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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劳动价值论“新解释”的批判(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7 《马克思主义研究》(京)2012年3期第31~39页 薛宇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自提出以来,各种争论绵延至今。我们面临着如何准确认识和理解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的问题,同时也面临着如何正确发展与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货币的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理论与论述,“新解释”学派的定义与理论基础无疑与马克思的定义与理论基础有着本质的区别与差异。在价格层面上进行实证研究的“新解释”学派的研究方法,与极力否定劳动价值论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一贯的研究方法并无根本的区别与差异。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新解释 货币价值 劳动力价值
    作者简介:薛宇峰(1964- ),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云南昆明650221)。
    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自提出以来,各种争论绵延至今。尽管该理论自身有其局限性,但围绕该理论的争论开启了国外劳动价值论研究脱离鲍特基维茨和新李嘉图主义“正统”的进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逐步脱离鲍特基维茨和新李嘉图主义“正统”的桎梏的历史。这一历史至今尚未画上句号。①但是,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特征简而言之就是用斯拉法的价格理论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且试图将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融合”起来,修正为没有马克思经济学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面临着如何准确认识和理解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的问题,面临着如何正确发展与创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开始关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解释”,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无论从对国外文献的掌握上,还是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看,目前都还有待进一步地推进和深入地挖掘。
    一、“新解释”学派的理论基础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从劳动时间和货币的关系出发,得出价值和价格一致的结论,用以反驳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批评,试图维护劳动价值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针对“劳动的货币表现”的“新解释”,我国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与阐述②。本文基于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思想与理论,对其进行比较与总结,试图揭示“新解释”的理论基础。
    1.“新解释”的“总量相等二命题”
    “新解释”学派通过强调货币和劳动时间的关系,主张以这种关系重建和再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因为它们的关系一方面保持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精确的数量关系,另一方面保持工资总量和利润总量之间的精确的数量关系,弗利认为这个方法隐含着转化问题的新解。伦敦大学的法因、拉帕维萨斯、萨德-费罗采用简单的数学方程概括了新解释的核心思想。③
    设总利润为P,全部净收入(即总收入减去非工资成本)为R,货币工资率为w,活劳动总量为L,总剩余价值为S,货币价值m=L/R。从而有以下三个方程成立:利润等于净收入减工资;剩余价值等于活劳动减去由工资代表的价值;净产品价值等于活劳动。
    P=R-wL(2-1)
    S=L-wLm (2-2)
    Rm=L(2-3)
    方程(2-3)暗示净产品的货币价值的劳动等价物等于总活劳动,这一方程是同义反复,但是通过给出的定义,新解释把它用来作为马克思的总价值等于总价格的命题(虽然适用于净产出而不是总产出)的对等物。在方程(2-1)两端乘以m,并代换以方程(2-3)里的Rm,则有:
    Pm=L-wLm(2-4)
    或言之:S=Pm(2-5)
    方程(2-5)意味着,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货币形式,这即是马克思的另一命题:总剩余价值等于总利润。正如马克思的命题所表达的一样,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货币形式。这样,似乎价值理论已经被证实了,因为马克思的两个备受争议的解决转形问题的命题都可以被纳入一个完全一般性的框架之中。因此,“新解释”通过自己对于劳动力价值、货币价值的定义,在自己的意义上证明了马克思的两个总量不变的命题。
    以上表述没有求助于个别部门的价值、价格和生产条件。这意味着,新解释事实上可与任何一种价格方程组相容,不管这一方程组是基于平均利润率的原则还是其他价格形成的原则,只要方程(2-1)和(2-3)能满足即可。为此,法因等人指出,新解释并不是转形问题的一种解法,它事实上可作为任何价格形式的解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新解释只是一个解释,其论证内容只是同义反复。从方程(2-3)和方程(2-5)可以得知,马克思的总量相等二命题已被设定成为定义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解释”学派声称取消了转形问题。而弗利本人承认: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和杜梅内尔分别独立地提出重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强调货币和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保留支付劳动和未支付劳动与总工资和总利润(包括利息、利润和税收)之间的严格数量关系。这一方法被描述为对于转形问题的“新解释”(New Solution)。但是,当杜梅内尔观察到这一方法实际上消除了转形问题之后,认识到它是一个对于任何问题都没用的解决方法,如同“新解释”一样没有什么意义。④
    2.“新解释”的“劳动的货币表述”命题
    (1)货币价值(m)的界定。弗利、杜梅内尔将货币的价值定义为活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即货币价值可以定义为“一个时期内国内净产品的现行价格与经济中耗费的活生产劳动的比率”⑤。它代表了用单位货币如1美元表示的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的平均量。以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美国为例,一年大约有1亿雇佣劳动者(各2000小时)付出了2000亿小时劳动时间,由此形成了1年大约为3万亿美元的国民收入。这样,1小时劳动就会产生15美元的附加价值,1美元的价值为(1/15)小时(即4分钟)的社会劳动。⑥
    “新解释”学派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货币价值决定的秘密存在于资本的再生产和积累之中。货币的价值随生产的商品价格的涨落而变化。商品的出售难易影响了商品价格,进而影响了货币价值。需求旺盛时期将通过资本主义企业提高价格而导致货币价值下降,危机时则正好相反。马克思货币理论的逻辑顺序是货币价值问题先于流通中介数量问题。在商品货币场合,货币价值由商品货币价值近似地决定;在不依于商品货币的货币体系中,货币价值则可以自由变动来适应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其他矛盾,但是,这种自由变动并没有改变马克思理论分析的逻辑顺序,货币价值依然先于货币数量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是建立马克思现代货币理论的关键。⑦
    (2)货币工资率(w)的导入与使用。“新解释”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由一定集合的工资产品的价值给定的定义,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通过劳动的货币表现(LEM)将工资的货币支付转形给定的,剩余价值是由活劳动扣除由工资表示的价值之后的剩余。换言之说,劳动力价值由货币工资乘以货币的价值所决定。因此,货币价值(m)=nY/[p(I-A)Y]=活劳动的总量/总生产物的价格,剩余价值(S)=(nY/m)-wnY=p(I-A)Y-wnY。
    所以,总剩余价值=(货币价值的倒数×活劳动的总量)-(货币工资率w×活劳动的总量)=总产出的价格-活劳动的工资总量。
    由于使用了货币工资率(w),“新解释”学派认为,资本主义体系中的总剩余价值与生产工人的为支付劳动之间的等同问题就简单地消失了,因为耗费的总劳动的支付与未支付在定义上等于国内净产品中的工资和总利润部分所占的比率,从而与使用相应的劳动时间计算的比率相一致。
    二、“新解释”学派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方法的问题与缺陷
    1.“货币价值”定义的问题
    1994年,在“新解释”学派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一面世,就遭到美国学者谢克和托纳克等人的批判。他们认为“新解释”的定义“正如刚刚限定的货币价值是交易中由净产品支配的活劳动。这意味着劳动价值是由工资支配的活劳动,剩余价值就是由利润支配的活劳动。马克思认为价格和利润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新方法通过将剩余价值定义为利润的形式就完全抛弃了这一点。属于价值和利润之间的关系就被颠倒了。而且这一方法甚至也并不新颖,因为他不过是亚当·斯密对劳动价值(由价格决定的活劳动)第二种定义的翻版罢了。李嘉图和马克思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坚定地反对了这一观点。”⑧
    而弗利认为,谢克和托纳克在这里既误解了“新解释”,又误解了斯密将价值解释为支配的劳动的第二种定义。斯密将支配的劳动定义为“劳动”的数量,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就是“劳动力”(商品在市场上可以支配的价格,代数形式为P/W,其中P是商品的货币价格,W是货币工资)的数量。李嘉图和马克思拒绝斯密的概念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并且建立在这一点之上:斯密的定义混淆了技术和分配对于商品价值的作用。李嘉图和马克思纠正了这一点,把价值看作是由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产生的,因而在逻辑上价值是在净产品价值在工资和利润之间分配之前决定的。“新解释”在这一点上与李嘉图和马克思的观点完全吻合。因为将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示定义为净产品在市场价格上的价值与一定时期耗费的活劳动的比率并没有包括货币工资水平(因而不是斯密的概念)。⑨
    为弗利辩护的伊藤诚教授认为,斯密将支配劳动定义为某种商品按其价格与工资的比率(P/W)所能够支配的劳动量。与此相对照,弗利在“新解释”中将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定义为以市场价格计算的新增价值对活劳动时间的比率,这里不包括货币工资水平。因此,伊藤诚认为“新解释”的有关范畴不同于斯密的支配劳动的概念。但是,斯密的支配劳动价值论本身并非如此简单,它是两重的。如弗利所说的那样,它一方面的确是将商品的价值规定为按该商品价格与工资的比率(P/W)所能够支配的劳动量;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将支配劳动定义为凝结在某种商品按价格所能够获得的商品生产物中的劳动量。⑩
    伊藤诚提出,马克思用总和相等两命题所要表现的社会关系,应该不会是用劳动时间计算的价值实体总量直接等同于(如用美元单位计算的)总生产价格、或者用劳动时间计算的总剩余价值直接等同于(用美元单位计算的)总利润,而一定是作为凝结在所生产商品中的劳动的总价值实体与作为通过生产价格获得的总劳动量的价值实体,或者作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实体的总剩余劳动与通过利润所获得的用劳动时间单位计算的价值实体具有同等性。生产价格理论必须通过立体地分析来明确由这些劳动量的生产价格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关系(11)。从上述正确的理论分析的观点来看,“新解释”的上述结论只在工资和利润由相同构成的商品所支出这种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够成立。然而,在一般条件下,上述分析存在着理论上的某种程度的不正确性。(12)而本·法因则强调,像“新解释”所作的那样假设货币直接将产出价值表现为价格而不通过中介是误导。“新解释”仅仅简单地在事件之前和之后考察LEM,有可能形成在一种情况下不变,另一种情况下则更高,或者没有变化的局面。这一建立在将货币价值简单地定义为由流通中的货币控制的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计算,将货币和它的价值与货币的、金融的过程拆分开来,而正是这些过程把货币与资本积累的一般运动链接起来。当考虑到货币的非商品形式(例如信用货币和政府不兑换货币)时,我们对于上述的理论就会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不满。对于这些形式的处于流通之中和处在流通之外的,尤其是贮藏的货币的功能,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而应该仔细地加以分析。类似地,必须分析机制与制度(货币制度),因为正是通过它们这些货币形式的流通数量才得以决定,对于分析这一点“新解释”几乎没有什么动静。(13)
    在“货币价值”的基础上,“新解释”学派又定义了“劳动力价值”。在莫汉看来,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不具有相对价值形式,却具有等价形式。在理论上,这一等价形式可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货币工资所购买的一篮子工资品作为等价形式,即以工资品的价值表现劳动力价值。这也正是传统理论的做法。莫汉认为,选择一篮子工资品作为等价形式,有赖于以下假设:劳动力本身是有价值的,货币工资既衡量了这一价值,又用于购买具有同样价值的工资品。可是,除非假定工资品是按照价值出卖的,否则上述假设一般而言并不成立。为此,“新解释”摈弃了传统做法,改以货币工资来衡量劳动力价值,即把劳动力价值定义为货币工资乘以货币的价值,并把那些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社会过程暂时撇开(14)。而本·法因则强调:对于“新解释”来说,劳动力的价值是通过由LEM将工资的货币支付转形来给定的。剩余价值是由活劳动扣除由工资表示的价值之后的剩余。换句话说,劳动力的价值是工人对于净产品的分享,而剥削率证明了工人没有能力控制所有的净产品。这一定义与传统的概念不同,传统的定义是劳动力价值是由一定集合的工资产品的价值给定的,而且经常被(社会的、制度的和历史的)因素修正(15)。本·法因认为:“新解释”的定义在两个重要的方面是存在局限的。首先,它没有直接考虑存在于劳动力价值中的社会的和历史的因素,没有考虑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断转移的平衡。例如,货币工资如何与工人阶级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再生产相联系,在其中,传统的生活水平是一个组成成分;第二,由工资表示的价值与消费的商品的价值没有关系,因为假定价格与价值不是一回事。同时,本·法因指出:这些局限的产生是因为“新解释”没有定义劳动力价值与其他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这就引发了劳动力自身的商品属性的问题,这对于价值理论来说可能具有潜在的破坏性。而且“新解释”不能超越剥削的其中一个效果,即工人没有能力购买所有的净产品。这也是19世纪早期“李嘉图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们所强调的剥削的一个方面,而且遭到马克思的嘲笑,因为它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解释不够充分。因为劳动力价值不能被看作货币的平均数量,一些工人获得的报酬多,而另一些则获得的少,而且对应于就业的结构,在企业、部门与职业之中和之间都存在固定的报酬模式。劳动力价值是一个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资本积累与这样的结构和支付体系以及报酬的总体水平和频率相互作用,并影响它们相互作用和转形在我们所解释的社会经济过程中就发生了。这一点在《资本论》中也有说明,例如:非熟练劳动,熟练劳动,集体劳动,工会的形成等等。劳动市场、工资和服务条件的重建是在更为复杂的水平上重新定义劳动力价值的另一方面(区别于消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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