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就业质量问题,经济层面上要重点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劳动者收入增长;行政理念层面,要实现政府行政职能转型,防止“重资轻劳”。
就业总量矛盾缓解不会自动带来就业质量好转
导致就业质量问题的深刻制度根源在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多重体制性分割,包括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体制内人才市场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以及越来越引起社会中间阶层不公平感的行业分割等。
有观点认为,就业质量不是就业问题的主要矛盾,只是总量问题的附带问题,参与就业的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了,用人单位自然会改善就业质量。在劳动力完全流动的条件下,这一判断是成立的。但在我国,就业总量矛盾的缓解不会自动带来就业质量的好转。原因在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多重体制性分割现象,包括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体制内人才市场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不同体制部门的分割以及越来越引起社会中间阶层不公平感的行业分割等。
其中,“体制内人才市场”可分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调配体系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调配安置体系两类,特点是人员使用和晋升主要依据内部科层组织规则配置,工资水平受人才市场价格影响不大,即使聘用了体制外人才,如高级海归人才,其激励、使用和晋升机制也大部分回归到体制内科层体系,劳动者拥有完善的法律地位。 “体制外人力资源市场”包括大型民营和三资企业为需求主体的人力资源招聘市场、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需求主体的劳务派遣工市场、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为需求主体的劳动力市场等三类,特点是人力资源使用和配置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水平受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影响显著,考核晋升奖励遵循大范围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原则。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全和劳动监察保障体系发展滞后,用人单位常利用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来规避责任,如刻意压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都出现在后两类劳动力市场。
这种多重体制性分割直接体现为劳动者权益因身份的不同处于受歧视状态,在就业岗位的获得上被区别对待,进而因就业机会的差异而导致工资收入的差距。一是劳动用工的“双轨制”现象,派遣工、农民工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同工不同酬,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城市本地劳动力平均小时工资比外来劳动力高40.74%,其中公有单位职工高49.48%,非公有单位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高 51.47%,非公有单位工人高37.19%,自我雇佣者高21.88%。在外来劳动力与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的全部工资差异中,人力资本的个人禀赋差异可以解释其中的57%,而剩余的43%则属于不可解释部分(通常可以认为是歧视因素)。二是劳动用工的“阻断”现象,即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基本不受体制外劳动力供给压力的影响。大学生“就业难”和“公务员热”现象及大学毕业生持续供大于求并不能压低垄断部门及公共事业部门的工资,充分证明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严重性。
这种多重体制性分割也表现为劳动力市场正在由 “体制性分割向行业分割演化”,在竞争性行业和垄断性行业的分割越来越凸显。竞争部门职工工资受到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压力,处于一种缓慢增长的态势;而垄断部门(无论是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员工工资增长既不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也不受到自身业绩的影响。 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539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759元。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是70146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是16717元,最高与最低之比为4.2∶1。这导致大学生毕业时进入完全竞争的、工资水平受劳动力市场价格影响显著的行业,如制造、建筑、批发零售等行业,和进入不完全竞争的、工资水平受劳动力市场价格影响不明显的垄断行业,如电力、金融、机关事业单位,其劳动收入和就业质量将会出现巨大的行业差异,这已越来越导致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
劳动力市场多重体制性分割,造成就业质量差距持续扩大,劳动者在行业、职业、城乡之间流动呈现出巨大的 “阶层固化”和“代际传递”,结构性失业问题变得更加难以解决,一旦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劳动力流动严重脱节,便会产生大量的结构性失业者。另外,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越大,人们就越认识到个人努力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对改变自身社会经济地位的作用越小。
高度重视解决就业质量问题
解决就业质量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劳动者收入,另一方面则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型,改变“重资轻劳”现象。
——经济层面上,重点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劳动者收入
一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保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要完善我国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合理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扩大最低工资制度覆盖范围,加大宣传和劳动监察,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
二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促进职工工资稳步增长。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加强有关具体准则、步骤和标准方面的立法;要加强工会地位和代表性;推行灵活多样的协商方式,形成“企业协商谈增长,行业协商谈标准,区域协商谈底线”的多元协商模式;规范集体合同签订程序以及合同内容,防止形式化和走过场。
三要加快 《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以法律形式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与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提出已经多年,也在系统内开展了几次大的意见征询,还需要加快进度尽快出台。
——行政理念层面,加快政府职能转型,改变“重资轻劳”现象
提高劳动者地位,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首先,政府要在行政理念层面转型。必须切实改变“重资轻劳”的倾向,改变我国社会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的状况,切实改变职工工资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现象,改变职工工资增长明显滞后于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局面,提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尽快调整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立场和角色,完善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强调劳资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其次,政府要通过经济、社会舆论手段大力引导和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应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改变不合时宜的管理方式,实施更具人性化和弹性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善待员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员工职业发展和心理健康,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体现人文关怀和价值认同,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作者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