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完善民众经济权利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当前存在的诸多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可以看到,民众经济权利的不完善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根源。在每一个社会不和谐的问题背后都隐含着民众经济权利一定程度上的失缺,如果我们在完善民众经济权利上下工夫,可以大大加快建立和谐社会的步伐。
第一,贫富差距过大的不和谐现象背后是民众人力资本产权的不完善。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民众人力资本产权必须完善。民众人力资本产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众人力资本的个人财产权,另一方面是民众人力资本的公共财产权。从民众人力资本的个人财产权看,我彳f]存在着过份看重货币资本财产权忽视人力资本产权的倾向。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启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在货币资源相对短缺、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情况下,我们强调引进外资,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当然非常重要,无可厚非。但是当我们对外资引进的热情超过对民众人力资本激励的热情当我们对私人资本的关注超过了对员工尊严的关注我们实际上在忽视民众的人力资本产权。事实上,货币资本只是我们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人力资本才是发展的根本条件,中国现存的人力资本潜能是中国发展的根本源泉,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动力。譬如,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国员工过长的劳动时间、过低的工资收入、过差的劳动保护,与外国货币资本投入后从中国制造的产品中所获的利润过大形成明显的对照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出发偏袒外资利益不敢依法办事。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正当的法律保护,人为地将尊重外国货币资本财产权与尊重本国人力资本财产权对立起来,这是造成部分打工群体长期处于贫困的重要原因。
从民众的公共财产权看,同样存在权利的失缺现象。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各种资源、信息、机会的代理权谋利,而民众对他们的行为没有行使委托人权利的系统的监控渠道。所以,民众对公共财产的分享和监管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失缺的。公共财产包括各级国家政权机构
以及国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财产,这些财产来源于社会民众运用人力资本进行的劳动和创造。但是,民众对于国家机构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成本与使用效益,缺少知情权、监督权、评价权、控制权,即便知道了有些公共财政的使用是不恰当的,也没有否决权。只有民众实际上具有了公共财产权,能够对各级国家官员使用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贪污腐化现象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众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本来就是民众凭借自身人力资本所应有的公共财产权
第二,从目前行政性垄断导致的不和谐现象看,民众人力资本的竞争权需要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和改革开放的初期,政府通过行政直接干预和国有企业对资源的强有力配置具有必然性政府行政强势为中国的发展和改革作出的巨大贡献有目共睹。但是,目前行政性垄断导致的问题是,我们在强调政府资源配置的权利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民众平等竞争的权利,政府越位、错位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甚至在不少地方和部门越来越严重了。这表现在: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应该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的社会资源配置问题,二是在一部分已经对非国有企业开放的经济领域在财力、物力、信贷、机会、信息等资源的配置中,国有制企业仍然占据着垄断地位,非国有制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与国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譬如,我们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对于民营经济进入垄断领域对于普通民众创业的一系列配套服务还没有真正达到平等竞争,国有企业在垄断领域的行政性垄断阻碍了非国有制企业的进入导致企业权利之间的不和谐。其结果不仅是市场平等竞争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够顺畅,而且也延缓了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机制的建立。平等竞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应该通过完善民众人力资本竞争权解决行政性垄断带来的不和谐,使民众进入创业领域后,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参与竞争,平等得到创业需要的各种机会、资源、条件,让民众中潜在的创业能量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转化为社会财富的有效生产力,从而形成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家竞争力。
第三,从目前存在的基层民主不够完善、民意表达不够畅通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现象看民众人力资本交易权需要完善。交易权是指民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具有一个经济主体应该有的谈判协商、订立契约并监控契约执行状况的权利,表明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对话状态。可交易,是指可谈判、可协商、可制约的主体地位的现实存在。不可交易,就是不可谈判、不可协商、不可制约,造成强势方与弱势方的不均衡状态。
当前转轨阶段的民众交易权失缺,主要不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一般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社会民众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交易关系。考察目前民众交易权的失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看:一个角度是显性的,民众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与国家机构的交往中,还不是作为具有自身利益和意志的独立经济主体而存在,对于牵涉到自身的权力利益的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民众不能成为交易主体、不能够作为一方主体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与国家机构进行有序的协商谈判。例如,在农民承包地的征收中,某些地区政府与开发商合谋,将应该给予农民的征地费进行中间截留。另一个角度是指形式上具有的话语权掩盖了实际上失缺的谈判权、契约权。表面上看,民众在某些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与国家机构进行谈判的权利,实际上,这种权利在运用过程中,只起到表面的作用,真正起作用的可能是某些官员的利益与意志。民众权利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的法律救助,这叫做民众交易权的隐性失缺。比如在某些重点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不可交易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众的经济活动成本民众无法只通过支付正式制度规则所必须的交易成本获得机会和资源,一定还要支付非正式制度规则的额外成本一拉关系走后门甚至权钱的私下操作,才能使正当的交易办成。这笔额外成本的数量甚至大大超过应该正常支付的成本。民众交易权完善就是要建立民众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平等谈判关系,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针对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能对创造发明者进行有效保护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现象有必要提出民众人力资本创新权的完善。所谓创新就是民众对未知世界超前性探索,形成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理论准则和新行为规范。创新权的权利环节有:一是创意权。创意权是指思想在充分自由环境下产生具有超前预期开拓进取的理念。这些理念的运用或者能够带来社会财富的增进,或者能够推进社会的加速进步。二是创为权指民众在实践中,不受常规惯例的约束,具有实现创意的实践探索权。创为权失缺是指民众创意不能在有序的制度支持下尽快地实现。三是创利权。通过创新活动,民众能够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创新是能够带来社会财富的活动,创新也是承担社会风险的活动,创新者的创新需要投入巨大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只有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才能使社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新者。创利权失缺是指创新投入不能通过创新收益回报甚至出现亏损并承担风险。四是创誉权。创新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建立创新利益的激励机制,也取决于建立创新荣誉的奖励制度。通过创新活动,民众不仅能够得到创新收益,而且能够得到社会赞誉,而且比不创新的人更能得到社会赞誉。社会中最有社会地位的人最能得到社会尊重的人、最被社会赞美的人、最有影响力的人,应该是最具创新力的人。创誉权失缺是指创新者没有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与社会地位。衡量民众创新权是否完善可从这四个方面观察。在中国千千万万普普通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有许多具有创新潜能的人力资本他们是社会的稀缺人力资本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希望所在。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创新权,使他们顺利地发挥他们的创新潜能。但是,我们目前在注重货币资本产权的时候对国内稀缺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注重不够,影响了社会民众的创新积极性,影响社会称皆。
目前民众创新权的失缺表现在:一是民众创意权不够完善。创新是以千千万万普通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自信力、怀疑力、批判力、想象力为源泉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应试教育越来越抑制青少年的想象力。加上科技管理中论资排辈,过分看中名气、过分仰仗名人对于默默无闻地从事实际创新的年轻人缺乏超前的持久的开发式支持,使小人物、年轻人缺乏充分施展想象力的空间。二是民众创为权不够完善。在教育、科技、经济、社会的管理中,管理者习惯于等级服从型的常规性管理,与创新管理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创新管理的功能就是使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理念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被采纳,为创新提供活动的环境,管理者必须是创新的组织推动者。但是,目前的管理水平对于创新者识别的能力偏低,往往对宝贵的稀缺的创新资源视而不见对于创新者理念的认同麻木迟缓,对于创新者包容的心态狭窄;更有甚者,对创新性人才嫉妒、排斥,与创新者争名夺利,对于创新者行为的刁难打击,痛失创新机遇。三是民众创利权不够完善。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如果所有的创新成本要自己全部承担,那么创新者会畏惧这种结果而不敢创新,所以要鼓励创新,就必须建立全面完善的机制,使每一个创新者在创新成功后的收益,不仅能够偿付成本而且有超过平均利润率的利润。追求创新就会成为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但是,目前的专利制度、企业产权制度、市场价格制度、风险投资制度、金融制度和股票交易制度对于创新者的利益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有资料显示,在不少地区,非职务发明人的状况不佳,有的甚至处在越发明越贫穷的状态。四是民众创誉权不够完善。创新不仅要有物质利益,还需要有精神与社会的激励。但是我们现在的社会舆论、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待遇、社会文化艺术的各种表现形式对创新者的宣传不够、提倡不够,民众创新所获得的社会荣誉也不够到位。为了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创新的社会,为了我们的国家成为创新型国家,给予创新者以崇高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荣誉是绝对必要的。
第五,针对目前由于社会自组织程度低,致使个体维权成本过高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现象,民众的人力资本组织权需要完善。组织权是指民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自身人力资本的最大效率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具有的自由结合的权利。这种结合权可以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组建各种民营性公有制组织和各种非公有制组织的自由度明显提高,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也应运而生。但是,这些只是民众组织权回归的第一步。
目前民众组织权失缺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很多民众可以自组织解决的问题,国家机构还是习惯性地用行政指令的办法去解决。例如,目前科技转化十分困难,但科技中介组织却十分匮乏;农民的权利常常受到损害,但是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自治组织缺少;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处境艰难,但农民工工会组织还没有普遍建立;矿难时有发生,但是矿工没有组织起来对矿主形成制约;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不断,但业主建立维权的自治组织还比较困难;少数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效率低下且问题严重,但民众参与监督、参与管理的自组织薄弱。因此,支持和鼓励民众在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前提下自组织起来,通过自组织解决自己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基层民主的主体,是体制改革深化的必要条件。在经济自组织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民众政治文化上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家权利之外,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民众自组织网络,运用民众自组织,及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为党和政府分忧排难。这应该是民众组织权完善的标志。
民众组织权的完善,具有综合性品格,是实现上述各种权利完善的物质载体也是我们解决当前社会不和谐的一个新的思路。目前,我们往往习惯于在行政控制体制内寻找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办法,但是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在现有的行政组织之外,用适当的方式,鼓励民众在基层自组织起来,用工会、农会组织解决农民、民工、矿工的工资和安全问题,用行业协会、商会解决平等竞争的问题,用基层自治组织监督政府工作人员,用民众参与决策控制地方投资过热和环境污染等,可以有效解决许多在行政体制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民众自组织产生的社会资本应该与国家资本并驾齐驱,共同开创中国和谐社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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