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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界定及供给方式(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国流通经济》2012年第12期 佚名 参加讨论
1.农产品流通的各种投资和补贴
    农产品是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物质保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正因为如此,尽管农产品完全可以界定为私人产品,但其生产和流通仍然受到公共财政的保护与扶持,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亦如此。
    第一,政府补贴或直接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多由农业合作组织出资建设并负责经营管理,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日本,中央批发市场直接由都道府县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地方政府开办,也可以采取株式会社、农协等组织开办,政府补贴的方式,仅1981年度,日本政府对31个城市的56个批发市场提供的补贴资金就达到130.7亿日元。德国的乡镇市场中心(或称“市场广场”)也是由政府负责修建和管理的。[2]
    第二,农产品出口补贴。美国农业出口收入中的21%是由政府补贴支持的,其中谷物、油籽、牛奶产品、红肉、猪肉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政府补贴;加拿大、欧盟等国家也对农产品出口给予大量财政补贴。[3]
    第三,农产品国内流通的价格、税收、融资优惠。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国内流通也提供了多方面的补贴和优惠,如制定农产品收购最低价格制度、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收减免、提供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实施农业保险补贴等。
    第四,发达国家政府还为农产品流通主体免费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储运技术咨询和培训、法律援助、产权保护等一般性公共产品。
    2.对中小型商业企业的保护和资助
    流通业发展不仅需要大型企业的支撑,更需要大量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来参与,而且中小企业与就业、物价稳定等公益问题息息相关。因此,资助和扶持中小型商业企业,成为近年来各国政府发展流通业的通行做法。
    1953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属于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反映小企业要求,维护小企业利益;利用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向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向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管理训练等援助;帮助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采购。其中,中小型商业企业同样受到保护和资助。
    法国为了限制大型零售商店的扩张从而保护中小型商业企业的发展,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73年颁布的《鲁瓦耶法》规定开设销售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商店必须经过授权,1996年的《拉法兰法》更加严格,要求建造或扩建任何面积超过300平米的商店都需要得到许可。[4]另外,英国、德国等都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限制大型商店、保护中小型商业企业的发展。
    日本对中小商业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力度更大。日本通产省中小企业厅是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法规,并管理和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管理机构。在中小商业企业保护方面,日本可谓是无微不至。1974年日本取消《百货店法》并颁布《大店法》,对大型零售商店的营业规模、开店时间、关店时间、开店日期、休假天数等进行了严格限制。1998年《大店法》废止,同时颁布了“城建三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保姆式保护。同时,日本政府对中小型商业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援助。如为中小企业提供情报和进修机会;指导中小企业事业转向,并通过金融、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援等。
    3.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治理
    第一,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对进口食品质量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可谓“高标准,严要求”,而且这些标准随着新技术、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不断更新和完善。2011年1月美国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加严格。
    第二,商业职能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大多采用职能整合、统一管理的思路,将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监管效率。美国政府于1998年成立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商务部重要负责人为该委员会的核心成员之一。
    第三,商业职能部门参与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和标准。如在美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除了国会制定的法令之外,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规章和标准。商业职能部门主要参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等方面的标准或办法。而且,在出现新技术、新产品的时候,行政部门在没有新的立法的情况下就可以对规章进行修订或修改。
    另外,发达国家政府经常借助社会媒体、法律部门等对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相关主体进行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同时,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并提供基本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当然,发达国家政府在流通领域公共产品方面的作为还有很多,非常细致。对于流通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进一步去发现、学习和借鉴。
    四、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措施
    1.研究并建立流通业安全评价预警体系
    第一,为流通主管单位拨付流通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由产业安全负责部门领导组建流通产业安全专家小组,设立公共产品性质的专项任务,即对中国批发业、零售业和物流业的产业竞争力、产业国内发展环境和产业控制力进行深入研究,以准确把握中国流通业安全的现状。目前由于目的和角度不同,国内关于中国流通业安全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急迫需要政府部门出于公共服务目的为中国流通业安全作出公正的、客观的评断。第二,建立流通业安全评价预警体系,并纳入国家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之中。第三,在对外开放的动态进程中关注流通业安全,财政应该设置专项资金支持流通业安全政策重心的战略调整。涉及流通业安全的公共产品供给,应该按照纯公共产品对待,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支持,政府设定专门机构负责。
    2.保护和扶植中小型商业企业发展
    第一,借鉴日本《大店法》、法国《拉法兰法》以及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商业土地使用政策,尽快出台引导和限制大型零售商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对其店铺选址、营业时间、店铺面积等进行规制和管理;切实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尽快出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第二,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对中小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区争取设立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基金,重点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第三,降低农村地区、中小城市、大城市社区的商业企业准入门槛,改变工商和金融部门对营业面积小、注资规模较少的小企业的限制和歧视,并协调工商、卫生和税务主管部门对中小型商业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或减免。第四,鼓励中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灵活多样的连锁经营方式,为企业联合采购创造条件或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单个企业采购和配送成本,巧妙地增强自身优势,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
    3.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升级改造的政府补贴
    第一,对农产品仓储、冷链、检测、标准、交通、通信、信息化、物流基础设施给予进一步的财政支持;第二,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与改造升级给予定额补助和长期贴息优惠贷款,具体项目包括冷库建设补助、信息平台建设补助、交易厅建设补助等。可以在5年内陆续扶持1000家产地批发市场,每个市场平均补贴100万元,共需要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从现有国债资金中切出一定比例专门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第三,考虑到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大部分经营者属于个体摊位制商贩,相关租金税费已成为沉重负担,处于保本经营或微利经营状态,对此,应按照国务院近年来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清理减免。
    4.重点支持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维护食品安全
    第一,在产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并保证切实运转,建议采用企业提供场所、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对于企业自主组建的检测中心,政府部门要给予足额的财政补贴,并加强监控企业实际行为,防止财政补贴落空。第二,完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体系,鼓励大型有实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走标准化、现代化之路,并在税费方面给予减免或专项补贴。第三,继续推广“农超对接”和“农餐对接”,建议对参与“农超对接”或“农餐对接”的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第四,加大无包装农产品追溯体系,研发新技术,创新模式,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对于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或商户给予奖励或补贴。如前所述,强制性的食品检测、可追溯、防污染等活动和设备设施等资源投入,都应属于纯公共产品,但是在提供方式上可因地制宜地借鉴前面介绍的准公共产品的办法。
    5.加大财政补贴,扩大废旧消费品以旧换新范围,提高折价标准
    第一,扶持并规范二手家具市场,并适当给予补贴。对于合理回收、科学翻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或商户给予补贴,鼓励二手家具市场走向规范化、正常化。第二,提高废旧家电折价标准,加大补贴力度。出台全国性旧家电回收折价标准,适当提高补贴额度,并严格监督商家行为,杜绝商家“两头啃”,即压低旧家电折价,提升新家电销售价格,从中渔利。第三,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程,选择若干家交易量大、辐射面广的批发市场,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重点支持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减少农产品废弃物污染。
    6.城市基层社区商业服务业支持项目
    目前,社区商业、服务业功能配套多年欠账,是服务业的最薄弱环节,已经引起社区居民的强烈不满,主要表现为网点少、功能不全、租金高,使中小服务商无力经营;即使在运营的中小服务企业也是微利经营,积极性不高,如菜市场、大众餐饮、修理、家政服务等甚至是保本经营,而社会资本宁愿投资大卖场、大百货,也不愿投资社区商业;缺少配送体系支撑,服务水平、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难以保证。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地价、房价、商业地产价格疯涨,租金税费也大幅上涨,社区民生项目更难以为继。建议专项支持城乡居民基层社区配套商贸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对中小商铺等服务网点租金、税费大幅度减免。
    注释:
    ①供给者是指通过集体选择机制对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作出总体决策和管理的一方;生产者是指投入各种生产要素产出公共产品的具体执行单位。根据不同的供给方式,供给者和生产者可能为同一主体,也可能为不同的主体。
    

[作者简介]宋则(1951-),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改革、市场理论与流通创新领域等;王水平(1976-),男,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消费市场、国内贸易、流通创新领域等。

参考文献:
    

    [1]陈昌盛,蔡跃洲.中国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变迁与地区综合评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
    [2]张其泮.国外商业研究[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71,217.
    [3]王福明,汪东虹.世界主要国家经贸政策与措施(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4.
    [4]斯图沃特·豪.欧盟零售业:结构、竞争和表现[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45-46.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 宋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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