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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三)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社会科学战线》(长春)2012年11期第33~44页 冯金华 参加讨论

三、联合生产:一般情况
    
    
    
    
    根据公式(15)和公式(16)容易证明:首先,当0<t<1,即当赋予商品2的权数(从而赋予商品1的权数)位于0和1之间时,两种商品的价值F11X134.jpgF11X135.jpg都将大于0。
    其次,当t=0,即当赋予商品2的权数为0从而赋予商品1的权数为1时,商品1的价值F11X134.jpg>0而商品2的价值F11X135.jpg=0——此时,商品2是无用品。
    再次,当t=1,即当赋予商品2的权数为1从而赋予商品1的权数为0时,商品2的价值F11X135.jpg>0而商品1的价值F11X134.jpg=0——此时,商品1是无用品。
    第四,当t<0,即当赋予商品2的权数小于0从而赋予商品1的权数大于1时,商品1的价值F11X134.jpg>0而商品2的价值F11X135.jpg<0——此时,商品2是有害品。
    
    即两个方程中有一个是多余的。这意味着,价值体系有无穷多组解。
    但是,尽管在不同商品的个别产出比恰好相等时,联合产品的价值没有确定的解,我们却可以去求当不同商品的个别产出比从不等趋向于相等时,这些联合产品的价值的“极限”——这个极限仍然是确定的。
    
    
    由此可见,在联合生产中,当两种商品的个别产出比趋于相等时,它们的价值量是完全确定的。(23)
    *致谢:感谢孟捷教授对本文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注释:
    ①Ricardo D.,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 London: John Murray, 1817.
    ②Malthus T.,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John Murray, 1820.
    ③Torrens R., An Essay on the Production of Wealth, London: Longman, Hurst, Rees, Orme, and Brown, 1821.
    ④Neumann J. von, "A Model of General Economic Equilibrium,"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 13, No. 1, 1937, pp. 1-9.
    ⑤Sraffa P., Production of Commodities by Means of Commodities: Prelude to a Critique of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0.
    ⑥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吴剑敏、史晋川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页。
    ⑦Steedman I., Marx after Sraffa, 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7.
    ⑧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38页。
    ⑨冯金华、侯和宏:《负剩余价值和正利润可以同时存在吗》,《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⑩为简单起见,本文暂不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投入和由物质投入消耗而形成的转移价值,但很显然,这里使用的方法和所得到的结论,完全可以推广到包括物质投入消耗的更加一般的情况中去。
    (11)当然,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为0或负数。例如,在考虑物质投入消耗的情况下,如果某个企业的物质投入消耗远远超过“社会必要”的水平时,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
    (12)为明确起见,本文所说的产出比均指企业2的产出与企业1的产出比率。
    (13)假定F11X138.jpg均不为0。
    (14)若考虑存在有物质投入的消耗,则表2中的产出可以看成是“净产出”——它等于每种产出减去与该产出相同的物质投入。
    (15)如前所说,在考虑物质投入消耗的情况下,有可能为0或负数。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企业的某些商品的净产出有可能是0或负,从而,有些商品的个别产出比可能是0(或趋于无穷大)或负数,结果导致联合产出比也可能是0(或趋于无穷大)或负数。即便如此,下面关于联合产品条件下价值决定的理论仍然正确,即只要联合产出比位于由个别产出比确定的区间之内,则所有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将为正,尽管此时某一企业创造的价值可能为0或负数。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2的净产出为0或负(企业1的净产出为正)时,企业2对企业1的相应净产出比自然为0或负,但是,当企业1的净产出为0或负(企业2的净产出为正)时,企业2对企业1的相应净产出比应当看成正无穷大。或者,此时也可换一个方式来计算个别净产出比,即计算企业1对企业2(而非企业2对企业1)的净产出比——这个净产出比自然亦为0或负,相应的亦有公式/=1/α。
    (16)“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页。
    (17)“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对于价值说来,它由什么样的使用价值来承担都是一样的,但是它必须由一种使用价值来承担。”“如果使用价值丧失,价值也就丧失。”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220、235页。
    (18)Neumann最先讨论了这种类型的联合生产。参见Neumann J.von, "A Model of General Economic Equilibrium,"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 13, No.1,1937, pp.1-9.
    (19)斯蒂德曼没有看到联合生产也可以包括无用品。例如他在谈到“将部分磨损了的机器作为联合产品来考虑”时说,“这一过程将一直进行到机器报废为止。因而每年生产过程结束时,除了最后一年,实际上产出两种联合产品——棉纱和‘比上年旧了一年的’纺纱机”。参见斯蒂德曼《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吴剑敏、史晋川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17页。
    (20)冯金华、侯和宏指出,一旦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来确定联合生产中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就不可能出现所谓负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现在可以进一步看到,只有当商品为有害品时,才会出现负的价值,而当商品是通常所说的有用品时,价值将总是大于0。参见冯金华、侯和宏《负剩余价值和正利润可以同时存在吗》,《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21)所有企业或整个行业创造的价值为0或负数也与关于价值的性质1相矛盾。
    (22)容易看到,这种确定权数的方法反映了如下的要求,即必须根据社会需要的程度在两种不同的联合商品之间分配整个行业的总劳动量。它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不过在后者那里,所涉及的是整个社会的总劳动量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分配的必要比例。
    (2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假定企业2生产的商品1的数量可变,或者假定企业1生产的商品1或商品2的数量可变,则所得到的商品价值量的极限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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