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重大经济理论问题必须以生产方式为核心
当前,我国有许多重大的经济理论问题需要给予科学的回答。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历史定位;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性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及其性质。换一种方式说就是“三个如何认识”: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只有以马克思科学的经济理论为指导,以生产方式为核心,才能够得到科学的说明。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从表象上看是从计划经济(实际上是统制经济或命令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而从根本上说,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重新定位,是对所有制关系的大幅度调整,是对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不可避免的变化是:我国社会重新定位在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私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重新成为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我国经济关系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是合乎规律地发生的,是对过去“跨越论”和“超阶段”的一种革命性系统性矫正。但是,在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和失误,有的变化既不合乎客观规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我们既不应当否定改革大方向的正确性,也不应当回避改革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一)关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历史定位问题
如何认识和判断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是认识我国现阶段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的前提。十三大报告首次系统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表明我们党的理论认识前进了一大步,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科学定位问题。这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作出科学的解读
根据十三大报告和邓小平的有关论述,理论界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只是“还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不发达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必须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因此,“这个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13]87-93按照这种共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是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特有”的“不发达阶段”,但已经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而一旦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初级阶段就结束了。这种共识体现了我们党理论认识的一大进步,但显然包含了下述矛盾和疑问:第一,既然我国是落后国家,为何也能够直接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难道经济条件不再起决定性作用了吗?难道唯物主义历史观需要修正了吗?第二,既然我国处在不发达阶段,为何又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难道可以有不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吗?第三,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的概念,为何还要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蓝图对号入座?第四,我国现阶段和解放初的“过渡时期”在经济制度方面有没有质的区别?如果有,又是什么呢?第五,如果我国“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结束了吗?“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又是什么呢?
邓小平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也不是社会主义”。因此,如果确认我国原来是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落后国家,而且现在仍然处在“不发达阶段”,那就不能认为我国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指”的概念,仅仅同“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国家相联系,那就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主义”理解为一般概念,而是应当如实地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者“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只适合于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对我国是不适用的。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经济制度确有一定区别,但看不出有什么质的区别。“基本实现现代化”,主要是以劳动生产力、产业结构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的;而“初级阶段”的结束,不仅取决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也取决于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质的变化。
因此,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切的提法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或“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目前理论界认识上的主要问题是,把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发达国家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和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义,也降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准和门槛。
2.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定位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依据
能够把人类社会从质的方面区别开来的,只能是以一定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把人类社会区分为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自由联合关系阶段。[14]104-111在第一阶段中,包含着三个具有一定质的区别的发展阶段,即原始共同体(例如亚细亚形式),奴隶社会(古典古代),封建社会(中世纪),但它们都具有共同体(包含国家形式的共同体)的性质,基本关系都是人的依赖关系,即统治和服从的关系。物的依赖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个人在形式上自由了,不再依赖于某个他人了,但他仍然依赖于物(商品,货币,资本),人与人之间以物为中介发生关系,因而人不能不受物支配和统治。按照这种划分,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上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但还远不是自由联合关系,而是仍然处于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也就是说,我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同处于第二阶段,只是发展程度和发展道路不同。但如果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那么,我国就进入第三阶段了,这显然与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不符。
3.判断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必须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是从“两个伟大发现”中得出的科学结论。虽然现在尚未成为现实,但符合一般规律和必然趋势。正因为如此,才成为我们共产党人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制度是从资本主义制度脱胎出来并作为它的直接对立物出现的,因而高于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目标不是一般地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在所有不存在对立关系的共同体社会,这些都可以实现,甚至在个体经济中也可以实现),也不仅仅是实现共同富裕(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消灭了绝对贫穷),而是人(首先是工人阶级)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必须至少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物质生产力性质的条件。生产力高度发达,劳动的一般社会力(社会结合的力量和科学的力量)已经发挥到相当高的程度,为共产主义奠定了物质基础。二是经济内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条件。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所导致的反复发作的经济危机,已经到了难以起死回生的地步,表明它已经不再是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另一方面,在直接劳动已经最大限度退出直接生产过程的情况下,用价值形式衡量社会财富既失去意义也没有可能。三是革命性变革的条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已经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无产阶级不仅已经足够强大而且已经觉醒,共产主义革命(这种革命是在民主的条件下和平地发生的)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具有世界性质。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社会主义才不会流于空想,才不会搞成“穷社会主义”。在上述条件下,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高级形态的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必将具有如下经济特征:一是生产条件和生产力的社会直接占有,即社会所有制;二是共同生产和自由联合劳动,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三是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使用价值(即直接满足社会需要)、自由时间的增加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成为不必要的了,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不会出现了,阶级消灭了,剥削不存在了,奴隶般的分工和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消除了。显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先进生产力承担者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社会主义。按照上述质的规定性认识社会主义,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仍远“不够格”。
4.不能以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检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毛主席说,社会实践是检验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客观标准。社会主义理论也是如此。但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只能由从发达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来检验,而不是由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实践来检验。其一,我国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证明落后国家可以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固然事出有因,而且不能全盘否定,但毕竟不是完全根据生产力的要求进行的,而是以主观愿望和超经济的方式进行的。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虽然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阶级、商品生产(市场经济)都统统消灭了,其外在形式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就其内容来说,更像是原始类型的共同体社会,和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其实,我国现阶段不过是通过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完成“四个化”(商品化,工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尽管社会主义道路要求适度节制资本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它的初级阶段不可能消灭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其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不能证明社会主义社会本来就应当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采取市场经济形式的社会。恰恰相反,我国之所以必须采取这样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是因为我国现在没有条件建立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
5.“跨越论”丝毫不能改变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定位
有一种据说是来自马克思的流行观点认为,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前途和命运有关论述的误解和歪曲。马克思的确讲过,19世纪的俄国公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不经受西欧所经受的资本主义苦难)而成为一个新的“出发点”;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俄国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和集体耕作制度能够保存下来;二是西欧率先实现共产主义革命,建立共产主义制度,为俄国公社提供示范和技术支持。[11]761-771实际上,这样的设想完全落空了,也许一开始就是不切实际的。问题还在于,马克思关于俄国公社的论述,对于早已经不存在土地公有制的中国来说是完全不适用的。“跨越论”是和唯物主义历史观背道而驰的。问题的关键是,人类社会能不能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这种对立的形式是“必经之点”和“必须经过”的,[15]48-49是“必要过渡阶段”。[8]20-2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资本有巨大历史功绩和伟大的文明作用。马克思指出:“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①,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14]393马克思讲得何等深刻!“跨越论”源自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他们把土地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而完全撇开了生产方式的性质。在我国,“跨越论”者显然把我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混为一谈了。其实,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不等于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人民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不能超越”落后国家“特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6]9-12
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社会形态,仅仅产生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仅仅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它的典型形态)相联系,不能将其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既然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那么,也就注定不能直接脱胎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现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的“四个化”(核心是商品化和工业化),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过是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以商品生产普遍化为标志的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历史任务的另一种形式,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和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并存的阶段。我们现在不过是开辟了一条力图以“直通车”方式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特殊发展道路。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区别开来;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开来。我们可以继续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但必须作出科学的解读,它只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或“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的简称。
(二)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性质问题
同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一致,我国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学家大都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其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理论上,他们把公有制形式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上,他们认为我国现在已经是公有制为主体。如果这两个理由都成立,结论当然就是正确的。问题是,这两个理由能够站得住脚吗?
1.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同的概念
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科学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必然消灭阶级、剥削和商品生产,必然达到共同富裕。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公有制等于社会主义;不能说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商品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一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没有阶级、剥削和商品生产的社会一定是共同体社会,但低级形态的共同体社会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最早的公有制形式是原始共同体,后来被私有制否定了;现代国际社会也有一些残存的局部的公有制形式,但它们和社会主义毫无关系。未来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后的公有制将是社会所有制。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公有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关键不在于“公”或者“共”,而在于两点:一是公有制建立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的科学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二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是所谓“公平的分配”。把公有制(首先是土地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是恩格斯批评过的“民粹派社会主义”的观点。
2.国有经济(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经济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经济,但也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国家所有制具有社会所有制的外在形式,但国有经济本身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总是同国家的经济职能相联系,只要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国有经济就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当国有经济真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具有政治性质了。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基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以后的阶段,生产资料将掌握在“国家”手里。但这时候的“国家”已经不是本来意义的国家了,而是社会共同体。在我国现阶段,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只是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正因为如此,我国现阶段的国有经济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仍然是政治性国家执行一般国家职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只有在后一种意义上,才可以认为它包含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把国家、国家所有、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是恩格斯批评过的“国家社会主义”的观点。中国“穷社会主义”的理论家,一方面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一方面又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所有这些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误解。
3.“公有资产占优势”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处于支配地位
回顾历史上的各个经济时期及其社会形态,所有制形式多半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但是,总有一种形式处于支配地位。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7]24最典型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他留传下来残存的生产方式都被资本湮没了;不仅土地所有制从属于资本,而且小生产者也用资本主义的范畴和经济关系来衡量和表现自己。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理论本身是正确的,而且同样适合于个体经济大量存在的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把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性质集中体现的人们,就是以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作为理论依据的。的确,假如真正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直接占有和联合劳动)已经成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的形式处于从属地位,那么,这样的社会当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问题是,这里存在概念和内涵的不一致。第一,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是否属于“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制基本上被消灭了,形成了两种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这是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国家代表和政府控制的公有制,或者说是国家所有制和政府所有制,虽然在形式上很像社会主义,但其内容更像是古代的共同体。第二,我国经过改革的公有制是否仍然处于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前,“两种公有制”几乎是唯一形式;改革开放之初,公有制仍然保持主体地位。但在党的十五大以后,虽然“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仍旧保持不变,但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公有制的比重大大降低,而且公有制企业内部都或多或少加入了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因素。实际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公有制为主体”都已经名不副实。在形式上,所谓的“公有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而二、三产业中的集体资产已经所剩无几,量的优势早已经失去了;而所谓质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幻的,因为主要不是靠自主创新而是靠政策支持和垄断地位保持的。在内容上,无论是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还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都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至于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把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统统视为公有制经济。既然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并不是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包含或多或少的社会主义因素),而“主体地位”又名不副实,那么,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的理论就帮不上经济学家的忙了。
4.在公有资产基础上同样可以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只要仍然保持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名义上仍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那么企业就仍然是“公有制企业”,企业内部关系就仍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不能成立的。且不说原来公有制企业的绝大部分已经改制(实行股份制或者出售),即便在没有改制的独资企业那里,也是不能成立的。以国有企业为例,改革以后的重大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发生分离,而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几乎没有实现,经济所有权掌握在委托经营者(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手中,实际上转化为资本集团所有制;国有资产已经执行国家资本的职能,经营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人格化的资本,生产和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资本增殖(剩余价值),国有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各个资本集团获得越来越多剩余价值的手段。另一方面,劳动方式已经完全改变为所谓合同劳动,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这标志着劳动和所有权也已经分离。总之,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大权旁落,全民所有制已经趋向虚化;企业内部已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这种关系本身来说和私营企业没有质的区别)。当然,既然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那么,这种企业和私人企业相比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这种区别并不妨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部分质的变化。
5.我国的私营企业并没有改变固有的资本主义性质
本来,我国私人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同类企业没有质的区别。但有些经济学家却认为,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营企业主(资本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在理论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离开了生产方式。私营企业的生产方式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结合,资本得到的是剩余价值,雇佣工人得到的是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二者在社会关系上可以是和谐的,但在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上是矛盾的、对立的。十三大报告曾经说过:“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6]32这里所说的“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非劳动收入”就是凭借资本所有权占有的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价值。
由上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既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过渡性质和包含多种经济成分的复合经济制度,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为够格的社会主义创造条件的经济制度,是仍然具有一定民主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与此相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并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并不都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已经消灭了剥削和阶级的关系。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及其性质问题
这里所说的经济形式,指的是交换方式或交易方式,即西方经济学所说的“资源配置方式”。如何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是另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的经济理论问题。对于迄今为止的认识需要重新认识和澄清。
1.我国经济学界始终没有说清楚现阶段的经济形式
对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式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是计划经济。既然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中国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形式自然应当是计划经济。改革后“创新”的政治经济学正确地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应当是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然而又认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资源配置方式,与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如果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就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改革开放前后两种认识都包含着正确和错误两个方面。传统政治经济学在理论逻辑上是正确的,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本身性质的看法也是正确的(尽管“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科学);问题在于,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我国现阶段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创新”的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作出了正确的判断;问题在于,没有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没有看做是一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其实,我国现阶段之所以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不是因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没有矛盾并可以结合,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仍然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社会分工,产权独立以及私有制,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雇佣劳动)。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一个不合理的抽象
经济学家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大同小异的解读,或者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或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或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问题的关键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涵义。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条件,因而根本不可能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人们的劳动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不是通过商品形式间接交换劳动,更不是通过商品形式剥削劳动力。然而,市场经济则是以社会分裂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体为前提,不仅产品采取了商品的形式,劳动采取了价值的形式,而且价值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市场经济本身不包含任何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因而不具有任何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却一定包含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从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采取市场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合理的抽象,是不能成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来是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式的概括,但一旦作为一般概念抽象出来,就同样适合于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其实,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不应当概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作何种解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应当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或者说,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
决定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性质的,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既表明了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性质,也表明了生产的直接目的。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相应地采取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个体的生产方式(个人或家庭劳动);共同体的生产方式(联合劳动关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其中,个体的生产方式只是补充形式;共同体的生产方式只存在于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这样的企业已经屈指可数,而且都包含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存在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也存在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赢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中。可见,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大量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