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关 键 词:意识形态 自由主义类型 主流经济学派 自由资本主义 自由放任 干预主义
历史(现实)和意识形态是经济学的主宰。历史决定着经济学家面对现实社会将会提出怎样的时代课题,而意识形态则决定着经济学家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思考这一时代课题。自由主义从其诞生之时起就力图为资本主义辩护,之后发展成为西方社会的综合性意识形态,构成它的个人、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哲学基础,也就是它的世界观。何谓资本主义?西方学者的定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加上民主政治制度。这就是他们眼中的自由社会。自由市场被视为具有自组织的特性,是自由社会的最根本基础。对自由主义的这一核心思想,经济学家通过对市场机制的讨论而给出了清晰的阐述和证明。在这种意义上,欧美近代经济思想史上历代主流经济学派的思想本身,就是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其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诸如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各个学派之间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这种分歧与不同时代的主题变换或对同一时代主题的不同理解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也与各个学派所信奉的自由主义形态的差异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并获得各自所强调的相应事实、假设和理论结构的支持。因此,以自由主义作为各种主流经济学说意识形态的一种透视镜,可以较好地廓清各种主流经济理论与其自身的意识形态之间复杂的交互关系。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欧美经济思想史上各个主流学派所信奉的自由主义形态存在什么样的差异?如何识别这类差异?这些差异如何体现在不同学派的经济理论结构和政策建议之中?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本文拟说明自由主义的各种形态如何影响作为其信奉者的经济学家之思考,以及这些经济学家的理论结构如何支撑着相应的自由主义形态。这是一个宏大而艰难的问题。限于自己的能力,我在这里只能选择经济思想史中的基础性问题或其中重要但带有“片段”性质的某些内容进行研究。
就我们所获得的中外文献范围而言,尚没有发现把自由主义作为经济思想史中的意识形态谱系之透视镜的较为系统的研究。虽然我们也会看到后文中图2和图3那样的图解,但是,它们都没有对自由主义的具体形态给出较为具体细致的解释和比较,似乎那是不言而喻的。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虽然我们在英文文献中可以看到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 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和新古典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之类的研究,例如Merquior(1991),但是,这类研究都没有很好地展示出自由主义的共识,没有对这三种形态之间的差异进行系统化比较。我们之所以花费很大的精力进行这种比较研究,就是为了给后文中图4的谱系分类提供一种坚实的基础。
在这种研究中,我们将遵循马克思(1972:82)的教导:“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一、意识形态与学说分类
从其诞生之时起,近现代欧美经济学的意识形态就与自由主义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清晰,也越来越复杂。可以说,基于市场的经济学发展一直与某种自由主义结成联盟。英国历代的主流经济学还与功利主义结成某种联盟。这类关系是多重的,存在于方法论和经济理论的发展、政策争论等多个层次上。因此,自由主义是透视欧美经济思想和学说意识形态的一面良好的镜子,它体现着经济学家的社会哲学与政策理念。
为什么欧美经济学家会倾向于自由主义?这与他们所研究的特定对象(即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直接的关系。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早就指出,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而言,经济学趋向于使它的研究者对自由市场持积极的态度(Stigler,1959)。市场秩序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奇妙的个人自由,它不仅能给予个人自由的空间,而且还会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于是乎,欧美主流经济学家不仅颂扬市场制度的优越性,还会高举自由主义的旗帜。但是,对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引出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时代的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有着微妙但重要的差异。尽管这些差异在不断演进,却丝毫没有影响自由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
(一)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熊彼特结合经济学给出了“意识形态”的一个一般性定义,那就是经济学家关于“什么是良好的社会”的认知。这种“意识形态”孕育于经济学家的“愿景”之中。所谓“愿景”,是研究者在研究之初的一系列相关想象的认知,这是一种前科学行为。要想使我们的想法(它指明了研究对象)变得可信,进行科学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本身并不是完全科学的。我们将这种感觉与前科学分析的混合物一起,称之为研究工作者的愿景或直觉(Schumpeter,1949)。正是这种“愿景”,隐含着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引导着经济学家的选择:基于现实世界是如何运行的思考,选择研究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样的研究角度;基于理想的社会经济形态是什么样的思考,选择以什么样的标准提出政策建议;等等。这些“基于”和“选择”,就是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体现着他们的世界观!
如何看待这种“意识形态”?如果没有支撑学者努力工作的愿景,任何科学都不可能出现新的进展。熊彼特指出:通过这种前科学的认知行为,我们获得了科学研究的新材料,拥有了某种要阐明、捍卫和批判的主题,我们的论据和研究工具的存量在这一过程中会增长和更新;因此,尽管意识形态使我们步履缓慢,但是,如果没有它们,我们或许只能原地踏步(Schumpeter,1949)。
在本文中,我们将在重新分析和表述自由主义共识的基础上,把它分为三种历史形态,即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各个经济学派所信奉的自由主义形态,都可以归入其中的某种类型。古典自由主义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直接表现为倡导“自由放任”,虽然在新古典经济学派中,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清单不断延长。在信奉新自由主义的凯恩斯主义阵营中,这些“例外”实质上是有待处理的“常态”问题。他们把自由从“消极自由”拓展到“积极自由”,并把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实现“积极自由”的制度安排。充分就业的政策目标也带有实现“积极自由”之意。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阵营是把“自由市场”理念作为一种总体性的哲学来思考的,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积极自由”。更严重的分歧是,新自由主义者在社会福利、反垄断法律、保护环境法规、工会和消费者权益组织等保护性制度安排中看到的是“自由的实现”,而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这些制度安排中看到的却是个人自由的缩小、政府的失败。
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是:识别自由主义的不同历史形态及其一般观点,并说明这些差异如何体现在不同经济学派的理论结构之中。例如,新古典经济学派用市场均衡论来论证自由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开始对自由放任展开新一轮的辩护。他们虽然原则上仍然倡导“自由放任”,但并没有能够利用其理论为自由放任找到更充分的理由,因为他们的理论及其特殊的假设比其前辈的理论更加清楚地表明自由放任在实践中无法导致这种最优配置。再如,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阵营的成分比较复杂,涉及众多学派,其内部对“自由市场”的理解和论证也存在严重的分歧(杨春学,2018)。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些经济学家可能通过不同的理论特设而引出带有意识形态的结论。例如,新古典凯恩斯主义通过一般均衡模型定义出市场失灵,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则通过把这一模型拓展为随机动态一般均衡模型而使市场失灵消失于理论视野之中。
当然,除了自由主义之外,经济思想史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意识形态。与自由主义相对立的典型是国家主义。历史上,国家主义总是与民族国家意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主要体现在重商主义和德国历史学派身上。
(二)基于思想“血缘”关系的分类图解
这种分类主要是基于各种经济思想的相互影响和对传承关系的认识来描述的。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和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Nordhaus)在《经济学》中的分类图,可以视为经济思想史学界对这种分类的一种典型,流行甚广。图1是我们在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2008)分类图的基础上修改和增补而成的。
图1 经济学家谱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学说史通常的学派分类制作。
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体系,重商主义流行于1500-1850年间的欧美社会。它对古典经济学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重商主义是理解古典经济学的参照物。如果不了解重商主义的思想和政策体系,我们就无法正确地解读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精神。古典经济学是在对重商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第二,某些被列为“重商主义者”的学者,例如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等,同时也被视为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先驱。他们提出了古典经济学所继承的某些重要概念和思想。
虽然经济思想史学家通常把亚当·斯密(Adam Smith)《国富论》(1776,
全名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出版年份视为古典经济学的正式诞生时间,但事实上,流行于法国18世纪中期的重农主义,本身就是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英国古典经济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为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创建者,斯密也深受重农主义的影响。
古典经济学(1750-1870),作为一个学派而出现,是19世纪初之事。是时,斯密的追随者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1773-1836)、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 Say,1767-1832)等人活跃于思想界,以各自的方式对斯密经济思想的发展和传播做出了不同的贡献。这些经济学家对市场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是比较广泛的。他们认为:第一,个体是拥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第二,个体拥有源自所属社会群体(或阶层、阶级)的特殊利益;第三,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分析,不仅与对价值创造、价格和市场的分析结合在一起,而且也是与前面两类观念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瓦吉、格罗尼维根,2017:3-4)。
新古典经济学诞生于边际革命。这一革命是由三个分支学派推动的:英国学派(或称盎格鲁-撒克逊学派)、奥地利学派、洛桑学派。与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新古典经济学家仍然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理论上的自由市场逻辑、政策原则上的“自由放任”,只接受“有限政府”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派通过在下述三个方面的独特性而使自己不同于古典经济学派。一是一组独特的概念,如边际效用、个人理性、市场之间的普遍相互依存、帕累托最优等。二是对何谓“经济问题”的理解也不同于古典经济学。在古典经济学那里,“经济问题”就是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问题;在新古典主义这里,“经济问题”逐渐地被视为一种基于“成本-收效”核算的选择问题。它对经济学的经典定义来自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经济学原理》(1890);之后,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又给出了另一种不同的经典定义,即“经济科学研究的是人类行为在配置稀缺手段时所表现的形式……是把人类行为当作目的与具有各种不同用途的稀缺手段之间的一种关系来研究的科学”(罗宾斯,2000:19-20)。三是一种独特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即最大化行为、偏好给定和市场均衡等假定及其运用。他们力图通过对经济学主题的重新定义,把对市场的分析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那种广泛的分析中剥离出来,从而形成研究范式的转换。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就是以“经济学”取代“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其也被视为经济学走向“科学”的象征。这在被称为“三军统帅”的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中得到了典型的反映。《经济学原理》第一次把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以较为清晰的完整形态呈现在经济学界面前。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对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严厉的挑战,同时也催生出了一部对20世纪西方经济学影响最大的著作,那就是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凯恩斯革命的对象,主要是“古典学派”在宏观方面的理论。他认为,古典学派所信奉的萨伊定律、金本位制、财政平衡观念,都属于过时的“自由放任”主义,根本无法解决大量失业的存在和大萧条灾难之类的现实问题,而这类问题正在损害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求助于政府的积极行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就是要为这种积极行动提供一种理论基础。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出版后,一大批经济学家加入了对其诠释和拓展的行列,由此而引发的“凯恩斯革命”孕育出一个庞大的凯恩斯主义阵营。当然,即便是在凯恩斯的追随者内部,也争论不休,从而在二战后,形成三大凯恩斯主义派别。一派是以萨缪尔森、约翰·希克斯(John R.Hicks)、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佛朗哥·莫迪利亚尼(Franco Modigliani)、劳伦斯·克莱因(Lawrence R.Klein)、罗伯特·索洛(Robert M.Solow)、詹姆斯·米德(James E.Meade)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或被称为“凯恩斯主义的新古典分支”),其力图把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结合在一起。另一派被称为“后凯恩斯主义”,强调的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和自由资本主义内在的不稳定性这两项凯恩斯的理论遗产。这一派成分比较复杂,有研究者把它分为“欧洲阵营”和“美国阵营”。“欧洲阵营”包括理查德·卡恩(Richard Kahn)、尼古拉斯·卡尔多(Nicholas Kaldor)、米哈乌·卡莱茨基(Michal Kalecki)、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等;“美国阵营”包括乔治·沙克尔(George Shackle)、海曼·明斯基(Hyman P.Minsky)、悉尼·温特劳布(Sidney Weintraub)、保罗·戴维森(Paul Davidson)等(戴维森,2009:393-395)。他们认为,“新古典-凯恩斯主义”误读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真正精神;对崛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凯恩斯主义”的观点,他们也不以为然。还有一派,即“新凯恩斯主义”,其利用微观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为凯恩斯主义的宏观干预提供了新的基础,重要人物包括保罗·克鲁格曼(Paul R.Krugman)、格雷戈里·曼昆(N.Gregory Mankiw)、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Akerlof)、珍妮特·耶伦(Janet L.Yellen)、奥利维耶·布朗夏尔(Olivier Blanchard)、埃德蒙·费尔普斯(Edmund S.Phelps)、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本·伯南克(Ben S.Bernanke)等。
在二战后,对以萨缪尔森为典型代表的“新古典-凯恩斯主义”这一主流经济学发起最猛烈且持续批评的,是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这两个学派倡导所谓“回到斯密”,几乎想全面否定政府干预主义的合理性。芝加哥学派主要是对这种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主张进行批判,可细分为三个支流:以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①为代表的货币主义,以罗伯特·卢卡斯(Robert E.Lucas Jr.)为代表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以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派。新奥地利学派的精神领袖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更多地是侧重于从根本性的“自由市场”理念出发进行批判。
当然,我们还必须论及一种特殊的经济思想和一个重要的独特学派,那就是重商主义和德国历史学派。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思想关联。对重商主义,卢森贝(1959:25)有一个很准确的评论,即它是“商业资本的意识形态。然而,这并不是一般的商业资本的意识形态,而是产业资本以前的那个特定时代的商业资本的意识形态”。这个“特定时代的商业资本”孕育着资本主义。同时,重商主义还是那个时代新兴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在经济方面的表现形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重商主义与德国历史学派有了一种特殊的联系,即都是以国家主义的形态为新兴民族国家的利益而进行辩护。
(三)基于“意识形态”的分类
经济学是否包含意识形态的内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熊彼特(1991:59-65)就认为,经济学一半是意识形态,一半是科学。也有一部分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来研究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问题。例如,肯尼思·胡佛(Kenneth R.Hoover)的《凯恩斯、拉斯基、哈耶克:改变世界的三个经济学家》(Economics as Ideology:Keynes,Laski,Hayek,and the Creation of Contemporary Politics),把凯恩斯、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J.Laski)、哈耶克视为20世纪政治光谱中、左、右的代表,以这三位学者作为案例,考察他们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变化过程,力图阐明他们的身份(identity)、思想(ideas)和意识形态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胡佛以这三位学者对政府与市场、规制与自由之间关系的看法来区分意识形态的差异,并认为他们基本上是同一时代的人,所以,这种分析具有典型意义。他的基本结论是:这些学者对社会与政治制度及其实践的批判,源于身份认同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推动着思想演变成为意识形态(Hoover,2003)。Katouzian(1980)则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揭示隐藏于所谓实证经济学中的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问题。
让我们通过约翰·伯顿(John Burton)的分类示意图来评说与本文最直接相连的分类。伯顿在讨论弗里德曼的经济哲学的性质时,曾画出如图2的一个示意图。
资料来源:伯顿(1992:75)。
按照伯顿的解释,图2是根据不同思想家或思想体系所提倡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性质所绘制的,而且,该图特别强调了经济学家在其所选择的、协调经济生活的方法中,是如何在自愿交换原则和国家参与原则之间进行平衡的。这种平衡体现了经济学家的哲学。图2的左端点是完全由国家控制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或纯粹的集体主义,右端点是无政府资本主义或自由意志主义。②
我们在下文中将会看到,凯恩斯和弗里德曼所赞同的是不同类型的自由主义。可是,在图2中,令我们十分困惑的是,他们却被共同列为古典自由主义者。这种误解还存在于其他研究者的著述中。例如,埃布斯泰因(2017:16-17)认为,“高举传统古典自由主义大旗的经济学家有:亚当·斯密和杰里米·边沁学派、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约翰·洛克、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埃德温·坎南、约翰·梅纳德·凯恩斯、韦斯利·米切尔、雅各布·瓦伊纳、弗兰克·奈特、莱昂内尔·罗宾斯、亨利·赛门斯、保罗·萨缪尔森、赫布·斯坦、中青年时期的哈耶克和年轻时候的米尔顿·弗里德曼,还包括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保罗·克鲁格曼、拉里·萨默斯、罗伯特·莱西、詹姆斯·赫克曼、本·伯南克和珍妮特·耶伦”。按照这种评论,这些经济学家同属于古典自由主义阵营,凯恩斯主义者也不例外。唯一例外的是,晚年的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似乎不再属于古典自由主义阵营。
这些经济学家都赞同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在这种意义上,他们都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但是,自由主义本身也在发展,且发展出了不同的形态。因此,这些学者信奉的自由主义形态也是不尽相同的。凯恩斯主义者所倡导的自由主义,
不同于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这是公认的事实。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为证。克鲁格曼自认为是自由主义者,他曾写道:“自由派想恢复我在成长中经历的中产阶级社会;那些自称保守派的人想把美国拉回‘镀金年代’,让一百年的历史化为无形。自由派守护社会保障、联邦医疗保险等久存的制度;那些自称保守派的人想将这些制度私有化或者将其倾覆。自由派想尊重美国的民主原则与法治;那些自称保守派的人想让总统拥有独断专行的权力,并在小布什政府不受指控地监禁、虐待他人时鼓掌喝彩。”他又说:“我坚信,社会应当在抑制贫富分化制度的支撑下,实现相对平等。我信仰民主、公民自由与法治。这让我成为一个自由派,我也以此为荣。”(克鲁格曼,2008:203、205)克鲁格曼自称为进步派,把弗里德曼等信仰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称为美国经济学界的保守派。在他看来,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等凯恩斯主义者属于自由主义的“进步派”(简称为“自由派”),而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则属于自由主义的“保守派”。
类似于克鲁格曼的观点,马克·梅尔(Mark Maier)和史蒂文·怀特(Steven White)的分类如图3所示。在这一分类中,斯密似乎与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同属于“保守派”。这种分类显然也是成问题的。这里所说的“自由派”与“保守派”,必须基于美国的语境来理解。在美国的政治谱系中,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群体和以欧文·克里斯托尔(Irving Kristol)为代表的社会学家群体都属于保守主义。
图3 各种互相竞争的经济理论的政治谱系分类
资料来源:斯考森(2006:6)。
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将不涉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西方学者经常把斯密、凯恩斯与马克思相提并论的做法是错误的。对此,曼(2009:240)给出过公正的评价:凯恩斯被神化般地提拔到了马克思的高度,但这样的晋升是他不配得到的;因为与《资本论》的作者相比,他既没有足以匹敌的能力,也没有同样闪耀的灵感和宽广的背景——马克思从历史学到社会学,从哲学到经济学无所不在。
虽然伯顿、梅尔和怀特等人是按“意识形态”分类的,但是,他们没有对所谓的“意识形态”给出相对明确和统一的尺度或者标准,他们甚至还对此充满着政治意识形态的偏见和混乱。
(四)经济学中不同类型自由主义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如果把自由主义作为分析经济学说中意识形态谱系的一种标准,那么,我们对图1的那些学说(当然不限于此)会做出什么样的分类呢?这取决于我们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第一个问题:若想借助于“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对经济学说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识别,则必须首先对自由主义进行定性和分类。
这种分类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对意识形态谱系的探讨必然会带来混乱。国内学术界就存在这种混乱。国内学界和媒体用于指称以哈耶克、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其英文名实为“neo-liberalism”;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英文“new liberalism”,也被译为“新自由主义”。两个不同英文概念的同种翻译导致在国内相关讨论中出现极大的混乱。从词义的角度来看,“new”和“neo-”虽然都具有汉语所说的“新”之意,但“neo-”所说的“新”具有“复制、模仿(copy)先前事物”之意。就欧美自由主义思想史来说,“new liberalism”兴起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其诞生的目的在于发展出一种不同于古典主义的积极政府观,借助政府的力量,发展和实现“积极的自由”,这是对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 liberalism)的修正和拓展。它无论在时间上还是逻辑上,都先于“neo-liberalism”。至于“neo-liberalism”,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new liberalism”的批判和否定。哈耶克、弗里德曼用“neo-liberalism”自称,第一是为了对抗“new liberalism”及其影响,第二是为了表达他们复兴、发展和超越古典自由主义的意愿,即追求法治下的有限政府的道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曾多次强调自己的自由观秉承的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传统。
据考证,“neo-liberalism”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38年,是年“法国哲学家路易·鲁吉耶在巴黎组织了一个讨论沃尔特·李普曼的著作《美好社会》的研讨会”,其意在探讨自由社会的前景以及重构自由主义。哈耶克和米塞斯都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在1947年建立朝圣山学社(Mont Pelerin Society)时明言:“朝圣山学社的成员对自由的理解的核心是,鼓励、维持并保护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这才是西方民主制度的定义性特征。要想扭转思想潮流的趋势,必须坚持这个核心。”(琼斯,2014:41、42)因此,按其蕴含之意,“neo-liberalism”译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最为贴切,这样才符合哈耶克、弗里德曼的原意。相应地,我们把他们所代表的倡导“自由市场”的思想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
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克鲁格曼都是公认的凯恩斯主义者。与凯恩斯一样,他们也都自称为“自由主义者”。③那么,他们是什么类型的“自由主义”呢?在经济学上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呢?例如,他们在宏观政策上倡导政府干预主义。这种立场如何与他们的自由主义协调一致?研究者很少追问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然而,需要牢记的是:凯恩斯主义者并不像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那样把这种干预主义视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例外”。可以说,凯恩斯和其追随者,以及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B.Rawls)等人在自由主义谱系中属于“新自由主义”支系。如本文第二部分讨论的那样,这种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不过,凯恩斯主义者自称时,很少使用“new liberalism”的提法,而是直接用“自由主义者”或“自由派”。相应地,他们把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称为“保守派”。
在这里,我们对自由主义进行分类的核心标准是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即是否同意把“自由”从“消极的自由”拓展到“积极的自由”。按照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经典解释,所谓“消极的(negative)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即从他人,特别是国家的束缚和强制下解放出来的状态。所谓“积极的自由”是指“做……的自由(freedom to)”,即希望扩大个人享受自由的能力,包含获得某种结果的权利。其关心的问题是:决定某人不要这个而要那个、不是这个而是那个的管制乃至干预的根据是什么,以及谁来决定(伯林,2011:179)。根据这种标准,我们把自由主义分为三类具体的历史形态: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虽然自由主义是主流经济学的意识形态,但是,非主流的意识形态也一直伴随而行。这些非主流的意识形态不一定就必然是自由主义的全然反对者。例如,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承认个人自由的地位和重要性的同时,反对把它与自由资本主义结合在一起。
第二个问题:参照系的设置,或者说作为一种基准学说的选择。
如果我们要对经济思想史上的各个学派按照上述三种自由主义的历史形态进行分类,阐明属于同一种自由主义形态的不同学派的相对位置,并在坐标图上标明这种位置,那么,参照点的设置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选择斯密还是凯恩斯,结果肯定是不同的。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专门讨论为什么我们选择斯密作为自由主义分类的参照点。
根据这种参照系,我们将把主流经济学说区分为三大类型:古典自由主义阵营、新自由主义阵营和新古典自由主义阵营。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例如大卫·休谟(David Hume)、斯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④直接参与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发展,并对其做出了关键性的贡献。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例如哈耶克、弗里德曼、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Buchanan)等,本身就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阐述者和这种自由主义发展的主导者。相对而言,新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对新自由主义的哲学贡献较微,其更多的是求助于其他学科学者们的研究成果。
第三个问题:对各个经济学派的思想和理论结构的注解。
所有形态的自由主义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同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讨论的自由主义核心成分,并在此基础上展示出各自的“附属成分”(或者说是自己的历史形态),以此来显示各自特色的坐标点。因此,这种注解将围绕着各个经济学派与自由主义类型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并特别偏重于自由主义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态和经济学对这种形态的论证。
这种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及其在经济学上的表现都脱胎于资本主义的历史困境。古典自由主义在政治上的敌人是君主专制,在经济上的敌人是对市场的各种限制。因此,它把批判的矛头主要对准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即便是在19世纪下半叶的英国,也还存在着封建主义的残留物和重商主义的某些政策。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就是为了消除对资本主义和市场自由发展的各种限制。当然,在新古典学派时代,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就已经不断暴露出来,包括周期性经济危机、失业、工业城市卫生等问题。但是,经济增长似乎仍然可以让这些经济学家对市场所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轻描淡写,视之为自由资本主义的“例外”,认为这些问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解决。
虽然19世纪下半叶英、美、法、德等国的经济获得很大的发展,但并非所有的群体都从中获得了相同的利益。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在加剧,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经济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带来各个阶级和阶层之间更为激烈的冲突。于是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社会进步运动中,呼吁社会公平的各种声音达到高潮。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开始与民主达成历史性的妥协——扩大选民范围。自由主义民主不再仅仅适用于有财产的社会精英(福赛特,2017:178-194)。第一次世界大战、大萧条等重大历史事件更是使古典自由主义陷入梦魇之中,严重威胁着资本主义制度。新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形态力图弥合自由主义的梦想与现实的梦魇之间的冲突,借助于民主政治上的妥协,改造自由资本主义,谋求利用国家权力驯服市场权力,追求某些实质性的平等。其逻辑是:如果自由无法被人们行使,它就没有什么价值;因此,为了挽救自由社会,政府必须实施各种政策,
解决自由资本主义存在的问题。以凯恩斯的话来说,“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社会的显著弊端是:第一,它不能提供充分就业……第二,它以无原则的和不公正的方式来对财富和收入加以分配”(凯恩斯,1999:386)。解决这些问题被视为实现新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积极自由”的必由之路。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欧洲各国基础设施的破坏、对社会主义阵营的畏惧等因素则强化了这种经济学的力量,使之成为主流经济学。
战后的经济增长、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等,只是缓和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并没有在根本上化解冲突。资本主义“黄金时代”于1973年戛然而止。经济上的滞胀使各种矛盾再次激化。新古典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趁机而起,把矛头对准政府规模和活动范围日益扩大的趋势,特别是把规制、公共物品、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视为国家权力扩大的象征,认为它们是对自由社会的威胁和对市场创造力的障碍,倡导重新创造“自由市场”,由此走向英美等国学界和政策领域的中心舞台。其所倡导的“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政策方案的影响当然不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这些政策方案也是所谓“华盛顿共识”的重要思想基础。
在对各学派理论及其结构的注解部分中,我们将会看到,同时并存的凯恩斯主义阵营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对同一类现实问题的思想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两大阵营面对现实问题的挑战时对“自由”的不同理解,从而导致对问题的理解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并进而让各自的理论结构及其特定假设为此提供支持。例如,信奉新自由主义的凯恩斯主义者认为,内生于市场经济的财富和收入的悬殊构成对自由社会的两个基石——市场和民主——的严重威胁。在他们看来,充分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包含拥有自我实现的机会及实现这种机会的能力。如果某些资源(包括个人的人力资本)是有效实现自由所必需的,那么,拥有这些资源就必须被视为自由本身的构成部分。正是基于这种理念,他们为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进行辩护。他们还强调,保护中产阶层、赋予劳工讨价还价的政治权利、结束富裕精英的统治地位,是使西方社会更加民主、自由和平等的重要基础。
与之相反,信奉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则强调,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外,自由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平等无关,甚至会在市场中产生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所谓“积极的自由”根本就不是自由,而是通向奴役之路。他们认为,正是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激励着个人能力和创造性的发展,保障着个人自由和市场的活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穷困群体的生存。因此,他们在凯恩斯主义者所支持的社会福利、反垄断法、保护环境法规、工会和消费者权益组织等保护性制度安排中看到的,只是个人自由的丧失、政府的失败。他们致力于通过对这类制度安排的研究,揭露其“真相”,证明自由市场的优越性,⑤并把古典经济学家“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座右铭转化为“市场的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监管”。
为了给自己的观点提供理论支持,他们构建了不同的理论结构。最典型的案例是:新古典-凯恩斯主义从一般均衡模型中引出市场失败,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通过把这种模型拓展为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ynamic stochastic general equilibrium,DSGE)而引出“政策无效论”。
经济学派的流行程度依赖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内部主要矛盾的转换和重大事件的催化作用。进入21世纪,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迫使政府紧急救援干预。这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故乡——美国——最为突出。于是,经济学家和决策者再次重视凯恩斯主义,甚至有人把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视为思想上的罪魁祸首。财产和收入的不平等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当然,自由主义并不是西方社会历史上主流经济思想的唯一形态。国家主义也曾经一度在某些时期和某些国家成为经济思想的主流。重商主义并不必然就包含着国家主义的理念;但是,国家主义确实存在于某些特殊历史阶段的重商主义之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德国历史学派和在此之前流行于西欧17-18世纪的重商主义。这里所谓的“特殊历史阶段”,具体的含义是民族国家兴起和建设的特定历史,而且这种历史是与资本主义的初期发展同时进行的。
二、自由主义及其三种历史形态 自由主义是关于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学说和意识形态。⑥
(一)概说
在西方社会中,自由和个体权利的意识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但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因素是在资本主义母体(中世纪西欧的封建主义)的某些现实因素中孕育出来的。在这类现实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所谓的“封建自由”。
作为一种思潮,自由主义源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向宗教神权要求思想自由)。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社会的一种学说和主流意识形态,它形成于17世纪(以自然法为基础向国家要求政治自由)和18世纪的启蒙运动(向政府要经济自由),并在19世纪和20世纪不断发展。对于自由主义早期发展过程的复杂性,约翰·格雷(John Gray)曾有一段精彩的评论:“事实上,这种自由主义观念在欧洲文化中有着诸多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来源,并且表现为多种具体的历史形式:它在某些方面可以归功于斯多葛主义和基督教;它从怀疑主义和对神启的信仰主义中汲取过灵感;它颂扬过理性的力量,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也曾试图贬低理性的主张。其次,自由主义的传统也在截然不同的哲学中寻求依据与证明:自由主义的道德与政治主张曾经建立在天赋人权理论的基础之上,同时,它们也曾乞灵于一种功利主义的行动理论;它们既向科学,也向宗教寻求过支持。最后,同其他任何一种思潮一样,自由主义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形成了不同的风格,从而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史上,法国的自由主义自始至终与英国的自由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德国的自由主义总是面临一些独特的问题,而美国的自由主义虽然受惠于英国和法国的思想与实践甚多,但是它很快也获得了自己显著的特征。”(格雷,2005:2-3)
且不论这种历史发展过程的复杂性等问题。仅仅就“自由主义”的释义来说,它就涉及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一系列概念群,例如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这些概念所包括的内涵弹性很大,并给我们的分析带来巨大的困难,从而需要我们细致地辨识。
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当然有权利根据自己学科的特性和逻辑对自由主义做出解释。麦克里兰(2014a,2014b)认为这类解释是西方政治思想和哲学的主题。但是,在这类研究者的解释中,经济学家对自由主义的贡献被严重低估,例如,斯密就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政治思想类的文献在讨论自由主义时自然不可能忽视哈耶克等人,但是,这类文献的讨论没有充分意识到哈耶克及其同道是把“自由市场”作为一种总体哲学的思考框架的。
诚如诺曼·巴利(Norman P.Barry)⑦所评论的,自由主义的智力基础是经济学(巴利,1999:47)。如果不借助于经济学对自由主义的贡献,对自由主义本身的理解就不可能充分,只会陷入对某些理念和概念的形式上的讨论。经济学家对历史上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许多关键性的贡献。其中,在对古典自由主义做出至关重要的突出贡献的思想家中,休谟、斯密、约翰·穆勒等人本身就是著名的经济学家,而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是一位经济学家。至于新古典自由主义,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更是由哈耶克、弗里德曼、米塞斯、布坎南等经济学家所主导的。这些经济学家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什么样的关键作用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通过一项调查结果来说明。《自由》杂志曾在间隔十年的两次调查中,对其读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进行调查,请他们为对自己的思想影响最大的前五位学者打分,分值从5到1,结果如表1所述。
表1中,弗里德曼、米塞斯和哈耶克是中国经济学家很熟悉的人物,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1962)、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被视为20世纪最具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的“概述性”著作。至于默里·罗斯巴德(Murry Rothbard)⑧这位奥地利学派激进思想的典型代表,其代表作是《人、经济与国家》(1962)。对于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人们也可能有一些了解。但对于一直位列第一的艾恩·兰德(Ayn Rand),⑨人们或许就不怎么熟悉了。早在1977年的另一项调查中,就有70%的受调查者认为兰德对于推动他们信仰自由至上主义“影响最大”(艾伯斯坦,2003:320),她的代表作是《自私的美德》(1964)。
基于以上的历史事实,经济学研究者也可以对自由主义做出自己的解读。
(二)自由主义的共识
诚如迈克尔·弗里登(Michael Freeden)所言,“试图准确定义自由主义可能是不明智的;尽管如此,我们可以把自由主义的组成部分简化为两组:核心成分和附属成分,即持续不变的基本要素和为了回应时代潮流和压力而采取的外在形式”(弗里登,2018:54)。这也许是研究者们可以达成的一种共识。但是,对于所谓的“核心成分”(即所有自由主义者的共识),不同的学者却有着不同的解释,且分歧很大。
我们借用弗里登区分“核心成分和附属成分”的论断,把“核心成分”视为自由主义的共识,把“附属成分”视为各种自由主义的历史表现形态及其差异。在这里,我们先陈述“核心成分”,各种自由主义的表现形态留待后面的相应部分来进行讨论。在我们看来,对自由主义“核心成分”的讨论包括下述四大命题。
第一个命题:个人自由是公民“自我所有权”内在的自然要求,也是生命价值之所在。这是自由主义的基石。
在自由主义视野中,个人是摆脱了封建主义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且经过启蒙洗礼之后形成的一种“新人”。所谓“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即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统治者,对自身拥有最高的主权。没有任何人天然地拥有统治他人的权力。这一概念构成了个人诸种自由权利(liberties)的基础,并被用于证明生命、自由、平等是每个人拥有的不可让渡和剥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上来。
既然每个人对自身拥有“自我所有权”,那么,他们必然就享有由此衍生出来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也包括契约自由、择业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
既然“我”是自己的主人和全权者,那我自然可以自由思考,自由地运用自己的资源进行平等的交换,自由追求自认为的生命的价值。这些自由是构成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工具意义上的自由。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下述论断为这种观点增添了道德力量——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本身就是目的。⑩就其本身的价值而言,个人自由就是个性的充分展现和发挥。这些“自由权利”当然不是“天赋权利”,而是文明社会发展的结果,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人类社会为了自由而进行各种战斗的历史。事实上,这些权利也只能通过法律来获得保障。这类自由权利是“法治下的自由”,即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行事的权利。这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共识。对此,洛克有一个获得广泛认可的经典表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洛克,2017:35-36)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也给出了一个类似的经典定义:“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2009:165)
第二个命题:社会成员在其个人自由权利非常广泛的范围之内自由行动的过程中,市民社会可以实现自治,形成良好的秩序。
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一种“主义”,主要依赖于这一命题。(11)
何为“自由”(liberty)?那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对价值(生命之价值)的理解,利用自己的资源,按照自己的选择,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状态。因此,自由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受到法治保护的、不受人为干涉和限制的个人独立空间。
如何划定这种个人的独立空间呢?在自由主义者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中,财产权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代表着个人最直接的活动领域。私有财产权不仅仅是个人自我所有权的自然拓展,而且也是个人自由的最初级的体现形式(杨春学,2017)。更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有助于在公与私之间划出一条法律的界限,从而创造出一个私人自治的领域。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每个所有者都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财产,用于谋利、交换、转让、赠与,从而享受到自由。在这一领域上,私人财产权使财产所有者成为自己意志的主宰,从而可以避免依赖政府和他人获得生存资料以及必然被限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个人自由的保护神。对此,米瑟斯(1995:104)(12)有一个经典的说辞:私有制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它对政府的意志加以限制,除了反对政治权力的扩张之外,它允许出现其他政治力量。因此,私有制成为所有不受国家和要强控制的生活基础,成为自由、个人自治赖以植根和获取养料的土壤。
在这种自由人组成的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自由是否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如何保障自治领域中的秩序呢?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中,个人被视为自身利益的最可信赖的裁决者,并在自由市场中找到了最强有力的证据。这种论据当然主要是由经济学家提供的。他们认为,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社会中,会形成一种与个人自由相容的、自发的拓展秩序。自由竞争的市场直接给人们提供了最为宽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和私人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自愿交易必然带有互利的内在性质,否则根本不可能发生自由交换。进一步地,受市场机制(自由竞争和价格体系)的引导,这种自愿交易还会在不断促进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带来社会经济的增长。简言之,市场建立了一种抽象的社会调节模式,即由客观的“法则”来解决个人之间的关系。“无形之手”是这种客观法则的经典表现形式。
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中,经济自由对所有的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此,萨丽等(2003:10)有一个很好的通俗表述:“在远离尘世书斋中悉心地琢磨人权、政治权利的知识分子,总是不大瞧得起经济自由。然而,知识分子不经意间所忽略的,却是成千上万普通人的命根子,‘生活在实际’中的普通人,每日里干的正是买进卖出、生产消费、运用财产、进行交易之类世俗的、平凡的‘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中倒很少牵涉到政治或公民活动。对这些政治活动,当然不应低估,但铁的事实是,经济自由是基本的和第一位的,经济自由赋予个人自由以生机。没有切实的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就空洞无物,起码是假的。”
当然,自发秩序不限于市场经济领域,也存在于真实社会生活领域。自由主义赋予拥有自由权利的个体以一种理性的特质,认为他们会理性地看待其个人利益,并在个人行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各种自发的机制,保障良好的秩序。因此,自由主义者一般非常重视市民社会蕴涵于家庭、宗教和小社群中的道德、传统和习俗。这是启蒙运动播下的思想种子。
第三个命题:国家和政府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其使命是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与平等之类的基本权利。
对这一命题的经典表达,是基于社会契约论来进行的。以洛克(2017:59)的语言来说: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个共同体便构成国家。(13)
按照这种表达,每个人为了保全自身不可让渡的权利而让渡给国家或政府的,仅仅是自己行使免受他人侵犯的强制性暴力权力。“让渡”这种暴力权力的原因是为了让国家统一行使这种“合法的”暴力权力,其效率和效果自然要好于每个人各自为战的状态。国家之所以成为暴力权力的“合法的”唯一垄断者,是因为它产生于人民的授权。在对政府职责的表述中,私有财产占有重要的地位。既然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最重要的基础,那么,保卫个人财产免受外国入侵者和国内掠夺者的侵犯,就自然成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责。
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中,个人自由是至高无上的。那么,既然生命对个人的生存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那么,与个人自由相比较而言,贫困和饥饿是否应构成生命政治的首要问题?对此,即便对“积极自由”持强烈批判态度的伯林在原则上也承认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第四个命题:民主是制衡国家和政府权力的有效政治制度安排。
自由社会需要权威,但是,权威必须与权力相分离,而且,对权力需要进行约束。任何权力,都具有傲慢和无限扩张的本性,永远不能指望权力会自我约束。如果不加以约束和制衡,它就会恣意妄为,被滥用,不论这种权力是政治权力、社会权力,还是经济权力。公权力尤其如此。因此,约翰·阿克顿勋爵(Lord John Acton)的名言——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被广为传播。
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主流中,威胁或限制自由的强制或障碍的根源在于国家。“自由”就是免受国家的控制、强制、限制和干涉。如何防止国家滥用它所拥有的合法的暴力权力呢?私有财产和以此为基础的市场力量对防止这种暴力权力滥用提供了重要的有效基础,但是,仅仅依靠这种力量是不够的,并不足以形成一种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衡。除非政府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这种权力会为某些人所用,通过非自愿转移的方式,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为自己创造谋利的机会。如何限制政府的行为?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民主政治,才能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
上述四大命题在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被提炼和再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被不断调整,从而令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获得不同的表现形态。但是,民主与自由主义之间似乎一直存在着某种紧张的关系。如果不能以“自由”的名义施以限制,民主几乎必然会陷入“多数人的暴政”或“少数人的暴政”之中。同样的,民主与资本主义也存在着紧张的关系。鲍尔斯、金蒂斯(2013)指出,在西方主流学者的视野中,一直存在着以下一种观念:资本主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一种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但是,民主政治在本质上不可避免地要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所以,资本主义和民主政治之间一定会存在内在的矛盾和冲突。
(三)古典自由主义
作为自由主义的经典形态,古典自由主义最初是以“商业社会”或“市民社会”辩护者形象出现的,并且是作为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而走上历史舞台的。这种辩护的核心是倡导自由市场制度,批判的矛头直指封建主义的各种压迫性制度,包括罗马教廷代表的思想专制、王权代表的政治专制、重商主义等等。在这种辩护中,古典自由主义对论点的表述和论证所呈现出来的某些特殊形式,是由它所处的历史背景决定的。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非要找一个标志性的诞生时点,那就非洛克的《政府论》(1689-1690,上下篇)莫属了。《政府论》是第一部较为系统且集中阐述自由主义基本命题的著作,它倡导人类出于天赋的自由和平等、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实行分权制度的有限政府以及革命的权利。洛克这一名字和《政府论》永久性地与自由主义的理念联系在一起,他也被称为“自由主义之父”。经过18世纪休谟、斯密、孟德斯鸠、伏尔泰(Voltaire,法文原名Franois-Marie Arouet)、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一大批思想家对洛克思想直接或间接地不断阐述和宣传,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逐渐渗透到欧美社会的各个阶层。约翰·穆勒的《论自由》(1859)被公认为19世纪的经典之作,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综合性的充分阐述。
作为一种系统的学说,古典自由主义是18世纪苏格兰、法国和美国启蒙运动之子。这种启蒙运动的社会基础是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市民社会。这是西欧走向近代的关键时刻。孕育于中世纪晚期封建主义的“商人社会”正在破土而出,旧体制正在崩溃。这在英国体现得最为典型。因此,在古典自由主义中,商业(或者说,商业社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启蒙运动的两大主旋律是自由和理性。启蒙主义者对它们充满激情和希望。在他们的视野中,理性将会使人类找到摆脱外在束缚和强制的方法,而自由将会为此开辟道路。(14)
正是启蒙运动者对人类的理性和自由所可能带来的美好社会前景的愿景,使他们相信人类的理性将战胜不平等和不良的政府政策。(15)在他们看来,没人能知道人类的理性将会把社会引向何等高度的境界。这种愿景被英国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初期的力量所强化:工业革命似乎证明了依赖于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可能带来的物质成就;法国大革命似乎证明了依赖于民主机制的政治自由可以带来的政治成就。
他们认为,工业革命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结合将会为消除贫困创造出坚实的物质基础。法国大革命举着“自由、民主、博爱”的旗帜,摧毁了欧洲的封建主义,似乎正在使政治自由的普遍实现成为现实。(16)
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各种争论不断加剧,进入19世纪之后的古典自由主义开始悄然发生了某些断点:对自由社会前景的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并存、对民主(政治自由)的信心和怀疑共存。这类断点来源于实践的冲击及其带来的理论上的重新思考。也可以说,古典自由主义在19世纪有显著的发展。这类发展在邦雅曼·科斯唐(Benjamin Constant)、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约翰·穆勒等人的著述中都有较为明确的反映。
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可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以“天赋人权”的名义,把生命、财产、自由和追求幸福视为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个论点是由古典自由主义者强力提出并力图证明的。在英国,这种思想早已体现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大宪章》第39章规定了国王应做出的最重要承诺:国王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独断地剥夺任何自由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里的所谓“自由人”仅仅是以贵族为主要代表的上流社会阶层。但是,这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方式把国王置于法律之下。当然,历史证明:虽然《大宪章》点燃了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私有财产的制度基础之希望,但是,在随后的500年间,历代英国国王都在不同程度上以狡猾的手段违背承诺。如果没有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哲学家和国会议员不断地保护和雕琢,《大宪章》的规定早已成为一纸空文(伯恩斯坦,2011:58-64)。
《大宪章》原本还只是一种“封建自由”。直至17世纪,统治阶级(即君主、贵族、教皇和主教)还认为,人们所拥有的仅仅是统治者所赋予的、可以撤销的权利。这最终引起被压迫者的强烈反抗。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内战时期,“平等派”明确提出“自我所有权”概念,并给出清晰的解释。从此,思想史才诞生出现代意义的“自由”意识。
这种“自我所有权”的思想,通过洛克在《政府论》中的综合性阐述以及启蒙运动者的发挥和宣传,披上了18世纪流行的自然权利理论的外衣,成为了自由主义的核心基础。理查德·奥弗顿(Richard Overton)等人提出“自我所有权”概念时,针对的是专断权力的不正当性,意在提出他们对选举权及其他政治权利、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主张(伍德,2019:227-236)。而洛克及其追随者对这种思想进行了“改良”,使之用于论证生命、财产和自由。人,只有成为“自我所有者”,才可能是自由的。这种“天赋人权”成为启蒙主义者反对神权和政治专权的最佳口号。洛克的《政府论》是对这种思想最好的表达和论证。启蒙运动的阐述和宣传使它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一种主流意识,而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789,全称为“人民与公民权宣言”)则使它广为人知。
在洛克所处时代及其后的英国,“圈地运动”和商业社会的日益发展带来非常显著的财产制度转变,并成为争论的对象。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私人财产是“自我所有权”概念的应有之义,更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基础,因此,必须为它做出特别的辩护。最有影响力的辩护是洛克及其追随者做出的(杨春学,2017)。
事实上,也有一些启蒙主义者否定存在所谓的“天赋人权”。这种观点在苏格兰启蒙主义者之中比较明显。例如,休谟认为,私有财产权并非天赋人权。人们之所以尊重所有权及其惯例或法律,只是出于一种功利准则。所谓“功利准则”(即所谓“正义规则”),不外乎是经过人们亲身体验的、有利于促进幸福的惯例。人们之所以遵守这些规则,并不是因为有这样的义务,而是因为自身利益让他们意识到,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无休止的权利纷争以及实现共同利益。休谟把这一原则用于阐释所有权时极力争辩道:对于私有财产权及其法则,除这种功利准则之外,没有其他能证明其合理性的源泉。边沁比休谟更明确地反对自然权利学说。边沁及其追随者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天赋权利”。所有的人权(包括财产权)都是社会和法律的产物。边沁强调,权利不外乎是法律规定的功利原则,诸种权利是法律的成果,而且只能是法律的成果。没有法律就无所谓权利,即不存在与法律相违背的权利,也没有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所有权与法律同生共死。(17)通过这些论证,后世学者逐步使个人权利从“天赋人权”中脱离出来,改建在功利和法律原则上,并视其为文明社会应有的状态。
第二,以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自有其内在的自然秩序。
这一命题是古典自由主义为市场社会(按照当时较为流行的说法是“市民社会”或“商业社会”)进行全方位辩护的基础。按照巴里的解释:在18世纪的欧洲,自由主义始于发现社会存在无需中央控制就能维持稳定(或某种均衡)的预定机制。一个社会无需专制,通过一般法律和市场安排,个人就能自由运动且不会带来混乱(Barry,1991:160)。
对18世纪的西欧来说,市民社会的建立和调节机制问题是最具有决定性的问题。洛克的《政府论》和其追随者的探讨似乎解决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问题,(18)因而18世纪思想家的主要关注点转向了市民社会的调节机制及其基础问题。在社会契约论构思中,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且是一种实质性的存在;社会则只是这种独立存在之人通过契约而形成的,是一种虚拟的共同体。在这种思想中,并没有一种共同体的集体利益概念。那么,在这种社会中,秩序借助什么来维持呢?
受牛顿在自然界发现的影响,自然法则支配自然秩序的观念也影响到学者们对社会经济的观察和解释。许多学者推测,人类行为、社会、经济也受自然秩序的支配,并且人们也应该能够发现支配这种秩序的规则。于是,一批道德哲学家忙于用“良心”“同情心”“自爱”“道德情感”等理念为当时正在形成的新社会形态寻找秩序的一种自然基础,力图阐明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存在着交汇与聚合。(19)像克洛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étius)、边沁等人,则求助于政治和法律(罗桑瓦隆,2004:26-32)。
对一部分启蒙主义者来说,市场和商业在新的社会形态中充当着不同寻常的角色,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特别是在苏格兰启蒙运动者的眼中,市场正在建设着市民社会的新基础。在18世纪初始,这种思想应主要归功于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及其引起的争论。同时,这种思想也出现在休谟、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等苏格兰哲学家的学说之中。曼德维尔(2002)认为,正是个人自私的行为带来社会的繁荣。苏格兰启蒙哲学家则强调,正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促使个人把自己放在别人的立场上,以寻求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这种基于市场的经典的论证集中体现在斯密的《国富论》中。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通过市场中的分工和“无形之手”,带来社会产出的最大化和“普遍富裕”。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只是一种理念。若无商业社会,就不可能有实现这些自由权利的制度基础和机制。
按照哈耶克的研究,社会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之观点,是通过休谟、弗格森、乔赛亚·塔克(Josiah Tuker)、斯密等人的努力才得以明晰化,从而摆脱所谓“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之说法,并成为自由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为了突出这种解读,哈耶克还特意地引用弗格森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来解释自发秩序这一概念的精髓,并用它作为论文的标题(哈耶克,2014a:169-188)。这些学者力图在社会与政府(政治)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因此,就有了弗格森这样的强调:与社会体中存在着自发秩序不同,在政治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动调节的机制。(20)
不仅如此。有些学者明确地提出,市场经济复杂的机制及各种金融工具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制约政府权力的恣意妄为。例如,孟德斯鸠论及汇票时写道:“通过这种方式,贸易得以避开暴行,能够在任何地方维持下去。因为最富有的商人只有看不见的财富,它能够转移到任何地方而不留任何痕迹。……自那时起,统治者不得不更加明智地治国,而他们本来并不想如此。因为由于这些事件,权力的恣意妄为……已被证明是无效的……只有施仁政才能给君主带来繁荣。”(赫希曼,2015:68)(21)
第三,古典自由主义带有把自由置于平等之上的强烈倾向。
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视野中,所谓“平等”最多也就是人格在道德上的平等和法律面前的权利平等;对于在这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平等结果,他们却持宿命论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不平等是私有财产的本质表现,甚至可以体现在政治层面。相当一部分古典自由主义者借用了一个古老的传统观念(即拥有土地的人应当统治人),认为政治制度与权力应当反映经济权力和财富的分配,政治权力应该只局限于有产者。他们正式提出的理由当然是冠冕堂皇的:把参与政治活动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解释为公民要有足够的财产支持他的独立,并且有闲暇时间参与政治。而真实的原因在于保护有产者的利益。
至于以财产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市场,会带来一些让人们从道德角度看是不公平的现象及其他方面的社会问题,他们认为都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不可能在不妨碍社会进步的前提下通过改革来消除的。即便是边沁这样倡导“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干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也认为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应把效率置于公平之上。边沁接受早期功利主义者的如下结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一种均等的财富分配可能会带来社会的最大幸福。他提出,假设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地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那么,根据边际效用原理,我们就可以证明,给予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一点点财富,就会给这个人带来最大的快乐。由此可以推论出的结论是,在财富分配中,立法者应该为平等而奋斗。但是,他随即又补充说,总会存在“其他的考虑”,而且公平也仅仅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立法者需要考虑的目标之一。财富的公平分配会带来幸福,是以存在创造财富的活动为前提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人们会进行劳动和生产。为了激励人们进行生产性活动,法律要确保每个人获得其勤劳的成果之安全。因此,在立法中,最重要的目标是保护勤劳者享有其劳动果实,这是比公平更重要的法律目的。如果勤劳者的果实得不到保护和尊重,那么,就无法激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各种生产性活动,也就不可能存在我们欲“公平”之的物质财富。因此,当保障劳动果实的安全与公平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别无选择,公平必须让路。确立完全的公平是一种妄想:唯一可以做的事情,是减少不公平(Schlatter,1951:247)。
第四,对民主怀有一种根深蒂固的疑虑。
民意是统治的正当基础,这是洛克和休谟的至理名言。在启蒙时期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视野中,政治自由只是对个人自由或公民自由的一种补充(拉吉罗,2001:47-61)。在他们看来,自由不仅仅是手段,更是人生的目的本身。民主则不然,它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他们力图在政府的行动范围和谁行使统治权之间做出某种区分。在逻辑上,只要政府受到某种宪法规则的限制,那么,政府采取什么形式就成为次要的问题。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虽然民主被视为扼制政府专断权力的有效机制,但开明君主是18世纪改革家所认为的最好选择。
早在17世纪英国内战期间,“平等派”就提出了扩大选举权的要求,但遭到拒绝。古典共和主义的倡导者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强调,公民身份只能属于“有足够资财自力更生的人”。只有拥有财产的公民才有足够的财产支持他的独立,并且有闲暇时间和能力参与政治。洛克把这种观点表达为,有产者才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22)虽然洛克在国家的形成理论中提出主权在民的观点,并对有限政府提供了一种证明,但是,这种证明并不拥护健全的民主(伍德,2019:304)。所谓“人民的统治”仅仅是指已被赋予特权的有产者控制的国家政治而已。
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加剧了一部分古典自由主义者对民主制度的担忧,使得他们对大众民主产生了一种恐惧。(23)研究者麦克里兰(2014b:478)指出了这种担心的真相:“选举权扩及中产阶级,最后并扩及工人阶级(在欧陆扩及农民),将会把竞争的阶级带进政治架构之中。对中产阶级可以容忍,甚至欢迎,因为有产阶级往往思齐上流社会,也信奉财产分配不平等的神圣性。工人阶级则是另一回事。你无法信任他们会让现有的财产关系与财产分配维持不变。让这些劳动苦作的人享受选举权,财产分配制度将会片片撕碎:法国大革命发生的情况可以为证。”
为了抵制法国大革命激起的人民追求政治公民权的热情(即要求获得普选权),自由主义者重点探讨了民主现象及其与有限政府之间令人怀疑的关系。他们以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为借口,对民主提出一种基于现实利益考虑的政治计算。法国自由主义哲学家科斯唐在题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讲演中,想借助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历史区分,对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做出区分,排斥政治自由,批判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贡斯当(2017)(24)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所说的自由不过是古代人的自由观。在这种自由中,个人拥有参与集体决策的自由(参政、议政的自由),但是,在一切私人关系中,他们仍然处于隶属状态。与此决然不同的是,近代人的自由意味着个人拥有不受干涉的私人独立空间,在这一领域中,个人拥有广泛的行动自由。因此,在他看来,个人自由与大众民主只是偶然而不是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他对以普选权为基础的民主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另一位法国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虽然对所谓“多数人的暴政”的威胁极为忧虑,但认识到选举权的扩大是一种历史的趋势。(25)
在这里,我们可能看到英法古典自由主义者之间的某些分歧。与科斯唐等人不同,约翰·穆勒对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都持支持态度,把代议制民主视为限制“多数人的暴政”、实现公民政治自由的良好制度安排,并强力主张普选制(斯皮格尔,1999a:339-340)。追随约翰·穆勒的自由改革者把扩大普选权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他们相信,如果选举权能扩大到社会的所有成年人,那么,就可以真正实现“民意是统治的基础”的理念,一切问题似乎都可以获得合理的解决方案。如何解决托克维尔提出的“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在约翰·穆勒看来,这只需划分出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和社会干涉的私人领域,并实行三权分立制衡的代议制民主即可。密尔(2017:10-11)(26)提出了常被后人引用的著名论点:“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四)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有各种不同的称呼,包括民主自由主义(democratic liberalism)、社会自由主义(social liberalism)、现代自由主义(modern liberalism)。它主要产生于欧美社会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困境,是改革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也是进步主义运动的思想基础。
早在19世纪中叶,著名文学家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就在《艰难时世》(1854)等作品中生动地呈现了经济学家所歌颂的自由市场社会存在的各种残酷现实。但是,除了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之外,即使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也没有认真去探讨和思考工业革命和经济市场化所带来的广泛社会问题,而是醉心于分析自由市场的纯理论。虽然他们也涉及这类问题,但似乎主要是把这些问题交给了政治学家、伦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并为经济学脱掉了“政治经济学”中的“政治”二字的帽子而自鸣得意。对于经济学家交出去的这类问题,其他学科的学者是如何处理的?在英国和美国,影响最大的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其把贫困等残酷的现实问题解读为“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但是,到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到资本主义秩序的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人民的生活状态”取代“个人的自由”逐渐主导着政治辩论,并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自由的本质和国家的功能问题。(27)
另外,古典自由主义对大众民主的怀疑阻拦不住民主内在的历史趋势。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英格兰和威尔士约3%的成年男子有投票权;19世纪70年代,英格兰的这一数据提高到8%左右;1911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的这一数据低于30%;到1918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所有成年男子都获得了投票权(鲍尔斯、金蒂斯,2013:59)。这种选举权范围的不断拓展改变了政治环境。为了在政治竞争中争取选票,政党和政府不得不正视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他们无法再理直气壮地把这类问题完全视为自由社会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英国出现了“社会进步运动”思潮。同一时期的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思潮情形(富斯菲尔德,2011:96-114)。在这种思潮中,英国出现了一批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的思想家,他们确信旧的个人主义在工业主义晚期的社会环境中不再有效,开始了被称为“反抗消极自由”的思想运动(Merquior,1991:99)。他们努力使自由主义脱离“自由放任”的思想桎梏,(28)相信通过妥当的改革可以让社会走向美好的未来,并由此呈现出了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视野。借用福赛特(2017:210、226)的话来说,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是“以市场的名义抵抗国家”,那么,新自由主义是“以社会的名义抵抗市场”。更确切地说,新自由主义试图以社会利益的名义来消解市场的不良影响,力图为西欧社会正在实施的一些社会立法和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在英国,这些社会立法包括1870年的《教育法》、1880年的《雇主责任法》、1884年的《疾病预防法》等。这种自由主义在20世纪之初已经开始主导英国的社会改革。
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由托马斯·格林(Thomas H.Green,1836-1882)、戴维·里奇(David G.Ritchie,1853-1903)、伦纳德·霍布豪斯(Leonard T.Hobhouse,1864-1929)、约翰·阿特金森·霍布森(John Atkinson Hobson,1858-1940)等人奠定的。(29)他们借助于不同的思想源,力图通过消除古典自由主义那种狭窄的个人主义而实现对自由主义的改造(Simhony and Weinstein,2001:8-10)。其中,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1911)是对这种新自由主义最为系统的阐述,力图以分配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理想取代“自然自由体制”。如果进行细致的辨识和恰当的理解,在英国,同一时期的费边主义也是新自由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精神领袖是悉尼·韦布(Sidney Webb,1859-1947)。费边主义者更偏向于对社会改革政策的研究。正是由于他们的努力,新自由主义对后来的英国福利制度和政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30)
在“社会进步运动”的思潮中,新自由主义者以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有机统一的方式,重新思考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他们明确支持市场竞争、个人自立和私有财产制度,但同时以“积极自由”的名义,呼吁拓展政府的职能。这种新自由主义是推动自由主义者将旧信条施用于新现实的一种努力。如果想拓展政府行动的范围,在理论上,就必须依赖于对某些关键概念的重新解释,特别是自由、平等、市场等概念。
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这种新自由主义的根本性特征是倡导“积极自由”及与其相连的一组概念,并将其用于讨论社会政策问题,包括贫困、失业、住房和卫生、疾病等等。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不仅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而且有些问题正是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在这里,民主不存在像古典自由主义中那样的困境和迷茫。因为,新自由主义者把民主视为实现平等不可替代的重要工具。新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是自由、福祉与社会问题之间的关系。诚如阿巴拉斯特(2004:386)所评论的那样:“这就是根据自由主义证明国家干预和社会改革的一种哲学。”
在这里,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新自由主义在哪些方面拓展和修正了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者在多大程度上把他们的改革主张视为对个人自由的拓展,或者说对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31)
第一,重新定义自由,把“积极的自由”视为对个人自由的自然拓展。
这种拓展是由格林强有力地带入新自由主义视野之中的。根据这种拓展,自由不仅仅是免于受到来自国家和他人的外部强制,还包括享受自由的机会以及利用这种机会的能力的获得。这样,自由的概念就从“消极的自由”拓展到了包含“积极的自由”。
1881年,格林在以“论自由主义立法和契约自由”为主题的著名演讲中,提出了新自由主义的一个经典性问题:让每个人拥有按照自身选择的路径实现个人潜能的自由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实现这种潜能的基本条件(例如时间、健康、物质基础等),那么,这种自由有什么用呢?自由不仅仅意味着不受阻碍或强制,还应包括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使人能够与其他人一起做有价值的事情或者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如果自由无法被人们所行使,它将一文不值。用格林的话来说,契约自由,包括按照自我意愿来行动的所有形式的自由,只有当其能作为实现某种目标的手段时才是有价值的。在他看来,这种目标就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这是全人类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平等地贡献力量,没有人有权利违反这一目标而自行其是(格林,2007:137-144)。
(32)在他看来,社会存在限制个人自由能力的各种情形,例如恶劣的居住、工作环境。自由主义者面临的不再是“国家和社会干涉我了吗”的问题,而是在实现个人自身潜能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伸出援手了吗”的问题。社会在提升个人的能力方面负有“共同责任”;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创造条件,让个人能自由地施展其能力。
在格林看来,“天赋人权”的观念在对抗国家专制时,代表着自治精神的要求,有其不可否定的功劳。但是,如果我们把个人权利视为先于国家的存在,却是幼稚和错误的。权利只可能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并且是以法律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新自由主义者广泛接受把“积极的自由”视为自我实现的一种能力的观点。既然每个人都应享有这种自由的权利,那么,对于不具备享有这种自由能力的人,社会就有义务帮助之。他们所倡导的社会改革之目的是通过解决各类社会问题,拓展人们享受自由的机会和能力。这种改革需要超越纯粹个人主义的社会观,形成一种实质性的共同体观念。
第二,重新定义“社会”,把它视为一个有机体,突出平等理念。
如何让个人在自由中实现自我?这是新自由主义必然要面对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对人性的新理解,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对社会概念的重新认识。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新自由主义强调“人是社会的存在”这一事实,把对公平的追求放在突出的位置。
古典自由主义在其理想中并没有共同体的理念,对社会底层人民持有一种冷漠的态度。与这种态度不同,新自由主义把平等的概念强有力地带入了自由主义的视野之中。在古典自由主义视野中,平等基本上限于法律面前的平等,最多也就是涉及机会平等。在自由与平等的天平上,新自由主义基于对当时现实环境的清醒认识,往平等的方向走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把“平等”拓展到消除贫困等领域,并把这类平等放在突出的位置。他们不再把“社会”纯粹视为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视为一种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有机共同体,并据此创造出与个人效用在性质上不同的“社会效用”概念。
在这方面,最有影响力的是霍布森。在所有在赞同的意义上使用“社会有机体”这一概念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中,霍布森“对这个术语进行了最全面的探讨和最深入的分析”(弗里登,2018:159-160)。他的“自由的有机主义”,借助于经济学、政治理论和社会学所提供的洞见,直接促使英国新自由主义思潮将主要注意力转向社会改革和福利政策(Freeden,1973)。人是相互依存的存在,这种依存构成了一种社会有机体。在这种有机体中,共同体意识必然会随之滋生,从而把对他人的关心视为自身的目的和福利。在20世纪初,霍布森把精力集中用于为英国自由党提供一种基础广泛的经济学概念,用来反对古典学派的放任主义,支持实施旨在进一步实现社会公正的干预政策。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自由主义的危机》(The Crisis of Liberalism,1909)、《工作和财富》(Work and Wealth,1914)等著述中。
借助于这种社会有机体的比喻,新自由主义一方面证明了共同体意识和情感的存在,另一方面还力图证明整体的发展依赖于各个部分的繁荣。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人自由是与个人主义不可分割地融为一体的。基于这类观点,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必须出面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集体保护,以帮助社会最底层的市民能够抵御生存风险,并借此增强社会的内在动力。
新自由主义者力图嵌入某种形态的集体主义或社会有机体观念,拓展自由主义。这使他们陷入某种困境之中。例如,如何协调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这一点上,霍布豪斯做出了一种有意义的解释。他之所以被视为在英国普及新自由主义最得力的人物,皆因其《自由主义》对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权威的综合性表述。他力图超越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争论。在霍布豪斯(1996)看来,一个健康的社会之所以重要,唯一的理由是它有助于促进生活于其中的个人之繁荣。就这样,一方面,新自由主义者是个人主义者;另一方面,每个人的利益维系于整个社会。所以,从这种意义来说,新自由主义者又是集体主义者。要特别注意的是:新自由主义一般不主张社会整体先于各个部分,而只是强调社会各个组成部分的自由发展依赖于社会和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
第三,重新思考国家的角色,把国家视为个人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推动者。
新自由主义者也主张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但并不排斥政府在社会福利、公共政策领域扮演的积极角色,他们认为有必要实行被古典自由主义所排斥的社会立法改革。借助于功利主义的逻辑,他们消除了对国家的敌意。里奇表达过这种观点:正是作为国家,即良序的政治社会,社会有机体才最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作为一个有机体而存在的,并因此最有能力调控各种趋势——而如果放任不管的话,社会有机体的历史会成为纯粹的自然过程。(33)
他们对国家的信心是建立在对民主政治的信心基础上的。在他们看来,民主政治提供了一种政治对话和政治竞争的平台,从而可以很好地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他们把民主的拓展(即选举权的扩大)视为改革的政治基础和工具。相应地,国家不再被视为个人自由的对立面,而是改革社会的工具,一种积极的力量,甚至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部分。
民主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自我发展机会。他们深信,借助于民主政治,通过社会改革可以实现个人的积极自由。这种改革带有再分配的性质,社会可以借此抑制极大的财富不公平,从而为所有人创造和提供平等条件的起点。只要这种再分配的努力适度且安排妥当,就不会压缩个人的自由。
综上所述,新自由主义偏离了纯粹的个人主义,带有集体主义的色彩(故有时也被称为“社会自由主义”),宣告了“自由放任”思想的失败。其实,实践也在宣示着“自由放任”的不断败退: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在德国推行社会保障计划,戴维·乔治(David L.George)领导的自由党在英国发起自由主义福利方案,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在美国推行“新政”自由主义,等等。新自由主义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态不尽不同,以福赛特(2017:226)的评判来说,虽然新自由主义者的口号在英国是“积极自由”、在德国是“社会自由主义”、在美国是“新民主”、在法国是“团结”,但他们的事业是相同的,都要求以国家权力来驯服市场权力。我们可以粗略地把新自由主义定义为一种带有“干涉主义的自由主义”。
根据弗里登的细致考证,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英国,倡导“积极自由”的自由主义似乎已经成为社会思想的主流。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则使其主流地位获得进一步确认和巩固。这种自由主义在对二战后英国政策有巨大影响的《贝弗里奇报告》中获得了综合性的反映。(34)按照英国的学术传统,《贝弗里奇报告》属于社会自由主义。弗里登认为,这份报告的思想基础就是新自由主义(弗里登,2018:30)。在美国,罗斯福的“新政”则被直接称为“新政自由主义”。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包括言论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其新颖之处就是强调“免于匮乏的自由”,这也是他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者”的根本原因。
(五)新古典自由主义
新古典自由主义是对新自由主义作出批判性反应的产物。一般认为,它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新自由主义正在英国和美国开始取得社会主流思潮的地位。“1938年,法国哲学家路易·鲁吉耶在巴黎组织了一个讨论沃尔特·李普曼的著作《美好社会》的研讨会,请与会者畅谈自由社会的前景”,这被视为新古典自由主义诞生的标志性事件。参会者有多人后来加入朝圣山学社。与会者认为,虽然自由放任经济存在问题,但是新自由主义问题更严重,理应受到更多的批判。因为这种自由主义将会危及自由社会的思想基础。因此,他们决心重新构建一种自由主义。“新古典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就是在这次讨论会上被提出来的。然而,对新古典自由主义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事件,却是1947年朝圣山学社的成立。《关于朝圣山学社目标的声明》写道:“朝圣山学社的成员对自由的理解的核心是,鼓励、维持并保护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这才是西方民主制度的定义性特征。要想扭转思想潮流的趋势,必须坚持这个核心。”(琼斯,2014:40-42)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大本营——朝圣山学社,一开始就举着“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大旗,致力于恢复和发展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积极的自由观”及其政策只会是“通向奴役之路”,强调“消极自由”、自由市场、“有限政府”。这种自由主义的代表性经典著作包括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和《自由秩序原理》(1960)、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1945)、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1962)、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布坎南的《自由的界限》(1975)等。
要识别新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是相对比较容易的。新自由主义在认可“消极自由”的基础上,把个人自由拓展到“积极自由”。在经济学中,这种拓展表现为将社会福利等因素视为实现个人自由的一种基础。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则把所有这类拓展都视为对个人自由的排斥,认为只有消极的自由是与个人自由相容的。他们还认为,个人自由的维持与普遍福利的增进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他们在凯恩斯主义者等经济学家所支持的各种政策中看到的是“政府失败”、个人自由的丧失。
然而,要识别和澄清新古典自由主义如何发展和弘扬古典自由主义,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确实把古典自由主义某些含糊的命题表达得更为清晰,对古典自由主义做出了独特贡献,但也存在走向极端的倾向。例如,在朝圣山学社成立之初,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虽然对“集体主义”持批判态度,但他们仍然有限度且模糊地承认新自由主义的某些政策主张。面对大萧条的现实,某些早期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得不承认市场确实需要某些形式的政府干预。但是,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学理论领域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其逐渐与新自由主义彻底决裂,并走上激进的道路。
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虽然遍及世界,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是美国环境的产物。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为这种自由主义奠定了认识论基础。波普尔(1999a,1999b)认为,没有任何人知道所有问题的答案,更不知什么是正确的答案。因此,在任何时候及随着时间的推移,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不同答案就变得极为重要。哈耶克把这种观点表达为,因为人类的无知,才最需要自由(杨春学,1998)。在哈耶克等人看来,正是自由市场构成个人自由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于是,在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视野中,自由市场成为自由资本主义的代名词;在理论上,自由市场理念成为一种总体性的哲学思考。一方面,这种思考对经济自由的一般价值做出新的辩解,强调它本身就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另一方面,
其强调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以及公民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内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命题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个人自由高于一切。真正的自由只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消极的自由”。
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积极的自由”。自由主义者应当追求的唯一自由类型是“消极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是衡量一切制度安排的唯一标准。他们力图把“积极的自由”逐出“自由”概念的范围,将其视为对个人自由的冒犯,并以回归古典自由主义的名义,批判新自由主义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对基于市场的社会公平或分配正义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比古典自由主义表现得更为残酷,对分配正义的努力几乎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古典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贫困之因在于穷人本身,强调“自助者天助之”。新古典自由主义者承认“家庭出身”和“运气”因素的影响,但是坚持认为,我们不应当去试着纠正由此而带来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而应当学会去适应它,并享受它所带来的益处(滴漏理论,trickle-down theory)。他们坚持认为,所有力图实现经济平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都注定是反生产性的,只会带来更大的不平等。其中,最典型的学者是哈耶克,他致力于对“社会正义”的批判(内夫,2001:182-202)。哈耶克多次强调,利用国家体制来实现创造美好生活的目标,是一种错误的选择。
相对温和一点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会同意波普尔的观点,即所有人自由和平等的世界可能是人间天堂。这样一种世界是很难实现的。如果被迫作出选择,我们应该把自由置于平等之上。因为,缺乏自由必然会导致最极端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走向专制。但是,不平等不一定会导致自由的缺失(Pipes,1999:283)。其实,这里的要害是不平等的程度问题。
那么,如何对付经济领域中存在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的问题呢?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回答是“滴漏效应”和私人慈善。弗里德曼和弗里德曼(2017:137)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但是我们应当学会享受这种不平等带来的益处。他们进一步指出,大自然造物本就是各色人等参差不齐,想靠政府来抹平矫正的想法确实很诱人,但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正是这种不公平使我们从中受益良多。玛琳·黛德丽(Marlene Dietrich)生就一双修长的美腿,人人爱看,这当然是不公平的;穆罕默德·阿里(Muhammad Ali)天生神技,成为一代拳王,这当然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千百万人喜欢看黛德丽的美腿和阿里的拳击比赛,他们之所以能够大饱眼福,正是因为大自然是不公平的。正是这种不公平才造就了黛德丽和阿里。如果让阿里和码头工人挣得一样多,那他恐怕就不愿意为比赛进行艰苦的训练了,或者干脆就不打比赛了。
这代表了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心声。早在弗里德曼之前,米瑟斯(1995:68-72)(35)就特别指出,人们在天然的能力、能力的培养和可发挥的家庭基础等方面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我们也无法消除这种基于家庭的差异。因此,每个人的财富和收入必然是不同的。私有制可以为不同的人发挥其能力提供一种制度基础。我们能做到的只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消除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特权,赋予每个公民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持社会持久的安宁与和平。
对这种观点做出最强有力批评的是罗尔斯。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生活确实就像是一场凭运气取胜的游戏。在这场游戏中,苍天以某种随机的方式赐予每个人品质、社会地位和某些机会。这种随机决定既不是公平的,也不是不公平的。但是,对社会来说,纯粹只是接受这些随机的结果,甚至于实施使这些结果强化和永久化的制度,是不公正的。罗尔斯基于差别原则而为社会福利制度进行辩护。(36)
第二,人类自由(包括民主和政治自由)依赖和孕育于经济自由。
哈耶克强调,自由市场形成了个人自由的最大自主空间。弗里德曼强调,自由市场与自由民主携手共进,是一种不可分离的整体。如果没有基于市场的经济自由,所有的其他自由都不可能得到维持。于是乎,自由市场成为唯一能提供最充分经济自由的体制,并被赋予特别的含义和意义。
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倡导“自由市场”的最根本意图是实现个人自由。至于经济效率,只是这种自由的副产品。市场是自由的催产士,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都可以认同的。他们存在的分歧如下。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会带来经济自由,并为其他自由奠定基础;但是,它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个人自由的发展和实现,并且必须借助于政府之手方能有效解决。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自由市场足以保全个人自由。自由市场不仅是所有自由形态的基础,也是组织经济、处理社会经济问题和保障个人自由的最佳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对自由市场的赞美,再加上对政府失败的过度强调,新古典自由主义对社会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传统关系,在思想上进行了决定性的重建,把市场视为包括公共领域在内的公平仲裁者(37)。
第三,国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恶”或“不幸”的存在,应把政府的行动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直至朝圣山学社成立之初,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虽然对所谓“集体主义”持批判态度,但他们仍然有限度且模糊地承认新自由主义的某些主张。例如,面对大萧条的残酷现实,来自芝加哥学派的早期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得不承认市场确实需要某些形式的政府干预。这种态度甚至明显地体现在弗里德曼写于1951年的论文《新古典自由主义及其前景》之中。但是,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经济学理论领域中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新古典自由主义者逐渐与新自由主义者彻底决裂,开始把政府视为市场的对立物。
古典自由主义者虽然倡导“自由放任”和某种“有限政府”理念,但并没有把国家和政府视为市场的对立物。他们虽然被误认为是“最小政府”的倡导者,但他们所倡导的这种政府即使仅仅履行斯密所提出的三大职能,那也不是“守夜人”的概念。在那个时代,托马斯·佩因(Thomas Paine)也许是第一批把国家视为一种“恶”的著名自由主义者之一。潘恩(2015:4-5)(38)认为:社会为我们的欲求而生,政府则因我们的恶念而诞;任何形态的社会均是幸福之源,而政府即使处于最佳的状态亦只是必要之恶,最差的政府则是无法忍受之恶。但这不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哈耶克等人继承和发挥的正是佩因等人的这种极端观点,尽量把政府描述为一种不堪的存在。
当然,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不会绝然地否定国家和政府存在的价值,除了罗斯巴德等少数人外。维持基本的法律秩序是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然而,他们想做的是把国家的存在压缩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除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仅剩的职责就是充当自由市场竞争的监督者。诺齐克力图为这种最小范围提供一个基准。他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39)为什么被称为“自由市场哲学”呢?一是因为,它提出了一个逻辑上明确的“最小政府”概念。这个概念没有像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那样给政府留出任何“例外”的领域。二是因为,根据它的逻辑,只要所获得的财富和收入符合“正义”原则,那么,在这一基础上的任何分配状态都是公平的。这一逻辑的支点是诺齐克所倡导的彻底的、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在他看来,征税就是对“自我所有权”的一种严重侵犯。(40)
在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市场的存在本身就可以把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活动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社会领域存在的“拓展的自发秩序”将进一步限制政府的行为。因此,他们把市场近乎作为处理所有经济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并进而把它视为解决与经济因素直接关联的社会问题应选择的方案。在这种意义上,新古典自由主义生来就带有“市场万能”的思想倾向。那么,他们真的认为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吗?也不尽然。例如,加里·贝克尔(Gary S.Becker)虽然把婚姻关系比拟为婚姻市场,但还不至于把这种关系视为赤裸裸的纯粹交换(贝克尔,1995:243-294)。在处理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时,他们似乎对哈耶克的“拓展的自发秩序”抱有信心,认为个人行为的互动过程会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好方法,而不需要政府的介入。新自由主义者试图在政府那里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而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反对这种努力。在后者看来,不能通过市场方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例如,俱乐部物品就属于这种解决方案的一个例证。
第四,重申和论证个人自由与作为政治自由实现形式的民主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内在联系。
新古典自由主义者普遍怀疑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洛克、科斯唐之类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坚持对公民政治自由进行财产资格限制。但是,在普选权已经实现的当代西方社会中,新古典自由主义者无法坚持这种观点,于是从另一个视角来否定个人自由与民主之间存在内在的关系。在他们的视野中,现实中的议会制度是一个民选的独裁机构,实行的是“多数人的暴政”,正在侵犯着个人自由。
在他们看来,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外,自由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平等无关。民主所追求的平等一旦超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会在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哈耶克就不止一次地强调民主和自由的区别。简单地说,民主的定义是多数人拥有绝对权力,它只保证了权力的来源却没有完成对权力的约束。这种绝对权力极有可能是恶的,如苏格拉底就是被多数人投票裁决而死的。而自由的含义是抽象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对权力的限制。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强调,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他认为,民主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哈耶克,1997a:71)。
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以反对“多数人的暴政”的名义要求限制民主,难道这不违背自由主义的精神吗?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自由是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的。当布坎南及其追随者倡导“有限民主”时,他们没有感到其中的冲突吗?为了摆脱这种逻辑困境,哈耶克甚至宣称,自由主义不同于民主——自由主义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约束权力,民主关注的是谁来控制政府行为和如何控制的问题。最重要的不是谁来统治,而是如何统治(哈耶克,2014b)。
为了解决自由资本主义与民主之间存在的内在冲突,布坎南及其追随者致力于宪政经济学的研究,呼吁进行宪政改革,力图在这二者之间实现某些平衡。立宪规则的核心目标是对政治权力的潜在行使空间施加限制。他们认为,要想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唯一理想的民主制度是遵循“一致同意”规则。这种规则在理论上等价于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我们把集体行动视为一种减少由纯粹的私人行动或自愿行动所强加的影响的那些外部成本的方法,并把集体决策的成本分为两种(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那么,
唯有“一致同意”规则才能消除所有外部成本。任何弱于“一致同意”的规则,其结果必然包含外部成本,从而带有“多数人的暴政”的性质。(41)然而,在现实中,鉴于达到“一致同意”的高昂成本及其实现的概率渺茫,人们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多数同意”的决策规则。这可以视为基于现实的次优选择。只要人们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那么,这种规则就具有一致性。虽然按照这种规则进行决策的结果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但这种规则本身却是具有“过程效率”的。在这种意义上,多数规则的民主制度是集体选择的最优方案。如何把这种思想运用于建立有限政府呢?布坎南只是强调,对政府运用“多数同意”规则的范围要有严格的限制。越是涉及基本人权和产权的层面,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直至一致同意。至于如何具体限制,他并没有给出清晰的清单,只是列举一些案例,譬如说增税必须通过绝对多数(2/3)选民的同意。(42)
三、《国富论》:设置为参照点的解释
为什么选择斯密作为一个理想的坐标原点或参照系?我们可以通过援引自由主义思想史的研究权威格雷的下述评论来展开说明:“最具影响力的自由主义原则体系是由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详细加以说明和辩护的。”(格雷,2005:36)另一位研究自由主义的权威巴里也曾经这样评论,古典自由主义作为观察政治经济世界的一种方式,至少可以追溯到斯密(Barry,1991:160)。
第一,《国富论》是现代经济学诞生的标志性作品,是经济思想史上的扛鼎之作,是欧美经济学的“圣经”。
凡是支持市场经济的学者,不论是什么学派,也不论是哪个年代,都尊重斯密的理论成就,对《国富论》抱有崇敬的心理。“无形之手”成为《国富论》的代名词(这是19世纪晚期之后的事)。虽然不同学派对“无形之手”的尊重程度有别(史库森,2006:203-223),但这丝毫不影响《国富论》的尊崇地位。
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于1976年在为纪念《国富论》出版200周年所发表的文章中写道,斯密“把在竞争条件下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的系统分析置于经济学的中心地位上。这个理论是《国富论》王冠上的宝石,它成了(而且至今仍然是)资源分配理论的基础。各种资源都在寻求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平衡起来,每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用途中的收益率将会相等。这一命题仍然是一切经济学中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命题”。他接着指出:“今天,我们正忙于将这一创造扩展到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各个领域(在这些方面,斯密自己仅仅作了并不系统的研究),这一行动便是对斯密成就的宏伟和持久性所表示的敬意。”(施蒂格勒,2018:160、170)即使自由市场的批判者,也绕不开对《国富论》的评论。凯恩斯也提醒经济学家们,不能忘记古典经济学的“永恒真理”,即无形之手的力量。
当然,这类赞美并不意味着《国富论》是完美无瑕的。它也存在各种问题,这是学界公认的事实。但是,有些学者以这类问题的存在为据,拒绝给予斯密如上的赞美,反而给出带有强烈贬义的评价。例如,熊彼特认为,斯密不应该获得这么高的荣誉:“《国富论》中所包含的分析思想、分析原则或分析方法,没有一个在1776年是全新的。一些人把斯密的著作吹捧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开创性著作,这些人心里想到的,当然主要是斯密所鼓吹的各项政策,如自由贸易、自由放任、殖民政策等等。……但是,虽然《国富论》不含有真正的新思想,虽然它作为智力上的成就不能与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或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相提并论,它却仍是一部伟大的著作,仍无愧于它所取得的成功。”(熊彼特,1991:280-281)相比较于熊彼特,最刻薄的评论出自罗斯巴德。他认为,斯密完全不配获得“经济学之父”的美名,“他没有提出任何正确的原创性的东西,他所提出的原创性的东西都是错误的”(罗斯巴德,2012a:678)。当然,这类个人主观倾向极强的贬义性评价并没有影响经济学界在整体上对《国富论》的高度赞美。
第二,斯密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教父”。
斯密在其同时代的自由主义者中享有崇高声誉,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一事实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主张的经济自由有关,着实很难判断。但是,至少在英国,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斯金纳,2016:495-496)。这一因素在后世的学者眼中越来越重要。斯密提出的简单明了的“自然自由制度”(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实质上正是18世纪英法启蒙运动学者们寻找的理想体制。它不仅是所有自由主义者的基本教义,也是对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进入20世纪之后,这种“自然自由制度”被有些学者视为斯密及其《国富论》世界观的核心思想。(43)在这种制度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无形之手”甚至成为自由市场的同义词。
“自然秩序”是启蒙运动的一个重要理念。在重农学派那里,这是一种有待发现并可以由开明君主加以实施的理想体制(详见后文的解释)。与重农学派不同,在斯密看来,“自然秩序”是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是一种自我实现的自发秩序。他在市场经济中发现了这种秩序的典型特征。这种自发秩序源于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潜伏着的想要改善自身处境的不断自然努力的决心,亦即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这种力量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源,它的不变性和一致性能够战胜任何人为的障碍,并给予整个体系以统一性。这种自发现象和秩序不仅存在于价格和竞争机制之中,而且,也存在于劳动分工、货币的起源、资本积累等方面(季德、利斯特,1986:87-97)。正是这些自发现象的有机交织,促成社会经济的繁荣。具体地说,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和决策,在分工不断拓展的基础上,通过交换和市场机制,一方面推动着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将这种增长的利益惠及“中下等级”,实现“普遍富裕”。这种自发秩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结果,盖因为其中存在着“无形之手”的神奇机制:
每个使用资本和劳动的个人,一般地,他确实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会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这种利益。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收益。但是,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无形之手的引导,去促进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自本意,这件事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却往往使他能够比在真心实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斯密,1974:27)。
不仅如此,在斯密看来,这种“无形之手”还会令分配的公平内化于自愿交换之中,通过滴漏效应,实现“普遍富裕”:富人的消费不比穷人高多少,尽管他们生性自私、贪婪,只考虑自己的便利,而且雇用成千的劳动者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满足自己的虚荣和贪得无厌的欲望,但他们只能与穷人分享所有进步的成果。他们被一只无形之手所引导,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等量于像土地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产生的那种分配。因此,他们就这样,既没有打算,也不知觉,却促进了社会的利益,给不断增多的人类提供了生活资料(Smith,1976:184-185)。在这里,推动收入分配的力量包括对最低生活水平的要求。
如果想让市场上的这只无形之手充分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就必须进行改革,建设一种“简单明了的自然自由体制”,允许资本、劳动和商品完全自由流动和交换。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斯密把矛头对准了重商主义体制。斯密给当时的执政者所指出的道路,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立法议程,其中包括:废除学徒制,允许劳动力自由择业;取消长子继承和限嗣继承法律,允许土地自由交易;取消地方关税,实现国内自由贸易;取消国际关税、商业保护和特权贸易公司,实现对外自由贸易;等等。斯密认为,通过这类改革,一旦完全消除了所有的特惠和限制制度,简单明了的自然自由体制就会自我展现并随之确立起来。每个人,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把他的产业和资本投入到与其他人或其他阶层的竞争之中(Smith,1994:252)。与此同时,政府也将得以解除它不能胜任的监督和指导私人产业的义务,从而专注于其最适合承担的社会职责,即建立国防保障,维持正义的法律秩序,经营私人无利可图的公共基础设施。
斯密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表述了对现实中政府行为的不信任。他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因素包括无效率、腐败等事实。例如,君主都是贪婪不公之人,想方设法欺骗臣民;国家是富人手中用于对付穷人的工具;等等。第二类因素是政府没有能力管理和指导私人具体的经济事务。这种无能源于人的智慧的局限。以他的话来说,那些居于高位的政治家常常会沉迷于以某种设想的计划来管理社会事务:他们自负地认为自己是社会中唯一聪明和高尚之人,其同胞公民应该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他们,而不是他们适应公民。就此而论,所有迷恋于抽象政治的理论家和无上的君主是最危险的人(Smith,1976:233-234)。私人经济领域存在着神奇的力量,推动着经济秩序的自然拓展。这种经济世界的伟大轮廓,并不是完全按照从一个组织者的头脑中想象出来,而由另一群明智的人审慎地加以执行的计划运行的。它是由一群人遵照完全没有意识的本能力量的命令策划并进行无数次的行动来运行的。管理这种秩序,是任何人力所不及的。
斯密对在实践中实现一种完美的自然自由体制并没有抱有幻想(Heilbroner,1973)。在他看来,即使不能建立起这种完美的体制,我们仍然可以对市场社会抱有信心。借助于无形之手的引导,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会产生类似于人体的自我调节能力。“人体的健康状态,本身就含有一种未被发觉的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极不良卫生方法的不良结果。”类似地,每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结果”(斯密,1974:240)。
那么,在他的心目中,什么样的政府形态才能够在“自然自由体制”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三大职能呢?答案是基于法治的政治改革。而且,政府若要履行这些职能,那么,其肯定要超出“守夜人”政府的概念。
第三,在对斯密著述的各种解读中,我们大致上可以识别出各个学派分歧的某些思想史根源。
我们可以用三个概念来概述斯密体系的核心思想,那就是“公正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无形之手”(invisible hand)和“自然自由体制”(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但是,学术界围绕这些概念及其相关的思想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广泛争论(Skinner and Wilson,1975)。例如,对《道德情感论》的“公正的旁观者”和与其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同感”概念的争论,主要是结合《国富论》的自利假设进行的;(44)对“无形之手”的解读,涉及对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多种理解;(45)对“自然自由体制”的理解,涉及斯密的自然法学和政治理论;等等。对我们这里的讨论来说,多样化的解读和分歧却有助于我们识别不同学派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类型。
在斯密身上,我们还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在18世纪与19世纪之间的某些角色分野。启蒙运动的哲人们(不论在英国还是在法国)基于自由主义的抽象原则,普遍对社会的前景持有乐观主义的态度,认为人类可以通过理性的实践来达到自我的完善。对他们来说,社会的不断完善是一种信仰,是一种必然发展的趋势(当然,在启蒙运动中,并非所有人都如此乐观)。这种乐观主义精神在斯密身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他看来,在人类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即商业社会)中,正出现这样一幅图景(即市民社会):人类通过合理的节俭、勤劳、劳动分工、互利的自愿交换、自由竞争、内心的“公正旁观者”,并借助于公正的法律,正在逃离霍布森所说的“丛林世界”。他对不完善的“自然自由体制”及其秩序充满希望,并认为它将使经济的繁荣惠及“中下等级”,从而实现“普遍富裕”(斯密,1974;Smith,1976)。
到19世纪之初,斯密显露出来的乐观主义在他的追随者身上就消失了。我们看到的是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宿命论式的一些悲观主义特征。如何理解这种断点的形成呢?我认为,这与具体的历史背景直接相关。具体地说,一是在思想上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冲击。它使“自由、平等、博爱”的声音响彻欧洲和北美大地,同时也引发人们对启蒙运动中古典自由主义的进一步思考,并导致古典自由主义内部悄然发生了某种裂变。二是实践中随着工业革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这给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蒙上了一层怀疑的阴影,并加剧了它内部的分裂。
如果说斯密对自由市场在宏观层面的表现和结果抱有信心的话,那么,他对导致这种结果的微观过程的某些行为还是心存疑虑的。例如,商人密谋对付消费者等。他最担心的是,对有钱有势者仰慕甚至崇拜的倾向,对贫穷和地位卑微者鄙夷或怠慢的倾向,会导致我们道德情感的腐败。《道德情感论》对有关内容的修改过程证明了这种忧虑的沉重。(46)
此外,在斯密那里,并没有“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分。对我们这里的讨论来说,这反而可以成为一个天然的标杆,我们不妨借此把他假设为对“积极自由”没有立场。事实上,他也没有这样的观念。如果以斯密为原点,我们可以把各种学说划分为如图4所示的“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在他右侧的,是漠视“积极自由”的学说,且越往右侧漠视程度越强;在他左侧的,是倡导“积极自由”的学说,且越往左侧倡导的力度越强。本文下面各部分是对这一分类的解释和论证。
图4 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四、古典经济学(1750-1870)与“自由放任” 一位英国评论家在1830年写道:“统治者要想更好地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就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制于立法职责,而让资本自我寻找最有利可图的渠道,让商品自我发现其公平价值,让努力和智慧得到它们应得的回报,让懒惰和愚蠢受到上天的惩罚,并且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财产、减小法律成本、严格控制国家部门的花费。政府的职责应仅限于此,而人民大众有把握把其他事情做得尽善尽美。”(坎特伯里,2011:29-30)这正是当时主流政治经济学家“自由放任”思想的最好总结。这些经济学家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争论,但是都接受斯密的“自然自由体系”(即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廉价政府”),正因为如此,他们被视为古典学派。
(一)自由放任
鉴于本文把“自由放任”视为古典自由主义在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中的典型表现形态,所以对这一概念作一些较为细致的解释是十分有必要的。思想史学界就某位经济学家是否提倡自由放任理念争议甚多。例如,有学者认为斯密是自由放任的倡导者,而也有学者认为《国富论》不具有这种理念(Viner,1960)。这类分歧实质上源于对这一概念内涵和精神的不同理解。
对于“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这一用语是谁最初提出来的,学界几乎无法给出明确的结论(李非,2001:245-248)。但有一点是确切的,它所表达的原始思想出现于法国重农主义之前的重商主义时代。据说,在1680年,时任法国财政大臣让-巴蒂斯特·科尔贝(Jean-Baptiste Colbert)(47)询问托马·勒让德尔(Thomas Le Gendre)需要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帮助时,这位大商人回答说,请放手让我们做吧(laissez-nous faire)。这实质上是对法国重商主义的一种批评。是时,法国的重商主义深刻地影响着工商业的发展,不仅各种法律主导着行会,充斥在市场的各个环节,而且还有随意性很大的赋税。经过学者们的注解和宣传,这个概念就逐步转化为一种理论上的经济政策原则或者说一种经济哲学原则的符号。据巴克豪斯和米德玛(2016:759)的研究结论,法国经济学家皮埃尔·布阿吉尔贝尔(Pierre Le Pesant Boisguillebert)早就已经基于市场的分析而给“自由放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曾再三使用过“laissez-faire la nature”(自由放任或让自然做主)这一概念。
一般认为,“laissez-faire”作为表达经济自由思想的一个短语,是樊尚·德·古尔奈(Vincent de Gournay)提出的,重农主义则使之成为一种标志性的战斗口号和旗帜,并流行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经济学界。最清晰地表达出这种概念的经济哲学含义的,则是阿尔让松侯爵(Marquis d'Argenson)。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罗斯巴德(2012a:573-574)指出,此论断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如果取消人为限制、人为协调和人为激励的话”,人类社会生活就会具有“内在协调的自然趋势”;第二,人类缺乏用命令与管制指导商业的完美知识,因而,如果釆取这种行动,会比无知更加糟糕。
据考证,乔治·惠特利(George Whatley)于1774年在英语世界中第一次使用“自由放任”一词(肯尼迪,2009:290)。可以肯定的是,约翰·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出版之后,这一术语才开始流行于英国思想界。在此之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并没有大量使用这一术语,有的经济学家甚至就不曾使用过这一术语。当然,术语的缺席本身并不能证明约翰·穆勒之前的英国经济学家没有这种理念。在这一点上,凯恩斯的下述观点是不成立的:“自由放任这个说法在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的作品中是找不到的。这些人的作品中甚至并没有出现这个概念的任何教条的形式。”(凯恩斯,2000:317)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放任”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第一,在古典经济学家那里,“自由放任”要遵循“法治下的自由”的精神。他们并没有主张毫无约束的自由。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把“自由放任”视为倡导自由市场的一种便利口号。他们之所以倡导自由市场,是因为他们自认为已经在市场机制中发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和谐的秘密。第二,虽然古典经济学家对政府的某些行为持有怀疑的态度,但并没有把政府(国家)和市场视为对立的两极。因为他们希望改造政府并使之成为消除封建主义制度和创造新制度的工具。只不过他们希望这种政府是一种“廉价政府”,而不是社会经济体的寄生物。在这里,“廉价政府”概念强调的是这样一种观念:政府的活动和支出是非生产性的,只会使积累的资本从自由市场转向不具有生产性的用途,因此,应尽量缩小政府的活动规模和领域。(48)政府若要履行其职能,那么,其肯定要超出“守夜人”政府的概念。(49)第三,“自由放任”是他们力图实现“自然自由体制”表达的方式。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希望政府干涉限于社会领域,而将经济领域作为市场独立发挥“自由放任”功能的领域,以此维持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一种功能平衡,且允许“自由放任”有例外(阿巴拉斯特,2004:330-334)。
概言之,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包括后来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并不是自由放任的教条主义式的倡导者,更不是无政府主义者。自由放任只是他们把市场从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形成一种自由市场的政策原则。在这里,我们不妨引证约翰·穆勒的解释——古典经济学对“自由放任”立场的经典阐述之代表。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第五篇专门讨论政府行为问题,其中第十一章的标题就是“自由放任或非干涉主义的根据及其界限”。他认为,自由放任或不干涉主义是国家和政府应遵行的常规性规则。在讨论中,他把政府职能区分为“必要的职能”和“可选择的职能”。所谓“必要的职能”指的是与“政府”这个概念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那些职能。这类职能是与作为一种基本规则或普遍原则的“自由放任”概念所相容的,包括征税、铸币、统一度量衡的权力。至于政府的“可选择的职能”,可能会违背“自由放任”原则,只能作为重大的例外。只有涉及某种巨大社会利益的特殊领域时,方能合理地将这类可选择的政府职能作为一种重大的例外,向“自由放任”这个一般原则让步。以他的话来说,有充分的理由主张“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限制在最小范围”,“一般应实行自由放任原则,除非某种巨大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带来弊害”(穆勒,1991b:539-540)。他所列举的重大例外包括对消费者保护、普通教育、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管制、公共慈善事业等领域的干涉。约翰·穆勒似乎并不认为这类“例外”是对自由主义的侵犯。穆勒(2008)用功利主义来证明这种对自由放任的偏离是正确的,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一位开明的功利主义者,他断言,最大幸福并不像边沁所说的那样仅仅依赖于纯粹的快乐。例如,倾听古典音乐,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感观乐趣,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会通过精神的提升而带来快乐。他通过引用柏拉图哲学的荣誉、尊严、自我发展的美德观来增强功利主义的说服力。正是基于这类理由,他倡导公共教育。再如,他支持关于《济贫法》改革的原因在于,如果不救助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破坏自由的秩序。
以下我们将重点讨论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理论中如何展现自由主义的理念,并为这种理念提供了哪些新的理论基础。
(二)重农主义
重农主义是经济思想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派:有一个精神领袖——弗朗索瓦·魁奈(Franois Quesnay),
一群忠实的信徒围着他的精神而阐释和宣传着一种思想(季德、利斯特,1986:13-19)。这些信徒包括德·米拉博侯爵(Marquis de Mirabeau)、安纳·罗贝尔·雅克·杜尔哥(Anne Robert Jacques Turgot)等等。重农主义曾是法国18世纪中叶的主流经济学说。
这一学派的核心理念是什么?那就是“自然秩序”。“重农主义”或“重农学派”是对法语“physiocrats”的意译表达。这个词的字面含义实际上是“自然的统治”。这一称呼源于皮埃尔·杜邦·德·内穆尔(Pierre Dupont de Nemours)。他给自己的著作取名为《重农主义——对人类最有利的政治组织的原则》(1768)。在重农主义者眼中,这是上帝为了人类幸福而赋予的秩序,是一种有待人类去发现和实现的秩序。他们是在以上帝的名义,用“自然秩序”概念来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像物质世界和动物世界受各种自然规律的支配那样,社会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类似规律的主宰。只要我们努力找出这些规律,并依照这些规律的指引行事,就可以实现社会的繁荣。
在他们看来,魁奈的《经济表》就清晰地展现了自然秩序在经济中的表现形态,揭示了支配社会经济肌体健康运行的财富生产和分配的规律。在《经济表》中,魁奈把“经济”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在其中,生产、交换、消费过程统一于一个相互依存的流动循环;行为主体包括土地所有者、租地农业家和工商业者。其中,唯一生产出“净产品”的,是农业这个生产部门。至于被包括在非生产部门的工业,只是对生产部门提供的物质进行形态上的转换,并不能生产出净剩余(魁奈,1979:224-234、308-319)。重农主义者的相当一部分著述是对《经济表》的解释、补充和发挥。他们或明或暗地援引当时的英格兰农业资本主义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经济学。
如何实现《经济表》所揭示的自然秩序呢?那就是“自由放任”。法国皇太子曾向魁奈诉说当国王的难处,并请教道:“如果您当国王,将会怎么做?”魁奈答曰:“什么也不做。”皇太子追问:“但谁来统治呢?”魁奈回答:“法律”,也就是“自然法则”(罗桑瓦隆,2004:95)。当然,重农主义者并非认为政府无事可做。在他们看来,就法国的当务之急而言,政府应当对制度进行改革,清除各种特权,放弃重商主义政策,创造出一种通过“自由放任”就可以产生出自然秩序的良好制度基础。这种制度基础包括对财产权等天赋人权的保障。
有论者认为,重农主义者违背了18世纪下半叶的启蒙思想,赞成合法专制,即王国由土地贵族和君主来统治(瓦吉、格罗尼维根,2017:80)。但是,有多方面的证据表明,重农主义的成员都是自由主义者,也正是他们使“自由放任”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种基本理念。重农主义的主要人物与当时法国统治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不敢公开质疑当时法国的政治专制和这种专制的基石——封建土地贵族。恰如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所评论的那样,“这一学说体系有一绝大长处,它在表面上为地主打算,攻击科尔伯特的政策与工业者的享有特权,而在实际上被它一拳打中的却是地主的特有权益”(李斯特,1961:289)。这一评论是准确的。根据《经济表》的基本观点(即只有农业能生产出净收入,是唯一的财富根源),重农主义者得出无比奇妙的结论:首先,必须废除封建制度,取消贵族和教会享有的免税特权;其次,土地既为一切财富的根源,那么,一切租税都应当从这里征收;最后,工业者是非生产性的阶级,所以,其既不应承担纳税的义务,也不应受国家的保护,因此,必须取消关税、补贴等。
这一学派存活的时间不长,但是它提出的“自由放任”思想却获得英法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支持。差异在于:萨伊和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 Frederic Bastiat)这两位法国经济学家,在自由放任的理念中看到的只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和谐;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发现了自由放任与阶级冲突之间的联系,但力图把这种冲突视为自由市场的必然结果。
(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是英国古典经济学最激动人心的时刻,是它的黄金时代。英国工业革命正在高歌猛进。经济增长是否可以无限地维持下去,成为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具体包括:资本积累存在某种限制吗?生产过剩是可能的吗?人口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什么关系?英国的社会精英就《济贫法》《谷物法》和社会发展的未来等问题进行着激烈交锋。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的注意力被这些现实问题的争论所吸引,并在争论中提出自己的理论。在这类争论中,作为经济学家,他们偏重于经济自由(自由交易、自由从业、自由竞争),强调的是自由市场与社会经济繁荣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这一时期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不仅要与封建主义的各种现存制度进行斗争,同时还要面对市场化、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阶级冲突。
1.边沁:功利主义与“幸福计算”
边沁对经济学界的最重要影响来自他的功利主义。这一时期所有重要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边沁功利主义的信徒。
边沁自认为是“立法界的牛顿”,发现了审视检验习俗、法律和制度之价值的最终标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奥秘,那就是“幸福的计算”。用他那段著名的话来说:苍天把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人——痛苦与快乐——的支配之下。正是它们给我们指出,我们将会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紧系在痛苦与快乐宝座之上的,一边是对与错的标准,另一边是因果的锁链(Bentham,1970:11)。
在对这一核心思想的论证过程中,边沁(2000)把一个概念非常清晰地带入了19世纪的自由主义,即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会对自己的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效用)进行计算——这是一种“幸福的计算”(felicific calculus)。每个人对自己的特殊情形最熟悉,并且有动机依据这种信息来采取行动,以最大化其财富和幸福。因此,我们应该消除在个人之间设置的所有人为障碍。罗斯巴德(2012:80)指出,在《为高利贷辩护》(1787)中,边沁基于“契约自由”的理念,认为“不应当禁止任何精神正常、能够自由行动、处于清醒状态的成年人签订这样一种契约来获得金钱,只要他认为合适”。禁止高利贷,就是给契约戴上镣铐,束缚个人的自由。况且,如果高利贷是出借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的交易,它怎么就成了一种犯罪呢?“如果它一定要被说成是犯罪的话,那么它也是被认可的犯罪,即是说得到了被假定受到伤害的一方的同意,除非这种同意是以不公平的方式取得的,或者是不自愿的结果,否则是没有理由将它纳入到犯罪范畴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它等同于欺诈;在后一种情况下,它等同于勒索”。
当然,每个人追求个人的私利目标,并不会自然地导致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是说,不存在不同利益的自然和谐。效用最大化(即所谓的“功利原则”)不仅是个人的行为原则,同时也应当是立法者的原则。政府在决定要制定法律和政策时,中心问题是如何使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的幸福最大化。公民和立法者们应当扪心自问:如果将某一政策的所有利益加总,再减去它的相关成本,它是否会带来比其他政策选项更大的福利?在边沁看来,这就是道德上的“是与非”的评判准则。边沁大胆地断言,任何道德论证都必须含蓄地利用幸福最大化这一理念。在所有的道德争论中,如果获得恰当的理解的话,都是关于如何应用这个将快乐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功利原则的争论,而并非关于原则本身的争论。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法律、道德和社会制度所充当的是约束个人利己主义行为、扮演这种功利原则的角色。虽然边沁强调要限制政府的行为,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立法原则,使功利主义给政府干涉社会经济生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Viner(1949)总结了边沁去世后与边沁主义者相关的许多改革,包括与实现自由交易、保护民权、政府对工厂雇工的干预、为个人提供社会权利相关的诸方面内容。所有这些改革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需要采取立法的形式,最终通过政府来实施。上述内容,可以证实Parris(1960)的如下评论:功利主义的主要原则就是它的支持者自身相信并坚持的原则——功利原则,应用这种原则,会同时导致极大地扩展自由放任和国家干涉。因此,边沁被普遍视为倡导一种“干涉主义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给经济学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对各种谋利行为无批判性的审视和具有道德上的自信。按照它的所谓道德原则,那个时代英国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圈地运动也可以获得正当性的证明。这场运动虽然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陷入贫困之中,但带来了农业的进步和产量的增长。著名思想史学家海尔布隆纳(2013:88-90)评论说:“十九世纪早期,随着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问世,这种对经济生活道德方面的弱化完成了最后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转变。……功利主义的框架为经济过程中的道德困境提供了最终的解决方案,它断定对个人好的事情也必定会对整个社会好。按照这一逻辑进行类推,无论创造出利润(服务于个体资本家)的是什么,这些利润都会有利于社会,因此,可以这么说,只要是市场利润大于损失,所有的活动都具有了无限制的道德豁免力量。……经济活动的去道德化不仅仅剔除了任何证明资本主义逻辑合理性的需要,只要它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或者激怒最深层次的社会道德标准就可以,而且它也让这样的问题变得毫无意义。”
2.马尔萨斯:人口论与贫困陷阱
《济贫法》是英国发端于1536年的一套救助体系,通过地方济贫院和教会救济为最贫穷的人群提供强制性的保障。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的英国,圈地运动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加上工业革命对手工业者的打击,贫困问题变得越发突出。因此,这套救助体系已经无法应对大量出现的贫困问题,于是,在19世纪30年代引起社会精英围绕《济贫法》展开争论。《济贫法》反对者重拾洛克、配第、曼德维尔等人的老调,认为济贫只会转移个人的责任和寻找工作的动机,甚至削弱市场规律。威廉·戈德温(William Godwin)在其《政治正义论》(1793)中则认为,人类的各种苦难,如贫困、失业和犯罪等,都是特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特别是私有制)造成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政府负有主要责任。马尔萨斯不同意戈德温的观点,于是发表了《人口原理》(1798)。他认为,贫困问题不是通过修改《济贫法》之类的政策就可以解决的。
《人口原理》的核心理论观点其实很简单:人类的情欲,如果不受控制,将会使人口的繁殖能力大大超过土地的生产能力。具体地说,人口呈指数速率(即2、4、8、16、32、64、128等)增长,而食物供应呈线性速率(即1、2、3、4、5、6、7等)增长。一旦人口超过某种限度,就会出现“积极的人口控制”,即通过战争、饥荒、疾病以及类似灾难的可怕方式来提高死亡率,使人口强制性地回到社会可以供养的规模。虽然人类可以采取预防性的行动,诸如降低出生率、延迟婚姻等,来抑制人口的增长,但始终无法解除它对食物供给造成的压力(马尔萨斯,
1992)。按照这种理论,社会经济发展必然会陷入一种贫困陷阱。
马尔萨斯的基本结论是:贫困虽然与社会制度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类的生殖能力强于土地的生产能力的“自然法则”。他甚至断言,“穷人本身就是自己的贫困的原因”,因为他们不注意节俭的习惯、早婚、子女众多。这不是任何法律制度可以挽救的。他还认为,正是《济贫法》制造出了它所要供养的穷人。因为,《济贫法》一方面倾向于使穷人的人口增长,另一方面也在摧毁穷人的自立精神。因此,在他看来,应该逐步废除《济贫法》和一切有组织的救济。
马尔萨斯自认为其人口论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比较和分析基础上的,有一种自身的逻辑。与他同时代的一些学者并不认可这种分析,并对其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后世的学者更是延续了这种有力的批评(斯考森,2006:80-87;斯皮格尔,1999a:245-247)。然而,这些批评并没有妨碍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等人把人口理论与工资基金学说结合起来,提出所谓的“工资铁律”。所谓“工资铁律”指的是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有一种自身的“自然工资”水平。所谓“自然工资”就是劳动力市场上的“自然价格”,是劳动者维持生存和延续种群所必需的生活必要品的价格。如果劳动的实际工资高于这种自然工资,那么,社会中就会出现人口的增长,进而增加劳动的供给,最终使工资恢复到其自然水平。李嘉图还强调,这种工资应该通过市场公平而自由的竞争来决定,绝不应该受到法律干预的控制(斯皮格尔,1999a:284)。从这种学说中引出的政策性结论虽然没有马尔萨斯那么无情,(50)但带有深厚的宿命论色彩:基于人道主义的情感,可以提倡增加穷苦劳动者收入的社会政策,但是,从经济规律来看,所有这类政策终会受挫于人口规模的增长而趋于无效。市场决定的实际工资只可能让工人维系家庭的生存,但不可能使生活过得比这更好。李嘉图以地租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似乎加强了这种观点的力量。
虽然马尔萨斯的学说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但人口理论和以此为基础的“工资铁律”还是获得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普遍认可。在他们看来,贫困几乎是市场社会获得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样残酷的观点在对《济贫法》的争论中占据了上风,并体现在1834年英国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又称《新济贫法》)之中。在修正案通过之前,英国成立了“济贫法管理与动作调查委员会”。经济学家纳索·威廉·西尼尔(Nassau William Senior)负责为委员会撰写报告,并且是修正案最终稿的主要起草人。报告和修正案的宗旨就是要让济贫院成为工作最辛苦且生活状态极差的场所,以此作为对接受济贫者的所谓“懒惰”的惩罚。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和以此为基础的“工资铁律”给《济贫法(修正案)》披上了“科学”的外衣。这个修正案被视为英国最恶劣的法律之一。经济思想史学家斯皮格尔(1999a:306)评论说:“当时的主要经济学家力主完全废除济贫法,完全彻底地依赖私人的善行施舍,或者甚至否认后者的性质在经济上具有优点。流行的观点认为,身强力壮的穷人是他们的自我放纵或者缺乏克己精神的受害者,而不是他们无法控制的社会条件的受害者。要用另一个100年,人们才认识到穷人自身责任之外的造成贫穷的某些重要的原因,以及认识到国家应该承担起保持充分就业的职能。”
3.李嘉图:地租理论、比较优势原则和自由贸易
李嘉图是自由主义的突出加冕者。他更关心的是另一场关于《谷物法》的争论。因为他认为《谷物法》影响到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资本积累。他反对《谷物法》的论据有两个:一是地租理论,其认为《谷物法》会阻碍资本家的资本积累,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二是比较优势原理,他认为《谷物法》破坏了互利共赢的自由贸易。
拿破仑战争使英国国内谷物价格和地租上涨,土地所有者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为了保证这种利益,地主借助于国会,在1802年和法国签署的《亚眠和约》(Treaty of Amiens)中就有谷物条款,即为谷物进口设置了一个最低价格,每夸特价格高于50先令才放松进口管制。1803年这一价格提高到每夸特63先令。随着战争的结束,谷物价格下跌,租地经营者也陷入困境。于是,土地贵族及利益相关者于1813年要求把最低价格提高到每夸特80先令。这一要求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李嘉图、马尔萨斯等人也加入了这场争论,并反对相关法律的施行。然而,即使反对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但地主的要求最终还是在《谷物法》(1815年通过)中得到满足。
李嘉图反对《谷物法》的一个重要立论基础是地租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边际报酬递减。他以高度抽象的模型来阐述这种理论。在初始状态中,只耕种最肥沃的第一等土地,并不产生级差地租。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对食物需求的增加,人们将不得不耕种较为劣等的土地。当第二等级的土地投入耕种时,第一等级的土地就会形成级差地租。这种地租是在同样面积的这两种土地上生产出等量产出的生产成本的差额。当第三等级的土地投入使用时,第二等级的土地也会产生这种地租,且第一等级土地的地租将进一步提高。如此类推。因此,谷物的交换价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即在最贫瘠和地理位置最差的土地上生产的且其成本能够获得弥补的那种成本。(51)因此,在李嘉图看来,《谷物法》和由此引起的谷物价格的上涨,只有利于土地所有者,而农民并没有获得好处,工商业者更是深受其害。因为,按照他的逻辑分析,地租的上涨必然会迫使工商业者提高其雇员的工资,从而侵蚀利润,减少资本积累。即使是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提高,也只是暂时缓解对资本积累的冲击。
出路何在呢?李嘉图提出了一种支持自由贸易的强有力的证明。那就是著名的比较优势原理。假设有两个国家,都有能力生产两种商品。再假设,其中的一个国家,在这两种商品的生产上成本都低于另一个国家,即拥有绝对成本优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国家还存在进行互利贸易的基础或空间吗?李嘉图给出了肯定的答案。那就是,每个国家只生产自己拥有比较成本优势的那种商品,即两国各自生产比较成本相对有利的商品。这样一来,就可以使两国的产量达到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互利的交换。这种理论的政策含义很明确:如果政府不进行人为的干涉,那么,自由竞争将会把增长的潜力来源从国内拓展到国家之间的国际分工。至于贸易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约翰·穆勒进行了补充:比较成本的比率构成了互利贸易的外部边界,而具体的价格将位于两种比较成本比率之间。
用李嘉图的话来说,这一理论的政策含义在于:“在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下,各国都必然把它的资本和劳动用在最有利于本国的用途上。这种个体利益的追求很好地和整体的普遍幸福结合在一起。由于鼓励勤勉、奖励智巧、并最有效地利用自然所赋予的各种特殊力量,它使劳动得到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分配;同时,由于增加生产总额,它使人们都得到好处,并以利害关系和互相交往的共同纽带把文明世界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社会。”(李嘉图,1962:113)
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自由主义当然不限于自由贸易,但在19世纪中叶的英国,自由贸易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试纸。李嘉图的理论成为废除《谷物法》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废除《谷物法》的斗争中,曼彻斯特的企业家理查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和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组织的一个联盟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阿巴拉斯特(2004:346)指出,事成之后,科布登曾经自豪地表达过与上引李嘉图之语精神相似的观点:自由贸易的原则具有永恒的真理性和普遍的应用性;自由贸易的胜利是地球上所有国家之间和平原则的胜利。
4.萨伊定律
萨伊定律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52)这一定律,意即供给会创造其自身的需求,被认为是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最早提出的。它在英国19世纪之初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等人之间就商业活动发展的生产过剩和稳定性问题进行的争论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并由此而广为流传开来。
斯密认为,在自然自由体制中,只要资本积累没有受到限制,那么,经济增长就可以不断地持续下去。这种观点遭到让·沙尔·列奥纳尔·西蒙·德·西斯蒙第(Jean Charles Léonard Simonde de Sismondi)、马尔萨斯等人的批评。他们认为,如果社会的需求小于供给,那么,经济必然会出现生产过剩。马尔萨斯(1962)强调的因素是,节俭的人不会把收入全部用于消费;即使是富裕的土地贵族存在奢侈消费,但也不会总是把所有的收入用于消费。西斯蒙第(1964)强调的因素是,虽然人的需求和欲望是无限的,但是,由于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很多人并没有产品购买能力,这势必会造成生产过剩的现象。
李嘉图和詹姆斯·穆勒借助于萨伊定律,反驳马尔萨斯等人的观点,认为普遍的生产过剩是不可能发生的。萨伊定律的逻辑是:每一种生产活动必然会产生一个等量的收入;如果这种收入被花费,则这种生产活动便会产生一个等量的需求;即使是所有的收入没有立即被花费,它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相继转化为支出。某些商品的过剩并不会导致对其他所有商品需求的相应减少。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暂时的过剩将会引起资源的重新配置。某些商品过剩所带来的失业将会导致工资的下降,从而促进企业利用社会储蓄来增加投资,雇用闲置的劳动力。这样一来,所有闲置的储蓄都会投入经济过程。货币不过是一种“面纱”。因此,从总体上看,在长期中,需求不足是不可能的。这种解释主要应归功于约翰·穆勒。
萨伊定律在宏观经济层面与斯密的“无形之手”遥相呼应,强化了流行的自由放任信条。思想史学家丹尼尔·富斯菲尔德(Daniel R.Fusfeld)评论道:对萨伊定律的解释,“通过证明自由市场经济将利用所有资源,在纯逻辑层面上完善了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社会哲学和意识形态方面,该理论表明失业和经济的不稳定不是私营企业经济引起的,而是非经济力量的结果——与体制结构和经济生活的自然过程无关的心理因素或其他原因。最后,他们对任何可能出现的经济萧条给出了政策上的解决方法:(1)加强经济中的金融领域以保证储蓄和投资的转换过程得以顺利进行;(2)承受危机直到下降的工资和价格鼓励足够的投资,使经济回到正常状态。逻辑和精确理论的力量如此强大,以致这些政策盛行了一个多世纪——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因为等待期间经常引起破产浪潮和长期失业的现象”(富斯菲尔德,2011:43)。
5.约翰·穆勒:综合与折衷主义
有论者认为,约翰·穆勒只有在其《论自由》(1859)中才是典型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言下之意,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他就不是这种形象。这一评论是有根据的。作为《论自由》的作者,他似乎是一位毫不妥协的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的唯一行为就是会影响他人的行为。除此之外,密尔(2017:11)(53)认为,每个人只要不伤害到任何其他人,“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他是自由主义改革者。在这部经济学著作中,他以巧妙的方式,综合性地阐述了之前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主要成就,形成了一种围绕市场分析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于这种体系的折衷主义及其存在的问题,已有大量的文献讨论。在这里,我们结合本文的主题强调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清晰地阐明了“自利”假设的抽象性质。
斯密在《国富论》中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即“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斯密,1972:14)。这被视为带有宣传利己主义的、歪曲人性的色彩。约翰·穆勒对把这一观点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抽象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穆勒(2012)指出,经济学家之所以假设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且力图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财富,仅仅是为了对经济现象进行科学的分析。他们并不想也没有否定人类还有其他复杂的动机和行为。对于那些仅仅想研究经济现象规律的经济学家来说,这种假设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哪一位经济学家会愚蠢地认定人类的德行确实如此。这种解释是经济人假设的第一个明确理论形态。
第二,所谓“社会主义情绪”。
约翰·穆勒始终认为,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是社会繁荣的引擎和基础。但是,受到那个时代空想社会主义的影响,他认为,以合作为基础的共同体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他也为这种制度或许无法实现而叹息。虽然如此,他认为,人们可以对现存的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形态。为了支持改革的观点,密尔(2017)(54)提出了一个饱受批评的著名观点——虽然生产过程受制于市场中的经济学规律,但是分配则取决于人们有意识选择的制度安排。正是以此论为基础,他倡导某些社会与经济的改革,包括对遗产继承进行限制、对地主“不劳而获的增益”课以重税、征收奢侈浪费税等。当然,约翰·穆勒的这类税收主张并不是为了进行直接的财富再分配,而是为了促进机会公平,确切地说是缩小富人和穷人之间事前的差距(埃克伦德、赫伯特,2017:172-174)。在他看来,个人自由的关键性条件是起点的公平。因此,这些政策主张与自由主义是相容的。(55)
他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曾骄傲地宣布:“幸运的是,在价值法则中已经没有什么要留给现在的著述家或任何未来的著述家去澄清;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完满的,需要克服的唯一困难是如何说明这一理论,使应用这一理论所产生的主要困惑得以预先解除。”(穆勒,1991a:491)在这种骄傲中,古典经济学派潜伏着巨大的危机。英国政治经济学俱乐部于1876年为纪念《国富论》出版100周年而举办了一个讨论会,讨论的主题是:《国富论》的出版所产生的最重要结果是什么;这本书所阐述的学说在哪些主要方面仍然可以运用。政界和学界有30多人参会。他们见证了在经济学的正确方法、国家干预、财富分配、自由贸易等一系列问题上根深蒂固的分歧。有些政治家、改革者和经济学家强硬地坚持自由放任的理念。库特(2010:11)指出,统计经济学家威廉·纽马奇(William Newmarch)警告过我们:在自由和充满活力的国家,如果政府机构中正在全面推行的这种奉行干预、监督、检查、约束、修正、报告、更改、引导和重塑的新体制继续不加控制地应用,民众将面临难以承受的危险。“边际革命”就是在这种危机中诞生的。
五、新古典经济学(1871-1930)与“自由放任” 如果说“自由市场”在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还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那么,诞生于“边际革命”中的新古典经济学至少已经在理论上对此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这场革命最初是由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三个分支(英国学派、奥地利学派、洛桑学派)发起的。它们第一次明确地把对自由市场的辩护建立在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上;它们第一次用一般均衡的思想来表达和论证“无形之手”,把它解释为相对价格体系;它们用局部均衡模型简明地解释价格如何与供求关系互动,从而使市场达到均衡。在这些论证中,我们再也看不到阶级利益冲突的影子,在理论上呈现的是一种和谐社会。但是,新古典学派再也无法无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诚如巴克豪斯和米德玛(2016:760)所评论的,随着边际革命理论的发展,经济学家们开始论证自由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开始了对自由放任新一轮的辩护。但是,他们并没有利用这些论点为自由放任找到充分的理由,因为他们的论点比其前辈所提出的论点更加清楚地表明自由放任在实践中无法导致这种最优配置。在新古典经济学派所处的时代,社会问题更为突出,并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
在新古典经济学诸流派中,“自由放任”一直是限制国家干涉经济生活的一种基本原则,以至于时至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还要呼吁终结“自由放任”。但是,它不再能成为这些学派对极端社会的弊端置之不理的借口。新古典经济学家遵循的是约翰·穆勒的“例外论”,从而保持了自己的自由主义者形象,只不过他们所接受的“例外”清单比约翰·穆勒的更长。例如,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于1886年在向英国科学促进会经济学部提出的一份报告中列举了许多“例外”。思想史学家富斯菲尔德把这一清单总结为包括出于道德层面考虑而采取的措施:如卫生监管、麻醉药和毒品控制、对赌博的限制等;通过教育提高个人生产率的努力;为提高公众有效参与性而采取的措施,如公共的医疗措施和抗洪等;为公众提供的免费服务,如沿岸灯塔或者某种类型的科学研究等。他还认为这些例外情况好像并没有引起同代人的特别注意,但是它们确实说出了一个事实:新古典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对现有需求作出了让步,它并不是一曲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简单颂歌,虽然有些批评家认为它们确实如此(富斯菲尔德,2011:94)。
新古典经济学家面对着比古典经济学家更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激烈的社会冲突。但是,他们不像古典经济学家那么悲观,已经从“静止状态”中走了出来。特别是英国新古典经济学家,身处维多利亚时代,似乎看到了斯密乐观主义的前景正在实现。根据阿瑟·鲍利(Arthur L.Bowley)的研究,1880-1900年间,英国工人的实际工资增长了近50%(熊彼特,1994:12)。新古典经济学派在社会哲学上仍然属于古典自由主义系列,但是对自由市场持有较多的保留态度,在政策主张方面,越来越受到功利主义、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的复杂影响。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与社会政策并不必然存在冲突。但是,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派三个分支的国情不同,它们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是有争议和差异的。还有一点是要特别注意的:在意识形态上,新古典学派对准的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利用劳动价值论,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质及其内在矛盾。新古典学派力图证明这种制度的有效率与和谐,因此,敌视影响力日益增长的马克思主义。这在奥地利学派身上反映得最为突出。
(一)英国学派
在“边际革命”中,英国学派的主要人物有威廉·斯坦利·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1835-1882)、弗朗西斯·埃奇沃思(Francis Y.Edgeworth,1845-1926)、菲利普·威克斯第德(Philip H.Wicksteed,1844-1927)、马歇尔(1842-1924)。威克斯第德、埃奇沃思都是杰文斯的追随者,但他们都有自己的独特贡献。例如,在《数学心理学》(1881)中,埃奇沃思在把数学应用于交换均衡的研究时,利用代数方程式和几何图解,揭示个人偏好如何产生需求曲线,以及自由协商的契约如何对双方都有益。在这种分析过程中,他成为无差异曲线、效用函数、“契约曲线”、埃奇沃思方框图解的发明者。这一学派最重要的人物是马歇尔,他被称为“三军统帅”。所谓“三军”,即也包含奥地利学派和洛桑学派。
面对德国历史学派对功利主义的强烈反对倾向,奥地利学派(特别是庞巴维克)竭力想表明自己与功利主义没有关系(熊彼特,1994:440-442)。与奥地利学派不同,英国新古典经济学家深受功利主义的影响。他们也不隐藏自己与它的关系。有研究者认为,正是西奇威克对功利主义的解释,使杰文斯、埃奇沃思和马歇尔把功利主义当作一种“理论准则”。这种准则认为,快乐是一种令人惬意的感觉;即使是不同性质的快乐,都会体现出这种相同的属性(赖利,2016:504-512)。这些英国经济学家都曾专门讨论过功利主义。(56)他们只是想借助于功利主义,为政府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想基础。他们从功利主义引出的,仍然是一种有限政府的概念。在这一点上,英国学派的内部比其他两个学派的内部表现得更为一致。
在这里,我们重点讨论马歇尔及其代表作《经济学原理》(1890)。与洛桑学派只是在纯粹抽象的层面讨论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同,马歇尔力图使这种分析符合现实,因此,《经济学原理》有大量的历史分析。虽然他被视为“统领三军”者,但他仍保持着英国学派的风格,同时,他也是这个学派的精神领袖。正是他把边际效用递减整合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大获成功。思想史学家斯皮格尔(1999b:484)将《经济学原理》称为最后一本几乎包含了那个时代整个经济理论的创造性的论述。这一评论虽然有点夸张,但《经济学原理》确实是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以马歇尔的这部著作为标志,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力图把“经济学”从“政治经济学”中分离出来,进行“纯粹经济学”的研究,以此宣示,经济学可以成为像物理学、数学和其他精确的知识体系一样的正式科学,一门依赖于自身逻辑的自洽科学。
正是在此书中,新古典范式第一次以较为清晰的完整形态呈现在经济学界面前。这种范式是一个以供求概念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它把“价格”视为“真实的”客观成本因素与“纯粹主观的”边际效用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说得更具体一点,马歇尔把古典经济学的生产理论与边际主义的需求理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马歇尔均衡”示意图,用于解释供求力量如何决定市场的均衡。
这种分析充满“其他条件不变”的假设,以寻求对市场价格机制的纯粹分析。例如,当讨论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时,“其他条件不变”意味着替代品价格、消费者收入、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已经被抽象,因此,需求仅仅取决于这种商品的价格。马歇尔还引入需求弹性、消费者剩余等新的概念,使这种局部均衡分析有了更充实的内容。在进一步的拓展分析中,他引入时间因素(通过划分“市场时期”、短期和长期)等,讨论成本因素对不同情形的供给的影响以及相应情形中价格与供求之间的关系,讨论企业规模与成本变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规模报酬问题),提出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概念,讨论每个企业是如何受到所处产业发展的影响的,等等。
马歇尔转向经济学研究的动因是:如何证明现存社会的合理性,以及在这种社会中,如何改善穷人群体的生活处境。这一时期的英国,正是社会进步运动和新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时代。新自由主义对他没有什么影响吗?肯定有,但是,这种影响并没有让他成为一位新自由主义者。(57)马歇尔几乎摆脱了约翰·穆勒的困境,重新展现出斯密式的乐观主义。
他看到维多利亚时代英国所有阶级(资本家、地主和工人)的物质状态都获得了改善。虽然这种改善过程伴随着财富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但是,这至少表明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生存工资”理论的破产,斯密所预言的“普遍富裕”是有可能实现的。因此,他坚信,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自由竞争性市场是人类进步的必由之路。这条道路是由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所引导着的,是集经济、社会和个人为一体的复杂进化过程。
当然,马歇尔也明确地认识到,仅仅通过自然增长过程是不可能实现“普遍富裕”的。这种过程不足以消除穷困,更别说提高穷人群体的生活质量了。社会还需要做一些改善穷人群体生活的积极工作,包括公共教育、适度的再分配等。但是,他强调,政府对改进穷人群体处境的政策必须谨慎,不能破坏这一过程的基础和机制。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的自立和积极努力,而不是依靠政府的帮助。他为自己积极投身于贫困和相关救济的改革活动而自豪。(58)他也明确反对社会主义,因为他认为那意味着社会经济与政治的重组。
(二)洛桑学派
洛桑学派(Lausanne School)的创建者是莱昂·瓦尔拉斯(Léon Walras,1834-1910),最重要的发展者是维尔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这一学派力图给“无形之手”的机制会带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念提供一种清晰的理论框架。
早在其最著名的《纯粹经济学要义》(59)出版之前,瓦尔拉斯就在其原始论文《交换中的数学原理》中说明了他的理论意图,那就是讨论在效率与公平的背景下度量自由放任的收益。瓦尔拉斯(1989)的《纯粹经济学要义》提出了一种复杂的一般均衡理论,第一次为斯密的“无形之手”提供了一种较为清晰的思考和论证框架。他把两种商品交换中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相互关联的概念明确为仅仅取决于其相对价格。在纯粹交换经济的分析中,他给效用函数和曲线下定义,并从中推断出需求曲线,用于说明:只有在交换价格与边际效用成比例,从而交易者获得最大效用时,交换才会发生。也就是说,自由交易可以让双方利益最大化。他进而把这种思路推广到多种商品之间交换并存的情形,采用的方法是引入“自由竞争”,即假设完全竞争、生产要素充分流动、价格灵活反应等。这样,每个市场只有一种价格。他通过建立一种联立方程组来表达这种具有代表性的经济,然后解释说,由于方程的个数等于未知数的个数,因此,这个方程组会有解。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自由市场必然会达到一般均衡,并使所有市场的供求相等。为了使这种数学解具有更直接的经济学含义,他引入可以在纯粹交换经济中达到一般均衡的探索程序,即“Tatonnement”,(60)以此来说明一种自动的价格试错调整机制。之后,他又进一步将企业家与生产、投资与日利率、库存与货币等部分纳入简单的模型分析中,从而把简单的模型拓展成更复杂的情形。
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存在各种问题。例如,方程的个数等于未知数的个数,并不意味着这个方程组一定有解,更不意味着存在一种有经济学意义的解。这种努力的最重要贡献在于:为经济学家如何严密地思考自由市场的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框架。这种贡献更多的是思考的方式和形式,而不是具体的内容。
作为瓦尔拉斯教席的继承者和思想的追随者,帕累托在其《政治经济学教程》(1896-1897,两册)、《政治经济学手册》(1906)中建立了交换经济的福利最大化条件,从而拓展和充实了一般均衡的分析。他借用埃奇沃思提出的“无差异曲线”,将序数效用分析应用于一般均衡,提出了后世以其名命名的“帕累托最优”及其实现条件(即边际替代率等于价格之比)。所谓“帕累托最优”,是用于说明资源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不能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使任何人的处境获得改善。这一概念表明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的性质。有了这个概念,经济学家似乎就不再被个人福利的社会加总问题所困扰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功利主义的困扰了。
后世的学者把这种瓦尔拉斯分析框架命名为一般均衡模型,并视之为对自由市场的一种完美论证的尝试。可是,瓦尔拉斯和帕累托对自己的理论却有着清醒的认识,只把它视为一种纯粹的理论分析。他们从来没有相信这种理论是对真实世界的描述。瓦尔拉斯强调,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必须引入规范性的概念。在他自己所说的“应用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中,瓦尔拉斯对具体经济问题和社会改革问题的看法所表露出来的规范性信念是寻求社会正义。这其实是自由主义和国家干涉主义的混合物。例如,他主张土地和自然垄断领域国有化,并认为这种主张是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的,因而他也自称为“科学社会主义者”。帕累托曾经是自由放任主义的支持者,后期转向社会学研究之后对社会正义产生了深厚的兴趣。在《普通社会学纲要》(1916)中,帕累托把人类描述为非理性的动物,易受情感、迷信的驱使。他嘲笑民主、进步和人道主义的理念,宣扬强权和精英规则(斯皮格尔,1999b:480-481)。
在瓦尔拉斯和帕累托的视野中,这类政策主张与自由市场理论并没有什么冲突。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理论是有严格的假设的。只要放松这些假设,自由市场就不可能带来理论中的那种理想结果。至于从中引出什么样的政策主张,那还得看研究者的价值观。
(三)奥地利学派
奥地利学派是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1840-1921)、其弟子欧根·冯·庞巴维克(Eugen von Bhm-Bawerk,1851-1914)和弗里德里希·冯·维泽尔(Friedrich von Wieser,1851-1926)(61)开创的。杰文斯、瓦尔拉斯强调边际效用的主观性,并注重这个概念的数学形态。与他们不同,门格尔及其追随者把重点放在说明人们的主观评价如何使竞争性市场运转起来。
这一学派经济学理论的核心论点有两个。其一,正是消费者的最终需求而不是生产者的成本,决定着生产过程中的结构和价格。消费者的最终需求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这被称为“归算理论”。其二,商品的价格取决于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意愿,具体地说,工资、地租、利息等取决于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主观评价。在对这些理论的论证过程中,这一学派第一次明确地引入了边际效用、机会成本、时间偏好等概念。特别地,门格尔把价值理论完全建立在主观主义的视角下。他的价格形成理论是以参与市场双方的主观偏好作为分析的起点和焦点的,不仅强调需求方面消费者的主观性,而且也是以带有主观性的机会成本来理解供给侧问题的。
若要说清楚这几位经济学家对自由主义的具体态度,不是容易之事。有论者认为维泽尔很明显是一位国家主义者;至于门格尔,是一位“社会的”自由主义者,而非“古典的”自由主义者(Raico,1994:325)。哈耶克却说:“我的敬爱的老师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他却更倾向于费边主义——他相信自己对边际效用理论的改进已经为累进所得税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证明,并为此感到骄傲。”(哈耶克,2015:16)对于庞巴维克,斯考森(2006:185)的评论是:在政治上,庞巴维克是奥地利国会上议院的独立的自由主义者,他信仰从贵族开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支持自由贸易、社会保障和工人的福利计划。因此,奥地利学派的研究者Kauder(1957)认为:这一学派的创建者在其经济政策主张中暴露出在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摇摆不定的倾向。按照这个解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深受奥地利国家父爱主义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坚持认为在自由放任的机制下会出现一种自然秩序。但是,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并不影响他们对自由资本主义所进行的辩护。
1.门格尔与方法论个人主义
门格尔是抱着某种雄心写作《国民经济学原理》的。他自认为,在此书中,他已经提出一套崭新的理论框架。其既可以通过弥补英国古典经济学存在的缺陷,重新证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自然秩序”,又可以借此向德国历史学派证明,经济学确实存在着科学的、普遍适用的经济规律。在此书的第一章“财货的一般理论”中,他力图阐明,地主、资本家和工人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协作,使未完成的商品(各类生产投入要素)通过生产的不同阶段成为最终商品和服务。在进一步的分析中,他力图证明,消费者的需求最终决定着消费品的价格,并且相应地决定了生产活动的方向,同时也就决定了各种要素的价格(工资、地租和利润)。(62)这种分析似乎破解了李嘉图提出的利益冲突问题,重建了斯密的“利益和谐”。
门格尔把《国民经济学原理》题献给德国历史学派的精神领袖威廉·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罗雪尔(Wilhelm Georg Friedrich Roscher),以示对历史学派的尊重。但是,历史学派对这部著作的冷淡反应激起了门格尔的愤怒,他在《关于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方法的研究》《德国历史主义的错误》等书中直接批判历史学派的方法论,从而引出经济思想史上著名的“方法论之争”。通过与德国历史学派的辩论,门格尔较为清楚地阐述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使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为主流经济学的方法第一次被明确化。如何评论门格尔与德国新历史学派的领袖之间的方法论之争,学界也有很大的争论(Bostaph,1994:459-464)。这场争论实质上涉及的是两种基本的方法论倾向(历史的-经验的方法和抽象的-理论化的方法)之间的认识论基础的差异。德国历史学派力图把经济学放在整个社会有机体中进行研究,批判古典经济学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理论分析和政策推论。门格尔认为:历史学派倾注大量心血的经济史研究,最多也只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经济学还有理论、政策和公共财政三大领域;历史学派将基于历史的方法视为解释经济事实和建立经济学的唯一方法是错误的,经济学理论只有通过抽象的方法才能建立并找出普遍的经济规律。
门格尔认为,历史学派所重视的“国民经济”是生活于其中的无数个人努力的产物,而不是作为整个国家行动的结果,因此对这种经济的研究只能基于个人的经济行为(门格尔,2007:151-167)。为此,他特别为经济人假设进行辩护。他指出,自利假设当然不是对人的复杂动机的全面描述,但它对于理解和分析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各种行为表现却是极有力的。历史学派所强调的“社会有机体”现象,其实也只有运用这种假设,才能获得真正的解释。在门格尔看来,所谓的“有机的”社会经济现象,不外是自发秩序的表现,它们都是在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他具体引用货币、法律、社会等的起源来阐述这种观点。在这类解释中,门格尔(2007)清晰地表达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要义:解释社会经济现象,必须立足于理性的个人自利行为,正是这种行为导致了所要解释的那些现象。这种方法论认为,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都是无数个人行为互动过程的结果。只有从个人的理性行为着眼,我们才可能揭示出这些现象的真相。
当然,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赞同者不必然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古典自由主义者也不必然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者。
事实上,我们也很难把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归类为现代意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严格遵从者。但是,门格尔与德国历史学派的争论确实增强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对论证自由市场的信心。
2.庞巴维克
庞巴维克正式登上经济学学术舞台之时,正值马克思主义和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义思潮激荡于德语经济学界之时。他的理论建构几乎是通过直接批判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引出来的。他在《资本与利息》《资本实证论》中力图建立起一套能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相抗衡的资本主义理论体系,以此展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可以实现一种不断增长的图景。
庞巴维克通过对马克思的歪曲性批判,为“自由市场”及其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辩护。庞巴维克(1959)认为,资本家并没有剥削工人,恰好相反,正是资本家追求利润启动的市场和生产过程使工人受惠。资本家创造性地运用生产要素,承担着比工人更大的风险,自然也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报酬。在《卡尔·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终结》中,他力图证明作为马克思《资本论》理论基石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着严重的所谓逻辑缺陷,即“价值转形问题”。无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驳斥了这种责难。
六、“积极自由”与凯恩斯主义阵营 大萧条是凯恩斯主义的催化剂,同时也是新自由主义政策获得普遍认可的一个重要历史基础。这在美国罗斯福“新政”自由主义中获得第一次表现。而凯恩斯则是经济学中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象征。他认为自己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改革者,是在为解决20世纪的问题——如何建立起一种能“把经济效率、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这三者结合起来”的社会经济体制——而奋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的出版催生出了一个庞大的凯恩斯主义阵营。
(一)“自由放任”的终结与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新自由主义”有不同的形态。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本身就对古典自由主义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以弗里德曼、哈耶克为代表的一群经济学家主导着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相比之下,作为二战后曾居主流地位的凯恩斯及其追随者并没有对自身所持的自由主义做出一种明确的总结和说明。因此,凯恩斯和新古典-凯恩斯主义属于新自由主义群体中的哪一类,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除了凯恩斯粗糙地表述过自己的社会哲学之外,其他凯恩斯主义者几乎没有较完整地表达过自己的观点。在这方面,他们与后面要讨论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阵营相形见绌。
把古典和新古典学派视为自由放任原则的那些例外情形定义为属于市场常态的失败,支持政府干预;支持福利国家,把它视为实现积极自由的制度安排。从这些典型特征来说,凯恩斯主义当然是属于新自由主义阵营的。在其视野中,福利国家通过改善“自由-能力”的状况,极大地巩固了“自由-权利”制度。研究自由主义的著名学者阿巴拉斯特(2004:392)就直接把“凯恩斯的情形”列在新自由主义的名下进行讨论,并认为把混合经济与福利国家结合起来显然是新自由主义。当然,“福利国家”并非凯恩斯及其追随者的创造。早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之前,“福利国家”就已经存在于某些欧洲社会的实践之中,只不过是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存在着密切的直接联系,盖因为“福利国家”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实践。它对二战后英美主流经济学的影响很复杂。如果说“凯恩斯-贝弗里奇共识”也是这种主流经济学的共识的话,那么,被称为“费边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新政自由主义”等的新自由主义形态,肯定对这种主流经济学有过重大的影响。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在新自由主义看来,自由主义可以独立于“自由放任”形态而存在(弗里登,2018:68-69)。
虽然凯恩斯主义者在长期的学术争论中不断吸收批评者的学术成果,但是在自由主义问题上,一直坚持着自己的独特立场。他们反对“自由放任”形态的自由市场观念。他们之所以自称为“自由主义者”或“自由派”,有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他们支持和捍卫自由社会的核心价值,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自由。
第二,他们虽然倡导的是“混合经济体制”,但认同“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在他们看来,“自由市场”并不像它的倡导者们所说的那样具有健全的自我调节机制。“无形之手”也有它无能为力的盲区,甚至它本身就存在某些内在的严重缺陷。
第三,支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对公用事业领域的规制,以此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在他们看来,这类政策并非否定市场自由而是支撑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措施。
第四,财富和收入的高度不公平是与自由民主社会不相容的,并基于“积极自由”和民主的理念而支持再分配的福利制度。
只有进一步分析上述观点的理念基础,我们才能够更清楚地理解为什么他们自称为“自由主义者”。在学术和社会思想中,支持再分配和福利制度的理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福利权利、避免社会的冲突极化、补偿论等。但是,只有援引“积极自由”的概念,我们才能够证明他们所信奉的自由主义类型,那就是新自由主义。
除了凯恩斯之外,我们很少看到凯恩斯主义者对自己的经济哲学进行系统性的总结和说明。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他们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与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存在着一种强有力的亲密关系。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力图使自由主义与“自由放任”脱钩,但其所提出的那些政策方案,并没有在逻辑上形成一致的、严格的理论支持。而凯恩斯主义者则提供了这些政策方案的理论基础。他们不再像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那样把所谓“社会问题”视为自由放任原则的例外,而是把它们视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形态。
在经济思想史上,区分信仰不同形态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之间重要差异的判别式是,是否承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自然和谐的。对于这个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必须消除权威,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只要实现了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就会出现自然的和谐。与之相反,新自由主义指出,两者之间是不和谐的,只有通过国家和法律的形式实现对个人行为的有效社会约束,才能够保证社会的自由与和谐。
(二)凯恩斯
凯恩斯是他那个时代的社会改革倡导者。在政治棋盘上,他属于中左派,亲英国自由党。他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家信奉的“自由放任”思想已经过时,不可能创造出他所憧憬的这样一种社会:经济效率、社会正义与个人自由的有机结合和平衡。在他看来,自己所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保护“自由社会”不被过时的“自由放任”所伤害。萨伊定律、金本位制、财政平衡观念都属于过时的“自由放任”主义,根本无法解决大量失业的存在、大萧条灾难之类的问题,而这类问题正在损害着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础。瓦因斯(2016:441)认为,这也正是他把自己与凯恩斯联结在一起的决定性因素,即希望将自由、效率和公平集中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凯恩斯早就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自由资本主义改革者。他在学生时代的一次自由派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曾给保守党和自由派下了这样的定义。设有一个村庄,其居民处于赤贫与痛苦的境地。典型的保守党分子见了这个村庄则说,“其境况十分令人痛苦,然而不幸的是,对此无能为力”;自由派则说,“对此一定要采取某种措施”。无论这一说法是否可视为对当时两党之哲学理论的全面定义,但这却是他自视为自由派的原因。因此,他认为只有自由派才能承担起改革资本主义的重任。在1925年8月以“我是不是一个自由党员?”为题的演讲中,凯恩斯抨击保守党是“冥顽不化之徒”,其领导者根本没有理想的目标,是“无为之党”。他进一步讲道,“让我自己成为一个保守党员吗?那怎么成!他们既不能给我什么吃的,也不能给我什么喝的——既不能在智能上使我有所增益,也不能在精神上使我得到安慰。他们……所共有的那种心理倾向,那种人生观,既不能促进我的个人利益,也不能促进公共利益”。他还认为,至于工党,不过是“粗野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一政党的阶级性格使其领导必然要诉诸对那些有钱有势者的“普遍仇恨和嫉妒情绪”,而不是求助于理性与正义,这种态度与“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之理想”是不相容的。因此,凯恩斯声明,他是站在有教养的资产阶级一边的(凯恩斯,2016:266-267)。
凯恩斯认为,相比较而言,只有自由党是值得信赖的。因为自由党人无需赞美工联主义的专政、阶级斗争的妙处或国家社会主义教条,就可以制定出政策。但自由党若要恢复其力量,就必须从过去的僵局中把自己解放出来,抛弃适用于19世纪但不适用于20世纪的旧式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创造新的教条、“新的智慧”,寻求一种有意识地按照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要求管理和引导经济力量的管理制度。他指出,在经济领域内,我们必须寻求新的政策、新的工具,使我们可以适应经济力量的演变,并加以控制,使这些力量不致横加阻挠与谋求社会稳定、社会公道的宗旨相适应的时代思潮(Keynes,1963:337)。
为了给这种“新的智慧”提供一种经济哲学,在《自由放任的终结》(1926)一文中,凯恩斯对自由放任的信条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成为完全否定这一信条的第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自由放任”被他视为不合时宜的各种观念的最后堡垒。在他看来,自由放任主义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基础之上的。这种错误的认识毫无理由地认为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带来整个社会利益的和谐,并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这种认识来源于对各种思潮的混乱的组合。他指出,那种认为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拥有“天赋自由”的说法是不真实的。世间根本就不存在赋予那些有所占有或取得某物的人以永久权利的“契约”。上天并不是以个人利益总与社会利益一致的方式来管理世界的,下界也不是以这两种利益在实践中一致的方式来管理世界的。说开明的自利总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发挥作用,这也不是根据经济学原理得出的正确推论。况且,自利一般而言也不是开明的;更通常的情形是,那些为促进自己的目的而独自采取行动的人太愚昧或太脆弱,以至于连这些个人目的也难以实现(Keynes,1963:312)。
凯恩斯于1926年2月在曼彻斯特革新俱乐部的致辞中说道,人类的政治问题是要把三件事物结合起来,这三件事物是经济效率、社会公道和个人自由。第一件所需要的是鉴别力、谨慎的态度和技术知识;第二件所需要的是热爱民众的大公无私的精神和热情;第三件所需要的是宽容大度的精神、正确评价多样化和独立的优点,特别地,要给有特殊能力者或有抱负者以不受阻挠的发展机会(凯恩斯,2016:283)。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最后一章,凯恩斯又返回到经济效率、社会公道和个人自由的三重奏上。
在他看来,以经济人的自利为动力、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分散化市场决策过程,就基本上可以解决经济效率和个人自由的结合问题。分散化的市场体制,“如果能去掉个人主义的缺点和滥用,那末,它仍然是个人自由的最好保障,其意义为:和其他任何制度相比,它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个人选择的范围。它也是生活多样化的最好保障,因为,生活多样化恰恰来自被扩大了的选择范围。在生活单调一致或集权国家的各种损失中,缺乏生活多样化是其中最大的损失”(凯恩斯,1999:393)。
至于社会公道,却必须以能保证适量的就业、较公平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等各种方案来实现。经济效率也部分地取决于这些问题得到妥当解决的程度。决策分散化的市场制度最大的缺点就体现在这方面的无能。在凯恩斯看来,效率和公道要求把投资的社会化、减少投资稀缺程度与直接的收入和遗产税结合起来,以保证充分就业,实现一种合理的收入分配。为此,势必要扩大政府的职能。这“不但是避免现在的经济制度完全被摧毁唯一可行之道,而且也是个人动力能成功地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凯恩斯,1999:394)。
在凯恩斯看来,大部分财产和收入集中于少数人之手,那就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因而,必须把分配不均等的程度降低到“合理的限度”内。为收入不平等进行辩护的传统观点是,富人把其收入用于储蓄的比例比穷人大,因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通过提高储蓄比率,导致资本积累的增加,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凯恩斯反对这种论点,指出:只有在充分就业的条件下,低消费倾向才有利于经济增长;如果没有什么机制足以保证投资需求能促进充分就业的话,低消费倾向只会造成有效需求的不足,阻碍财富的增长。人类社会需要发财动机和财产私有制,才能激励人们去从事许多有价值的活动。而且,正是发财机会的存在,把人类许多危险的倾向引导向较无害的途径。他认为,“宁可让一个人做他银行存款之暴君,不要让他做他同胞公民之暴君”(凯恩斯,1963:318)。但是,现行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太大,以至于不利于资本主义制度自身的生存。所以,政府必须采取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等方式,把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程度限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扩大社会的有效消费需求。
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只需放弃自由放任主义,由政府加以精妙的改革和管理,就能实现经济效率、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三者的有机结合。他呼吁和平的改革,旨在创造一种能保证自由以及使个人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经济环境。一个存在大量失业的社会,不仅无法充分地利用其生产能力以创造出尽可能最大化的商品和劳务,而且失业人口自尊心的丧失和饥饿足以威胁到社会的存在。因此,他认为,社会改良的首要必备条件就是消灭失业,其次是财富及收入分配的进一步平均以及降低市场分配“货币”的独断性。(63)
为了实现社会改革目标,他以其经济学分析为基础,提出通过总需求管理来实现充分就业的政策建议。在他看来,既然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中会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和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而出现非充分就业的均衡,维持充分就业所需要的有效需求水平的主要责任就只能落在公共部门的支出上。特别地,当经济陷入萧条时,政府就必须设法扩大总支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修建大规模的公共工程,间接的方式是引诱人们更多地消费。
凯恩斯的这种政策思路,重建了经济政策的整个基础,确定了总需求管理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种常态政策的地位。它对传统政策观造成了革命性的冲击。自从斯密以来的古典经济学家,一直深信自由经济制度之中存在一只无形之手,信奉萨伊定律。在这种经济世界中,政府部门存在的目的只是维持一个外在的良好环境,使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地运行。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与治安,保证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以及维持一些必要的公共设施。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政府活动是非生产性的,其支出不过是把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因而会减少私人企业的生产能力。因此,“最小的政府”是一种理想状态。这在政府预算上就表现为力图收支平衡的“健全财政”。
凯恩斯并不是现代意义上严格的民主主义者。他将自己看作潜在的、导师式的精英统治者之一。他的理想世界体现为由一小群开明的有识之士来制定货币和财政政策,并借此维持繁荣、平等、自由、和平的世界。这被后人称之为“哈维路的设想”。正如其传记作者罗伊·哈罗德(Roy F.Harrod)指出的那样,凯恩斯没有考虑到以下问题。如果由于计划工作的需要,政府的职能变得非常广泛而多样,知识分子贵族是否能够保持必要的控制权呢?一个具有许多职责的民主政府,难道就不会脱离控制并以一种明智之士不赞成的方式行事吗?另一个两难困境是,如何把民主政体的计划和干预功能与必须筛选出最佳方案的要求协调起来。很可能哈维路的设想只不过是凯恩斯的第二天性,以致他没给这一困境以应有的充分考虑(Harrod,1951:192-195)。
(三)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派”)
凯恩斯革命在美国是与应对大萧条的“新政”新自由主义的思考结合在一起的。从中诞生的“正统凯恩斯主义”,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组合在一起,被称为“新古典综合派”(neo-classical synthesis)。这种“综合派”的正统凯恩斯主义代表人物都是一批非常著名的经济学家,包括萨缪尔森、希克斯、托宾、莫迪利亚尼、克莱因、索洛、米德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这种正统凯恩斯主义以IS-LM模型作为表述其思想的基本分析工具。“正统凯恩斯主义”曾经在20世纪50-60年代的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对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至于曾经有学者把二战后1950-1973年间发达国家所享有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凯恩斯主义稳定政策的直接结果。
如果说凯恩斯是二战后1945-1975年间英美主流经济学的精神领袖,那么,萨缪尔森则是这种经济学的综合性代表人物。萨缪尔森在政治上倾向于古典自由主义,但是,当与保守主义者(即弗里德曼、哈耶克等人代表的自由主义“保守派”)相比较时,他自称“自由派”(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12:118-120)。进入21世纪之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把他们所倡导的体制称为“混合的自由市场”。萨缪尔森直言,“对真实世界的实证分析,制约着我作为经济学家的每个行动,但对结果的伦理关注,从未远离我的意识。我的意识形态很简单:偏袒弱势者,(在其他条件相同下)痛恨不公平。我对这项道德观毫无贡献。我父母是‘自由主义者’(liberals,指美国人对该词所理解的意思,而非欧洲‘曼彻斯特学派’的理解),我受到这种世界观的影响。……自由主义者的确认为自己有某种公正分配的义务。但远比私人慈善更重要的是,每逢涉及公共政策时,要评估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反对意见。正如我芝加哥大学老师和朋友亨利·西蒙斯(Henry Simons)常说的:‘任何良善的事业,都值得为之付出代价。一切都必须推到报酬递减的分界点之后’”(萨缪尔森,2020:3-4)。
萨缪尔森因其《经济学》(初版于1948年)而被视为经济学最后一位集大成者。他之前的集大成者是约翰·穆勒和马歇尔。他深深地被新古典经济学的优美逻辑所打动,并致力于用数学把这种逻辑表达出来。(64)他也非常清楚,仅仅依赖于这种逻辑优美的竞争性市场均衡理论绝对无法解释大萧条之类的社会经济现象,因而,他接受了凯恩斯主义思想。他与希克斯、索洛等人一起开创了新古典-凯恩斯主义的综合理论,并成为这种综合理论传播的精神领袖。这种综合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讨论理性的个体之间相互影响的结果和市场机制,运用宏观经济学解释宏观经济现象(诸如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周期等),运用新古典总量生产函数分析经济增长。它所倡导和支持的是一种“混合经济”,即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的有机组合体。这种经济的基本目标是向那些暂时或永久地不能为自己提供足够收入的人提供一把保护伞。
新古典-凯恩斯主义的“综合”当然不否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混合经济”中,斯密的“无形之手”仍然在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市场经济是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来协调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它也是一部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数十亿各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能解决涉及到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的问题,对此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都望尘莫及。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是市场却一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8:23)
但是,这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是完美的。它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失灵现象。这些失灵现象在宏观上表现为经济波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失业和通货膨胀问题。在微观方面,这些失灵的表现形态在理论上可以从一般均衡模型中定义或推导出来,包括外部性、公共物品、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等。此外,还有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等特殊问题,也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基于市场失灵的分类,新古典综合派提出的干预主义政策大致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第一类是纠正或缓和宏观经济波动的对策。凯恩斯主义认为,大萧条本身就经典性地证明,自由资本主义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他们赞成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来推动经济从衰退走向充分就业均衡。在衰退时期,运用政府高支出、低税收和宽松货币政策的组合方案;在繁荣时期,运用政府低支出、高税收和收紧货币政策的组合方案。这种政策方案,除了以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为基础,还有一个简洁的假说作支撑,即菲利普斯曲线,并配之以乘数效应等理论。例如,政府可以利用表达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消费函数,通过增加政府支出来提高家庭的收入,从而通过乘数机制来对宏观经济产生调节作用。
第二类是纠正微观失灵,使市场走向更有效率之状态的政策。新古典经济学本身就提供了这类政策的知识基础。因为,这类失灵在理论上本身就是从一般均衡模型中推导和识别出来的。(65)在这类识别的基础上,研究政府如何干预方能使市场经济走向其最优状态成为经济学家的重要任务。具体来说,真实的现实市场并不是这种模型所假设的那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放松理想模型的假设,就会出现各种类型的市场失败。在这类情形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理性行为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政府直接参与解决这类问题,则可以有效改善市场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类是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实现一种公平的社会状态的政策。福利经济学第二定律证明,再分配可以在不影响价格机制的基础上运行。但是,由于这类政策方案涉及以社会福利函数形式讨论的再分配问题,所以,它也是争议最大的政策。从支持政府福利政策的角度来看,影响较大的是功利主义。它力图证明:只要能进行个人间的效用比较,使财富从富人流向穷人的再分配就是合理正当的。在这里,边际效用递减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支撑点,它是通过再分配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根据。Harsanyi(1955)解决了其中存在的个人间效用比较的理论难题。他以这样一种思想试验开始其分析:每个人都会设身处地考虑其他人的处境,并通过重建其“移情偏好”,在意识上接纳其他人的偏好;进而,通过这种方式,对每一种可能事态中的社会福利做出的评价会具有这样的特征,
即每个人对社会福利的评价会趋同。这种思想试验解决了两个问题:个人间的效用是可比较的;指派给每个人的权数是相等的。
罗尔斯则借助一种“无知之幕”的思考来支持再分配政策。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设每个人事先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资源禀赋,就像一张白纸。在这种情形下,人们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安排和收入分配?罗尔斯认为,他们会考虑到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概率会陷入贫困者的境地,因而会支持一种最大限度地提高贫困者的福利的制度安排。(66)这种制度安排既体现了一种共同利益的存在,也体现出这样一种伦理观念:社会同情心(对公正、博爱和对处境比自己差的人的关心)合乎伦理的善,也是理性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罗尔斯把“公共利益”概念化了。
(四)后凯恩斯主义
前面我们说过,一直活跃着的后凯恩斯主义成分比较复杂。它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分析框架,但是却拥有两个宣传自己观点的平台:卡尔多、罗宾逊创办的《剑桥经济学杂志》;温特劳布、戴维森担任联合主编的《后凯恩斯经济学杂志》。这一学派至少在下述两个重要的方面与前述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有明显的差异。
第一,特别强调不完全竞争和收入分配问题。凯恩斯指出,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两大缺陷之一。但是,他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后凯恩斯主义认为,不同阶级之间的收入分配主要不是由经济的自然力量决定的,而是由阶级斗争、价格管理和相对的谈判力量决定的。
第二,特别强调经济决策和市场体系的不确定性。后凯恩斯主义继承和发展了凯恩斯的预期和“动物精神”概念,代表人物之一是明斯基。他把内生货币与金融市场的内在不稳定性结合起来,以此证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如何导致周期性的经济波动问题。另一位后凯恩斯主义者戴维森则强调各种经济决策中存在的真正的不确定性。这类不确定性在解释投资决策、长期非充分就业均衡的存在、货币工资合同中都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我们能识别出这类不确定性和市场内在不稳定性何时主导着经济活动,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设计出良好的制度安排,使政府在改善市场运行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新凯恩斯主义
这是崛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学派,是在与后面将要述及的反凯恩斯主义诸流派(货币主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争论中发展起来的。新凯恩斯主义接受理性预期、自然失业率等假设,但是,他们对市场出清假设持强烈的批评态度。他们认为,现实世界的市场存在着使价格和工资带有明显粘性的各种因素,因而市场必然带有不完全性的特征,不可能自动实现出清。
新凯恩斯主义世界是一个充满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市场。新凯恩斯主义者力图在最大化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分析阻碍市场出清的价格和工资“粘性”的各种原因,并阐明这类不完全性因素的宏观经济运行后果。他们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新凯恩斯主义模型。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因素会建立不同的具体模型。例如,基于工资“粘性”的模型,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以解释非自愿失业;基于价格“粘性”的模型,分析产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对财政基数大小的影响;基于“菜单成本”的模型,分析名义价格刚性的宏观经济学含义;等等(斯诺登、文,2009:308-376)。(67)
但是,这类模型所推导出的关于宏观经济结论和政策的含义却是基本相同的。那就是,经济周期和波动是整个经济的“市场失灵”的证据;宏观需求管理政策只要实施得当,就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货币是非中性的。新凯恩斯主义支持对经济进行“粗调”。当出现巨大的冲击时,政府更有必要采取行动,稳定总需求,加速市场的调整过程(Snowdon and Vane,1995)。
(六)最新的趋势:“新兴的新古典综合”?
虽然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在学术上居于显赫的地位,但在宏观政策的实践方面,凯恩斯主义或其变体却一直居于支配地位。这并没有什么好奇怪的,没有实用根基的单纯理论建构在现实世界中并无立足之处,而这正是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虽然它的理论和模型看起来很完美,但是,它却在宏观需求管理方面得出“政策无效”的结论。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新古典主义对政策没有影响,因为这种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本身就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凯恩斯主义者虽然对宏观政策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其本身却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理论框架。他们努力证明市场失灵——例如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成本和其他实际生活中的事例——如何导致经济在“错误的”就业和产出水平上达成均衡。据此,他们指出,只要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就能够对“错误的均衡”有所改善。虽然他们的目标正确,分析技巧也不错,但是他们有时从实际生活中所选取和强调的现象似乎有些牵强,以至于不值得摆上那么重要的位置。例如,仅仅为了说明工资的粘性,他们提出至少六类假说(相对工资、效率工资、公平工资和局内人-局外人模型、隐性合同、长期劳动合同和非完整的指数化、交易成本和制衡力量),并建立起相对应的各种宏观模型。
为了弥补双方的缺陷,近年来已经有学者在讨论“一种新的综合”趋势问题。20世纪90年代,新古典主义与新凯恩斯主义在就如何最好地解释短期经济波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作用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导致宏观经济学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综合,即“新兴的新古典综合”(new neoclassical synthesis)。这种新的综合力图融合这两种“主义”的优点:从新古典模型中吸取各种模型化工具,以理解家庭和企业如何在动态的时间过程中进行决策优化;从凯恩斯主义那里吸收各种价格和工资粘性理论,用于解释货币政策为什么会在短期中影响就业和生产。这种新综合的核心观点是:市场经济是一种动态的一般均衡体系,但在短期中,由于存在价格和工资粘性以及其他各种市场的不完全性,它会偏离有效的资源配置(Goodfriend and King,1997)。这种新兴的“新古典主义综合”明显地带有浓重的新凯恩斯主义色彩。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在某种意义上,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是朝圣山学社的衍生物。或者说,新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市场经济学是朝圣山学社的双生子。这个阵营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核心是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虽然弗里德曼及其追随者的影响日益扩大,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败”、产权学派的“科斯定理”等概念也得到学界的普遍接受,但是,在总体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在经济学界还只是少数派。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特别是哈耶克、弗里德曼分别于1974年和197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其在学术界似乎获得了全面的突破。西方社会的“滞胀”难题则是使倡导“自由市场”理念的学派登上主流经济学位置的助产婆。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的改革则给其提供了影响实践政策的政治舞台。(68)里根在1981年就任总统的致辞中宣称,“政府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这正是这种经济学一直在宣传的一个基本理念。早在此之前,倡导这种理念的政商学三界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庞大的研究和宣传网络,(69)扛着重建自由市场的旗帜,致力于揭露政府在各个领域的所谓“失败”。(70)
他们在其学说处于边缘地位的20世纪60年代及之前,尚能保持一些相对温和的主张,但是,之后越来越走向激进。在他们看来,所谓“自由市场”,意味着没有反对私人市场垄断的法律,没有保护环境的立法,没有工会组织,没有消费者权益组织和法规,更没有国家福利制度,最为重要的是没有强大的政府和庞大的公共部门。这些都被其视为对个人自由的严重威胁和侵犯。
(一)芝加哥学派
1.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弗里德曼是如何为自由市场提供辩护的?他在理论上最重要的任务是挑战二战后基于凯恩斯主义而形成的宏观经济政策共识,以对大萧条的重新解释、自然失业率假说、永久性收入假说为基础,力证自由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及其有效性。
弗里德曼在《消费函数理论》(1957)中提出永久性收入假说,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凯恩斯主义所说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现象。收入的短期变化对同期消费支出的影响是微小的。即便是经济衰退时期,消费也会随着收入一起下降,消费下降的程度要小于收入下降的程度。只有永久性收入与长期消费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关系。也就是说,自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稳定性要远远大于凯恩斯的想象。在与安娜·施瓦茨(Anna J.Schwartz)合作的《美国货币史(1867-1960)》(1963)中,他更是声称,大萧条主要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联储)错误的货币紧缩政策所引起的,而不是自由资本主义内在不稳定性的证明。(71)晚年的弗里德曼仍然认为,虽然绝大部分公众觉得大萧条是商业失败以及资本主义失败的结果,为了防患于未然必须极大地依靠政府;但是政府才是罪魁祸首,是政府对货币系统的不当管理导致了大萧条,而非市场失灵(埃布斯泰因,2009:98)。
虽然学界对弗里德曼的上述观点(特别是对大萧条的解释)存在很大的争论,但是这些观点仍然剧烈地冲击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基础。1968年,弗里德曼在题为“货币政策的作用”的美国经济学会的会长致辞中,则进一步推翻了凯恩斯主义政策分析的核心基石——菲利普斯曲线假说。这一假说强调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一种稳定的替代关系。弗里德曼在威廉·菲利普斯(William Phillips)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失业率假说。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环境、失业保障、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工人受教育程度、最低工资法等制度性因素,都会导致经济体中始终存在一个没有被雇用的群体,他们构成“自然失业”。只有通过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障碍、减少摩擦因素,才可能降低这种自然失业率。如果政府力图通过总需求管理政策把失业率降至自然失业率之下,那么,结果只会是引发通货膨胀,甚至提高自然失业率。因为自然失业率是由大量的微观经济因素决定的,而总需求管理政策并不能有效地影响这类因素。由于工人存在货币幻觉,在短期中也许会出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替代关系,但是,这种幻觉终将消失。基于以上论述,弗里德曼断言,在长期中,菲利普斯曲线是一条垂直线(弗里德曼,2018:309-328)。
弗里德曼不仅仅对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理论发起进攻,还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说明任意形式的政府干预都只会干扰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72)在他看来,即便政治家们怀有崇高的善意,结果也是事与意违。1976年,弗里德曼在朝圣山学社发表题为“斯密对1976年的意义”的演讲,
他指出,“在政治领域,许多人一心一意地想促进公共利益,结果却‘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促成了一个并非他有意想要达到的目标的实现’。他们不知不觉地蜕变成了代表特殊利益群体的头面人物,尽管他们从来未曾想过要为它们服务。他们的理想、他们的努力所带来的结果却只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去满足特殊利益;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生产者的利益;以从未上过大学的普罗大众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的利益;以牺牲不得不承担工资税的穷困潦倒的工人阶级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已经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了不成比例的好处的中产阶级的利益……如此这般,底线不断降低”。(73)
弗里德曼的“持久性收入假说”、对大萧条的解释和“自然失业率”概念,使一批经济学家确信:市场的内在稳定性要比凯恩斯主义者所认为的更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微调”,其破坏稳定的作用要大于其调整的作用。从而经济学界形成了对凯恩斯主义的强大质疑。
2.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在宏观经济学中,与新古典自由主义关系最密切的是所谓“新古典宏观经济学”(new classical macroeconomics)。这一学派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卢卡斯、托马斯·萨金特(Thomas J.Sargent)、尼尔·华莱士(Neil Wallace)、罗伯特·巴罗(Robert J.Barro)。其中,卢卡斯是核心人物。他们自称为“古典学派”,期望把自己的继承关系追溯到凯恩斯之前的古典思想,并与哈耶克等人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初期形态是力图取代货币主义的“理性预期学派”;后来这一学派逐步成为了对凯恩斯主义在理论和宏观政策上的最重要挑战者,提出了“政策无效论”。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理论假设有两点。第一,所有的自由市场会自动地连续处于出清状态。针对凯恩斯主义的“非自愿失业”概念,他们特别强调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不存在非自愿失业。即使存在失业,那也是失业者自由选择的结果。第二,理性预期假设。根据这一概念,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会充分利用可获得的信息,进行最优化的决策。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市场参与者就会对政策效应做出理性的判断,并把这种判断纳入自己的决策之中,从而抵消这种效应。如果人们具有理性预期,他们就不会犯系统性的错误。有效市场假说似乎给理性预期假设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证明。货币主义尚且承认宏观政策具有某种短期性的效应,但是,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却认为,即便是在短期中,这种政策也是无效的,除非政策的变动出乎参与者的预料。换言之,预测到的货币政策变动并不会对产出和就业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货币是中性的,它不会影响实际变量,只会影响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金融变量。不仅如此,他们还强调,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只会适得其反。就这样,他们以现代的理论形态力图恢复曾经被凯恩斯等人猛烈批评的货币中性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凯恩斯主义从一般均衡模型中定义出“市场失灵”;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则通过给这一模型增添“理性预期”和“意外供给函数”等假设,建立了一种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从中推导出的却是自由市场最有效的结论。在这种模型中,如果存在经济波动,那么,唯一的来源是未预期到的货币政策变动带来的暂时扰乱。这种模型的假设本身就已经排除了被行为经济学所识别出来的各类非理性行为,也排除了真正的失业和经济衰退的可能性。可能存在的仅仅是自然失业,而这又是宏观政策所无力改变的。
卢卡斯的追随者芬恩·基德兰德(Finn E.Kydland)和爱德华·普雷斯科特(Edward Prescott)进一步提出“真实经济周期理论”(real business cycle theory),甚至否认经济周期的存在(Kydland and Prescott,1982)。按照这种理论的解释,经济周期本身就是一种均衡的实际现象。如果说存在经济周期,那也是代表实际变量的生产率因素引起的。请注意,在他们眼中,引起生产率变动的因素属于随机变量。如果生产率自发地加速,然后又放慢,那么,它可能引起经济体就像某种经济周期那样运行。也就是说,导致生产率变化的因素(诸如技术创新),所改变的是潜在国内生产总值的运行轨迹。在这一过程中,市场能够快速地近乎实现内生于“完全竞争均衡模型”中的那些结果,不存在非自愿失业。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和真实经济周期理论虽然成为高级宏观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但一直受到经济学界一些学者的严厉批评。批评者的核心论据是,这类模型仅仅是一种数学的游戏,所建构的是一种虚假的经济,排除了宏观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所有重要问题(罗默,2017)。例如,在真实经济周期理论中,经济周期是一种不存在失业的经济周期。这实在是一种奇特的理论创新。
3.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公共选择学派提出“重新创造自由市场”建议。如何创造呢?科斯似乎给出了一种基本思路。这种思路的核心基础是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不论最初的法定权利界定给谁,通过私人谈判和交易,都可以获得一种有效率的结果。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是基于外部性的相互性质而提出上述论点的(科斯,1990:75-129)。自然地,这种论点是以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为前提而得出的论断。
科斯本人明确地指出,真实世界的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演说中说,“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作通向分析正交易成本经济体的垫脚石。在我看来,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Pigovian system)。因为标准经济学理论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科斯定理则表明:庇古方案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是不必要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政府行为(诸如政府经营、管制或补税、征税等)不能产生比依赖个体在市场中的谈判更好的结果。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一旦我们从零交易成本的王国走向正交易成本的王国,则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至关重要性就立竿见影”(科斯,2014:10)。也就是说,科斯所要反对的是把税收、补贴和管制视为处理市场运行中真实存在或臆想中存在的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案。他多次强调,选择市场还是政府或其他方案,取决于每一种方案的交易成本。这是需要就具体案例进行细致研究的问题。一般而言,市场方案的交易成本会低于其他方案。但是,当交易成本特别高时(例如空气污染问题),选择政府管理的方案可能会更好。如果市场方法和政府方案的成本都大于收益,最优的选择就是放弃。
科斯对自己的观点有着明确的限定,且强调运用市场也是有成本的。但是,他的追随者似乎就不那么谨慎了。他们不顾科斯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强调,也不管科斯定理存在的争论。似乎科斯定理已经给在外部性领域(包括公共物品)中重建“自由市场”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和正确的政策思路。按照他们的理解,以庇古税来纠正外部性是一种有损经济自由的方式,而通过明晰产权,则可以借助市场本身或非市场的私人谈判机制——“社会机制”——来处理外部性问题。更有甚者认为,像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这类外部性的存在,并不是市场失灵的表征,而恰好反映的是政府失败,即它未能确定和保护市场赖以确立的产权制度。(74)追随者的这类运用也不能完全归罪于他们的理解。事实上,科斯本人就偏爱市场的方法,强调大多数管制机构的活动是有害的。科斯定理最大的问题是,它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产权界定给谁,涉及的不仅是效率问题,还是财产和收入的特定分配问题。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布坎南把公共选择理论的思维方式总结为三个要素,即方法论个人主义、理性选择、作为交换的政治,也就是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分析政治活动,把政治视为交换的一种类型。布坎南及其追随者把经济人假设运用于分析政治家、官僚和选民的行为,自认为有了重大的发现,即“政府失败现象”。具体地说,政治家、官僚并不会自动追求公共利益,甚至也不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官僚会为谋求本部门最大份额的预算而奔忙,政治家则会为谋求在选举中获胜或连任而奔忙。从这种角度来看,政府及其部门不过是私人利益的集合体。理性的自利行为也支配着国家的政治活动和政府的行为。相应地,在政治领域,也存在一只无形之手。但是,这只手绝然不同于经济市场中的无形之手,只会使干涉主义给政治和经济生活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在经济市场中,市场本身就隐含着促使个人的自利行为走向互利的强大机制。这类机制包括自愿交易的互利性、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与经济市场不同,在政治市场中,同样的自利行为不仅不会带来整体利益的增进,反而会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在政治市场上,政治成为了一种交易,一种国会议员与特殊集体之间的交易;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租行为。这就是国家干涉主义的真相。
受这种理论“发现”的影响,学界出现了一大批文献,致力于研究政府干涉的各个领域(勒帕日,1985:154-189)。借助于对各个领域“政府失败”案例的经验研究结果,他们提出了“重建自由市场”的建议。大多数经济学家只是提出各种类型的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政策方案,布坎南及其追随者则要求对政府本身进行政治改革。他们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民选的独裁机构。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明确“有限政府”行使权力的潜在空间,并对之施加一种明确的“立宪”限制,设计出一种能把政治参与者的自利行为引向对共同利益的追求道路上的政治秩序。布坎南(2012)力图证明自由的个人可以通过达成社会契约,形成某种介于无政府和利维坦式政府之间的受约束的、有限的政府。他认为,这种社会契约在“立宪”阶段要遵循“一致同意”原则,或者说,只有对“立宪”规则的确立求助于“一致同意”的规则,才可能有效地制定出相当于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政府活动空间的规则。
“政府失败”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可以让我们洞察某些公共管理的动作机制。但是,布坎南及其追随者却把这个概念变成一种反对所有政府干预主义的特有辩护性工具,对政府失败现象进行了过度的解释,对国家和政府行动缺乏正面的评价,淡化市场失灵,借以提出放松管制(自由化)、私有化的主张。自此之后,那些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人士就放弃了在市场失灵问题上的防御姿态,转而运用“政府失灵”的概念,对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的干预行为采取了进攻的姿态。
(三)新奥地利学派
这一学派的头号精神领袖是米塞斯,哈耶克则是第二号精神领袖。这一学派之所以能在20世纪70年代走上主流经济学的舞台,是因为哈耶克于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75)这一学派最初是以批判社会主义的形象登上经济学界的舞台的,并逐渐走向批判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道路。
新奥地利学派对市场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出了比弗里德曼更为清晰的分析和论证。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柯兹纳(2012:56)认为:不仅市场的运行有赖于个体自由,
而且只有在自由市场的背景下,一个社会才可能有真正的个体自由。对这一观点的论证主要依赖于这个学派所提出的市场过程理论和自发秩序理论。在市场过程理论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以均衡模型定义的那类“市场失灵”。因为,市场本身就是包含着时间、不确定性、发现、试错、竞争的复杂过程,其间,人们因为真实时间内生的无知问题的影响而必然会出现失败。但是,这种失败是动态的市场过程的内生现象,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失败。所谓的“市场失灵”政策,只会阻碍自发秩序的扩展。即使存在“市场失灵”,那也是超出政府治理能力的。
事实上,这一学派的成员内部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信仰上存在细微但含义差异较大的区别。最具体的例证是,米塞斯喜欢用“自由放任”来表达他的主张,哈耶克则一直避免使用这一用语。哈耶克一再强调,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基于自由的原则来维护法律和秩序,但不限于此。他坚持认为国家不仅仅是“一种强迫性的工具”,也是“一种服务机构”。(76)米塞斯则把国家仅仅视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暴力工具,并强调通过市民社会的资源就可以满足慈善和其他社会需要。追随米塞斯脚步的那些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基本上信仰的是自由主义的激进形态,罗斯巴德走向了全面反对国家的无政府主义道路。
1.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理念的第一个重要贡献是,从经济思想史上的斯密、门格尔等人著述中挖掘出“自发秩序”这个概念,并使之成为个人分散化的“默会知识”的认识论和分析基础,从而成为了为自由社会和自由市场进行辩护的重要思想。“自由市场”是自发秩序的典范。但自发秩序不限于此,而是广泛地存在于传统、道德、习俗之中。这些自发秩序也是个人自由的良好基础。个人自由,既是自由社会的产物,也是自由社会不断拓展自身秩序的源泉。这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观点。哈耶克更强调的是,所有这一切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由市场。只有在自由市场社会中,才可能形成不断拓展的自发秩序。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无条件赞美当然是有问题的。作为人类行为无意识间造成的结果,自发秩序是否称心如意,完全取决于人类据以行动的规则和制度类型,以及人类是否真的拥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理念的第二个重要理论贡献是,对价格机制提出了一种崭新的解释,从而为自由市场辩护提供了一种坚实的基础。在《经济学与知识》(1937)、《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1968)等论文中,他提出了对经济学影响最大的观点:价格机制是校正和传递信息的有效工具,正是这种机制使市场成为一种能成功地解决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的制度安排。价格机制之所以能发挥这种神奇的功能,就是因为它会记录下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留下的那些零星的、分散化的“默会知识”,并通过对这些知识进行编码、整合,创造出以价格形态出现的共同知识。或者说,通过市场交换和竞争行为,价格以其特有的形态,把个人的“默会知识”转化成了一种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可以利用的群体性新知识形态。这种新知识可以为所有人利用,从而克服个人的无知,使所有人的“默会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理念的第三个重要理论贡献是,一再强调在市场分配中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公平”这样的问题。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以基尼系数等表达的具体收入和财富分配模式,根本就不存在“公平分配”或“社会正义”的问题。“正义”或“公平”这类概念只适用于评判人的有意识行动,讨论支配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收入分配是市场过程的自然结果。虽然它源于个人的行动,其中,相关的技能、运气、出身、受教育程度、机会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某些人有意谋划的结果。虽然每个市场活动者都怀有自己的意图,但是,市场最终会带来什么样的分配结果,却并不是任何人事先安排和谋划的产物。在这种意义上,市场既无法提供社会正义的结果,也无法提供社会非正义的结果。不论自由市场经济会带来多么不平等的分配,只要不违反支配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它们都是公正的。在他看来,福利制度与个人自由是相冲突的,根本就不存在一种支撑这种制度的所谓“社会正义”。这一观点成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攻击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
为什么我们把哈耶克视为温和派?因为,他曾明确地指出,对于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哈耶克,1997a:24)。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有两个最突出的特征。(1)他认为评判政府干预的本质(即是否与自由制度相容)的最重要标准是,法治是否支配政府的经济政策。法治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的约束。哈耶克寻求的是令政府任意行使权力最小化的制度。在他看来,以法治为本的政治秩序具有最高的生产效率。“动辄诉诸不干涉原则,往往也会导致下述结果,即从根本上混淆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之间的差异。”(哈耶克,1997b:281)(2)基于经验,哈耶克对现代福利国家的基础提出尖锐的批评,但他也否定“最小政府”的观念,他肯定国家在纠正“市场失灵”的某些方面有必要的职能。按照他的思想,这类政府职能可以被视为波普尔所说的“零星的社会工程”。他指出,“在现代社会,没有一个政府把自己限制在偶尔有人描述的‘个人主义的最小政府’的活动范围内,也没有‘正统’的古典经济学家赞成以这等程序限制政府的活动。所有的现代政府为贫困、不幸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提供了救济,又为卫生事业和知识的传播问题操心。……我们也几乎没有理由不让政府在诸如社会保险或教育事业之类的领域发挥某些作用,甚或主动采取行动,或对试验性的发展项目提供暂时性补贴。这里,问题更多地在于政府活动的方法,而不是在于其目的”(哈耶克,1999:402)。
哈耶克拒绝对国家行为进行实质性的限制,这激起了自由主义至上者的批评(蔡特勒,2001:153-157)。相比之下,米塞斯对政府的作用持有什么样的特殊看法呢?那就是更强烈的怀疑态度!
2.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米塞斯重拾“自由放任”的旗帜,不仅是新奥地利学派的激进派,也是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中的较为极端者。柯兹纳(2010:171)是这样评论米塞斯的:几乎不会有人对这个判断提出异议,即就不遗余力攻击社会主义和干涉主义(自由资本主义的对立面)的精力和激情来说,米塞斯是20世纪最负盛名的经济学家。
米塞斯一开始就是以批评社会主义不符合经济逻辑的形象而名扬经济学界的。在192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主义共同体的经济计算》和其后以此为基础拓展而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析》(1922)一书中,米塞斯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观点的核心论据是: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就没有价格机制,也就没有在各种投资中进行成本与收益比较的基础,从而也就不可能进行理性的经济计算。经济计算问题决定了中央计划者永远无法正确地处理复杂万分的经济体系的运作。米塞斯(2018)认为,由于失去了价格机制,政府根本无从得知市场需求的情报和信息,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中央计划体制的失灵,最终会因为经济低效而瓦解。这个观点构成了20世纪30年代米塞斯和哈耶克一方与奥斯卡·兰格(Oskar R.Lange)、阿巴·勒纳(Abba P.Lerner)和弗雷德里克·泰勒(Fredrick Taylor)一方,关于社会主义大论战的争论焦点问题。(77)
米瑟斯(1995)(78)认为,自由主义的着眼点和最终目的仅仅是力图为人们追求幸福创造一种外在的物质福利。自由主义学说赋予国家的任务仅仅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自由,保护和平”。与个人自由相容且能实现繁荣的经济体制也只有“自由放任”。因此,他强调,没有经济学的知识就不可能理解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就是“应用的经济学”(柯兹纳,2010:164)。
在米塞斯所倡导的“自由放任”体制中,自由市场是个人体验自由的最重要舞台,消费者主权占据着特殊的关键性位置。表面上看,是企业家控制着生产过程,决定着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问题。但是,他们的决策最终必须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正是在市场上,消费者用脚和钱包来投票,宣示和行使着自己的民主权利,决定着生产者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从而实现至高无上的消费者主权。生产者在市场中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如何满足消费者偏好的竞争,不论是创新行为还是节约成本的方法,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寻找最有效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偏好。所有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生产者必将自行消亡。这种自由要求免于政府的干涉和控制。所有的政府干预政策都是在强迫企业家以不同于市场所指示的方式来使用生产要素,这种政策必将因为无视消费者偏好而失败。(79)
在米塞斯看来,所谓“混合经济”的中间道路是行不通的。政府干预主义本身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动态力量:政府为解决某个问题而采取干预措施,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会由此而产生出更多的问题,迫使政府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于是形成一种“问题”与“干预”的不断循环。他所抨击的干预主义,仅仅意指破坏市场过程的那些政策和法规。他强调,不能因为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而完全否定政府的适当行为。这类适当的行为包括保护私有财产、阻止暴力等。(80)
罗斯巴德比他的老师米塞斯更极端。他认为,所有的国家干预都会带来不幸的后果,而且,这种干预都是建立在不受任何节制的暴力基础之上的。在他的观念中,甚至不能容纳“自愿性政府”或最小政府的概念。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吸毒、赌博、卖淫等等,一切不构成对他人暴力侵犯的行为都不应在禁止之列;甚至于应当以“私人的”法庭和警察来取代国家控制的法律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私人防御。(81)罗斯巴德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意志论者。(82)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思想不同,当代自由意志论者的新“自由放任主义”的一个最显著的理论特征是,以独特的方式,把绝对自由主义与对市场经济的狂热辩护结合起来,主张“恢复”全面的、绝对的经济“自由放任”纲领,甚至主张对所有的公共职务实行私有化的社会制度。他们批判任何形式的强制,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究竟有多少经济学家持有这类观点呢?在当前的西方学术界,“新”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倡导者只是极少数处于边缘地位的知识分子,其中,鲜有著名的经济学家。在持有这类观点的经济学家中,最著名的是罗斯巴德。接下来也许就是戴维·弗里德曼(David D.Friedman),其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之子,他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是《自由机器》。(83)倒是有两位对经济学界有极大影响的非经济学家成为了他们的精神领袖,即哲学教授诺齐克和兰德。(84)
(四)弗莱堡学派(85)(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被盟军占领时期(1945-1949)是西德经济、宪法和民主制度重建的关键时期。早在此之前,
德国学术和思想界就有一批人在思考这类问题。他们通过重新认识、定义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力求在中央集权控制和无约束的资本主义这两种极端体制之间找到另外一种可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他们从德国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失败和纳粹的反人类极权主义等历史经历中吸取了教训,倡导一种新的自由主义(被命名为neoliberalism)。其中,二战后在把“社会市场经济”作为西德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模式的最终确认和实施过程中,弗莱堡经济与法学派(简称弗莱堡学派)、“弗莱堡圈子”的埃尔温·冯·贝克拉特工作团队、以阿尔弗雷德·米勒-阿马克(Alfred Müller-Armack)为主的科隆经济学派发挥了重大的智库作用。其中影响最大且最广泛的,当属弗莱堡学派(Glossner,2010:40-46)。
弗莱堡学派的关键性人物是经济学家瓦尔特·奥伊肯(Walter Eucken,1891-1950)、法学家汉斯·格罗斯曼-德尔特(Hans Grossmann-Doerth,1894-1944)(86)与弗朗茨·伯姆(Franz Bhm,1895-1977),早在20世纪30年代他们就一起探讨自由的经济秩序及其法律框架问题。他们与德国经济思想史中之前的国家主义传统决裂,倡导“秩序自由主义”。1937年他们合作编辑的“经济秩序”丛书出版,标志着弗莱堡学派的正式诞生;1948年创办的《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刊》,是宣传他们所倡导的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主张的主要阵地。奥伊肯是精神领袖,他的《国民经济学基础》(1940)奠定了这一学派的基本方法论和理论基础。欧肯(2010)(87)提出了这一学派所要研究的最根本问题:如果无数独自做出决策的市场参与者依赖于彼此之间的交换,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建构这种交换关系的体制问题,亦即博弈的规则是什么的问题。伯姆称之为“经济宪法”。“经济秩序”与“经济过程”的区分、对二者之间关系的阐述,是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88)
弗莱堡学派批判宣传“自由放任”的原教旨自由主义,并努力与“自由放任”划清界限。历史证明,任何权力,不论来自政府还是私人经济,都会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自由竞争必然会产生垄断,这种私人垄断与政府的权力一样也会破坏自由竞争,使竞争机制走向自我毁灭。这是伯姆在《竞争与反垄断》(1933)中所强调的核心观点。但是,私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把权力集中到政府手中而得到解决。政府干涉政策会带来双重的权力问题:国家对经济活动过程的干预自然地拓展了它自己的权力;同时,这类干预的权力又会逐渐落入经济集团的掌握之中。因而,国家干预市场过程的权力会破坏自由竞争,损害价格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机制。
如何在这两种权力之间实现相互制衡,从而达到某种平衡?这就是这一学派倡导的“竞争秩序”所要解决的问题。简洁地说,就是要制定这样一种“经济宪法”,政府仅仅致力于建设竞争秩序(包括反对私人垄断的立法),但不干预市场过程,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在弗莱堡学派看来,只有扼制住政府对市场过程的干涉,同时也扼制住私人垄断对这种过程的破坏,我们才能创造出一种“竞争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市场参与者获得充分的竞争自由,价格机制将会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
良好的竞争秩序是不会自发生成的。奥伊肯明确指出:我们仅仅让经济体制自发地成长,不可能自动地解决竞争秩序问题;20世纪的历史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经济体制必须有意识地加以塑造(Eucken,1950:314)。
谁来“塑造”竞争秩序?主角当然是国家。国家不能规划、参与和控制经济过程,但必须提供“经济宪法”,制定出一套法律和制度框架,创造出一种自由竞争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奥伊肯所说的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原则”,包括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契约自由、消除政府和私人力量设置的入市障碍、参与者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货币稳定、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等。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建立竞争的意愿与自由意志的统一”。(89)针对私人垄断问题,伯姆在“经济秩序”丛书首卷上的《作为历史任务与法律创造的经济秩序》一文中强调,当自由与秩序之间出现冲突时,秩序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因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法也仅在秩序的范围内承认自由。
与弗莱堡学派一起宣传“秩序自由主义”的重要学者,还有威廉·罗普克(Wilhelm Ropke)、亚历山大·吕斯托(Alexander Rüstow)、米勒-阿马克等人。他们也是《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刊》的撰稿人。在这种意义上,他们也是弗莱堡学派的同道者。(90)米勒-阿马克是“社会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者。弗莱堡学派及其同道对自由市场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率抱有坚定的信心,同时也认为自由市场必须辅之以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重视社会问题,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更何况市场存在潜在的破坏力量。罗普克、米勒-阿马克特别强调,竞争秩序必须能够使自由竞争带来的市场均衡(效率)与追求社会正义的社会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创造和保证“共同富裕”。借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福利政策不是基于“福利国家”的理念,而是基于共同文化价值的“社会和解”的概念(科瓦斯,2004:231-233)。企业自由伴随着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竞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弗莱堡学派及其同道对二战后西德所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91)于是乎,这种体制带来的经济奇迹让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乐于把这些德国学者视为自己的同道中人。这些学者确实与朝圣山学社有着密切的联系。奥伊肯、伯姆、罗普克、吕斯托、艾哈德等人都曾积极参与学社组织的讨论会。弗莱堡学派倡导的“秩序自由主义”虽然与新古典自由主义存在亲缘关系,但是在本质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在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自然地会产生秩序;在这种秩序的理想形态中,政府是一种恶的存在,最多只能是一种最小的政府。与此不同,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在秩序中,我们方能寻求到自由并使其实现,而政府是创造这种秩序的主角。此外,秩序自由主义者还积极追求一种明确的社会正义。这些事实表明,它更靠近新自由主义。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这个概念是1763年由米拉博创造的,后来被学者们用于指代流行于1500-1750年间欧洲的一种松散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制。它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史前史部分。事实上,“思想”和“政策体制”不是一回事,虽然它们彼此相互影响。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在那个时代,重商主义者使用“商业”一词时,通常包含农业、制造业和航海业等,其涉及的面十分广泛。第二,重商主义本身是不断演变的,不存在一种统一的思想体系。但是,有一个基本理念几乎是始终如一的,那就是,政府应当以增加国家财富和国家权力作为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重商主义被视为国家主义经济学(埃克伦德、赫伯特,2017:41)。从这种角度来理解重商主义的本质,也许影响最大的最早解释出自古斯塔夫·冯·施莫勒(Gustav von Schmoller)。他认为,重商主义的核心是国家建设,不是指狭义的国家建设,而是国家建设和民族经济的同时进行。这一体系的本质不在于其货币理论或者贸易平衡,也不在于关税壁垒、保护关税或者航海法案,而在于更为宏大的事物,那就是社会和制度的整体转型,用民族国家的经济政策取代地方的和领地的经济政策(Schmoller,1931:50-51)。
对重商主义具有的国家主义本质的理解,必须放置在那个大时代的历史背景的视野之中。那是西方现代社会酝酿和兴起的关键时期,一系列重大的事件和进程交织在一起:地理大发现开启的商业资本主义和殖民扩张,宗教改革和随之形成的单一民族国家,中央集权化和专制的发展,以及由这类因素引起的频繁战争,等等。这一切交织在一起,使各国进入彼此全方位竞争的时代。主导这种竞争的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君主及其群臣。他们需要一种能够为统治者在争夺权力、推动国家和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指明方向的思想和意识形态。
在政治上力图提供这种思想的人众多,其中最突出的是意大利的尼科洛·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法国的让·博丹(Jean Bodin)、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宣扬一种国家主义,要求国王们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捍卫和建设民族国家的责任,结束当时分散的封建权力,建立一种“一体化”国家。博丹的《国家六论》认为,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核心基础是主权。他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萨拜因,2008),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力。作为主权者,国王或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力包括立法、宣战、任免官员、铸币、课税等。就君主权力至高无上这一点而言,与博丹一样,霍布斯的《利维坦》宣传的也是一种绝对主义。只不过是,霍布斯把这种权力的获得论证为源于人们摆脱“自然状态”的意愿和契约。马基雅维里(1985)(92)的《君主论》则早就指出,为了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可以不择手段。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虽然他们的观点都遭到猛力的批判,但因为是为中央集权体制进行辩护,所以深得王者之心。这些观点实际上也为民族国家的竞争提供了一种理论武器,至少是暗在的思想基础。否则,我们也就无法较完整地理解那些无休止的战争。在1500-1700年间,欧洲95%的时间处于战争状态:16世纪发生约60场、17世纪发生约62场,每场战争平均的延续时间超过8年。
重商主义是这个大时代国家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形式。特别地,各个强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竞相谋求霸主地位,在全球进行着殖民活动及相关的战争。战争最重要的基础自然是经济。重商主义者没有愚蠢到认为只有金银是财富的地步。确切地说,在他们看来,金银是衡量财富和权力的最佳尺度。国家经济的主要问题似乎成了为强权扩张领土和开拓殖民地的所谓“国家意志”服务的一种武器。如果说金钱是“战争的神经”,那么,强者的秘诀就在于积累货币“财富”。
为了获得和积累财富(对政府而言,即为获得财政收入),新兴的民族国家走到前台,国王与贵族、大商人合谋而形成重商主义体制。(93)这种制度的主要政策包括:授予对君主忠心耿耿的臣民和亲信以特许的垄断经营权、专利权、补助金、特权等;从事殖民活动,争夺海外市场,获取贵金属、原材料等,以促进本国工商业的发展;限制对外贸易,如航海法、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等,以便获得贸易顺差,维护本国商人利益。除此之外,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也喜欢垄断行会、与公司结盟,以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
从上述意义来看,重商主义是专制君主与商人-资本家之间的权力联盟。国王依靠商人的活动增加其财富,而商人则依靠国王的权威来保护其经济利益(埃克伦德、赫伯特,2017:45)。罗斯巴德对各国重商主义体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把它视为“一种有关国家建构、确立国家特权的综合体系”,称之是“专制主义经济侧影”(罗斯巴德,
2012a:344)。与此同时,重商主义也是各国之间竞争的一种工具,航海法就是其中的典型工具。在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进行殖民活动和战争的过程中,重商主义者经常被视为国家的建设者。在这种意义上,重商主义的权威研究者Heckscher(1935)认为,国家是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主题和目标。自然地,这种所谓的国家目标实质上是专制国王和作为统治阶级贵族的利益所在。
作为一种松散的经济思想,重商主义的作者是一批写小册子的政府官员顾问、政治说客和商人。就像马基雅维利以其《君主论》向统治者提供政治献策一样,这些小册子的作者为统治者实行的重商主义体制提供辩护。他们所提出的主张,“被用来向受愚弄的大众宣传这种新体系的必然性和慈善性,或者被用来向国王兜售由那些小册子作者及其同行所倡议的特别计划……支持与扩展特定的既得经济利益”(罗斯巴德,2012a:373)。可以说,早期的重商主义者几乎都是皇权专制主义的拥护者。
就英国而论,进入17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没有特权的经济势力日益壮大,要求贸易自由和自由竞争的呼声日益高涨,重商主义思想中融入了自由主义的因素:一方面支持对外贸易的有限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反对政府对国内经济的各种控制政策(Grampp,1952)。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此部分内容已经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6期。是故,这里只列提要如下。
历史经济学派只是19世纪盛行于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在经济学界的一种反映。它对历史方法的浓厚兴趣,是与正在上升的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的,以呼应德意志民族统一和成为世界列强的渴望。这种民族主义以国家主义为载体,迥然有别于英法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成为历史学派重新界定自己在经济学界中位置的工具。这种国家主义把国家视为秩序和法则的创造者、民族利益的最高代表,强调个体利益必须服从民族利益。这一学派在其孕育时期就特别偏爱用“国民经济学”的称呼,似乎“政治经济学”概念不足以概括它想讨论的领域和偏重的主题。李斯特和学派的开创者们只带有温和的国家主义色彩,把自由主义视作为了实现民族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一而进行改革的思想武器。但是,后继者在思考“德国如何走向富强”和德国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地位的问题时,在游荡于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中越来越走向强硬的国家主义立场,且未能实现它最初的学术抱负(杨春学,2020)。德国历史学派为什么和如何染上国家主义的色彩,这就是本部分所要探讨的主题。
要特别提醒的是,国家主义在不同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形态和含义。德国历史学派的国家主义不同于西欧重商主义时代的绝对国家主义。前者的国家主义主要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力图实现与个人自由的某种调和。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自由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
十、余论
以上所有的讨论都是基于思想史的视角,没有涉及各种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形态对实践政策的影响(有一些,也只是附带论及)。即使是基于这种视角,考虑到篇幅问题,也没有述及学界对自由主义的各类批判和争论。(94)故,在这里,我们将以新古典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形态为主,略微作一点补充讨论。虽然我们把曾经作为主流的自由主义区分为三种具体的历史形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成为了“过去式”。事实上,所有这些类型的自由主义者仍然活跃于西方学术和思想界。有必要再次慎重提醒的是,国内学界和媒体通常所说或译为“新自由主义”的这一概念,只要查证,几乎都是“neo-liberalism”;在我们的表述中,对这一概念的翻译均转用“新古典自由主义”。Piketty(2020:2)直言不讳地指出:每个人类社会都必须证明其自身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的合理性。除非为这类不平等找到理由,不然的话,整个政治的和社会的大厦就会处于崩溃的危险之中。因此,为了使已经存在或人们认定存在的不平等合理化,每个时代都会出现各种相互冲突的论说和意识形态。从这种讨论中,会产生出某些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规则。而人们正是利用这些规则来理解身边的社会结构。从这种相互冲突的讨论撞击中,会形成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叙事,支撑着现存不平等的体制。在西方近现代历史中,自由主义及其各种形态充当的正是这种角色。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自由主义的历史形态及其核心命题(包括经济学的表现形态),从来都不是对西方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的描述。但是,它们在总体上从18世纪开始逐渐成为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指导改革或革命的思想准则和口号。西方社会的制度建设一直在不断改进,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安排优于之前的封建君主专制时代。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不同人群的物质生活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个人的各种权利也获得不断的拓展和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证明西方社会确实是严格遵循自由主义的理念来建构或改革制度的,也不能证明那些深受自由主义影响的制度安排就没有问题。
虽然实践会受到理论的影响,但实践不同于理论。以古典自由主义时代来说,著名学者多梅尼科·洛苏尔多(Domenico Losurdo)曾发出这样的疑问:“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是自由的吗?”他以较为细致的历史事实为依据,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英美在这一时期建设所谓“自由社会”的活动是与违背自由主义基本信念的实践活动(例如维护奴隶制)同时进行或并存的(洛苏尔多,2014:103-137)。就以英国来说,直至19世纪末,政治体制也不是一种自由的体制。国王和首相确实受到了宪法的限制,中上等级确实获得了不断扩大的个人自由,但是,公民自由和政治平等原则以各种方式被限制在有产者阶级之中,似乎只有他们才配获得自由。即便是议会下院,“从根本上说也是一个土地所有者‘俱乐部’”(洛苏尔多,2014:130)。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一时期的英国虽然不像弗里德曼所声称的那样是自由放任的黄金时代,但是经济自由确实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圈地运动、出台《新济贫法》、废除《谷物法》等措施,英国的土地、劳动已经商品化,资本的自由空间不断拓展,自由市场成为了核心经济制度。同时,虽然土地精英仍控制着公共事务,行使着政治权利,但是贵族早已经商业化,与资本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
美国建国者们深受欧洲自由主义的影响,声称要建设一个自由的社会。事实上,美国的历史充满矛盾和冲突:在号称自由的土地上,奴役他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宣示主权;在奴役他人时,宣称自由。这正是哈佛大学历史学家吉尔·莱波雷(Jill Lepore)的《真理的史诗:一部全新的美国史》(These Truths: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一书的主题。美国立国之初,250万欧洲白人进入这片“新大陆”,掳掠、奴役2500万非洲人,几乎逐灭了5000万原住民。在这片广阔肥沃的土地上,白人无所不用其极,奴役其他种族来开垦土地、开采矿产和森林资源。直至20世纪60年代,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还在为争取黑人的工作机会和自由权而奋斗。
再以当代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试验地美国来说。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与作为一种实践政策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也是存在距离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给美国开出的政策方案(即“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指向的是特定的方向,意在重组资本主义。自由化针对的主要是产业规制和劳动力市场,市场化针对的是公共领域,私有化针对的是社会福利项目。这种政策方案对美国政策的直接影响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以“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为核心的各种政策。自1975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取消对许多产业的管制,包括航空、地面运输(公路、铁路运输)、金融、电信和天然气等等;20世纪90年代州际商务委员会被废除,克林顿政府进一步放松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尤其是对卡车运输、航空、电信、金融等领域解除管制,以此扩大经济自由度。公共领域市场化和社会福利项目私有化的程度在实践中被推行的程度,远远低于自由化程度。另一方面,哈耶克、布坎南等理论家攻击的核心一直是被视为“无节制的”和“不断膨胀的”政府部门。在他们看来,正是它侵入和妄图统辖自由市场,并最终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因此,呼吁“宪政”改革和重组政府。然而,这种要求完全被美国政府所忽视。实践中的美国新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家并没有简单地致力于“缩小”政府或使市场脱离管制。至于备受批判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政策方案“国际版”——“华盛顿共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也是大可争论的。(95)
即使是就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影响实践政策的范围来说,这种影响也是好坏并存的。放松管制的自由化、降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政策确实曾经一度增强了美国经济的活力。但是,金融自由化的结果,导致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放松管制、以提高劳动力市场活力的名义打击工会组织等政策措施,使企业领导层在雇佣与解雇、裁员与缩编等决策中享有充分的自由,也有让自己享有优先购买股票和获得丰厚分红的权利。诸如此类的政策重新导致国内财富和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造成社会的严重分裂(杨春学,2013)。这种分裂使美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易受政客的煽动。谁之过?首要的责任当然是政治上的决策者,是他们在多种政策方案中进行选择。如果经济学家要负责的话,那就是使这一切合理化,使政治家和企业能够安然地忽视其决策的社会成本。
再如,布坎南及其追随者提出的“政府失败”概念确实揭示了政府政策和福利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一些真实问题;但是,他们由此而全面批判政府的所有行动和神化自由市场方案,摧毁了公众对官僚机构和政府规制的信心,削弱了公共部门的根基。
(二)理念的阴暗面
让我们先看一些历史的细节。古典自由主义当然是批判和反抗封建主义及其专制的强有力武器。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所有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家都真诚地相信人生而拥有“天赋人权”,那就错了。自由主义之父洛克曾写道:每个卡罗来纳的自由人,无论他持有什么主张或信仰什么宗教,都拥有对其黑人奴隶的绝对权力和权威(Locke,1993:230)。在他看来,黑奴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本人就投资奴隶贸易。
如果说洛克受限于时代的局限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深受启蒙运动影响的美国创立者们又如何?当《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写下“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经典表述时,他们何曾表达过这种权利也适用于黑奴?所有的自由主义者是否还记得,备受他们称颂的美国宪法是如何巧妙地在制度设计上令奴隶制合法化的?1787年宪法的第一条就是对“自由人”与“其他所有人”进行区分,而“其他所有人”指的就是奴隶们。计算农奴州在众议院拥有的议员人数时,
奴隶们的人数被减至其人数的五分之三,并且,他们不得被计入“自由人”之列(洛苏尔多,2014:29-30)。他们根本就没有把黑奴、印第安人视为应获得与自身一样同等尊重的人,更别提所谓的个人自由权利了。没有什么历史能够比这些事实更充分证明古典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阶级特征了。
再来看一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形态的表现。Stigler(1965)曾声称:意识形态的偏好不会存在于经济学研究之中,科学的方法最终将会把意识形态驱逐出经济学。事实证明这种论断是有问题的。我们已经看到了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与新古典-凯恩斯主义者之间争论时的叙事倾向。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倾向于淡化甚至否定市场失败现象的存在,强调政府失败,甚至把国家描述为一种不堪的存在。他们不仅轻视甚至否定新古典-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二战后的西方社会政策和实践曾经发挥过的积极作用,而且更把停滞归因于新古典-凯恩斯主义。这些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再如,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直敌视工会,把它视为扭曲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垄断组织。但是,他们对于市场的另一种强大得多的势力——大型企业和资本——大肆游说美国国会、力图控制和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的行为,却持宽容的态度,甚至视而不见。在他们看来,只要资本的垄断力量不是来自政府或国家,就不会影响自由市场制度。这是对资本的政治力量的掩饰。又如,对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他们倡导市场优于政府。这实质上强化了资本的势力,同时削弱了普通民众的社会生存基础。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以上对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的批评,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它们的理论贡献。且不说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即便是倡导自由市场理念的经济学家也在不同的层面上增进和深化了我们对市场机制及其制度的理解。他们给经济学的工具箱增添了不少有用的分析工具。例如政府失败、自然失业率、理性预期、科斯定理等概念,丰富了我们思考问题的视角。这些概念及其包含的思想,也是新凯恩斯主义者所赞同的,成为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的原理并不一定能推导出相同的政策方案。正如罗德里克(2009:16-36)所明确指出的,从经济学的“第一级原理”中推导出的政策方案不是唯一的,可以有多种选择。他强调,选择什么样的方案,主要取决于决策者基于国情的,对具体情形的分析和权衡。我们要强调的是,选择什么样的方案,还取决于意识形态倾向和理论特设。
经济学帝国主义使一部分人认为经济学可以解释一切现象,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则把市场视为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然而,有研究指出,理论、实验数据和现实都证明,我们应该对以自由市场来治疗各种社会疾病的政策方案持怀疑态度。在劳动力市场、犯罪、反歧视、教育券等议题中,最优的自由市场解决方案的结果是经济学家所谓的“角点解”。这种角点解意味着什么呢?在劳动力市场中,那就是使某些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为零,或至少低于贫困线水平(肖特,2012:54-64)。幸好,受最低工资法、惯例、社会规范、雇主的公平意识等因素的限制,雇主在现实中不会提供等于或接近于零的工资。
所谓最优的自由市场解决方案之所以会陷入这种理论上的窘境,主要是因为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以纯粹个人主义为基础,只关注效率,缺乏一种真正的共同体理论。只要承认共同体的存在,就必须承认共同利益的真实性。如果不承认高于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的存在,就不可能设想出保护个人自由的限度。因为这种限度只能存在于某种社会价值之中。否定这种价值的存在,必然陷入虚无主义的困境。正因为这种思维缺陷,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比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更为残酷。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贫困之因在于穷人本身的问题,他们强调“自助者天助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倾向于认为,所有旨在促进平等的制度安排都注定是反生产性的,必将走向“奴役之路”。最典型的是哈耶克对“社会正义”进行的猛烈批判,宣称社会正义只是“一种幻象”。这类论断已经被历史和事实所否定。然而,这类论断与自由市场的理念混合在一起,对美国政治生态产生了严重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贫富差距的问题成为一个边缘的政治议题。(96)
政府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市场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经济问题。市场可以与政府结伴而行。现实世界的健全之路在于:如何在市场与政府行为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当然,这种平衡会因具体情形的变化而移动。在这方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要比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更为清醒得多。他们赞美市场创造财富的神奇力量,但清醒地认识到市场并没有自动实现最优均衡的机制,更不可能实现合意的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状态,因此,对市场要持有一些保留态度。他们接受政府失败的概念,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政府抱有信心。他们力图通过福利制度凝聚社会力量,把“社会福利”视为个人自由的重要基础。说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智慧,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理论没有内在的缺陷。学界对这类缺陷已有众多的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
注释:
①本文以下简称弗里德曼时,特指米尔顿·弗里德曼以和后文中的戴维·弗里德曼相区别。
②“Libertarianism”被译为自由意志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被归入此列的思想,颇为复杂(弗里德曼,2016:95-102)。我们可以把自由至上主义视为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有论者常常把这二者混为一谈。自由至上主义者把“自我所有权”推论至极端形态,反对政府所有形式的法律限制,包括反对在房屋出租、就业等方面所存在的对种族歧视实行的法律限制,反对禁止吸毒的法律,等等。自由至上主义者实质上已经走上了无政府主义的道路。
③著名经济思想史学家坎特伯里(2011:144-145)称萨缪尔森为“美国备受尊敬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之一”和“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创始人”。
④本文以下简称约翰·穆勒时,特指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以和后文中的詹姆斯·穆勒相区别。
⑤相关论述请参阅勒帕日(1985)。
⑥据考证,“liberal”一词是在19世纪初才开始出现和流行开来的,并且,它的含义在使用中一直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福赛特,2017:9-10)。但是,“liberal”作为一种思想,确实是在19世纪之前就已经实质性地存在了。
⑦亦有译为诺尔曼·巴利。
⑧亦有译为穆雷·罗斯巴德、默瑞·罗斯巴德。
⑨亦有译为安·兰德。
⑩康德(2013:62)指出,人以及一般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是在他的一切不管指向自己还是指向其他理性存在者的行动中,都必须总是同时被看作目的。
(11)对自由的支持,并不能自动地标识出谁是自由主义者,或者他们持什么样的主张。
(12)米瑟斯即米塞斯。
(13)洛克的这种契约论一直是主流理论的基础。但是,苏格兰启蒙哲学家对所谓的“自然状态”和由此引出国家的形成和政府的合法性之理论不以为然。例如,休谟的批评就直截了当,他认为政府源自契约的观点并无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任何历史或经验来佐证。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这也是荒谬的观点(贝里,2010:230-243)。如果真正考察一下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不会相信,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某种事先的契约决定的。但是,以“自然试验”的方法来论,洛克的这种理论构想是可以接受的。
(14)注意,这里所说的“理性”(reason)不同于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理性”(rationality),特指思考问题时对逻辑一致性的坚持,即以符合逻辑的方式思考问题,求解事物的真相和本质。
(15)据考证,德国诗人席勒的《欢乐颂》原来的本意是“自由颂”,但为了逃避普鲁士政府的检查,最后把“自由”(Freihei)改为“欢乐”(Freude)。如果按照原意改之,那段著名的歌词就成为以下这样一段话:“自由、自由,自由女神圣洁美丽,灿烂光芒照大地!我们心里充满热情,来到您的圣殿里!您的力量能使人们消除一切分歧。在您光辉照耀下,四海之内皆兄弟。”这段话也正是启蒙主义者的愿景。
(16)文学家看到了工业革命所带来的阴暗面:下层人民灰暗的人生、不平等、贫穷等。但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却从工厂烟囱冒出的浓烟中看到了一个美丽新世界的诞生。
(17)相关论述请参阅高全喜(2004)、Schlatter(1951:246)。
(18)按照洛克的说法,公民社会是通过自由人之间的同意而确立起来的。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另一种契约,形成国家,确立某种政府形态。因此,社会先于国家。
(19)相关论述请参阅Himmelfarb(2005)、罗卫东(2006)。
(20)相关论述请参阅奥兹萨尔伯格(2010:149-168)。
(21)这段话出自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译版本的原文可见于孟德斯鸠(2009:67-68)。此段之所以引自赫希曼(2015:68),是因为我认为此书将这段话翻译得更好。
(22)为消解财产权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的这种紧张关系,洛克提出的这种限制公民权的主张,被称为“洛克调整”(鲍尔斯、金蒂斯,2013:57-63)。
(23)Merquior(1991:80)这样来形容法国大革命的这种影响:法国自由主义1789年在微笑,但1793年却在咆哮。
(24)贡斯当即科斯唐。
(25)相关论述请参阅托克维尔(1989a,1989b)。
(26)本书作者约翰·密尔即约翰·穆勒。
(27)相关论述请参阅弗里登(2018)。
(28)他们主要是针对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等人所宣扬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29)新自由主义的成分非常复杂,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彼此的冲突,以至于研究者对于哪些学者是这种新自由主义者的主要代表人物都存在着分歧。例如,英国学者阿巴拉斯特(2004)认为,在英国,它的代表人物包括格林、里奇、阿诺德·汤因比(Arnold J.Toynbee)、霍布豪斯、霍布森。弗里登(2018)则认为,格林的影响是微弱的。但是,这些研究者之间也是有共通之处的,即这些学者都呈现出了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视野。当时,他们更多针对的是斯宾塞和威廉·萨姆纳(William G.Sumner)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所宣扬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主张。
(30)1883年,以韦布和萧伯纳(George Bernard Shaw)为首的知识分子,成立“费边社”。其早期的代表作是韦布主编的《费边社会主义文集》。费边社的宏伟目标是建立一个以“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之民主社会主义政权。为实现这一目标,费边社与其他团体联合,于1906年组建英国工党。正是在工党的推动下,1914年英国的福利立法在国会中获得通过。威廉·贝弗里奇(William Beveridge)曾就任韦布创建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院长长达18年(1919-1937)。
(31)弗里登(2018)曾总结了新自由主义在四个方面的观点。我的总结不同于他,但实质上也是对他的观点的重新解释和扩充。
(32)他的“积极自由”可以视为对约翰·穆勒带有“社会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的提炼。
(33)相关论述请参阅弗里登(2018:154-155)。
(34)但是,在英国的主流经济学中,这种自由主义的影响却是较为模糊的。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主流经济学中,经济学家用“现代自由主义”自称。但是,在这一名下,支持这种自由主义的观点是比较混杂的,且这些观点都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批评。例如,二战后,在欧美社会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批判,甚至有否定这种制度安排的声音。但支持这种制度安排的论据却是各式各样的,尽管其缺乏内在相对统一的逻辑。因此,面对下文将要讨论的对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现代自由主义让人们强烈地感受到它的无能为力。面对这种情形,罗尔斯的《正义论》力图给这种制度安排提供一种基于新自由主义的、坚实的、逻辑一致的解释。
(35)米瑟斯即米塞斯。
(36)相关论述请参阅罗尔斯(1988)。
(37)相关论述请参阅勒帕日(1985)。
(38)潘恩即佩因。
(3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了由姚大志所译的此书,将作者姓名译为罗伯特·诺奇克。
(40)相关论述请参阅诺奇克(2008)。诺齐克通过重申这个概念,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因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给再分配制度提供了基于自由主义的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考。在诺齐克看来,既然“我”对自身拥有所有权,那么,依附于自身的“命运”和“命运”所带来的结果,当然也是属于我的。既然我拥有我的天赋,那么,我也应该完全拥有这种天赋给我带来的一切。
(41)相关论述请参阅布坎南、塔洛克(2000)。
(42)相关论述请参阅布坎南(2012,2017)。
(43)相关论述请参阅Skousen(2007)、李非(2001)。
(44)相关论述请参阅罗卫东(2006)。
(45)相关论述请参阅Werhane(1991)。
(46)相关论述请参阅罗卫东(2006)。
(47)亦有将其姓氏译为科尔伯特。
(48)古典经济学家“廉价政府”观念的形成,不仅是理论思考的产物,也与下述历史事实直接相通:从英国历史来看,自17世纪之后,开凿并管理运河、修筑城市间的道路、维护港口、架设桥梁、设立学校,以及19世纪修建和管理铁路等,基本上皆为民间或私人企业所为。
(49)据考证,“守夜人”政府的概念是由费迪南德·拉萨尔(Ferdinand Lassalle)第一个提出来的。
(50)在《人口原理》第二版中曾经有这样一段话:“一个人生来到已经被占有了的世界上,如果他不能从他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的父母那里得到生活资料,并且如果社会不需要他的劳动,他就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得到最小份额的食物,而且,实际上,他没有立足之地。在自然的伟大筵席上,没有一份空餐具给他。她让他走开,如果他得不到某些其他客人的怜悯,她就迅速地执行她自己的命令。”(斯皮格尔,1999a:242)此段话在后来的《人口原理》版本中被删除。
(51)相关论述请参阅李嘉图(1962)。
(52)这一定律并不是一经提出就以完善的形态呈现在读者面前的。19世纪初期几乎所有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卷入了对它的争论。托马斯·索厄尔(Thomas Sowell)指出,在19世纪40年代,约翰·穆勒论述了萨伊定律后,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至少沉寂了约30年;即使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新古典经济学对正统学说的全面挑战也基本上绕过了这个问题;间或有一些批判,也来自新古典经济学之外(索厄尔,2016:258)。
(53)本书作者约翰·密尔即约翰·穆勒。
(54)本书作者约翰·密尔即约翰·穆勒。
(55)对约翰·穆勒最强有力的批评是,在市场中,生产和分配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分配也受市场规律的支配。虽然约翰·穆勒的有关观点和建议被作为一种社会主义情结而受到猛烈的批评,但却赢得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喝彩(罗斯巴德,2012b:450-452)。
(56)相关论述请参阅Sidgwick(1962)、Jevons(1890:268-294)、Edgeworth(1877)、Marshall(1975)。
(57)也有人认为马歇尔是新自由主义者。例如,格罗尼维根(2009:127、128)认为,“成熟的”马歇尔是“一名坚定的新自由主义者”;“马歇尔彻底放弃了他先前的社会主义思想,决定走自己的路,寻求社会合作与政治上的新自由主义”。
(58)详情请参阅格罗尼维根(2009)。
(59)该书于1874年和1877年分两部分出版。
(60)该词源自法文,可直译为“摸索”。
(61)亦有译为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
(62)相关论述请参阅门格尔(2005)。
(63)有学者断言:凯恩斯与福利国家并无关联(坦茨,2014:144)。这是有失偏颇的。凯恩斯也许不赞同《贝弗里奇报告》,但他也指出“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两大缺陷之一(凯恩斯,1963:317)。只不过,他生前主要致力于解决失业问题,把如何解决财富和分配的问题留给了他的追随者们。
(64)相关论述请参阅萨缪尔森(2006)。
(65)早在20世纪20年代,阿瑟·庇古(Arthur C.Pigou)就引入外部性和社会成本等概念,以此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种理论基础。二战之后,讨论市场失灵成为一个热门的领域,并逐渐形成一套成体系的理论。为了给国家干预提供合理支持,最初被识别的市场失灵领域主要包括外部性、自然垄断、公共物品;之后,随着经济学的进步,学界又进一步识别出新的市场失灵类型,包括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各种现象(卡西迪,2011)。
(66)相关论述请参阅罗尔斯(1988)。
(67)相关论述请参阅Mankiw and Romer(1991)。
(68)撒切尔夫人在1975年4月访问保守党研究部时,还没等发言者开始谈中间道路,即避免采取极端的政治立场,她就从包里掏出了哈耶克的《自由宪章》,举着这本书说“这就是我们的信念”,然后把书抛在桌面上(哈恩,2017:200)。
(69)详情请参阅琼斯(2014)、克鲁格曼(2008)。
(70)详情请参阅勒帕日(1985)。
(71)相关论述请参阅弗里德曼和施瓦茨(2009)。
(72)相关论述请参阅弗里德曼和弗里德曼(2017)。
(73)该演讲稿属于未公开发表的朝圣山学社内部文稿,相关内容可参阅琼斯(2014:135-136)。
(74)相关论述请参阅王廷惠(2005)。
(75)哈耶克于1974年获得诺贝尔奖时,委员会的官方说辞认为,他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他在20世纪20-30年代论述的货币和经济周期原因的理论。可是,在20世纪70年代,
他关于经济周期和固定汇率理论的著作几乎无人问津;他在20世纪30-40年代对凯恩斯的批判虽然存在于经济学家的记忆中,但影响甚微;他于1944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虽然影响很大,但又被那些自视为从事“科学研究”的经济学家认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味道太浓(Karier,2010:15)。从上述事实来看,可以说,哈耶克之所以获奖,根本原因不在于他对经济学理论的贡献,而在于他对新古典自由主义所做出的直接贡献,因为他力图重新阐释自由社会的根本基础。
(76)相关论述请参阅哈耶克(1997b,1997c)。
(77)相关论述请参阅杨春学、郭冠清和谢志刚(2019)。
(78)米瑟斯即米塞斯。
(79)相关论述请参阅米塞斯(2007)。
(80)相关论述请参阅Mises(1990)。
(81)相关论述请参阅罗斯巴德(2015a,2015b)。
(82)事实上,积极参与朝圣山学社宣扬自由资本主义活动的学者成分是非常复杂的。除了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之外,还有自由意志论者。自由意志论者宣扬的是自由至上主义(弗里德曼,2016:95-102)。
(83)也有人把米尔顿·弗里德曼视为放任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但是,自由意志论者并不承认他是他们的精神领袖,因为米尔顿·弗里德曼并不否认政府存在的价值。
(84)兰德也受到米塞斯的影响。在其代表作《自私的美德》中,她为基于自愿性合作和交换的经济制度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道德辩护:所有人的最高伦理目标就是本人的幸福,而任何用群体取代个体的概念,都将对所有人构成威胁。后来,她把自己的思想命名为“客观主义”:资本主义要求每个人拿出最好的一面——他的理性——并给予他相应的报酬。它让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他喜欢的工作,并成为这一行的专家,用他的产品交换别人的产品;他的成功取决于其工作的客观价值及那些认识到这种价值的人们的理性(兰德,2007:56)。
(85)亦有译为弗赖堡学派。
(86)亦有译为汉斯·格罗斯曼-杜尔特。
(87)欧肯即奥伊肯。
(88)相关论述请参阅左大培(1988)。
(89)相关论述请参阅席勒和克吕塞尔贝格(2006)。
(90)当然,他们之间在某些理论、政策理念和主张上是存在分歧的。相关论述请参阅(Glossner,2010)。奥伊肯、伯姆、罗普克、吕斯托之间有着密切的私人和学术交往。在严格的意义上,罗普克、吕斯托不属于弗莱堡学派。然而,他们与这一学派在秩序自由主义及其政策思想上几乎完全一致,且在争论中还有协同的动作。因此,也有研究者把他们视为广义上的弗莱堡学派成员(左大培,1988:12)。
(91)战后的西德,在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的推动下,英美占领区经济管理局于1948年1月组织成立科学咨询委员会。埃尔温·冯·贝克拉特(Erwin von Beckerath)负责筹办,成员包括奥伊肯、伯姆。联邦德国成立后,科学咨询委员会隶属联邦经济部。它通过提供各种鉴定,促成社会市场经济的形成。贝克拉特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直到1964年去世。
(92)马基雅维里即马基雅维利。
(93)作为一种政策体制,它的形态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法国有科尔贝主义,德国是官房学派(重商主义体制被理解为是为一个君主进行财富管理的体制)。其中,最典型的是法国的科尔贝主义(罗斯巴德,2012a:372-400)。
(94)对近期的这类争论,福赛特(2017:478-495)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简洁概述。
(95)相关论述请参阅萨德-费洛、约翰斯顿(2006)。
(96)较之于20世纪50年代,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