
四、管制的经济分析
关于如何在中国进行有效管制,长春税务学院的马凌、李光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围绕产权及交易费用这两大约束条件,对政府干预进行了经济分析。他们认为,政府干预会对市场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只有通过构建“市场—政府—法律”的三元制度框架,确定政府干预法律规制的目标,约束政府干预的权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资源使用和收入分配的优化配置。
政府治理有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官僚制和公共企业。在放松管制和自由市场思潮的冲击下,公共企业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淡出政府职能范围,而官僚制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南开大学陈国富通过揭示官僚制组织内部的信息和激励困境解释了官僚制的危机根源,同时指出中国官僚制的变革遵循着一种完全不同的路线,不是通过在官僚制里引入外生性的信息技术来缓解信息困境,而是通过新老员工的替换直接变更信息来化解信息危机。关于管制政策未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张昕竹以英博-AB案、可口可乐-汇源案、三菱丽阳-璐彩特案为例,指出当下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着市场份额难以确定、信息披露少、相关市场的确定方法不明等问题。同时,中国的并购审查制度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执法能力不断提高,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应采取开放心态应对日益加快的国际化进程,出台更加细致和合理的反垄断实施细则,而这也有赖于经济分析所作的贡献。哈尔滨商业大学蔡德发认为,对于税制改革而言,即便不产生绝对收益,只产生相对间接收益,那么改革也应推行。但如果规制设计不科学,缺乏公平与正义感,必然加大执法成本和对纳税人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优化现行税制设计将是新时期新一轮税改的内在要求。
关于行业管制,浙江大学史晋川、倪子靖通过对中国钢铁公司2000—2007年间的规模效率测算,指出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强调提高行业集中度的钢铁行业规制政策明显保护了中央控股企业,限制中小钢铁企业发展;但是这些偏袒性的政策并没有在实质上提高大型钢铁企业的效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全行业效率的提升。关于知识创新,浙江大学董雪兵等比较了作为激励创新的两种不同机制——专利制度和奖励制度之间的差异,指出当垄断利润偏低时,创新者趋于选择奖励制度,相反时会选择专利制度。针对中国现今“重奖励轻专利”的现状,强调专利制度和奖励制度都要做出相应的改进。
五、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
往届法经济学论坛中关于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基本上是以介绍和引入美国法经济学在该领域的成果为主,此次论坛对于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关注却呈现出从中国的重大问题出发思考法经济学基本理论问题的显著改变,表现出一定的基本理论研究本土化的趋势。
哈尔滨商业大学曲振涛从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法经济学视角,具体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观的深刻含义。他认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理念与高效率的法治公平是和谐相容的,法经济学对实践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吴建斌认为,国内法学界往往将效率观当做可以裁判具体法律争议的普适性原则,从而得出似是而非甚至有悖常理的荒谬结论。要想正本清源,关键在于反思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观,重构科斯法经济学本土化的路径,将其作为促进权利有效配置的便捷工具,而非推行弱肉强食逻辑的借口。吉林大学黄文艺从信息约束角度,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他指出立法信息不充分(匮乏)是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最大约束,由此他重新解释了为法学界所广泛批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诸多立法政策的实践合理性,并认为这些立法政策是中国立法者现实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中山大学的黄健梅和周林彬立足广东省改革开放与立法实践的实际,分析探讨了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广东经验”。利用中央特许的政治保证与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经济制度、法律创新的优势,利用政策先行、涉外法先行、体制外创新以及私法先行四大措施,充分释放了经济主体的创新性与积极性,是广东省经济发展的特殊经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王争等则关注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分配问题,对转型期中国地区劳动生产率的趋同趋势与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进行了探讨,他们的计量分析表明全国范围内人均GDP并没有出现如西方发达国家表现的收敛现象。
此外,吉林大学董直庆等以非对等资源禀赋结构为研究前提,分析了制度均衡和制度效率问题,认为均衡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取决于当事人的资源禀赋结构,当事人非对等的资源禀赋结构决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并非一定存在效率,若博弈双方资源禀赋结构变化并到达某一临界值时制度变迁将得以发生。
六、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经济分析是法经济学的传统领域,司法改革是中国司法体系的主要任务,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但对该领域的法经济学分析成果还不是很多,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于司法程序的理论分析,山东大学乔岳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考察了诉讼人及其律师间的策略博弈,经过定量分析与数据模拟发现,小时收费有助于实现纠正正义,英式风险代理收费则有助于提供分配正义的制度激励。同时,风险代理收费可提高私法可及性,其中英式风险代理收费更能够增加诉讼人收益,但司法成本较高,需要根据现实需要进行权衡。浙江财经学院的衣文静就判决错误对诉讼和守法的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发现判决错误一方面扭曲了人们的诉讼决策,导致诉讼过度或诉讼不足;另一方面对守法具有反向激励作用,判决错误发生的概率越大,守法动机会越弱。消灭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请求权因一定期限内不被行使而消失。台湾大学的简资修指出,被请求人与请求权人间的证据衰竭速率失衡是消灭时效存在的理由,而不是出于权利的安全性、避免举证困难或给权利人压力等考虑。消灭时效的长短取决于请求权的价值及证据衰竭速率差距对被请求人与第三人造成的成本。
关于我国司法实践,北京大学黄韬考察了我国法院处理不良金融债权争议案件的政治维度,指出我国法院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不同身份的债权人,分别采用了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两套司法政策,而这一点正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法院和法官承担的政治性职能。
关于我国司法程序,山东法官培训学院的吕曰东构建了两个分析司法调解制度的模型——当事人模型和主持人模型。当事人模型可以展现当事人诉讼行为,分析影响其行为决定的各种因素;主持人模型则可体现作为调解人的法官的动因,分析影响法官决策的各种因素。
七、产权、侵权与合同问题研究
关于侵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廖建求等指出环境侵权的本质为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在于设计有效率的责任规则以激励行为人采取适当的预防行为。不同的环境侵权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以激励相关行为人采取适当的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实现社会最优。浙江大学吴晓露、史晋川通过构建产品责任模型,发现当非正式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外生且公正时,可以对产品责任参与人的注意投入、市场均衡产量和产品缺陷标准等方面提供有效激励,无需正式的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而当非正式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内生时,贿赂出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成为一种必要。关于合同,山东大学康娜关注了婚姻专有性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认为婚姻当事人对婚姻进行了专有性投资,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专有性投资保护明显不足。建立离婚后均衡收入制度,可以为婚姻专有性投资提供保护。
Tags: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