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西北四省新生代农民工为对象,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提出了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1 引言
新生代农民工,是相对于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从农业和农村中流出并进入非农产业的第一代农民工而言的。唐仁健认为“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90后,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是我国改革开放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为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有着显著差异,消费观、储蓄观、婚姻观发生巨大转变,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意愿。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和劳动就业制度各方面的障碍,他们大部分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缺乏市场竞争力,就业过程中劳动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处于低收入、低保障的“双低”地位。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市民化的过渡阶段,享受合理的劳动就业权利保障是改善其生存状况的重要前提。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过程中,西北地区是新生代农民工重要的劳动力输入和输出地,加快西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进程,对提高西北地区资源配置程度、人口聚集程度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有着促进作用。同时,可以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能有效提高人均收入、解决就业问题、调整就业结构、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然而,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定居城市过程遭遇重重困难,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西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关系着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其劳动权益保障进行探究十分迫切、必要。
2 样本来源及说明
调查范围覆盖西北四省,包括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汉中、安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甘肃省(兰州、天水)、青海省(西宁)等9个城市,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共发放问卷1034份,回收有效问卷936份,保证样本具有一定可靠性。调研对西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进行随机抽样,重点对其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生活状况、权益保障(医疗、保险)以及生活观、价值观等进行抽样调查,保证样本的随机性和科学性(见表1)。
936位被调查者中,男性占62.6%,女性占37.4%。其年龄结构:平均年龄25岁,15~19岁占1.2%,20~24岁占45.1%,25~29岁占42.8%,30岁及其以上占10.9%。25岁以前,男性比例低于女性比例,25岁以后,女性比例开始大于男性,总体男性多于女性,年龄分布比较集中,数量存在明显性别差异。其中初中文化水平为25.9%,高中文化及以上的人数占总体60.2%。相对老一代农民工而言学习能力、文化程度普遍提高。但是,高中文化以上比例不高,文化程度总体依旧较低。从事的工作行业分布比较广泛,从事二、三产业比例达到62.4%。
3 西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现状分析
西北地区是新生代农民工重要的输入地和输出地,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充分就业关系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城市容纳能力有限,新生代农民工大量流入城市过程中,面临就业不充分的现状。同时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大量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找不到工作滞留城市,不利于城市发展和稳定。基于以上情况,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进行如下分析。
3.1 缺少劳动技能培训,再教育机会匮乏
调查显示,22.1%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不愿意参加培训的原因是“没钱交学费”,高达53.1%的人选择“没时间,担心自己学不会”,只有22.4%认为“培训没用”。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意识到培训的重要性,由于培训资金、学习能力的限制,缺少相应培训。选择免费培训项目(见表2)时,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知识培训需要最为迫切,达到71.5%,而对学历提升、法律知识、安全卫生知识、人文知识、生活知识的培训需求较低,依次为16.8%、5.2%、1.7%、2.9%、1.9%,培训需求层次较低,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分析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缺少必要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导致劳动权利受损,法律知识的欠缺又增加其维权难度。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由于缺少必要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再教育的机会匮乏,往往从事着技术程度较低的工种,收入并不乐观。
3.2 劳动强度大,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被调查者中,高达93.5%的人表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其中8~10小时占40.6%,10~12小时占51.4%,1.5%甚至超过12小时。77.6%的人表示平均每周加班6小时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情况。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强度大、休息得不到保证。高强度劳动的背后,却是低廉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为24932元,月收入达到了2078元。调查中,西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月收入2000元以上只有13.3%,3000元以上的仅占3.2%,大部分人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收入普遍较低。可见,与城市居民相比,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从工作类型看,936位新生代农民工,25.2%选择销售工作,普通工人144人,占总数的15.4%,其次为运输装置机工人占15.1%,手工艺及类似工人占11.9%。通过分析,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从事体力劳动的比例为42.4%,从事管理、销售等非体力劳动的比例高达57.6%,可见,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选择有一定促进作用。然而,大部分从事对文化和技能要求不太高的劳动密集型工作,例如饮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产业,这也决定其竞争力不强,受不到企业重视,经常处于低收入、低保障地位的局面。从职业上讲,农民工是工人;从地域上讲,他们是市民,但是其法定身份仍然是农民。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将其与城市居民区分开来,又由于自身能力所限,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3.3 工作环境较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危害因素(见表3)的调查,48.1%的人从事着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的工作,37.4%认为存在噪音过大或震动的危害因素,两者比例高达85.5%,可见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和噪音问题已成为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表明,由于经济迅速发展,企业往往以眼前经济利益为最高目标,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了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环境,课题组设置两个主观题:“您目前所从事职业的危害因素有哪些”和“您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工作场所危害的发生”,统计结果并不理想,被调查者回答不积极。通过分析,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危害因素知识的欠缺一方面来自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重劳动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来自于本身对危害因素的不重视。他们往往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并不很了解,忽略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不能很好的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危害,防患未然。
3.4 劳动合约的签订率低,缺乏相应劳动保护
调查显示,几乎只有一半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18.70%表示无合同无协定,劳动合约签订率总体偏低。新生代农民工更换工作的频率为平均每人每年0.15次,据相关研究,20世纪50年代出生的老一代农民工仅为0.08次,跳槽频率约是老一代的2倍,“用脚投票”的现象时常发生。主要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成长环境较好,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责任心相对较差,往往眼高手低,不愿从事脏、累工作,因此频繁更换工作。走访天水过程中,长城电器开关厂厂长表示,新生代农民工敬业精神较差,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往往一走了之,给工厂造成损失。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过度频繁更换工作造成“摩擦性失业”,不利于他们深入掌握一门技能,技术不精,只能从事技术较低的工作,收入不高。此外,造成企业技术流失,使企业对他们采取不重视的态度。为节约生产成本,用人单位不愿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发生纠纷时,由于劳动合同的缺乏,增加了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成本,即使获得赔金额也不足以支付维权花费,使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放弃维权,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侵害。
3.5 组织化程度低,缺少维权保障
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一旦与雇用单位发生纠纷,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仅有28.8%,同时寻求政府协助、工友帮助、媒体反映的分别为18.3%、19.9%、30.8%。虽然维权途径越来越多元化,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维权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正处于青年期,生理和心理还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和社会资本,法律意识仍较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他们作为个体太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缺乏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与谈判的组织平台,包括正规化组织和非正规化组织。因此维权力量单薄,效果不佳。
936位受访者中,对于“是否知道单位工会的存在”,仅有187人知道,376人表示不清楚。谈及“对工会的认识有哪些”时,46.8%表示对工会不了解,15.3%认为工会不能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新生代农民工总体工会参与度不高,组织化程度很低,缺乏必要劳动保护组织力量,反映了工会组织的宣传力度不够。也从侧面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各种形式组织的缺失,政府的引导职能发挥不明显。因此,政府应积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正规化组织和非正规化组织的建设和引导,尽快改变他们弱势群体地位。
4 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呈现出不同于老一代农民工的新特点。由于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导致其劳动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并不完善。为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提出以下建议:
4.1 实施补偿教育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普及创业知识
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关系着自身生存和发展,就业竞争对手包括城市新增就业人口、老一代农民工、大学生,挑战前所未有。与城市新增就业人口相比,他们被企业排斥,缺少公平竞争机会;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技能不精;与大学生相比,他们专业知识不具备,综合素质不高。面对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让新生代农民工至少掌握一项就业技能,既是群体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免费培训项目,并对培训进行严格监督,使新生代农民工切实享受到免费培训的益处;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新生代农民工自主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积极参与培训,对表现优异的新生代农民工采取奖励措施,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文化素质,提高综合竞争力。政府还应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创业知识的宣传力度,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缓解城市就业压力。鼓励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新生代农民工企业家的示范带头作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
4.2 改善工作条件,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增强劳动保护措施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和治理工作,履行好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的职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应及时了解所从事行业存在的危害因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劳动合同的缺失,使许多农民工失去维权的最佳工具,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劳动部门要经常对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对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权利提出强制性执行标准,更好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要把新生代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加大对他们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维权意识。此外,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3 鼓励发展农民工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组织,增加维权力量
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与谈判的组织平台。积极发挥农民工各种形式组织的维权作用,包括正规化组织和非正规化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方面,加强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另一方面,正确对待农民工的自治组织,诸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农民工联谊会”等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化组织。除此之外,鼓励和扶植劳务中介组织,如“劳务输出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政府要引导其发挥正面作用。各种组织建立以后,农民工就可以通过集体力量和雇主进行谈判,改变自身在维权中的弱势。
作者简介:
李玉婉(1989—),女,汉族,河北沧州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金融专业本科生。
通讯作者:
夏显力(1973—),男,安徽省怀宁人,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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