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理性思考中国改革
学会理性思考
在目前有关中国经济改革的争论中,情绪发泄多于理性思考,直觉判断压过逻辑分析。对一个民族来说,大众情绪是一种血性,有它的价值,但仅有情绪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学会理性思考,因为仅靠情绪发泄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
什么是理性思考?我理解的理性思考,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的优劣时,必须尽量超脱于自身的地位、身份、利益,必须学会换位思考。俗话讲,“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比如说,不能因为自己是农民就只从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自己是工人就只从工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也不能因为自己是穷人就只考虑穷人的利益,自己是富人就只关注富人的利益。这其实也正是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的实质所在。罗尔斯的正义论要求我们透过“无知的面纱”看问题,不能事前就“对号入座”,只从自身的利益评判是非。如果不是这样,民主政治也会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当然在现实中,每一项政策起步的时候,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位置,变革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要做到完全超脱是很难的。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必须强调理性思考的重要性。至少对学者来说,应该做到超脱,否则,就谈不上学者的独立性。
第二,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的优劣时,必须考虑政策的可行性,并把这项政策与可行的替代政策(alternative)相比较,而不能把现实中根本不可行的理想目标作为反对一项政策的理由。以讨论收入分配为例,设想社会由两个居民组成,考虑A、B、C三种状态。在状态A下,每人各得100;在状态B下,第一个人得120,第二个人得180;在状态C下,每人各得150。再进一步设想现在处于状态B。那么,如果这三种状态都是可行的,社会最优的安排应该是状态C。但是,如果状态C不可行,我们就不能用状态C去批评状态B。如果不考虑可行的选择,非要两个人收入均等,我们只能走向状态A,两个人都受到损害。当然,如果全社会的价值观是平均分配偏好大于任何收入差距,由状态B退到状态A也可以,但我们绝不能把不可行的状态C当目标去追求,否则就是不理性的。在当前有关改革的讨论中,一些人全然不考虑政策的可行性,不考虑政策的激励相容条件是否满足,习惯于用乌托邦理想蛊惑人心,对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害无益。
第三,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的优劣时,必须摆事实,讲道理,实证数据和逻辑分析相结合,而不能以感觉代替事实,用直觉判断代替逻辑推理。直觉对我们理解现象是重要的,但通常是不够的,如果没有严谨的逻辑分析,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由直觉导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比如说,直觉可能告诉我们国家用行政办法把药品的价格压低对患者有好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价格被强行压低之后,许多效果不错的国产药从市场上消失了,患者不得不付更高的价格使用进口药。直觉可能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更有利于降低收入分配差距和解决就业问题,但大量事实和理论分析证明,平均而言,国有企业越多的地区,收入分配的差距越大,百姓就业越难。现在有些政府部门常常在舆论的压力下出台一些缺少任何实证分析和数据支持的政策,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损害了百姓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民众可以发泄情绪,这是他们的权利,但学者必须理性,不能被大众情绪左右。政府的政策也必须理性,不能被民众的情绪所俘虏。在研究现实问题时,案例分析很重要,但案例分析必须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用个别案例推出一般结论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
第四,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实施一项变革政策时,必须本着“向前看”的精神,也就是如何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下,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把蛋糕做大,实现多赢,使全体民众和整个社会受益,而不是向后看,纠缠于历史旧账。这方面,老一代革命家邓小平先生处理中日关系时的态度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如果只记恨日本过去对中国的侵略,不考虑什么是对中国未来最好的选择,我们就不应该与日本发展经济贸易关系,就应该抵制“日货”。但这样做只能是双输,对中国没有任何好处。当然,历史是不应该忘记的,但不忘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未来。如果不关心我们自己的未来,牢记历史除了求得一时的心理平衡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是理性的行为。
当前在处理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时,也必须本着“向前看”的精神。中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非常特殊,我们有大量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改革精神的,而许多合理的行为又是不合法的。企业界有些行为符合改革“大法”,受到各级政府的鼓励,但可能不符合各级政府原来制定的“小法”,从今天的角度看,合法与否很难说清。最新的经济学分析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对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特殊的措施了断,才能把整个社会从“违法陷阱”中拯救出来,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如果我们只是“向后看”,纠缠于过去,民众可能在感情上求得一些平衡,但整个社会就会被长期困在一个坏的均衡中,这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没有好处,对大众百姓也没有什么好处。香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廉政公署”建立之前,香港警察队伍是很腐败的。如果没有当时的“大赦”,香港警察队伍就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廉洁起来,也很难有香港今日的发达。个人纠缠于过去的恩恩怨怨不能自拔,损害的只是自己;而政府纠缠于过去的恩恩怨怨,损害的将是全体公民。
中国改革的三个约束条件
中国经济改革从一开始就面临三个重要约束:权力结构约束、意识形态约束和知识约束。这三个约束对改革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权力结构约束。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权力集中在政府部门,民间不仅没有财产权,甚至连最基本的选择工作的权利都没有,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把资源配置的权力由政府转向民间,用企业家代替政府官员制定经济决策。但改革本身意味着这种权力的转移必须通过政府自身进行,也就是说,政府是改革的对象,同时又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自然,任何改革措施都会受到一些政府官员或明或暗的抵制,他们总是企图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操纵改革,从事寻租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下政府部门拥有的一些权力常常在“改革”的名义下被保留或以新的形式(如“规范管理”“宏观调控”)出现。所以我们看到,改革20多年后,计划经济下权力最大的政府部门今天仍然是权力最大的部门。
中国改革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是高层改革领导者,但那些参与过20世纪80年代改革的人们都能清楚地回忆,当时的改革领导人对中央政府部门官员的权威是非常有限的,并没有足够的权威完整地实施改革措施。这是因为,中国的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分割型的,不只是上层领导者之间有权力分割,不同级别的政府都有着不同的权力范围。几乎每个部门都有制定政策的权力,都有保护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主要的政策制定不仅仅要高层取得一致,还需要很多环环相套的政府部门有积极的合作态度。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讲,改革方案只有在满足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时才能得以实施。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要求是多样性的,就不可能有这样都满足的方案。改革领导者为了换取政府部门官员对改革的支持不得不做很多妥协,政府官僚总是试图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改革,这经常会使得本来很大胆的改革举措最后变得谨慎小心,敷衍了事,甚至半途而废。这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改革派经济学家提出中国需要“新权威主义政府”的主要背景。
20世纪80年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体改委)是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体改委是一个新的部门,没有计划经济下的既得利益,所以改革最坚决,能形成对原有政府部门的重要制约。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体改委的权力被大大削弱,甚至名存实亡,最后连名也没有了,对既得利益部门的重要制约没有了,各部门可以自行制定“改革方案”,“深化改革”也就很容易变成一些政府部门重新攫取权力的借口。
意识形态约束。意识形态的约束对中国的改革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改革者没有办法提出一个显性的、明确的改革目标。这使得许多改革措施必须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下进行,许多事情是能做不能说,改革者常常不得不“打左灯向右转”,甚至“关掉灯摸着黑往前开”,自然,出事故的概率就大大增加。第二,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不同的人对同一改革措施做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解释,这让下级执行部门无所适从,等待观望,延误了一些改革,也加大了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第三,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改革者在政治上处于非常脆弱的地位,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主张“左”的观点的人在政治上最安全,主张改革的人经常受到来自“左”的攻击。为了政治上的安全,一些改革者也就变得束手束脚,不敢大胆地往前走,延误了改革的良机。一些机会主义者频繁地以“政治上正确”谋取私利,无形中扩大了反改革的势力范围。第四,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改革政策在形成过程中不能公开讨论、集思广益,增加了实施中的风险。特别是,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除了经济学家外其他社会科学的学者难以参与改革的讨论,贡献他们的智慧,无形中把他们中的一些人推到了改革批评者的阵营中。过去,我们用“不争论”的办法回避争论,但这种办法可能只适用于强势领导时代。第五,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难以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增大了风险。
意识形态约束制约中国改革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没有意识形态的约束,我们可以公开讨论国有企业如何改革,谁也不能用意识形态的棍子打人,不同的意见都可以摆在桌面上,最后形成一个包含目标和实施步骤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国有资产就可以卖出更好的价格,无论改制前还是改制中的资产流失都可以大大减少。但由于意识形态的约束,国有企业改革常常只能由地方政府偷偷摸摸地进行,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反倒没有办法避免。
应该说,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改革领导人和学术界一直试图通过“理论创新”突破传统意识形态对改革的约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三个代表”理论等,就是这方面的典范。现在看来,为了进一步突破传统意识形态对改革的约束,我们必须有更大胆的理论创新。
知识约束。中国改革面临的另一个重要约束是知识约束。设计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规划并非易事。中国没有市场经济传统,绝大部分人缺少对市场经济的切身感受,在很长一段时期,即使改革领导人和经济学家都不清楚市场这个“机器”究竟是如何运作的。经济学家只能从教科书上学到一些市场经济的理论,但是他们没有实际的体验。老一辈经济学家可以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回答为什么必须改革,但无力回答改革应该如何进行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年轻的经济学家活跃起来了,他们少了很多意识形态方面的条条框框,更追求实用性的东西,因此他们能够不管“姓资”还是“姓社”,而是专心地研究经济如何更好地运转。他们对1984年以后的改革规划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些人甚至直接参与了规划的设计。然而,他们中间的很多人都存在理想主义的情节,他们也无力触动政府官僚体系。
科学知识是制定改革规划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之所以没有人知道如何去改革,部分原因就像很多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改革是一个“干中学”的过程,改革不同部分的相互依赖性只能陆续地显现出来。既然没人知道如何去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唯一的选择了。中国经济改革所具有的实验性特征多少反映了这一点。并不是所有专项改革的后果都是可以事先预料的,一些事后的逆转肯定是必要的。地方政府被允许自主改革,部分原因是中央政府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
有关市场经济知识的缺陷使得改革中出现一些失误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当然,改革进行到今天,我们有关市场经济的知识大大增加,民众有理由要求政府拿出更好的改革方案,避免新的失误。
我还想指出,以上三个约束是相互加强的。比如说,知识约束使得旧体制下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按照自己的利益操纵改革,因为他们有理由借口“经济学家不懂实际运作”或“改革措施没有可行性”而否定一些改革方案或使方案在执行中走样;而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学者没有办法大胆地探索,难以做出知识创新;而知识缺乏导致的改革中的一些失误又进一步强化了意识形态的约束;如此等等。
改革中的利益补偿问题
任何体制下,都会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都存在既得利益阶层。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都会涉及对既定利益格局的调整,但二者在调整利益关系的方法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革命,就是通过暴力和强制手段将财富或权力从一部分人手里剥夺,然后转移给另一部分人。革命中一定有人受损,有人受益,所以革命不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没有人受损但至少有一个人受益)。即使受益者是多数,受损者是少数,革命也不一定增加社会总财富,所以革命甚至不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Kaldor-Hicks Improvement,受益者所得大于受损者所失)。比如说,中国的土地革命将地主所有的土地无偿拿来分配给其他农民,从人口比例上讲,受损者是少数,受益者是绝大多数,但土地面积不会增加,也很难说清楚社会总财富是否增加了。
改革与革命不同,改革不是把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无偿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而是在承认原体制下形成的社会各成员既定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权利和财产关系的重新安排,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加社会总财富,实现帕累托改进。革命意味着剥夺既得利益,但改革必须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不论这种既得利益是法律规定的还是事实上长期被承认的。也就是说,改革不应该使得任何人比在原体制下生活得更坏。按照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如果具体的改革措施会带来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但同时会导致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此时,受益者有责任从自己所得的增加中拿出一部分补偿(“赎买”)受损者,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改革。这也意味着,改革进行的前提是社会总财富将增加。如果社会总财富不增加,受损者不可能得到补偿。
尊重既得利益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阶层予以补偿,这是一个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否则我们就没有办法解释改革中的许多补偿(或“赎买”)措施。比如说,计划体制下,相对于农村人,城市人就是既得利益阶层;相对于农民,工人就是既得利益阶层。所以,当政府提高农产品价格时,就必须给城市人副食补助,而当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升时,政府并不补贴农民,因为农民不是计划经济的既得利益者。同样,农民工被辞退,企业并不给买断工龄费,也没有失业救济金,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时,企业必须付钱买断工龄,还要提供失业救济金,因为我们必须尊重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工人的既得利益。国家承认的农民的唯一既得利益就是土地使用权,所以征用土地必须给农民补偿。即使在改革中出现的某些体制下的新既得利益者,如果要改变这种体制时预期有人会受到损失,也可能要考虑补偿。股权分置改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非流通股股东要给流通股股东赠股,十送三,十送二,就是尊重流通股股东在非流通股不能流通时形成的既得利益,赎买他们支持股权分置改革。
对政府官员既得利益的补偿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人们一般不敢提及,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他们中的不少人本身是政策制定者,讨价还价的权力太大。但回避问题的结果是形成了非常不规范的“暗补”(包括腐败、子女经商等),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成本。公车改革受到不少人的批评,但如果按照日本等国的经验,可以节约相当大的一笔政府支出。现在政府官员“实报实销”浪费的钱数倍于他们实际上能享受到的,如果财政拿出1万亿元裁减掉1000万名政府官员,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价值将是巨大的。
我这样讲,并不是说现实中所有的补偿都是合理的、公平的。现实中,有些补偿可能不足(如对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有些补偿可能过度,可能与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有关,也可能与信息不对称有关,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好好研究。但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历史的传统,有些国人习惯于用革命的观念理解改革,把改革理解为简单的剥夺既得利益,这是不正确的。
这里,有必要把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区别开来。所谓绝对利益,就是当事人拥有的,直接决定其效用水平的收入、财富、权力的绝对量(权力可以用货币等价表示);所谓相对利益,是指当事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在收入、财富、权力等方面的相对位置。设想社会有甲、乙两个成员,在原体制下,甲的财富是100,乙的财富是150。那么,如果在新体制下,甲的财富变为200,乙的财富变为300,我们说每个人的绝对利益都增加了1倍,但相对利益没有变化。如果新体制下每个人的财富都是200,我们说两个人的绝对利益都增加了,但甲的相对利益上升了,乙的相对利益下降了。
我前面讲的应该尊重和补偿的“既得利益”,是指绝对既得利益,而不是相对既得利益。在上面的例子中,即使乙的相对利益受损了,也不应该补偿。相对利益受损不能补偿的一个原因是其主观性太强,难以度量。另一个原因是,改革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趋向机会均等的社会,而不是形成新的特权阶层,如果相对利益损失都要补偿,无异于回归旧体制,与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从相对利益角度看,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官员的地位最高,工人的地位次之,农民最低。改革必然使原来地位越高的群体,相对地位落差越大。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说改革是成功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改革中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应该是一次性的,而不应该是没完没了的,否则,新体制不可能形成。
发展是消灭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硬道理
在这次有关中国经济改革的争论中,“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提法受到了质疑。由于“公平”是一个很有价值判断色彩的概念,强调效率的学者似乎失去了道德的正义性。其实,公平可以理解为“机会均等”,也可以理解为“结果均等”。如果是机会均等,公平与效率并没有矛盾,因为只有机会均等的自由经济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更准确表述应该是“机会均等第一,兼顾结果均等”。如果公平指的是“结果均等”,效率和公平在一定范围内是有矛盾的,但“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并没有什么错。即使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论,机会均等也比结果均等更符合社会正义。
当然,任何社会都必须关注效率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说经济学家不关注“公平”(结果均等)是没有经济学常识的表现。经济学家只是证明,如果只关注收入平等,可能会损害效率。至于效率与平等的替代关系处于哪一点合适,取决于社会的价值判断,经济学并没有给出结论。收入分配专家的统计分析表明,自改革以来,用基尼系数衡量的收入差距扩大了,至于这种扩大中有多少是合理的,多少是不合理的,中国是否到达了效率与平等关系的边界点(能否在不损害效率的情况下增加平等),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收入的相对差距,更应该关注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我在这里想指出的是,那种认为追求效率和经济增长就一定会损害穷人和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自改革以来,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下降到现在的2600万。如果没有效率提高带来的经济增长,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我通过对31个省、市、自治区的分析发现,平均而言,一个地区的人均GDP越高,经济增长越快,该地区贫困人口的比例越低,城市的基尼系数也越低。所以,套用邓小平的话说,“发展是解决贫困问题和降低收入差距过大的硬道理”。
特别是,中国的绝对贫困人口主要在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是造成基尼系数上升的重要原因。如果政府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实施的政策使得企业家没有了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数亿农村劳动力就没有可能转移到城市就业,这不仅解决不了绝对贫困问题,也没有办法缩小收入差距。
中国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统计表明,分省的基尼系数多在0.4以下,普遍低于全国的基尼系数。据国外学者的研究,中国基尼系数30%~50%上升来自地区差距的扩大。因此,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看,缩小地区差距应该是我们的重要目标。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地区间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是体制的差距,企业家队伍的差距。那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基本上都是体制改革最慢的地区,企业家创业的制度环境最恶劣的地区,也是国有经济主导的地区。陈志武教授使用跨国资料的研究表明,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不可能解决地区差异,相反,平均而言,政府支出比例越高的国家,也正是地区收入差距越大的国家。
有人认为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私人企业的发展造成的,所以缩小收入差距的办法是发展国有企业。但我通过分析31个省、市、自治区的资料发现,平均而言,一个地区城市就业人口中国有部门的比例越大,该地区的基尼系数越高。这说明,我们不可能用发展国有企业的办法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事实上,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是国有企业的无效率造成的。
在任何国家,政府都需要用一定的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差距,但政府的转移支付措施必须恰当,并精心设计。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扩大政府支出的比例就一定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恰恰相反,我从统计资料中发现,平均而言,政府支出占GDP比例越高的地区,基尼系数也越高。
我们不应该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对立起来,更不应该把共同富裕等同于平均分配。没有差别,就不可能共同富裕。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James Mirrlees)教授早在35年前的研究就表明,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最大障碍是没有办法获得个人能力的信息。由于信息的限制,任何政策都没有办法做到结果均等。因为如果收入税太高,高能力的人就可以通过减少工作的办法假装低能力,
结果是,即使以货币计算的收入是平等的,能力不同的人享受的生活水平也不可能相同。
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穷人,就应该把机会均等(也就是效率)放在优先地位,比如说给穷人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海克曼(James Heckman)教授等一些学者最近的研究表明,在中国,教育水平已成为决定家庭收入水平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一个农村大学生可以使一家人脱贫。非常遗憾的是,最近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争论中,舆论只把注意力放在学费上升给穷人带来的负担上,而忽略了由招生数量增加给普通大众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这个问题。1978年,全国大学共招收40万学生。到2005年,全国大学招生总数达到504万,增加了11倍多。我相信,即使对低收入阶层而言,学费虽高但有机会上大学比学费虽低但没有机会上学要更好。当然,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帮助解决贫困生的学费问题。再进一步,要增加教育经费,政府必须增加财政支出,但没有民营企业缴纳的大量税收,政府的收入从何而来?
谈收入分配问题不能离开全球化的大背景
有关中国改革的许多问题,现在必须放在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来讨论。比如说,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绝不能以牺牲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为代价,否则的话,中国的企业垮了,最后受到最大伤害的还是普通民众。
中国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经济的全球化有关。同样是工资收入者,在外企或私企工作的高层经理年薪可能在100万元以上,而普通的制造业工人的年工资还不到1万元,这样大的差距在其他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是少有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不同素质的劳动力市场范围出现了差异。简单地说,越是高素质的劳动力(如软件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可流动性越强,市场范围越大;越是低素质的劳动力,可流动性越低,市场范围越小(限于本国市场)。结果是,与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相比,中国高素质劳动力的工资差距远小于低素质劳动力的工资差距。比如说,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是美国制造业工人工资的1/40左右,但在外企工作的中国高级白领的工资可达到美国同等白领的1/3到1/2,甚至更高。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全球化的话,中国两种劳动力的收入差距会比现在小得多。
这样的话,我们就面临一个难题:如果想通过税收手段把高素质劳动力的收入压下来,就会导致大量的脑力外流,中国企业就不可能走向国际;而如果把低素质劳动力的工资提得太高,中国企业就失去了成本优势,大量企业就会垮掉,外资企业也会转走他国。民营企业家和高级人才可以移民海外,而普通工人只能回家,最终对后者的伤害更大。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在改善普通工人待遇方面不能有所作为,更不是说工人工资不应该随企业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我想说的是,我们不能离开全球化这个大背景讨论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民族企业的生存、国家的经济发展,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前提,也是我们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制约力量。
经济全球化给收入分配政策带来的挑战不只是中国面临的问题,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哥伦比亚大学萨拉-伊-马丁(Xavier Sala-iMartin)教授的一项研究表明,在1980—1998年间,主要是由于国与国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大部分来自中国居民收入的提高),世界范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降低了,但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程度反而上升了。我猜想,这两个现象同时存在与经济全球化有关。全球化一方面扩大了国内收入差距,另一方面缩小了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权衡利弊,利大于弊。
腐败的根源是政府对资源配置权力的垄断
我们必须承认,一部分收入差距是腐败造成的,这样的收入差距是人们最不能容忍的。
计划经济下,也有腐败。人们感觉到改革以来腐败比原来严重得多,我想有两个原因:一是原来非货币形态的隐性腐败(如招工提干时“串换”),变为货币形态的显性腐败,人们对货币形态的腐败比实物形态的腐败更难以忍受;二是实际的腐败确实增加了。
我曾用一个数学公式分析表明,实际腐败的增加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随着中国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权力的经济价值增加;二是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使得监督腐败变得越来越难;三是市场机会的增加使得官员的“保留效用”(因腐败受处罚离开政府后可得到的效用)上升;四是惩罚力度降低(如达到死刑的最低贪污额大大提高);五是政府官员的正式工资相对较低。
上述五个因素都与权力有关。权力是腐败的“本”,其他方面是“标”。反腐败要“标”“本”兼治,但釜底抽薪的办法是治本,也就是减少政府官员的权力。有人曾提出“高薪养廉”,有一定道理,但在政府官员权力过大的情况下,“高薪养廉”是养不起的,官员工资太高的话民众也不会接受。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国家,许多属于公民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在我们国家则被政府部门垄断,如开办企业、从事投资活动都得政府批准,个人和企业不得不通过“行贿”的办法“赎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针对当时反腐败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我在1994年说过,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统治经济的体制,不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权,私人产品(按照经济学的定义,使用上没有排他性)领域的腐败反倒是一个“次优”选择。我的意思是说,反腐败必须治本,不能治标不治本。一方面强调反腐败,另一方面又不想减少政府的权力,是掩耳盗铃、叶公好龙。不仅做不到,即使短期内做到了,也是以巨大的社会效率损失为代价的。同时做到经济高增长和没有腐败的前提是,废除政府垄断资源配置的权力。有人说我在为腐败辩护,其实是误读了我的观点。把问题说透彻,这是学者的责任。1999年,我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的发言中说,“要像戒毒一样戒除政府管制”,“如果废除了政府审批,腐败至少可以减少50%”。这个发言对随后的审批制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万个善良的愿望,抵不上一个有效的行动!
必须承认,在我们国家的改革过程中,企业家创造价值的活动与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常常是混在一起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人发表的否定企业家群体的言论会在社会上引起共鸣了。但我们必须明白,这是政府垄断资源配置的体制造成的,是需要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当创造价值和寻租活动混在一起以后,人们容易观其一不观其二。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怎么能够使得寻租活动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直至最后消灭。到那时,企业家赚钱的唯一办法就是为社会创造价值。
为此,我们需要了解“租”的根源在哪里?简单地说,任何租金都来自垄断。反过来,有垄断,就有租金。像土地、矿产资源这样的东西属于自然垄断,解决寻租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划分产权,产权明确了大家就不会寻租了。产权不明确,大家都会为争夺租金展开竞争,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目前在城市土地和矿产资源方面的寻租活动之所以泛滥,就是产权不明确、交易方式不规范造成的。
另一类是政府的规定带来的垄断,我们可以称之为行政垄断或法定垄断。比如说,电信只能发3个牌照或5个牌照,个人办企业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这就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带来了行政垄断租金,寻租的过程就是通过一种非正常的、不合法的手段(包括贿赂)打破“合法”的垄断。在这个过程中,寻租活动和创造价值是结合在一起的问题,寻租活动部分地恢复了价值的创造,这是经济学界早已得出的结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废除垄断。或者,在没有办法废除的情况下,通过诸如“公开招标”的方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寻租活动。
谈到寻租的问题,我不得不谈一下国有企业的问题。我的一个简单判断是,国有部门可以说是中国最大的寻租场,甚至可以说是“耗租场”,因为它垄断了大部分资源,但是只创造很少的价值。国有企业是“全员寻租”,寻租者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头头脑脑”,普通的工人也在分享垄断租金。石油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员工的工资比其他竞争性行业要高得多,就是垄断行业全员寻租的证明。
国有企业靠垄断赚的“利润”不上缴财政,而亏损了由政府财政补贴。政府补贴国有企业实际上是用多数纳税人的钱“贿赂”一小部分人,也是一种腐败,类似选举中的“贿选”。
只有当政府的权力范围缩减到只限于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产品等公共领域时,我们才有可能做到“高薪养廉”,腐败现象才有可能被根除。
不要把学术与政策混淆
在当前有关中国改革的讨论中,一些舆论把学者的学术观点与政策主张混为一谈,不仅不利于学术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改进。
学者的本职是“求真”,把问题搞清楚、说透彻。学术观点通行的表述方式是“如果……那么……”,讲的是事物的因果关系。比如说,“如果我们不削减政府的权力,腐败现象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学术观点不仅不是赞成腐败,恰恰相反,是希望人们能认识清楚腐败的根源,从而找到反腐败的有效办法。
学者与政客不同。真正的学者只说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话,政客是说别人喜欢听的或“政治上正确”的话。所以,大众不应该用评价政客的标准评价学者。
不同的学者可能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不同的学术观点可以通过学术争论辨明真伪(也可能永远不能辨明真伪),但学术观点的正确与否不能用投票来决定。多数人赞同的理论不一定是正确的理论,否则就不会有科学,也不需要科学。学者讨论问题时要讲学术规范、讲逻辑,不能哗众取宠。
学者当然也可以有自己的政策主张,在这方面,他们与普通民众是平等的,他们影响政策的唯一优势是政策主张背后的理论说服力,而非个人的价值判断。由于真正的学者通常对自己经过深思熟虑和严格论证的理论有很深的信仰,并且对政策的后果看得比一般人远(这是理论的价值所在),他们也很注重自己的长远声誉,希望自己的观点经得起时间考验,所以如果不是媚俗大众,他们的政策主张可能会与多数人的喜好相同,也可能不同。
政策与学术不同,政策是可以投票的,因为政策的制定是科学与政治过程的结合。在政策制定之前,调查研究,收集数据,听取专家意见,做可行性论证,可以说是一个科学的过程。但最后选择什么样的政策时,一定是一个政治过程,不论这个国家是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一些重大的政策,民主国家可能要投票,专制国家个人说了算,但无论投票还是个人说了算,都是政治。所以,很少有哪个政策是完全按照某一派学者的主张制定的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制定政策的政治过程如何,几乎没有任何政策可以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偏好,所以任何政策都会有人反对。我们还必须明白,也并非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就有利于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台湾人选择陈水扁就是一个例子)。我们必须防止多数人变成少数利益集团的俘虏,我们也必须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一定的情况下变成少数人中的一员。所以,我们必须学会理性思考!
*本文完成于2006年3月3日,大部分内容曾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6年3月11日,全文曾收入《中国改革30年:10位经济学家的思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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