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的歧途——阅读三中全会文件札记之八
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是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两个亮点。它们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即生产关系的变革问题,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存在的一些理论谬误的惯性,在贯彻《决定》这两条改革设想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误入歧途。因此,如何捋清这两个问题的理论涵义和实践走向,以求实现原有的目标,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这两个概念里,员工持股是首次出现于中央文件的概念,混合所有制则在十六大、十七大就已经提出过,但十分简略。十六大提出的是“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七大的提法是“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次的《决定》专门列出一个条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这个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一)混合所有制
《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什么是“基本经济制度”呢?《决定》说得很清楚,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所谓“实现形式”,就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混合所有制作为“多种所有制”的新品种,加入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存在与发展;一是混合所有制自身实现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也就是说,在构成混合所有制的成分里,公有制占有主体的地位。不论作出哪种解读,混合所有制都受着“公有制”的制约。这就有可能使混合所有制丧失其应有的革新意义,无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是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从农村的包产到户开始,市场经济的孕育和成长,每一步都是对经济垄断的突破。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进一步突破垄断,把国有经济从垄断地位引向市场经济,以削弱垄断经济,扩大市场经济的范围和影响。如果仍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混合所有制还能起到突破垄断的作用吗?
十六大从股份制的角度提出混合所有制,十七大从现代产权制度的角度提出,都各有其合理性。所谓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股份制的一种具体形式,而且是初级的股份制形式。因为国有企业吸收的主要是民有企业的资金,是垄断资本和私人资本的融合。从股份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它最初是因为某些大型工程如修铁路、开展航运、造船等,单个资本家无力承担,才出现联合私人资本的股份制。私人资本的联合使企业资本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它的进一步发展就是社会资本,持有股份的出资者已经远不止是资本家,而且有大量普通劳动者。现在的许多上市公司,就属于股份制的第二阶段。再进一步就是员工持股了。
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的资本融合,其中还没有民间的社会资本,所以在形式上还处在股份制的第一阶段。但它的意义远远超过初始的股份制,因为要融合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本,融合过程就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过程。民有资本进入垄断企业,就改革的意义来说,就是要促使垄断企业市场化,推动垄断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问题就在于,混合所有制是否能够承担如此沉重的历史任务?有人在文章里发出“谁融合谁”的疑问,是很有道理的。是垄断资本融合民有资本呢,还是民有资本融合垄断资本?十五大政治报告在提出股份制时,有几句很能表达问题实质的说明:“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我不知道民有资本在进入设想中的混合所有制时,能够占有多大的比例。虽然有“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的承诺,但掌控着垄断资本的权贵能够放弃手中的肥肉吗?听说有规定进入国有企业的民有资本不得超过国有资本的百分之二三十,反正是不会让民有资本占多数。控股权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实际上是掌握在权贵资产阶级手中,意味着混合所有制——套用十五大政治报告的话——具有明显的垄断性,有利于扩大垄断资本的支配范围。这符合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却同改革的原意背道而驰。
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着眼,要使混合所有制做到推进垄断经济的改革,把垄断企业引向市场经济,就不能限制民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比例,而应该彻底放开。不论由谁控股,国家控股也好,民有企业法人控股也好,都要实行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取消在企业里“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公司法》办事。如果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由国家和集体控股,那就丧失了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反而助长了垄断经济。
(二)员工持股
《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度后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应该在全社会范围里提倡,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试行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国有企业、民有企业也可以,不应该只限制在混合所有制。实际上,自十五大提出“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国企普遍进行股份制改革后,许多地方都开始了员工持股的试点,有的省市制定专门的细则,对员工认购股权的原则、员工股的比例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指导思想上对员工持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正确有力的引导。如有的国有企业从国有资产或历年积累的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员工股金的一部分,这本来是合情合理的措施,却被高层指斥为“国有资产流失”、“违反国家政策”,“应迅速予以纠正”。而有些国有企业强迫员工出资购股,不认股者便勒令下岗,却得不到妥善处理。山东诸城上世纪在国有企业改革时推行员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受到许多非难。这些经验教训,至今没有很好总结。现在,员工持股已被写进《决定》,为了切实履行这个承诺,很有必要在理论上提高对员工持股的认识,以免再次走上歧途。
员工持股是企业股份制的内化,体现了资本扬弃的深化。所谓资本扬弃,指的是资本有着与生俱来的可扬可弃的双重品格。一方面,它是生产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杠杆,具有进步性、社会性;另一方面,它是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工具,具有剥削性、私人性。社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意味着资本的不断扬弃——发扬其进步性、社会性,舍弃其剥削性、私人性。股份制的发展,生动地展现出资本的扬弃过程:初始的股份制,即资本家的资本联合,使私人资本带有社会资本的形式;股份的社会化,即社会公众参与持股,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真正的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部分股权,到企业全部产权归员工所有,使资本的剥削性、私人性由逐步削弱到最终消除。
当然,企业员工由持有部分股权到占有全部产权,将是一个缓慢而漫长的过程。它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的高度发展和员工的高度文明。因此,在开始实行员工持股的时候,员工所持股权份额必然比较少,但对企业所有制的变革,却具有本质性的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考察员工持股的发展前景,它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巨大变革:1、员工持股实现了工人阶级有产化,工人从无产者转化为有产者。产权使他们享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利润分配等权利,成为企业的主人。同时,这也使他们具有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2、股权构成普通员工和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共同利益,改变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企业的生态,诚如《决定》所说,“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的合作取代了不同利益的矛盾。3、随着员工股权的不断扩大,他们在企业里的其他权利和作用也将日益增加,使他们不仅在物质利益上接近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而且在知识、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别,也将逐渐消除,这就为社会公平化创造良好的条件。4、员工持股也使他们劳动的性质产生质的变化,由雇佣劳动转变为自由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小生产者的劳动是自由的,他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生产工具和劳动方式。资本的出现有力地排挤了这些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他们成了为别人劳动的雇佣工人,员工持股则使他们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实现为自己劳动的自由。5、员工持股使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从私人独占发展为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关系的质变,将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又促进员工持股的深化。这两者的相互推进,对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公平化,都将直接间接地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于员工持股的这些理论推测,似乎过于理想化,可能会有“痴人说梦”之讥。但我认为,在指导思想的认识上,应该有这样的高度,给予充分的重视,“取法乎上”,才能比较完满地实现这个设想。
(三)文末赘语
《决定》写进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有它的积极意义。但在贯彻推行的过程中,有必要厘清它们的理论涵义和实践界限,否则就可能走上歧路进错门,不但无助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洪流,反而会阻遏改革的深化。不知高层有没有悟到这个道理?
…… ……
一个多月来,我写了八篇关于三中全会的札记,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本来还想就金融、法治等问题再写一些,但一则我对这些问题缺乏研究,浅层次的话,过去都说过,深层次的话,我说不了,要说也说不好;再则八篇写下来,已经感到绞尽脑汁,疲惫不堪,脑力和心情,都不允许我再写下去了,就此打住也许是我的最佳选择。
鉴于三中全会后舆论界一片令人陶醉的颂歌,我有意地把札记的重点放在指导思想的不足上。其中许多观点曾经在过去的文章里论述过,现在再从谈论三中全会《决定》的角度加以阐释,一孔之见,未必确当。但如能引起更多的人思考这些问题,讨论这些问题,使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军,获得更准确的理论指导,我就会感到非常满足了。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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