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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凯:强化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准则

http://www.newdu.com 2018/3/11 爱思想 汪玉凯 参加讨论

    市场经济本来应该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形态,而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的出现,从基础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如果未来的改革不能有效清除灰色权力这个怪胎,不能把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活动中的一定空间之内,中国的经济社会风险还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因此,遏制灰色权力的盛行和泛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相联系,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建立起来了。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权贵市场经济,意思是我们的市场经济在过于强调“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在某些方面已经步入歧途。其中,以灰色权力为中心的灰色权力地带的出现和形成,已经给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值得反思的“三灰现象”
    我国市场经济中不仅仅存在灰色权力,还存在灰色资本和灰色暴利。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先对这些概念进行一些理论上的鉴定。
    所谓灰色权力,是指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通过子女、配偶、亲戚或朋友等,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权力的运作对稀缺资源的获取、倒卖,资本运作,或者不公平交易等,以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这里的核心是借助权力的影响力。所谓灰色权力地带,是指在市场过程中围绕垄断、监管等诸多领域所形成的非正当攫取经济社会利益的权力网络。
    所谓灰色资本,是指借助权力影响力,获得的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资本的运营权。灰色资本的本质,是一种由公权力转化而来的资本支配形态。
    所谓灰色暴利,是指通过灰色权力的行使、灰色资本的运作而产生的巨额暴利。这种灰色暴利,可以使一个人在最短时间内,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实现暴富。
    在识别了灰色权力、灰色权力地带、灰色资本以及灰色暴利等概念后,还有三个关键性问题需要讨论。
    灰色权力的主要特征。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灰色权力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依附公权力。掌握公权力人的地位越高、权力影响力越大,所形成的灰色权力的能量也越大。二是灰色权力的运用既可以是掌权者本人或其下级、同伙,更多的是通过其配偶、子女或亲戚朋友间接行使。三是灰色权力的涉猎领域十分广泛,既可以在国有企业,也可以在外资、民资等非公企业。四是运用灰色权力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掌权者及其同伙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灰色权力和灰色资本形成一个灰色权力地带,灰色权力是本,灰色资本和灰色暴利是末;通过灰色权力,实现灰色资本的运作,通过灰色资本的运作,带来巨额的灰色利益。
    灰色权力地带的分布。灰色权力遍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但最主要是集中在三大既得利益集团中间。这就是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既得利益集团,以垄断行业为代表的垄断既得利益集团,以及以房地产、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资源既得利益集团。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破解既得利益集团的基本格局,就很难消除灰色权力地带的根基。
    灰色权力地带形成的原因。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灰色权力现象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总括起来看,大体有五:一是过多的市场监管和诸多重大政策在不同领域缺乏统一性,如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之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农村和城市之间。很多政策往往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再加上政府对经济社会的过多监管、市场过高的门槛,都为灰色权力地带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权力寻租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导致的国有资本的流失。三是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经商缺乏严格的约束。尽管我们也出台了一些有关限制官员以及官员配偶、子女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形同虚设,不能被有效的执行。四是享有重要权力的官员的家庭财产,只有申报环节,没有公开制度,避开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导致大量官员外逃,通过配偶、子女将大量财富转移到境外,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刊发的一篇文章称,从2000年到2011年,中国12年间抓获的职务犯罪的外逃犯高达18487人,缴获的赃款等共计541.9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问题的严峻性。
    灰色权力的危害
    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是中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怪胎,也是依附在中国市场经济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其能量、危害不可低估。
    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直接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发挥。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现象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扭曲着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则、过程和整体格局,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这种以权力配置资源为特征的现象的发展蔓延,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变味,为权力经济、权贵经济的产生提供可能。
    灰色权力的肆虐,直接威胁着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市场经济本来应该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形态,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约束自身的行为,通过严格的法律框架,规范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而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的出现,从基础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多数都与灰色权力的肆虐有关。
    灰色权力地带的产生,从根本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应当看到,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而要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如果不能有效遏制灰色权力、灰色资本对市场经济的干扰和破坏,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形态就很难真正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使已经变形、扭曲的市场经济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铲除灰色权力、灰色资本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灰色权力扭曲了国家整体的利益格局,加剧了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和贫富冲突。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和贫富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导致整体的利益格局不合理。在这个过程中,灰色权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遏制灰色权力的泛滥,就成为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家利益格局的重要内容。
    灰色权力正在吞噬全国人民的福利。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中国的“四大差距”(即城乡、贫富、行业、地区)在市场化改革中被放大,而且由于灰色权力的横行,也加快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和少数家庭集中。早在2009年,财政部就曾公布了一组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数字,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这一现象说明,中国社会的财富积聚效应越来越大,而灰色权力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破解灰色权力的改革之策
    破解中国市场经济肌体上依附的灰色权力毒瘤,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的重大使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未来的改革不能有效清除灰色权力这个怪胎,不能把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活动中的一定空间之内,中国的经济社会风险还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因此,遏制灰色权力的盛行和泛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要对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新进行思考和定义。最关键的是不能把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和定位应该是:国有资本在国家的一些关键领域要发挥重要作用,不等于国有企业必须垄断某些行业,更不能通过垄断保护国有企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对那些必须由国家独资的国有公共企业的设立,应该交由国家的权力机关批准。这样就可能从源头上对灰色权力的形成进行有效遏制,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制定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确保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主体的公平和公正。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中间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使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能够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反对“以公压民”、“以大欺小”等做法,同时要对公权力介入市场资本并购等商业活动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并通过法律严格加以约束。最大限度地防止灰色权力以及灰色权力地带的形成。
    对党政官员涉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束。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严格制度框架,规范党政官员的从政行为。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包括官员离退休后从事商业活动的一些规范,但是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基本等于形同虚设。
    对党政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特别要割断官员子女、配偶等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商业联系,从根本上消除灰色权力地带赖以存在的基础。从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来看,国外对一些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等从事商业活动都有严格的限制。特别在官员担任要职期间,更是如此。中国和西方的重大差别在于,中国不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类似西方的那些权力很大的政务官,在中国是终身制的,而在西方国家这类官员都是随着政党的进退而进退。因此,对于一个中国的领导干部来说,即使是从县一级的主要领导做起,当最后升迁到省市、部委乃至更高的领导职位时,其多年的从政经历,完全可能使其形成一个很大的权力关系网络。一旦一个领导人的思想防线失守,就可能成为灰色权力的重要载体,并在市场中兴风作浪,危害社会。因此,如何从源头上防止灰色权力的产生、蔓延,成为未来我们反腐倡廉应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方式。按照遏制灰色权力地带的要求,形成新的管理制度框架。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取消所有国有企业实际上的行政级别;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企业管理者队伍,与党政官员进行整体切合;尽量减少党政机构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调动,少数确实需要在国有企业担任监事会等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或者只要其身份为可逆,能够回到党政机关的,一律不能拿高薪,或者其工资待遇不能超过同等公职人员的3倍。

Tags:汪玉凯,强化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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