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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学: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下)——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22/9/2 爱思想 杨春学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关 键 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类型;主流经济学派;自由资本主义;自由放任;干预主义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在某种意义上,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是朝圣山学社的衍生物。或者说,新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市场经济学是朝圣山学社的双生子。这个阵营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核心是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虽然弗里德曼及其追随者的影响日益扩大,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败”、产权学派的“科斯定理”等概念也得到学界的普遍接受,但是,在总体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在经济学界还只是少数派。进入20 世纪70 年代之后,特别是哈耶克、弗里德曼分别于1974 年和1976 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其在学术界似乎获得了全面的突破。西方社会的“滞胀”难题则是使倡导“自由市场”理念的学派登上主流经济学位置的助产婆。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的改革则给其提供了影响实践政策的政治舞台。(68)里根在1981年就任总统的致辞中宣称,“政府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这正是这种经济学一直在宣传的一个基本理念。早在此之前,倡导这种理念的政商学三界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庞大的研究和宣传网络,(69)扛着重建自由市场的旗帜,致力于揭露政府在各个领域的所谓“失败”。(70)
    他们在其学说处于边缘地位的20世纪60年代及之前,尚能保持一些相对温和的主张,但是,之后越来越走向激进。在他们看来,所谓“自由市场”,意味着没有反对私人市场垄断的法律,没有保护环境的立法,没有工会组织,没有消费者权益组织和法规,更没有国家福利制度,最为重要的是没有强大的政府和庞大的公共部门。这些都被其视为对个人自由的严重威胁和侵犯。
    (一)芝加哥学派
    1.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弗里德曼是如何为自由市场提供辩护的?他在理论上最重要的任务是挑战二战后基于凯恩斯主义而形成的宏观经济政策共识,以对大萧条的重新解释、自然失业率假说、永久性收入假说为基础,力证自由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及其有效性。
    弗里德曼在《消费函数理论》(1957)中提出永久性收入假说,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凯恩斯主义所说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现象。收入的短期变化对同期消费支出的影响是微小的。即便是经济衰退时期,消费也会随着收入一起下降,消费下降的程度要小于收入下降的程度。只有永久性收入与长期消费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关系。也就是说,自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稳定性要远远大于凯恩斯的想象。在与安娜·施瓦茨(Anna J.Schwartz)合作的《美国货币史(1867-1960)》(1963)中,他更是声称,大萧条主要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联储)错误的货币紧缩政策所引起的,而不是自由资本主义内在不稳定性的证明。(71)晚年的弗里德曼仍然认为,虽然绝大部分公众觉得大萧条是商业失败以及资本主义失败的结果,为了防患于未然必须极大地依靠政府;但是政府才是罪魁祸首,是政府对货币系统的不当管理导致了大萧条,而非市场失灵(埃布斯泰因,2009:98)。
    虽然学界对弗里德曼的上述观点(特别是对大萧条的解释)存在很大的争论,但是这些观点仍然剧烈地冲击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基础。1968年,弗里德曼在题为“货币政策的作用”的美国经济学会的会长致辞中,则进一步推翻了凯恩斯主义政策分析的核心基石——菲利普斯曲线假说。这一假说强调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一种稳定的替代关系。弗里德曼在威廉·菲利普斯(William Phillips)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失业率假说。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环境、失业保障、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工人受教育程度、最低工资法等制度性因素,都会导致经济体中始终存在一个没有被雇用的群体,他们构成“自然失业”。只有通过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障碍、减少摩擦因素,才可能降低这种自然失业率。如果政府力图通过总需求管理政策把失业率降至自然失业率之下,那么,结果只会是引发通货膨胀,甚至提高自然失业率。因为自然失业率是由大量的微观经济因素决定的,而总需求管理政策并不能有效地影响这类因素。由于工人存在货币幻觉,在短期中也许会出现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替代关系,但是,这种幻觉终将消失。基于以上论述,弗里德曼断言,在长期中,菲利普斯曲线是一条垂直线(弗里德曼,2018:309-328)。
    弗里德曼不仅仅对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理论发起进攻,还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说明任意形式的政府干预都只会干扰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72)在他看来,即便政治家们怀有崇高的善意,结果也是事与意违。1976年,弗里德曼在朝圣山学社发表题为“斯密对1976年的意义”的演讲,他指出,“在政治领域,许多人一心一意地想促进公共利益,结果却‘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促成了一个并非他有意想要达到的目标的实现’。他们不知不觉地蜕变成了代表特殊利益群体的头面人物,尽管他们从来未曾想过要为它们服务。他们的理想、他们的努力所带来的结果却只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去满足特殊利益;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生产者的利益;以从未上过大学的普罗大众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的利益;以牺牲不得不承担工资税的穷困潦倒的工人阶级的利益为代价,去满足已经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了不成比例的好处的中产阶级的利益……如此这般,底线不断降低”。(73)
    弗里德曼的“持久性收入假说”、对大萧条的解释和“自然失业率”概念,使一批经济学家确信:市场的内在稳定性要比凯恩斯主义者所认为的更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微调”,其破坏稳定的作用要大于其调整的作用。从而经济学界形成了对凯恩斯主义的强大质疑。
    2.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在宏观经济学中,与新古典自由主义关系最密切的是所谓“新古典宏观经济学”(new classical macroeconomics)。这一学派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卢卡斯、托马斯·萨金特(Thomas J.Sargent)、尼尔·华莱士(Neil Wallace)、罗伯特·巴罗(Robert J.Barro)。其中,卢卡斯是核心人物。他们自称为“古典学派”,期望把自己的继承关系追溯到凯恩斯之前的古典思想,并与哈耶克等人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初期形态是力图取代货币主义的“理性预期学派”;后来这一学派逐步成为了对凯恩斯主义在理论和宏观政策上的最重要挑战者,提出了“政策无效论”。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理论假设有两点。第一,所有的自由市场会自动地连续处于出清状态。针对凯恩斯主义的“非自愿失业”概念,他们特别强调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不存在非自愿失业。即使存在失业,那也是失业者自由选择的结果。第二,理性预期假设。根据这一概念,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会充分利用可获得的信息,进行最优化的决策。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市场参与者就会对政策效应做出理性的判断,并把这种判断纳入自己的决策之中,从而抵消这种效应。如果人们具有理性预期,他们就不会犯系统性的错误。有效市场假说似乎给理性预期假设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证明。货币主义尚且承认宏观政策具有某种短期性的效应,但是,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却认为,即便是在短期中,这种政策也是无效的,除非政策的变动出乎参与者的预料。换言之,预测到的货币政策变动并不会对产出和就业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货币是中性的,它不会影响实际变量,只会影响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金融变量。不仅如此,他们还强调,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只会适得其反。就这样,他们以现代的理论形态力图恢复曾经被凯恩斯等人猛烈批评的货币中性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凯恩斯主义从一般均衡模型中定义出“市场失灵”;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则通过给这一模型增添“理性预期”和“意外供给函数”等假设,建立了一种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从中推导出的却是自由市场最有效的结论。在这种模型中,如果存在经济波动,那么,唯一的来源是未预期到的货币政策变动带来的暂时扰乱。这种模型的假设本身就已经排除了被行为经济学所识别出来的各类非理性行为,也排除了真正的失业和经济衰退的可能性。可能存在的仅仅是自然失业,而这又是宏观政策所无力改变的。
    卢卡斯的追随者芬恩·基德兰德(Finn E.Kydland)和爱德华·普雷斯科特(Edward Prescott)进一步提出“真实经济周期理论”(real business cycle theory),甚至否认经济周期的存在(Kydland and Prescott,1982)。按照这种理论的解释,经济周期本身就是一种均衡的实际现象。如果说存在经济周期,那也是代表实际变量的生产率因素引起的。请注意,在他们眼中,引起生产率变动的因素属于随机变量。如果生产率自发地加速,然后又放慢,那么,它可能引起经济体就像某种经济周期那样运行。也就是说,导致生产率变化的因素(诸如技术创新),所改变的是潜在国内生产总值的运行轨迹。在这一过程中,市场能够快速地近乎实现内生于“完全竞争均衡模型”中的那些结果,不存在非自愿失业。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和真实经济周期理论虽然成为高级宏观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但一直受到经济学界一些学者的严厉批评。批评者的核心论据是,这类模型仅仅是一种数学的游戏,所建构的是一种虚假的经济,排除了宏观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所有重要问题(罗默,2017)。例如,在真实经济周期理论中,经济周期是一种不存在失业的经济周期。这实在是一种奇特的理论创新。
    3.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公共选择学派提出“重新创造自由市场”建议。如何创造呢?科斯似乎给出了一种基本思路。这种思路的核心基础是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
        
    不论最初的法定权利界定给谁,通过私人谈判和交易,都可以获得一种有效率的结果。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是基于外部性的相互性质而提出上述论点的(科斯,1990:75-129)。自然地,这种论点是以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为前提而得出的论断。
    科斯本人明确地指出,真实世界的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演说中说,“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作通向分析正交易成本经济体的垫脚石。在我看来,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Pigovian system)。因为标准经济学理论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科斯定理则表明:庇古方案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是不必要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政府行为(诸如政府经营、管制或补税、征税等)不能产生比依赖个体在市场中的谈判更好的结果。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一旦我们从零交易成本的王国走向正交易成本的王国,则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至关重要性就立竿见影”(科斯,2014:10)。也就是说,科斯所要反对的是把税收、补贴和管制视为处理市场运行中真实存在或臆想中存在的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案。他多次强调,选择市场还是政府或其他方案,取决于每一种方案的交易成本。这是需要就具体案例进行细致研究的问题。一般而言,市场方案的交易成本会低于其他方案。但是,当交易成本特别高时(例如空气污染问题),选择政府管理的方案可能会更好。如果市场方法和政府方案的成本都大于收益,最优的选择就是放弃。
    科斯对自己的观点有着明确的限定,且强调运用市场也是有成本的。但是,他的追随者似乎就不那么谨慎了。他们不顾科斯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强调,也不管科斯定理存在的争论。似乎科斯定理已经给在外部性领域(包括公共物品)中重建“自由市场”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和正确的政策思路。按照他们的理解,以庇古税来纠正外部性是一种有损经济自由的方式,而通过明晰产权,则可以借助市场本身或非市场的私人谈判机制——“社会机制”——来处理外部性问题。更有甚者认为,像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这类外部性的存在,并不是市场失灵的表征,而恰好反映的是政府失败,即它未能确定和保护市场赖以确立的产权制度。(74)追随者的这类运用也不能完全归罪于他们的理解。事实上,科斯本人就偏爱市场的方法,强调大多数管制机构的活动是有害的。科斯定理最大的问题是,它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产权界定给谁,涉及的不仅是效率问题,还是财产和收入的特定分配问题。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布坎南把公共选择理论的思维方式总结为三个要素,即方法论个人主义、理性选择、作为交换的政治,也就是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分析政治活动,把政治视为交换的一种类型。布坎南及其追随者把经济人假设运用于分析政治家、官僚和选民的行为,自认为有了重大的发现,即“政府失败现象”。具体地说,政治家、官僚并不会自动追求公共利益,甚至也不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官僚会为谋求本部门最大份额的预算而奔忙,政治家则会为谋求在选举中获胜或连任而奔忙。从这种角度来看,政府及其部门不过是私人利益的集合体。理性的自利行为也支配着国家的政治活动和政府的行为。相应地,在政治领域,也存在一只无形之手。但是,这只手绝然不同于经济市场中的无形之手,只会使干涉主义给政治和经济生活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在经济市场中,市场本身就隐含着促使个人的自利行为走向互利的强大机制。这类机制包括自愿交易的互利性、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与经济市场不同,在政治市场中,同样的自利行为不仅不会带来整体利益的增进,反而会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在政治市场上,政治成为了一种交易,一种国会议员与特殊集体之间的交易;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租行为。这就是国家干涉主义的真相。
    受这种理论“发现”的影响,学界出现了一大批文献,致力于研究政府干涉的各个领域(勒帕日,1985:154-189)。借助于对各个领域“政府失败”案例的经验研究结果,他们提出了“重建自由市场”的建议。大多数经济学家只是提出各种类型的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政策方案,布坎南及其追随者则要求对政府本身进行政治改革。他们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民选的独裁机构。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明确“有限政府”行使权力的潜在空间,并对之施加一种明确的“立宪”限制,设计出一种能把政治参与者的自利行为引向对共同利益的追求道路上的政治秩序。布坎南(2012)力图证明自由的个人可以通过达成社会契约,形成某种介于无政府和利维坦式政府之间的受约束的、有限的政府。他认为,这种社会契约在“立宪”阶段要遵循“一致同意”原则,或者说,只有对“立宪”规则的确立求助于“一致同意”的规则,才可能有效地制定出相当于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政府活动空间的规则。
    “政府失败”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可以让我们洞察某些公共管理的动作机制。但是,布坎南及其追随者却把这个概念变成一种反对所有政府干预主义的特有辩护性工具,对政府失败现象进行了过度的解释,对国家和政府行动缺乏正面的评价,淡化市场失灵,借以提出放松管制(自由化)、私有化的主张。自此之后,那些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人士就放弃了在市场失灵问题上的防御姿态,转而运用“政府失灵”的概念,对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的干预行为采取了进攻的姿态。
    (三)新奥地利学派
    这一学派的头号精神领袖是米塞斯,哈耶克则是第二号精神领袖。这一学派之所以能在20世纪70年代走上主流经济学的舞台,是因为哈耶克于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75)这一学派最初是以批判社会主义的形象登上经济学界的舞台的,并逐渐走向批判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道路。
    新奥地利学派对市场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出了比弗里德曼更为清晰的分析和论证。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柯兹纳(2012:56)认为:不仅市场的运行有赖于个体自由,而且只有在自由市场的背景下,一个社会才可能有真正的个体自由。对这一观点的论证主要依赖于这个学派所提出的市场过程理论和自发秩序理论。在市场过程理论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以均衡模型定义的那类“市场失灵”。因为,市场本身就是包含着时间、不确定性、发现、试错、竞争的复杂过程,其间,人们因为真实时间内生的无知问题的影响而必然会出现失败。但是,这种失败是动态的市场过程的内生现象,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失败。所谓的“市场失灵”政策,只会阻碍自发秩序的扩展。即使存在“市场失灵”,那也是超出政府治理能力的。
    事实上,这一学派的成员内部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信仰上存在细微但含义差异较大的区别。最具体的例证是,米塞斯喜欢用“自由放任”来表达他的主张,哈耶克则一直避免使用这一用语。哈耶克一再强调,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基于自由的原则来维护法律和秩序,但不限于此。他坚持认为国家不仅仅是“一种强迫性的工具”,也是“一种服务机构”。(76)米塞斯则把国家仅仅视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暴力工具,并强调通过市民社会的资源就可以满足慈善和其他社会需要。追随米塞斯脚步的那些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基本上信仰的是自由主义的激进形态,罗斯巴德走向了全面反对国家的无政府主义道路。
    1.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理念的第一个重要贡献是,从经济思想史上的斯密、门格尔等人著述中挖掘出“自发秩序”这个概念,并使之成为个人分散化的“默会知识”的认识论和分析基础,从而成为了为自由社会和自由市场进行辩护的重要思想。“自由市场”是自发秩序的典范。但自发秩序不限于此,而是广泛地存在于传统、道德、习俗之中。这些自发秩序也是个人自由的良好基础。个人自由,既是自由社会的产物,也是自由社会不断拓展自身秩序的源泉。这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观点。哈耶克更强调的是,所有这一切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由市场。只有在自由市场社会中,才可能形成不断拓展的自发秩序。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无条件赞美当然是有问题的。作为人类行为无意识间造成的结果,自发秩序是否称心如意,完全取决于人类据以行动的规则和制度类型,以及人类是否真的拥有其他的替代方法。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理念的第二个重要理论贡献是,对价格机制提出了一种崭新的解释,从而为自由市场辩护提供了一种坚实的基础。在《经济学与知识》(1937)、《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1968)等论文中,他提出了对经济学影响最大的观点:价格机制是校正和传递信息的有效工具,正是这种机制使市场成为一种能成功地解决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的制度安排。价格机制之所以能发挥这种神奇的功能,就是因为它会记录下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留下的那些零星的、分散化的“默会知识”,并通过对这些知识进行编码、整合,创造出以价格形态出现的共同知识。或者说,通过市场交换和竞争行为,价格以其特有的形态,把个人的“默会知识”转化成了一种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可以利用的群体性新知识形态。这种新知识可以为所有人利用,从而克服个人的无知,使所有人的“默会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
    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理念的第三个重要理论贡献是,一再强调在市场分配中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公平”这样的问题。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以基尼系数等表达的具体收入和财富分配模式,根本就不存在“公平分配”或“社会正义”的问题。“正义”或“公平”这类概念只适用于评判人的有意识行动,讨论支配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收入分配是市场过程的自然结果。虽然它源于个人的行动,其中,相关的技能、运气、出身、受教育程度、机会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某些人有意谋划的结果。虽然每个市场活动者都怀有自己的意图,但是,市场最终会带来什么样的分配结果,却并不是任何人事先安排和谋划的产物。在这种意义上,市场既无法提供社会正义的结果,也无法提供社会非正义的结果。不论自由市场经济会带来多么不平等的分配,只要不违反支配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它们都是公正的。在他看来,福利制度与个人自由是相冲突的,根本就不存在一种支撑这种制度的所谓“社会正义”。这一观点成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攻击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
    为什么我们把哈耶克视为温和派?因为,他曾明确地指出,对于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哈耶克,1997a:24)。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有两个最突出的特征。(1)他认为评判政府干预的本质(即是否与自由制度相容)的最重要标准是,法治是否支配政府的经济政策。法治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的约束。哈耶克寻求的是令政府任意行使权力最小化的制度。在他看来,以法治为本的政治秩序具有最高的生产效率。“动辄诉诸不干涉原则,往往也会导致下述结果,即从根本上混淆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之间的差异。”(哈耶克,1997b:281)(2)基于经验,哈耶克对现代福利国家的基础提出尖锐的批评,但他也否定“最小政府”的观念,他肯定国家在纠正“市场失灵”的某些方面有必要的职能。按照他的思想,这类政府职能可以被视为波普尔所说的“零星的社会工程”。
        
    他指出,“在现代社会,没有一个政府把自己限制在偶尔有人描述的‘个人主义的最小政府’的活动范围内,也没有‘正统’的古典经济学家赞成以这等程序限制政府的活动。所有的现代政府为贫困、不幸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提供了救济,又为卫生事业和知识的传播问题操心。……我们也几乎没有理由不让政府在诸如社会保险或教育事业之类的领域发挥某些作用,甚或主动采取行动,或对试验性的发展项目提供暂时性补贴。这里,问题更多地在于政府活动的方法,而不是在于其目的”(哈耶克,1999:402)。
    哈耶克拒绝对国家行为进行实质性的限制,这激起了自由主义至上者的批评(蔡特勒,2001:153-157)。相比之下,米塞斯对政府的作用持有什么样的特殊看法呢?那就是更强烈的怀疑态度!
    2.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米塞斯重拾“自由放任”的旗帜,不仅是新奥地利学派的激进派,也是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中的较为极端者。柯兹纳(2010:171)是这样评论米塞斯的:几乎不会有人对这个判断提出异议,即就不遗余力攻击社会主义和干涉主义(自由资本主义的对立面)的精力和激情来说,米塞斯是20世纪最负盛名的经济学家。
    米塞斯一开始就是以批评社会主义不符合经济逻辑的形象而名扬经济学界的。在192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主义共同体的经济计算》和其后以此为基础拓展而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析》(1922)一书中,米塞斯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观点的核心论据是: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就没有价格机制,也就没有在各种投资中进行成本与收益比较的基础,从而也就不可能进行理性的经济计算。经济计算问题决定了中央计划者永远无法正确地处理复杂万分的经济体系的运作。米塞斯(2018)认为,由于失去了价格机制,政府根本无从得知市场需求的情报和信息,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中央计划体制的失灵,最终会因为经济低效而瓦解。这个观点构成了20世纪30年代米塞斯和哈耶克一方与奥斯卡·兰格(Oskar R.Lange)、阿巴·勒纳(Abba P.Lerner)和弗雷德里克·泰勒(Fredrick Taylor)一方,关于社会主义大论战的争论焦点问题。(77)
    米瑟斯(1995)(78)认为,自由主义的着眼点和最终目的仅仅是力图为人们追求幸福创造一种外在的物质福利。自由主义学说赋予国家的任务仅仅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自由,保护和平”。与个人自由相容且能实现繁荣的经济体制也只有“自由放任”。因此,他强调,没有经济学的知识就不可能理解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就是“应用的经济学”(柯兹纳,2010:164)。
    在米塞斯所倡导的“自由放任”体制中,自由市场是个人体验自由的最重要舞台,消费者主权占据着特殊的关键性位置。表面上看,是企业家控制着生产过程,决定着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问题。但是,他们的决策最终必须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正是在市场上,消费者用脚和钱包来投票,宣示和行使着自己的民主权利,决定着生产者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从而实现至高无上的消费者主权。生产者在市场中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如何满足消费者偏好的竞争,不论是创新行为还是节约成本的方法,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寻找最有效的方式满足消费者的偏好。所有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生产者必将自行消亡。这种自由要求免于政府的干涉和控制。所有的政府干预政策都是在强迫企业家以不同于市场所指示的方式来使用生产要素,这种政策必将因为无视消费者偏好而失败。(79)
    在米塞斯看来,所谓“混合经济”的中间道路是行不通的。政府干预主义本身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动态力量:政府为解决某个问题而采取干预措施,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会由此而产生出更多的问题,迫使政府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于是形成一种“问题”与“干预”的不断循环。他所抨击的干预主义,仅仅意指破坏市场过程的那些政策和法规。他强调,不能因为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而完全否定政府的适当行为。这类适当的行为包括保护私有财产、阻止暴力等。(80)
    罗斯巴德比他的老师米塞斯更极端。他认为,所有的国家干预都会带来不幸的后果,而且,这种干预都是建立在不受任何节制的暴力基础之上的。在他的观念中,甚至不能容纳“自愿性政府”或最小政府的概念。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吸毒、赌博、卖淫等等,一切不构成对他人暴力侵犯的行为都不应在禁止之列;甚至于应当以“私人的”法庭和警察来取代国家控制的法律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私人防御。(81)罗斯巴德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意志论者。(82)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思想不同,当代自由意志论者的新“自由放任主义”的一个最显著的理论特征是,以独特的方式,把绝对自由主义与对市场经济的狂热辩护结合起来,主张“恢复”全面的、绝对的经济“自由放任”纲领,甚至主张对所有的公共职务实行私有化的社会制度。他们批判任何形式的强制,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究竟有多少经济学家持有这类观点呢?在当前的西方学术界,“新”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倡导者只是极少数处于边缘地位的知识分子,其中,鲜有著名的经济学家。在持有这类观点的经济学家中,最著名的是罗斯巴德。接下来也许就是戴维·弗里德曼(David D.Friedman),其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之子,他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是《自由机器》。(83)倒是有两位对经济学界有极大影响的非经济学家成为了他们的精神领袖,即哲学教授诺齐克和兰德。(84)
    (四)弗莱堡学派(85)(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被盟军占领时期(1945-1949)是西德经济、宪法和民主制度重建的关键时期。早在此之前,德国学术和思想界就有一批人在思考这类问题。他们通过重新认识、定义政治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力求在中央集权控制和无约束的资本主义这两种极端体制之间找到另外一种可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他们从德国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失败和纳粹的反人类极权主义等历史经历中吸取了教训,倡导一种新的自由主义(被命名为neoliberalism)。其中,二战后在把“社会市场经济”作为西德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模式的最终确认和实施过程中,弗莱堡经济与法学派(简称弗莱堡学派)、“弗莱堡圈子”的埃尔温·冯·贝克拉特工作团队、以阿尔弗雷德·米勒-阿马克(Alfred -Armack)为主的科隆经济学派发挥了重大的智库作用。其中影响最大且最广泛的,当属弗莱堡学派(Glossner,2010:40-46)。
    弗莱堡学派的关键性人物是经济学家瓦尔特·奥伊肯(Walter Eucken,1891-1950)、法学家汉斯·格罗斯曼-德尔特(Hans Grossmann-Doerth,1894-1944)(86)与弗朗茨·伯姆(Franz ,1895-1977),早在20世纪30年代他们就一起探讨自由的经济秩序及其法律框架问题。他们与德国经济思想史中之前的国家主义传统决裂,倡导“秩序自由主义”。1937年他们合作编辑的“经济秩序”丛书出版,标志着弗莱堡学派的正式诞生;1948年创办的《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刊》,是宣传他们所倡导的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主张的主要阵地。奥伊肯是精神领袖,他的《国民经济学基础》(1940)奠定了这一学派的基本方法论和理论基础。欧肯(2010)(87)提出了这一学派所要研究的最根本问题:如果无数独自做出决策的市场参与者依赖于彼此之间的交换,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建构这种交换关系的体制问题,亦即博弈的规则是什么的问题。伯姆称之为“经济宪法”。“经济秩序”与“经济过程”的区分、对二者之间关系的阐述,是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88)
    弗莱堡学派批判宣传“自由放任”的原教旨自由主义,并努力与“自由放任”划清界限。历史证明,任何权力,不论来自政府还是私人经济,都会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自由竞争必然会产生垄断,这种私人垄断与政府的权力一样也会破坏自由竞争,使竞争机制走向自我毁灭。这是伯姆在《竞争与反垄断》(1933)中所强调的核心观点。但是,私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把权力集中到政府手中而得到解决。政府干涉政策会带来双重的权力问题:国家对经济活动过程的干预自然地拓展了它自己的权力;同时,这类干预的权力又会逐渐落入经济集团的掌握之中。因而,国家干预市场过程的权力会破坏自由竞争,损害价格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机制。
    如何在这两种权力之间实现相互制衡,从而达到某种平衡?这就是这一学派倡导的“竞争秩序”所要解决的问题。简洁地说,就是要制定这样一种“经济宪法”,政府仅仅致力于建设竞争秩序(包括反对私人垄断的立法),但不干预市场过程,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在弗莱堡学派看来,只有扼制住政府对市场过程的干涉,同时也扼制住私人垄断对这种过程的破坏,我们才能创造出一种“竞争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市场参与者获得充分的竞争自由,价格机制将会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
    良好的竞争秩序是不会自发生成的。奥伊肯明确指出:我们仅仅让经济体制自发地成长,不可能自动地解决竞争秩序问题;20世纪的历史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经济体制必须有意识地加以塑造(Eucken,1950:314)。
    谁来“塑造”竞争秩序?主角当然是国家。国家不能规划、参与和控制经济过程,但必须提供“经济宪法”,制定出一套法律和制度框架,创造出一种自由竞争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奥伊肯所说的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原则”,包括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契约自由、消除政府和私人力量设置的入市障碍、参与者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货币稳定、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等。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建立竞争的意愿与自由意志的统一”。(89)针对私人垄断问题,伯姆在“经济秩序”丛书首卷上的《作为历史任务与法律创造的经济秩序》一文中强调,当自由与秩序之间出现冲突时,秩序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因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法也仅在秩序的范围内承认自由。
    与弗莱堡学派一起宣传“秩序自由主义”的重要学者,还有威廉·罗普克(Wilhelm Ropke)、亚历山大·吕斯托(Alexander )、米勒-阿马克等人。他们也是《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刊》的撰稿人。在这种意义上,他们也是弗莱堡学派的同道者。(90)米勒-阿马克是“社会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者。弗莱堡学派及其同道对自由市场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率抱有坚定的信心,同时也认为自由市场必须辅之以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重视社会问题,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更何况市场存在潜在的破坏力量。罗普克、米勒-阿马克特别强调,竞争秩序必须能够使自由竞争带来的市场均衡(效率)与追求社会正义的社会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创造和保证“共同富裕”。借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福利政策不是基于“福利国家”的理念,而是基于共同文化价值的“社会和解”的概念(科瓦斯,
        
    2004:231-233)。企业自由伴随着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竞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弗莱堡学派及其同道对二战后西德所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91)于是乎,这种体制带来的经济奇迹让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乐于把这些德国学者视为自己的同道中人。这些学者确实与朝圣山学社有着密切的联系。奥伊肯、伯姆、罗普克、吕斯托、艾哈德等人都曾积极参与学社组织的讨论会。弗莱堡学派倡导的“秩序自由主义”虽然与新古典自由主义存在亲缘关系,但是在本质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在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自然地会产生秩序;在这种秩序的理想形态中,政府是一种恶的存在,最多只能是一种最小的政府。与此不同,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在秩序中,我们方能寻求到自由并使其实现,而政府是创造这种秩序的主角。此外,秩序自由主义者还积极追求一种明确的社会正义。这些事实表明,它更靠近新自由主义。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这个概念是1763 年由米拉博创造的,后来被学者们用于指代流行于1500-1750年间欧洲的一种松散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制。它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史前史部分。事实上,“思想”和“政策体制”不是一回事,虽然它们彼此相互影响。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在那个时代,重商主义者使用“商业”一词时,通常包含农业、制造业和航海业等,其涉及的面十分广泛。第二,重商主义本身是不断演变的,不存在一种统一的思想体系。但是,有一个基本理念几乎是始终如一的,那就是,政府应当以增加国家财富和国家权力作为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重商主义被视为国家主义经济学(埃克伦德、赫伯特,2017:41)。从这种角度来理解重商主义的本质,也许影响最大的最早解释出自古斯塔夫·冯·施莫勒(Gustav von Schmoller)。他认为,重商主义的核心是国家建设,不是指狭义的国家建设,而是国家建设和民族经济的同时进行。这一体系的本质不在于其货币理论或者贸易平衡,也不在于关税壁垒、保护关税或者航海法案,而在于更为宏大的事物,那就是社会和制度的整体转型,用民族国家的经济政策取代地方的和领地的经济政策(Schmoller,1931:50-51)。
    对重商主义具有的国家主义本质的理解,必须放置在那个大时代的历史背景的视野之中。那是西方现代社会酝酿和兴起的关键时期,一系列重大的事件和进程交织在一起:地理大发现开启的商业资本主义和殖民扩张,宗教改革和随之形成的单一民族国家,中央集权化和专制的发展,以及由这类因素引起的频繁战争,等等。这一切交织在一起,使各国进入彼此全方位竞争的时代。主导这种竞争的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君主及其群臣。他们需要一种能够为统治者在争夺权力、推动国家和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指明方向的思想和意识形态。
    在政治上力图提供这种思想的人众多,其中最突出的是意大利的尼科洛·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法国的让·博丹(Jean Bodin)、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宣扬一种国家主义,要求国王们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捍卫和建设民族国家的责任,结束当时分散的封建权力,建立一种“一体化”国家。博丹的《国家六论》认为,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核心基础是主权。他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萨拜因,2008),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力。作为主权者,国王或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其权力包括立法、宣战、任免官员、铸币、课税等。就君主权力至高无上这一点而言,与博丹一样,霍布斯的《利维坦》宣传的也是一种绝对主义。只不过是,霍布斯把这种权力的获得论证为源于人们摆脱“自然状态”的意愿和契约。马基雅维里(1985)(92)的《君主论》则早就指出,为了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可以不择手段。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虽然他们的观点都遭到猛力的批判,但因为是为中央集权体制进行辩护,所以深得王者之心。这些观点实际上也为民族国家的竞争提供了一种理论武器,至少是暗在的思想基础。否则,我们也就无法较完整地理解那些无休止的战争。在1500-1700年间,欧洲95%的时间处于战争状态:16世纪发生约60场、17世纪发生约62场,每场战争平均的延续时间超过8年。
    重商主义是这个大时代国家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形式。特别地,各个强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竞相谋求霸主地位,在全球进行着殖民活动及相关的战争。战争最重要的基础自然是经济。重商主义者没有愚蠢到认为只有金银是财富的地步。确切地说,在他们看来,金银是衡量财富和权力的最佳尺度。国家经济的主要问题似乎成了为强权扩张领土和开拓殖民地的所谓“国家意志”服务的一种武器。如果说金钱是“战争的神经”,那么,强者的秘诀就在于积累货币“财富”。
    为了获得和积累财富(对政府而言,即为获得财政收入),新兴的民族国家走到前台,国王与贵族、大商人合谋而形成重商主义体制。(93)这种制度的主要政策包括:授予对君主忠心耿耿的臣民和亲信以特许的垄断经营权、专利权、补助金、特权等;从事殖民活动,争夺海外市场,获取贵金属、原材料等,以促进本国工商业的发展;限制对外贸易,如航海法、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等,以便获得贸易顺差,维护本国商人利益。除此之外,以国王为首的统治阶级也喜欢垄断行会、与公司结盟,以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
    从上述意义来看,重商主义是专制君主与商人-资本家之间的权力联盟。国王依靠商人的活动增加其财富,而商人则依靠国王的权威来保护其经济利益(埃克伦德、赫伯特,2017:45)。罗斯巴德对各国重商主义体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把它视为“一种有关国家建构、确立国家特权的综合体系”,称之是“专制主义经济侧影”(罗斯巴德,2012a:344)。与此同时,重商主义也是各国之间竞争的一种工具,航海法就是其中的典型工具。在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和英国进行殖民活动和战争的过程中,重商主义者经常被视为国家的建设者。在这种意义上,重商主义的权威研究者Heckscher(1935)认为,国家是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主题和目标。自然地,这种所谓的国家目标实质上是专制国王和作为统治阶级贵族的利益所在。
    作为一种松散的经济思想,重商主义的作者是一批写小册子的政府官员顾问、政治说客和商人。就像马基雅维利以其《君主论》向统治者提供政治献策一样,这些小册子的作者为统治者实行的重商主义体制提供辩护。他们所提出的主张,“被用来向受愚弄的大众宣传这种新体系的必然性和慈善性,或者被用来向国王兜售由那些小册子作者及其同行所倡议的特别计划……支持与扩展特定的既得经济利益”(罗斯巴德,2012a:373)。可以说,早期的重商主义者几乎都是皇权专制主义的拥护者。
    就英国而论,进入17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没有特权的经济势力日益壮大,要求贸易自由和自由竞争的呼声日益高涨,重商主义思想中融入了自由主义的因素:一方面支持对外贸易的有限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反对政府对国内经济的各种控制政策(Grampp,1952)。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此部分内容已经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6期(转载于本刊2020年第10期——编者注)。是故,这里只列提要如下。
    历史经济学派只是19世纪盛行于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在经济学界的一种反映。它对历史方法的浓厚兴趣,是与正在上升的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的,以呼应德意志民族统一和成为世界列强的渴望。这种民族主义以国家主义为载体,迥然有别于英法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成为历史学派重新界定自己在经济学界中位置的工具。这种国家主义把国家视为秩序和法则的创造者、民族利益的最高代表,强调个体利益必须服从民族利益。这一学派在其孕育时期就特别偏爱用“国民经济学”的称呼,似乎“政治经济学”概念不足以概括它想讨论的领域和偏重的主题。李斯特和学派的开创者们只带有温和的国家主义色彩,把自由主义视作为了实现民族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一而进行改革的思想武器。但是,后继者在思考“德国如何走向富强”和德国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地位的问题时,在游荡于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中越来越走向强硬的国家主义立场,且未能实现它最初的学术抱负(杨春学,2020)。德国历史学派为什么和如何染上国家主义的色彩,这就是本部分所要探讨的主题。
    要特别提醒的是,国家主义在不同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形态和含义。德国历史学派的国家主义不同于西欧重商主义时代的绝对国家主义。前者的国家主义主要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力图实现与个人自由的某种调和。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自由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
    十、余论
    以上所有的讨论都是基于思想史的视角,没有涉及各种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形态对实践政策的影响(有一些,也只是附带论及)。即使是基于这种视角,考虑到篇幅问题,也没有述及学界对自由主义的各类批判和争论。(94)故,在这里,我们将以新古典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形态为主,略微作一点补充讨论。虽然我们把曾经作为主流的自由主义区分为三种具体的历史形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成为了“过去式”。事实上,所有这些类型的自由主义者仍然活跃于西方学术和思想界。有必要再次慎重提醒的是,国内学界和媒体通常所说或译为“新自由主义”的这一概念,只要查证,几乎都是“neo-liberalism”;在我们的表述中,对这一概念的翻译均转用“新古典自由主义”。Piketty(2020:2)直言不讳地指出:每个人类社会都必须证明其自身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的合理性。除非为这类不平等找到理由,不然的话,整个政治的和社会的大厦就会处于崩溃的危险之中。因此,为了使已经存在或人们认定存在的不平等合理化,每个时代都会出现各种相互冲突的论说和意识形态。从这种讨论中,会产生出某些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规则。而人们正是利用这些规则来理解身边的社会结构。从这种相互冲突的讨论撞击中,会形成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叙事,支撑着现存不平等的体制。在西方近现代历史中,自由主义及其各种形态充当的正是这种角色。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自由主义的历史形态及其核心命题(包括经济学的表现形态),从来都不是对西方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的描述。但是,它们在总体上从18世纪开始逐渐成为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指导改革或革命的思想准则和口号。西方社会的制度建设一直在不断改进,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安排优于之前的封建君主专制时代。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不同人群的物质生活获得了极大的改善,个人的各种权利也获得不断的拓展和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证明西方社会确实是严格遵循自由主义的理念来建构或改革制度的,也不能证明那些深受自由主义影响的制度安排就没有问题。
        
    虽然实践会受到理论的影响,但实践不同于理论。以古典自由主义时代来说,著名学者多梅尼科·洛苏尔多(Domenico Losurdo)曾发出这样的疑问:“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是自由的吗?”他以较为细致的历史事实为依据,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英美在这一时期建设所谓“自由社会”的活动是与违背自由主义基本信念的实践活动(例如维护奴隶制)同时进行或并存的(洛苏尔多,2014:103-137)。就以英国来说,直至19世纪末,政治体制也不是一种自由的体制。国王和首相确实受到了宪法的限制,中上等级确实获得了不断扩大的个人自由,但是,公民自由和政治平等原则以各种方式被限制在有产者阶级之中,似乎只有他们才配获得自由。即便是议会下院,“从根本上说也是一个土地所有者‘俱乐部’”(洛苏尔多,2014:130)。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一时期的英国虽然不像弗里德曼所声称的那样是自由放任的黄金时代,但是经济自由确实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圈地运动、出台《新济贫法》、废除《谷物法》等措施,英国的土地、劳动已经商品化,资本的自由空间不断拓展,自由市场成为了核心经济制度。同时,虽然土地精英仍控制着公共事务,行使着政治权利,但是贵族早已经商业化,与资本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
    美国建国者们深受欧洲自由主义的影响,声称要建设一个自由的社会。事实上,美国的历史充满矛盾和冲突:在号称自由的土地上,奴役他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宣示主权;在奴役他人时,宣称自由。这正是哈佛大学历史学家吉尔·莱波雷(Jill Lepore)的《真理的史诗:一部全新的美国史》(These Truths: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一书的主题。美国立国之初,250万欧洲白人进入这片“新大陆”,掳掠、奴役2500万非洲人,几乎逐灭了5000万原住民。在这片广阔肥沃的土地上,白人无所不用其极,奴役其他种族来开垦土地、开采矿产和森林资源。直至20世纪60年代,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还在为争取黑人的工作机会和自由权而奋斗。
    再以当代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试验地美国来说。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与作为一种实践政策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也是存在距离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给美国开出的政策方案(即“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指向的是特定的方向,意在重组资本主义。自由化针对的主要是产业规制和劳动力市场,市场化针对的是公共领域,私有化针对的是社会福利项目。这种政策方案对美国政策的直接影响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以“放松管制”(deregulation)为核心的各种政策。自1975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取消对许多产业的管制,包括航空、地面运输(公路、铁路运输)、金融、电信和天然气等等;20世纪90年代州际商务委员会被废除,克林顿政府进一步放松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尤其是对卡车运输、航空、电信、金融等领域解除管制,以此扩大经济自由度。公共领域市场化和社会福利项目私有化的程度在实践中被推行的程度,远远低于自由化程度。另一方面,哈耶克、布坎南等理论家攻击的核心一直是被视为“无节制的”和“不断膨胀的”政府部门。在他们看来,正是它侵入和妄图统辖自由市场,并最终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因此,呼吁“宪政”改革和重组政府。然而,这种要求完全被美国政府所忽视。实践中的美国新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家并没有简单地致力于“缩小”政府或使市场脱离管制。至于备受批判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政策方案“国际版”——“华盛顿共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也是大可争论的。(95)
    即使是就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影响实践政策的范围来说,这种影响也是好坏并存的。放松管制的自由化、降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政策确实曾经一度增强了美国经济的活力。但是,金融自由化的结果,导致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放松管制、以提高劳动力市场活力的名义打击工会组织等政策措施,使企业领导层在雇佣与解雇、裁员与缩编等决策中享有充分的自由,也有让自己享有优先购买股票和获得丰厚分红的权利。诸如此类的政策重新导致国内财富和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造成社会的严重分裂(杨春学,2013)。这种分裂使美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易受政客的煽动。谁之过?首要的责任当然是政治上的决策者,是他们在多种政策方案中进行选择。如果经济学家要负责的话,那就是使这一切合理化,使政治家和企业能够安然地忽视其决策的社会成本。
    再如,布坎南及其追随者提出的“政府失败”概念确实揭示了政府政策和福利制度安排中存在的一些真实问题;但是,他们由此而全面批判政府的所有行动和神化自由市场方案,摧毁了公众对官僚机构和政府规制的信心,削弱了公共部门的根基。
    (二)理念的阴暗面
    让我们先看一些历史的细节。古典自由主义当然是批判和反抗封建主义及其专制的强有力武器。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所有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家都真诚地相信人生而拥有“天赋人权”,那就错了。自由主义之父洛克曾写道:每个卡罗来纳的自由人,无论他持有什么主张或信仰什么宗教,都拥有对其黑人奴隶的绝对权力和权威(Locke,1993:230)。在他看来,黑奴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本人就投资奴隶贸易。
    如果说洛克受限于时代的局限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深受启蒙运动影响的美国创立者们又如何?当《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写下“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经典表述时,他们何曾表达过这种权利也适用于黑奴?所有的自由主义者是否还记得,备受他们称颂的美国宪法是如何巧妙地在制度设计上令奴隶制合法化的?1787年宪法的第一条就是对“自由人”与“其他所有人”进行区分,而“其他所有人”指的就是奴隶们。计算农奴州在众议院拥有的议员人数时,奴隶们的人数被减至其人数的五分之三,并且,他们不得被计入“自由人”之列(洛苏尔多,2014:29-30)。他们根本就没有把黑奴、印第安人视为应获得与自身一样同等尊重的人,更别提所谓的个人自由权利了。没有什么历史能够比这些事实更充分证明古典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阶级特征了。
    再来看一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形态的表现。Stigler(1965)曾声称:意识形态的偏好不会存在于经济学研究之中,科学的方法最终将会把意识形态驱逐出经济学。事实证明这种论断是有问题的。我们已经看到了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与新古典-凯恩斯主义者之间争论时的叙事倾向。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倾向于淡化甚至否定市场失败现象的存在,强调政府失败,甚至把国家描述为一种不堪的存在。他们不仅轻视甚至否定新古典-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二战后的西方社会政策和实践曾经发挥过的积极作用,而且更把停滞归因于新古典-凯恩斯主义。这些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再如,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直敌视工会,把它视为扭曲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垄断组织。但是,他们对于市场的另一种强大得多的势力——大型企业和资本——大肆游说美国国会、力图控制和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的行为,却持宽容的态度,甚至视而不见。在他们看来,只要资本的垄断力量不是来自政府或国家,就不会影响自由市场制度。这是对资本的政治力量的掩饰。又如,对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他们倡导市场优于政府。这实质上强化了资本的势力,同时削弱了普通民众的社会生存基础。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以上对自由主义及其经济学的批评,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它们的理论贡献。且不说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即便是倡导自由市场理念的经济学家也在不同的层面上增进和深化了我们对市场机制及其制度的理解。他们给经济学的工具箱增添了不少有用的分析工具。例如政府失败、自然失业率、理性预期、科斯定理等概念,丰富了我们思考问题的视角。这些概念及其包含的思想,也是新凯恩斯主义者所赞同的,成为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的原理并不一定能推导出相同的政策方案。正如罗德里克(2009:16-36)所明确指出的,从经济学的“第一级原理”中推导出的政策方案不是唯一的,可以有多种选择。他强调,选择什么样的方案,主要取决于决策者基于国情的,对具体情形的分析和权衡。我们要强调的是,选择什么样的方案,还取决于意识形态倾向和理论特设。
    经济学帝国主义使一部分人认为经济学可以解释一切现象,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则把市场视为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然而,有研究指出,理论、实验数据和现实都证明,我们应该对以自由市场来治疗各种社会疾病的政策方案持怀疑态度。在劳动力市场、犯罪、反歧视、教育券等议题中,最优的自由市场解决方案的结果是经济学家所谓的“角点解”。这种角点解意味着什么呢?在劳动力市场中,那就是使某些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为零,或至少低于贫困线水平(肖特,2012:54-64)。幸好,受最低工资法、惯例、社会规范、雇主的公平意识等因素的限制,雇主在现实中不会提供等于或接近于零的工资。
    所谓最优的自由市场解决方案之所以会陷入这种理论上的窘境,主要是因为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以纯粹个人主义为基础,只关注效率,缺乏一种真正的共同体理论。只要承认共同体的存在,就必须承认共同利益的真实性。如果不承认高于个人自由的社会价值的存在,就不可能设想出保护个人自由的限度。因为这种限度只能存在于某种社会价值之中。否定这种价值的存在,必然陷入虚无主义的困境。正因为这种思维缺陷,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比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更为残酷。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贫困之因在于穷人本身的问题,他们强调“自助者天助之”。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倾向于认为,所有旨在促进平等的制度安排都注定是反生产性的,必将走向“奴役之路”。最典型的是哈耶克对“社会正义”进行的猛烈批判,宣称社会正义只是“一种幻象”。这类论断已经被历史和事实所否定。然而,这类论断与自由市场的理念混合在一起,对美国政治生态产生了严重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贫富差距的问题成为一个边缘的政治议题。(96)
    政府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市场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经济问题。市场可以与政府结伴而行。现实世界的健全之路在于:如何在市场与政府行为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当然,这种平衡会因具体情形的变化而移动。在这方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要比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更为清醒得多。他们赞美市场创造财富的神奇力量,但清醒地认识到市场并没有自动实现最优均衡的机制,更不可能实现合意的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状态,因此,对市场要持有一些保留态度。他们接受政府失败的概念,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政府抱有信心。他们力图通过福利制度凝聚社会力量,把“社会福利”视为个人自由的重要基础。说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智慧,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理论没有内在的缺陷。学界对这类缺陷已有众多的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
    注释:
    (68)撒切尔夫人在1975年4月访问保守党研究部时,还没等发言者开始谈中间道路,即避免采取极端的政治立场,她就从包里掏出了哈耶克的《自由宪章》,举着这本书说“这就是我们的信念”,然后把书抛在桌面上(哈恩,2017:200)。
    (69)详情请参阅琼斯(2014)、克鲁格曼(2008)。
    (70)详情请参阅勒帕日(1985)。
    (71)相关论述请参阅弗里德曼和施瓦茨(2009)。
    (72)相关论述请参阅弗里德曼和弗里德曼(2017)。
    (73)该演讲稿属于未公开发表的朝圣山学社内部文稿,相关内容可参阅琼斯(2014:135-136)。
    (74)相关论述请参阅王廷惠(2005)。
    (75)哈耶克于1974年获得诺贝尔奖时,委员会的官方说辞认为,他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他在20世纪20-30年代论述的货币和经济周期原因的理论。可是,在20世纪70年代,他关于经济周期和固定汇率理论的著作几乎无人问津;他在20世纪30-40年代对凯恩斯的批判虽然存在于经济学家的记忆中,但影响甚微;他于1944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虽然影响很大,但又被那些自视为从事“科学研究”的经济学家认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味道太浓(Karier,2010:15)。从上述事实来看,可以说,哈耶克之所以获奖,根本原因不在于他对经济学理论的贡献,而在于他对新古典自由主义所做出的直接贡献,因为他力图重新阐释自由社会的根本基础。
    (76)相关论述请参阅哈耶克(1997b,1997c)。
    (77)相关论述请参阅杨春学、郭冠清和谢志刚(2019)。
    (78)米瑟斯即米塞斯。
    (79)相关论述请参阅米塞斯(2007)。
    (80)相关论述请参阅Mises(1990)。
    (81)相关论述请参阅罗斯巴德(2015a,2015b)。
    (82)事实上,积极参与朝圣山学社宣扬自由资本主义活动的学者成分是非常复杂的。除了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之外,还有自由意志论者。自由意志论者宣扬的是自由至上主义(弗里德曼,2016:95-102)。
    (83)也有人把米尔顿·弗里德曼视为放任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但是,自由意志论者并不承认他是他们的精神领袖,因为米尔顿·弗里德曼并不否认政府存在的价值。
    (84)兰德也受到米塞斯的影响。在其代表作《自私的美德》中,她为基于自愿性合作和交换的经济制度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道德辩护:所有人的最高伦理目标就是本人的幸福,而任何用群体取代个体的概念,都将对所有人构成威胁。后来,她把自己的思想命名为“客观主义”:资本主义要求每个人拿出最好的一面——他的理性——并给予他相应的报酬。它让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他喜欢的工作,并成为这一行的专家,用他的产品交换别人的产品;他的成功取决于其工作的客观价值及那些认识到这种价值的人们的理性(兰德,2007:56)。
    (85)亦有译为弗赖堡学派。
    (86)亦有译为汉斯·格罗斯曼-杜尔特。
    (87)欧肯即奥伊肯。
    (88)相关论述请参阅左大培(1988)。
    (89)相关论述请参阅席勒和克吕塞尔贝格(2006)。
    (90)当然,他们之间在某些理论、政策理念和主张上是存在分歧的。相关论述请参阅(Glossner,2010)。奥伊肯、伯姆、罗普克、吕斯托之间有着密切的私人和学术交往。在严格的意义上,罗普克、吕斯托不属于弗莱堡学派。然而,他们与这一学派在秩序自由主义及其政策思想上几乎完全一致,且在争论中还有协同的动作。因此,也有研究者把他们视为广义上的弗莱堡学派成员(左大培,1988:12)。
    (91)战后的西德,在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的推动下,英美占领区经济管理局于1948年1月组织成立科学咨询委员会。埃尔温·冯·贝克拉特(Erwin von Beckerath)负责筹办,成员包括奥伊肯、伯姆。联邦德国成立后,科学咨询委员会隶属联邦经济部。它通过提供各种鉴定,促成社会市场经济的形成。贝克拉特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直到1964年去世。
    (92)马基雅维里即马基雅维利。
    (93)作为一种政策体制,它的形态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法国有科尔贝主义,德国是官房学派(重商主义体制被理解为是为一个君主进行财富管理的体制)。其中,最典型的是法国的科尔贝主义(罗斯巴德,2012a:372-400)。
    (94)对近期的这类争论,福赛特(2017:478-495)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简洁概述。
    (95)相关论述请参阅萨德-费洛、约翰斯顿(2006)。
    (96)较之于20世纪50年代,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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