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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的政治经济学意涵:理论框架与实践展开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政治学研究》(京)2013年5期 余少祥 参加讨论

    三、经济民主的原则
    佩林卡认为,“经济民主的口号具有能比较自由地解释的优点”,因此“利于各党实践的多样化,使它们在此过程中不会同自己的理论主张发生冲突”。[22]这是否意味着经济民主没有基本的理论原则呢?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23]国家不得不改变过去单纯的“守夜人”角色,用“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这就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民主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主要是限制过度市场化,同时对过度竞争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矫正。早期福利经济学奠基人庇古有两个著名理论为这一原则提供了支持:一是消除自由市场外部性理论,一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理论。1936年,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正式确立。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所谓国家干预与“国有化”或“国家主义”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凯恩斯的理论,如果政府干预存在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寻租行为、信息偏失等,不仅难以实现经济民主,而且可能葬送自由。毛泽东在早期并不认同苏联的统制经济模式,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24]而是合作社和国营经济“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的地位”的经济形式,[25]因此它“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26]当然,苏联从生产资料国有化角度推进经济民主化,方向是正确的,只是制度过于僵化,最终导致失败。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民主的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将企业的最高权威给予那些在本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使之“从一个经济奴仆变成经济领域中的一个公民”。[27]其理论依据是,劳动者与股东在企业利益结构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企业的主人翁和利害关系人。因此保证“劳工在与资方一起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取得一席之地,这是公平合理的”。[28]经过马克思主义的洗礼和持续的无产阶级解放斗争,很多国家采取立法形式,确保劳动者的企业公民地位。在德国,《企业组织法》等赋予雇员参与决策的权利,这在过去是没有的。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经理革命”,经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他们拥有的没有财产的权力被不断强化。同时,劳工作为企业公民的身份日益凸显。1964年,在著名的纤维板纸制品公司诉劳工委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雇主以承包形式将部分工作分包出去的做法属于集体谈判的强制性议题,不经与工会谈判就将厂区内的维修工作包出违反了《国家劳工关系法》。美国将与劳动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管理问题纳入集体谈判之中,与欧洲国家通过立法扩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范围的努力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些改良主义学者还认为,经济民主要求每个人仅仅是从劳动中而不是从财产中获得经济收入,而且这种收入不是平均的,是依据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通过协商、谈判和相互说服来确定。既然劳动是经济收入的唯一源泉,则失业者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如何获得生活来源?社会主义者霍尔瓦特提出一种“经济民主+基本收入”的解决方案。所谓基本收入,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无论其财富、家庭背景以及工作状况如何,都无条件地享有一份特定的收入,这就是按需分配。霍氏认为,基本收入方案解决了经济民主模式的内在矛盾,并从经济、政治和道德方面增强了经济民主的实践操作性,使劳动力市场更富流动性,减轻了资本转移的风险,促进了社会正义。[29]这里所谓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与马克思的学说有所不同。根据马克思的表述,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全部由社会直接占有前提的,而且分配对象仅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至于按需分配,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即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们觉悟水平极大提高且消灭了“三大差别”才能实现。
    四、经济民主的形式
    在政治经济学视域,经济民主有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四个层面的实现形式。
    国家层面的经济民主表现为国家对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其目的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是排除市场失灵造成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更大功用。在属于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8年,毛泽东在西柏坡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有人称我们的社会经济为“新资本主义”,“我看这个名字是不妥当的”,它没有说明我们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这些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的社会经济的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30]他认为,民主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31]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32]并非以国有化为必然前提。对于苏联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实践,有的西方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义”,认为它虽然有一些经济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成分,但一个“强大的、集权的、权威的国家成了社会的轴心”,最终不是实现而是葬送了经济民主的梦想。[33]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如果允许中央权威控制生产体系,则未必是与民主相容的。[34]事实上,苏联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方面的探索的历史功绩是不容抹杀的。
    社会层面的经济民主有两层含义:其一,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指一种社会所有制;其二,它着重强调经济公平。霍尔瓦特认为,在所有制关系上,经济民主形成的是一种全新的、完全不同的社会财产制,与资本主义和传统模式的社会主义有本质的不同。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社会“必然把资本变为社会财产”,“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主体成员的财产”,也就促进“生产向一般的、公共的、社会的生产条件”的转化。[35]他还提出了一种“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把社会资本看成“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36]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做了进一步说明,认为“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37]按照恩格斯的解释,社会所有制不仅包括货币资本,也包括一切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在这一所有制形式中,劳动者有权使用共有生产资料从事劳动,决定自己的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并享有其他一切不可剥夺的权利。
    根据所有制不同,企业层面的经济民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劳动者在企业决策中的地位看,有劳动者参与和联合决策制,有完全劳动者决策制。在典型的私营企业,一般实行劳动者参与和联合决策制;在某些股份制、合作制或公有企业,一般实行完全劳动者决策制。
    邓小平反对经济工作中不适当的、过分的中央集权。[38]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39]不仅如此,他十分强调工厂管理的民主内容,反对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40]要求加强工会作用,“扩大各方面的民主生活”。[41]除了决策民主化,企业的经济民主还有一个重要形式是成立企业职工委员会,代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在谈到职工代表在企业中的作用时,邓小平说:“‘管理民主化’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依靠工人团结职员之中,尤其是具体体现到工会、工厂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会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否则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化,就没有民主的内容。”[42]
    劳动者经济民主实现的重要标志是劳动基准立法,其实质是将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抽象提升到社会层面,以法律的普遍意志代替劳动者的个别意志,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中,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基准立法克服了弱者交易能力差、其利益常被私法“意思自治”的方式剥夺的局限,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实质平等。我国《劳动法》确立的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民主还有一个重要形式是职工持股制,其理念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当时,被誉为职工持股之父的阿伯特·格来丁主张民主不应仅限制在政治领域,而应扩展到经济生活中去。后来,伯恩施坦提出让工人分沾社会财富、变贫者为富者的改革计划。[43]1958年,凯尔索和阿德勒出版《资本家宣言》,再次复活格来丁的经济民主思想,并将雇员股份制称为民主的资本主义。之后,职工持股制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得到了较快发展,被广泛誉为“在扩大经济公正的同时又能刺激经济增长”的“社会发明”。[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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