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经济理论界负有两大社会责任:一方面,从理论上说明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历史定位和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为改革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从理论上揭示我国面临的诸如贫富悬殊、民生难题、经济失衡、蕴含危机等问题的经济根源,为解决问题提供正确的思路。但是,研究经济理论和破解经济难题必须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生产方式”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和首要研究对象。为此,经济学界必须改变忽视和贬低生产方式范畴的传统偏见。
关键词:经济理论 经济难题 政治经济学 生产方式 经济关系
作者简介:陈文通(1941—),男,河北乐亭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言
人类社会的现阶段是商品生产普遍化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阶段,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但在发展中出现了和并存着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一般的资本主义道路和特殊的社会主义道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经历了曲折的变革过程,最终都以不同的形式放弃了传统的社会主义道路。其中,有的重新回归到资本主义道路(如苏联);有的则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如中国)。其实,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回归”,即从模仿马克思预言的社会主义(苏联式的传统社会主义),回归到“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在中国,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目前处在这条道路的初级阶段。
中国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是通过革命性的改革(第二次革命)实现的。起初,我国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主要是进行“试错式”的政策调整;后来,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制度框架和基本关系。改革的路子是完全正确的,但理论认识和概括并未完全跟上实践的步伐。30多年过去了,理论认识上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对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在理论上,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形态,和其他有关联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形态(资本主义道路及其社会形态,新民主主义社会,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及其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比,都有一定质的区别,但又有一定历史联系和某些共同点,需要在比较研究中对其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得出规律性的认识,进而给予一个科学的历史定位。在实践上,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面临许多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哪些是必然要产生的,哪些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从理论上给出科学的和有充分说服力的回答。
根据马克思科学的经济理论及其方法,研究经济理论和破解经济难题,都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生产方式作为经济范畴,是政治经济学的首要研究对象和核心范畴;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关系,又是全部现实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离开生产方式,就纯粹是“生产一般”,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更解决不了。然而,无论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改革中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几乎都撇开了生产方式。正因为如此,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科学的马克思经济理论被误解乃至被歪曲了,既没有为改革提供真正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也没有对现实的经济关系作出科学的概括,以至于,他们提供的改革思路和倡导的发展方式都或多或少出现了偏离正确轨道的情况,出现了不少本来可以不出现(至少不那么严重和突出)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改变长期以来避开生产方式研究经济理论和解决经济问题的传统。
一、误解和回避生产方式是经济理论缺乏科学性的关键所在
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经济学界对生产方式的误解和回避由来已久,只是原因和出发点不尽相同。现在我们必须加以澄清。
(一)对生产方式的误解和排斥始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经济理论中曲解和回避生产方式,并把生产关系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唯一研究对象,始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而理论依据则来自斯大林的观点。
1.斯大林关于生产方式及有关范畴的论述
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说:“生产力还只是生产的一个方面,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生产的另一个方面,生产方式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人们的生产关系。”“生产、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其中,生产力是“用来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工具,以及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来使用生产工具、实现物质资料生产的人”,“所表现的是人们同那些用来生产物质资料的自然对象和力量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表明生产“是以一个人群为单位、以社会为单位共同进行的。”[1]442在这里,“生产方式”和“生产”是同义语,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就是:生产方式=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其中,生产力=生产工具+使用生产工具的人,即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群体生产中人和人的关系。
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文中又说:“马克思主义是把社会生产看作一个整体,它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社会生产力(社会对自然力的关系,社会在与自然力作斗争中来取得必要的物质资料)和生产关系(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这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同的方面”。[1]586和前文相比,提法基本一致,但又有明显的变化:斯大林把“生产”改为“社会生产”;生产方式不再作为生产的同义语使用,因而也不再使用生产方式这个范畴。斯大林公式的新版本是:社会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
该文加进的新内容是:斯大林对“生产关系”作了独特的概括,并确定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他说:“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1]594-595简而言之,斯大林所说的生产关系包括三项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社会生产者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以上的考证和分析表明,斯大林的两次有关论述,都包含着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有诸多不确切之处。
2.斯大林的公式对马克思的论述有诸多误解
斯大林的两次论述都是以下述马克思的同一段话为依据的:“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这段话是马克思在阐述资本的本质时讲的,目的在于说明,资本是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生产要素本身不是资本。他说:“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2]344马克思这段话的要点是:第一,人们在生产中会产生双重影响——影响自然界,互相影响。第二,不能撇开生产关系谈论生产和人对自然界的影响。第三,生产和交换都只能在“一定的方式”中进行。显然,斯大林没有确切地理解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他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以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涵义的观点,和马克思的观点存在诸多的不一致,应当加以甄别和澄清。
第一,“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两个概念是不能等同的。不管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生产从来都是社会性质的生产,因此生产=社会生产。社会生产首先属于“生产一般”概念,涉及的只是抽象的生产要素和它们之间的一般关系,不表明生产的经济时代和社会形式。而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和生产条件结合的社会方式,总是历史的、特定的。只有当生产方式确定时,社会生产的内容和关系才是确定的、具体的,才可以从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两个方面去考察。这时候,社会生产是一个同生产有关的全部内容的总称。把“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划等号,就会以抽象一般的社会生产取代历史性的生产方式。
第二,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视为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是不准确的。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既不是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也不是“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而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仅仅是资本用来从它的有限的基础出发进行生产的手段。”[3]219“社会的个人发展”和“社会生产”虽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的个人发展是目的,社会生产是手段。马克思在这里明明讲的是“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但在斯大林那里,却变成了“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进而又变成了“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把社会生产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是不确切的。在生产一般范围内,社会生产包含的是生产的抽象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一般关系;而在生产方式已定时,社会生产是生产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的统一。生产的物质内容主要是受历史规定的生产要素和劳动过程;生产的社会形式就是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生产的物质内容不等于生产力,生产的社会形式也不等于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社会生产,把社会生产归结为生产力加生产关系,必然把生产方式排除在外。而一旦把生产方式排除在外,生产和交换就不能进行了。
第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视为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是不能成立的。生产力不等于生产工具加上使用生产工具的人,这二者只是劳动过程的两种要素——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生产力也不等于人和自然的关系,人本身属于自然界,人和自然的关系是自然界内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生产力更不等于人对自然界的影响,人只要活动就会对自然界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总是两方面:积极的和消极的,建设性的和破坏性的。生产力本质上是社会的人的劳动的生产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不仅取决于要素本身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取决于环境的和各种动因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的一般社会力”——劳动的社会分工和协作形成的社会力;通过科学利用自然力产生的社会力。生产力本身只包含生产的物质内容,只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物质前提,而不体现生产的社会形式(我们从机器大工业或智能生产体系中,从生产的社会化形式中,根本看不出生产的社会形式),因而不可能成为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生产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群体生产中人和人的一般关系,许多一般关系——例如,技术分工,互助,协作,组织和指挥,等等——可以存在于各种社会形式之中。生产关系本质上是生产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的经济地位(包括阶级关系)和利益关系。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是生产方式的延伸和实现,但不是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
第四,生产关系并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经济范畴。在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三项内容中,除了把最核心的生产方式排除以外,其他无所不包。如果用平庸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来概括,包含了“四个环节”中的三个——生产,交换,分配。这个定义的不正确之处主要是:一是把生产关系凌驾于一切经济范畴之上,大大超出了它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并模糊了自身的内涵;二是把所有制仅仅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构成生产关系的一个子项目;三是把人们(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仅仅归结为“交换关系”,排除了其他社会关系和超经济的关系;四是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完全失去了联系,好像生产关系不是由生产方式决定和产生的。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所有制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归属;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所有制都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项目。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关系,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决定性经济前提;在“生产关系总和”的意义上,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涵义是相同的。交换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劳动的直接交换,商品交换),但本质上都是劳动的交换,交换关系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和生产关系处于平列的地位,而不是隶属关系。一定的分配形式(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而不是生产关系的一项独立的内容。只要讲到了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也就讲到了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总之,社会生产一旦排除了生产方式(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斯大林定义中的生产关系的实质内容也就没有了——所有制形式变成了空壳,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非经济关系,分配形式也就失去了前提和依据。
第五,生产关系并不是政治经济学首要的研究对象,更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斯大林的第一个公式虽然讲到生产方式,但被生产关系架空了;第二个公式则根本不再讲生产方式,并宣布生产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的唯一研究对象。这都是不正确的。在马克思看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生产关系,但它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和首要的对象,更不是唯一的对象;具有决定意义的和首要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之所以也成为研究对象,正是因为它们是生产方式的必然延伸、表现和实现。
由上可见,斯大林和当时苏联的经济理论界,并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及其有关范畴,没有真正搞清楚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为什么会出现理论认识上的这种误解和偏差?我们不得而知。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误解和偏差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界发生了长期的和深远的影响,甚至成为经济理论进一步庸俗化的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
(二)我国改革中经济理论的“创新”进一步回避了生产方式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撇开生产方式阐述经济理论和研究经济问题的传统做法不仅延续下来,而且,为了给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更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生产方式。理论研究上的偏差不仅来自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和断章取义,而且更多地来自主观上的辩护论和实用主义倾向。由此产生的负面结果,不仅表现在理论认识本身的混乱上,而且也明显地表现在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扭曲和对改革初衷的背离上。
1.经济学家力图以所谓“理论创新”突破科学的经济学理论
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是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家肩负的一种历史使命。多数经济学家和政治家都不约而同地从历史经验中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我国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转变带有根本的性质,不仅仅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而且必然涉及到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即所谓“第二次革命”。但是,我们又把改革看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也就是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能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能背离社会主义道路。这个认识成为经济学家“理论创新”的原则性前提。为此,必须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但是,不少经济学家不是像邓小平那样,一开始就把“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中的“社会主义”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而是理解为抽象一般的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这样一来,“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便成了一个在马克思经济理论和西方主流经济学中都找不到理论依据的史无前例的难题。在难题面前,一些经济学家力图通过“纠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理论创新”,突破马克思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一方面,他们借助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确认“社会主义社会本来就应当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个“创新”的观点:市场经济也和计划经济一样,仅仅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市场经济可以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基础上。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要义。在他们看来,这个理论包含了三个“重大突破和理论创新”:一是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的论断,确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生产,而且只有通过商品生产才能实现按劳分配;二是突破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论断,确认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市场经济;三是相应地创新了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制度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确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问题是,这一理论创新和重大突破能够成立吗?社会主义真的能够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吗?或者说,能够和市场经济结合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2.经济学家误解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
一些经济学家声称,他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以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为依据的。然而,他们没有按照原意解读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述。而是望文生义和为我所用。邓小平是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4]236,并认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5]148-149但是,经济学家们既没有注意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的特殊涵义,也没有注意这里所说的“市场经济”的特殊涵义,而是一下子作为一般范畴抽象出来。一方面,经济学家们忽略了,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其初衷不过是想用国有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换代替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与此相适应,邓小平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般原则也和农村改革一样,就是“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很显然,这种交换不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真正意义的商品交换,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商品的交换,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换关系(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同一个共同体的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换[6]37),充其量不过是“准商品交换”,和现代市场经济有质的区别。另一方面,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始终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是“不发达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产生于后发展国家的特殊类型的社会主义,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总之,就前一个方面来说,交换方式还不属于市场经济;就后一个方面来说,经济制度不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可见,这里根本不属于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既然如此,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抽象。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它本身包含了市场经济的经济条件。从经过改革已经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的经济关系来看(后面将进一步考察),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了。事实上,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学家们也没有按照邓小平的设想去做。一方面,私营经济已经由补充形式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承包经营责任制只不过是改革进程中的短暂过渡而已。正因为如此,改革的结果和邓小平的起初的设想大不相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真正的市场经济关系——“你我之间的关系”;而企业内部则变成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
3.经济学家为给改革寻找理论依据而任意曲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
一些经济学家为了从理论上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正确性,煞费苦心地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著中寻找“理论根据”。其中,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个人所有制、股份公司、托拉斯等的论述,被他们视为最有力的理论依据。这些经济学家们说:既然马克思说“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以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既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所有制再转化为社会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形式不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吗?既然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那里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已经转变为“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为什么我们不能把股份公司视为公有制呢?既然恩格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托拉斯“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为什么我们还把计划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但是,经济学家们的这些“理论依据”能够成立吗?只要我们重温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著,就会得出结论,他们不是没有看懂或者误解了原意,就是望文生义或者有意曲解。
关于商品生产。马克思的确说过,“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7]136,但是,即使按照形式逻辑推理,“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也不等于“所有生产方式”,更不等于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如何,所有共同体社会内部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7]55分工使生产者成为独立的私人生产者。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分工和私有制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由于社会分工,“人与人的互相独立为物与物的全面依赖的体系所补充。”[7]129但是,这样的社会分工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复存在。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生产;恰恰相反,他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奴隶般的社会分工和私人生产,因而将消除商品生产。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真的不能消除商品生产,那么,消灭私有制、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消灭阶级和剥削等等都是不可能的。其实,这些经济学家并非不明白这一点,而是把此“社会主义”当成彼“社会主义”了,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混为一谈了。必须明确,“社会主义”这个范畴不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我国现阶段之所以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市场经济),并不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商品生产”,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够格,还不是“共同体”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于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简单说法(又简称社会所有制或社会直接占有),这是一种“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8]21是作为个体私有制的“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或占有方式,因而不可能存在商品生产、价值形式和资本,也不会有股份公司。把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纯属望文生义。
关于股份公司。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的场合,“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9]494-495在资本的人格化的形式上,也不再是“单个资本家”,而是“结合资本家”[7]388或“联合的资本家”[10]260;而生产资料则采取了“社会化形式”。[11]750-752在股份公司中,由于资本和企业都采取了社会化的形式,资本所有权和它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也随之分离,因此,它有可能成为转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但是,“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10]272这种股份公司同样是以资本所有权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既没有消灭私有制和生产资料的资本性质,也没有消灭雇佣劳动。把股份公司等同于公有制,把社会化等同于社会主义,是绝顶聪明的经济学家的创造。
关于托拉斯。恩格斯说:“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越来越成为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12]408恩格斯注意到,在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企业形式不断发展,从单个企业家的生产(业主制企业),到股份公司,再到托拉斯,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资本规模越来越大。但是不要误解,第一,“私人生产”不过是“单个资本家的生产”,是相对于“联合的资本家”(股份公司)而言的。没有了“私人生产”并不是没有了私有制、资本和雇佣劳动。第二,股份公司和托拉斯内部的计划性,仍然是个别企业的计划性,而不是整个社会的计划性。这种微观经济领域的计划性(一个家庭内部也有计划性)并没有改变社会生产的无计划性,并没有消除“个别工厂中的生产组织性和整个社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11]624毫无疑问,生产越是集中,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计划性。但是,托拉斯中的计划性和整个社会的计划性(计划调节)完全是两回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经济学家是如何望文生义和移花接木的。
4.经济学家对我国变化了的经济关系没有作出科学的理论概括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降低,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提高。“民营经济”(不包括农村的家庭经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早已超过65%,在量的方面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主体。在公有制经济中,现在的“集体经济”已经不再是过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真正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已经寥寥无几,即使是在号称“共产主义社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外来的雇佣劳动早已经成为主要形式。所谓“公有资产占优势”不过是国有资产占优势。在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已经成为普遍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成为第二、三产业的主体。第二,公有制经济生产方式和内部关系的变化。经过产权制度、劳动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原来的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内部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甚至是质的变化。首先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在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中,农民作为所有者从来就是徒有虚名;而城镇劳动者的下岗和失业则充分表明,劳动和所有权也同样发生了分离。其次是国有资本(全民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经济所有权(集中体现在税后企业利润上)掌握在代理经营者手中,它们是经济所有权层次的企业主。再次是国有企业普遍采取了雇佣劳动(即所谓“合同劳动”)的方式,经营者以资本增殖为目的,无代价或低代价地借鸡生蛋,实际上已经成为人格化的资本,企业内部表现为劳资关系。最后,由于国家资本增殖(利润)的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成为高管们获得高额收入的手段,全民所有制在经济上基本上得不到实现。这就说明,国有经济已经变成国家所有、资本集团独立经营的“国有民营企业”;全民所有制已经名不副实,即使在法律所有权层次上,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异化。随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分配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按劳分配(至少在形式上)已经转变为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分配。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已经反映在贫富两极分化和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亿万富翁的出现上。第三,政府和国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过去,政府既是全民资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又是国有企业的总企业主。现在,政府仅仅是国有资产法律所有权层次的所有者代表(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真正的经济上的企业主是一个个资本集团。虽然国有企业采取委托代理经营的方式,而且人事任免权掌握在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的人事部门手里,但经济所有权却掌握在资本集团手里。这实际上是国有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营化或半民营化。上述种种变化并没有到此结束。
对我国经济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应当加以区分:哪些是合乎规律的、必然的,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哪些是同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相背离的,是变革中的偏差和失误造成的。同时应当确认变化的主流和支流。总体而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变化的主要方面是合乎规律的,是和预期相一致的。但问题是,经济理论如何科学地认识和反映这些变化,从而得出规律性的认识。马克思认为,经济范畴和经济理论不过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然而,一些经济学家为改革开放提供的理论依据,并没有完全真实、客观、科学地反映经济关系的变化,没有真正揭示出我国现阶段经济运动的规律性。相反,他们力图让人们相信:“市场化的改革”并没有引起经济关系的质的变化;而他们自己的理论概括仍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其实,他们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本身已经作了“重新解读”和削足适履的修改。于是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便成为“为我所用”的标签或包装盒了。例如:他们为了淡化乃至掩盖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非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私营经济”取代资本主义经济,把以股份制和租赁制形式改革国有企业说成是“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把雇佣劳动称之为“合同劳动”,把雇佣劳动者的工资称为“市场型按劳分配”,把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同义语的“市场经济”塞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来,如此等等。他们的理论概括和论断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没有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和关系,改变的只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未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改变的只是劳动就业的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不过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市场经济体现的是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不包含剥削关系;劳动和资本不过是不同的生产要素,它们是合作的关系,并共同创造价值;等等。所有这些概括和论断不仅脱离实际,而且缺乏科学性。
一是没有真实反映所有制关系的巨大变化。以经济制度(基本标志是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为例,“公有制为主体”是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初期提出来的。然而,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在国有经济“抓大放小”、进行产权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以后,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大量私有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所有制关系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都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我们仍然沿用“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可见,后来的“公有制为主体”不同于先前的“公有制为主体”。在前者那里,“主体”是相对于拾遗补缺的“补充”成分而言的,公有制无论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在后者那里,“主体”是相对于“重要组成部分”而言的,至少在量的方面公有制已经不占优势。然而,经济学家不是从变化了的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经济理论,而是为了使“公有制为主体”仍然能够成立,对“公有制”和“主体”实行概念替换,或者作随心所欲的解释。例如:用“公有资产”、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代替“公有制”本身;用“公有资产占优势”、“国有资产质的优势和布局合理”、“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力”、“股份公司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表明“公有制为主体”。但是,这种替换和解释丝毫改变不了两个重要事实:一是即使仅就公有资产的份额来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也大大降低了;二是体现所有制关系的核心内容——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可以肯定:如果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是正确的,那么,经济学家的理论概括并没有如实反映现实;如果“公有制为主体”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的(经济学家也是这么说的),那么,只能意味着改革出现了偏差。二者必居其一。
二是掩盖了普遍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现在,无论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力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工资都是由市场调节的,企业内部的生产方式都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但是,在经济学家主编的新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避而不谈“生产方式”(资本的组织形式和企业的经营方式都是生产方式的体现),从而回避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掩盖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经济学家们把雇佣劳动说成是“合同劳动”,把劳资关系说成是“劳动关系”,回避剩余价值,或者把剩余价值说成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的。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只要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甚至认为,私营企业中是“资金和劳动合作”的关系。有的经济学家更认为,工人在劳动力市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体现了“等价交换”,因而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加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三是歪曲了资本的本质。经济学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都不使用“剩余价值”范畴,因为他们知道,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有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是客观存在,经济学家越是掩盖,越是充满了矛盾和混乱:一方面,他们从来不拒绝使用“利润”这个范畴,而利润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相对于全部资本价值(而不是可变资本价值)而言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他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用“资金”代替“资本”范畴,而资本的果实正是剩余价值。但是,在他们那里,“资本”不再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而是生产要素。他们把“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说成是“社会主义的资本”,以区别于“资本主义的资本”。然后,他们从“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中抽象出一个所谓“资本一般”。但是,他们又把人格化的资本(私营企业主)说成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是否认市场经济是一定所有制形式和经济关系的产物。经济学家们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说成是和经济制度无关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毫无经济关系内容的方法和手段,似乎市场经济不过是实现商品等价交换和通过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分配,而与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无关。但他们不能自圆其说的是,既然如此,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什么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产权制度、劳动方式等方面进行根本性和深层次的改革呢?
五是否认一定的分配方式不过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表现。一些经济学家把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和对资本增殖的贡献进行分配(分别获得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等),说成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似乎价值和剩余价值是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而参与分配的主体不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而是要素本身。然后,在“生产要素”的名义下,把劳动和资本等同起来;在“按要素分配”的名义下,把按劳分配和“劳动收入”(劳动者报酬)混为一谈。显然,经济学家力图把分配关系说成和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无关。
六是掩盖失业和经济危机的本质和根源。不少经济学家用所谓“结构性的原因”解释失业和经济危机,好像它们都是资源配置不当造成的。一些经济学家把失业归咎于自然的或技术性的原因。一是因为人口和劳动力过多,生产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不成比例;二是因为劳动力没有按比例地分配于各个产业;三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同社会生产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等等。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会发生经济危机,我国目前遇到的困难是外部冲击造成的。对于我国严重的产能过剩,他们不是看做经济危机的表现,而是归结为产业结构不合理,他们从来不从生产方式本身寻找原因。在他们看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是经济危机的表现和后果,而仅仅是因为金融本身出了问题,主要归结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贪婪和政府监管不力。经济学家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良药,就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和“投资拉动”,以巨额投资弥补出口的下降;他们解决产能过剩的办法,同样是以大量投资消化过剩的产品(首先是投资品)和产能,无非是“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于是,很快就出现了资产的价值泡沫——在货币形式上表现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在房地产形式上表现为超高房价,在虚拟资本(证券市场)形式上表现为井喷式的股价上涨。与此同时,已经扭曲的产业结构更加扭曲,已经失调的比例关系更加失调。
上述所有这些理论上的“发展”和“创新”,实际上都来源于现代西方经济学——现代版的庸俗经济学,其核心是都没有从生产方式本身认识和分析问题。其中,有些经济学家不是知识不够,而是有意识地和自觉地把生产方式排除在理论概括和研究对象之外,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理论依据。
我国不少经济学家的理论概括和表述,一方面,严重脱离现实经济关系的实际,掩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阶级关系,未能有效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偏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设定的方向和目标;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理论概括往往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面目出现的,因而造成了理论本身的混乱。由于这种理论概括回避了生产方式,不仅缺乏科学性,失去了应有的说服力,而且会诱导出越来越多的和社会主义道路背道而驰的东西。最突出的:一是交易关系渗透到一切领域。在商品生产普遍化和交换价值充分发展的同时,只要放任自流,一切使用价值(包括产生公害的使用价值)都会有商品化、价值化、市场化、资本化的倾向,所有的关系都有可能变成交易关系。既然货币可以和一切相交换,那么人们就会一味“向钱看”。就连我们的公共传媒也为了增加广告收入而以低俗笑料哗众取宠了。二是资本本身走向自己的反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同时,虚拟资本也极度膨胀,投机资本十分盛行;投机资本不仅大量进入股市,而且越来越多地进入民生领域。说明资本本身也出现畸变和异化了。这次世界性的大危机证明,这种畸变和异化的资本正在成为摧毁自身的力量。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出现部分质的变化。在国有资产资本化的同时,国家资本和国有企业也发生了部分质变和异化倾向,好像越来越是在为他人做嫁衣裳,而且具有官商结合的性质,但它们却仍然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且更加贪婪和肆无忌惮。
5.经济学家用抽象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标准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
在经济理论研究中,一些经济学家用抽象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标准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而完全撇开了生产方式。
第一,用抽象的所有制形式和单纯的法律所有权说明经济制度的性质。马克思非常重视所有制、所有制形式或所有制关系。他所讲的所有制,是指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统一或者分离,以及如何统一和分离),是以生产条件的占有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全部经济关系)。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的经济前提,而生产方式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的性质就是经济制度的性质。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多半是按照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理解所有制的。所有制仅仅被理解为生产关系三项内容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生产关系,而且仅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同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实际内容完全失去了联系。基于这种不正确的理解,经济学家们对我国现实所有制关系的认识形成了如下固定观念:(1)关于所有制的涵义。所有制(从而所有制关系)被单纯理解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把所有制的内涵缩小为单纯的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权,甚至进一步缩小为在经济上不能实现的空洞无物的法律所有权,从而使所有制关系变成了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空壳。(2)关于公有制的涵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即使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劳动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没有实现,也仍然是公有制,也不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在公有制的名义下,混淆了公有制的不同历史形式和不同生产方式。(3)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涵义。占统治地位的看法是,公有制本身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公有制就等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即使公有制建立在落后的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即使是“三条驴腿”的合作社,也被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4)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涵义。既然公有制就是公有资产所有权,那么很自然,法律所有权形式上的“公有资产占优势”也就是公有制为主体了;而这种“优势”可以不必体现在一定的数量上(人们忽略了,单纯量的变化可以引起质的变化)。于是形成了下述逻辑关系:公有资产占优势=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劳动者是主人翁。(5)关于私有制的涵义。现在很多人不使用私有制这个概念了,更不使用“资本主义所有制”了,取而代之的是“非公有制”,其中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至于“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就完全看不出经济的社会属性了。在“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名义下,混淆了不同性质、不同生产方式的私有制(个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方式。(6)关于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体制改革中,不仅在外延的方面增加了大量的私有制经济,而且在内涵的方面(公有制经济内部)也不同程度地加入了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因素。但是,一些经济学家却把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等都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名义下,掩盖了企业内部所有制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事实上,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已经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内部关系的变化。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已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企业的直接目的是资本增殖(利润)。而这两点恰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二是企业和所有者(全民,国家)关系的变化。从2007年开始,国有企业除了上缴5%到15%的利润以外,利润统统留在企业,而上缴的部分又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返回企业,委托经营者和高管们可以分享很大的一部分利润(每年可以拿到几百万、上千万的年薪)。总的结果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中,国家只是国家资本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全民所有制在经济上几乎没有实现,全民资产成了委托经营者集团获得越来越多高额利润的手段。可见,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理解的所有制,已经不能正确判断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了。
第二,用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因此,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都是一定阶段上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但是,生产力是历史的,劳动资料的性质是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也必然有质的区别。原始公社、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曾经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都曾经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从而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但是,有的经济学家却认为,现在凡是有利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形式就是社会主义”。这就是说,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成了判断经济关系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问题是,在我国现阶段,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并不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实践证明,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纠正“左”的“跨越论”的错误,主要着眼点是调动个人、集团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发挥经济自由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归根到底是默认两个特权——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别是一种天然特权;可以转化为资本增殖手段的积累起来的劳动(财富)的差别是一种社会特权。既然如此,按照上述经济学家的观点,私有制、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市场经济岂不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无论是用抽象的所有制说明经济关系的性质,还是用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撇开了生产方式及其经济关系。一旦撇开了生产方式,不仅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而且一定会歪曲现实的经济关系,甚至颠倒黑白。
下面将分别阐明,研究重大经济理论问题必须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破解我国经济难题必须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入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