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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选择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证券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机制辨析:是新型金融运作方式还是体制性监管套利
    在中国,迄今屡屡被人们提及的互联网金融运作方式,主要有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余额宝和P2P网贷等几种。由于在中国境内原先的金融交易中没有这些方式,就此而言,它们的问世似乎属于金融创新范畴;但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中,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这些方式(或类似方式)的金融交易就已陆续形成。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金融创新”,而在于这些金融交易方式在中国境内的运行机制是什么,即它们为何能够在中国境内发展?要弄清它们的运行机理,就要逐一进行运作分析。
    1、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
    从支付宝的形成发展看,它建立在网上购物的基础上,因此需要从购物入手进行分析。几千年来,人们在线下进行的商品交易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在商品零售中,购买者在挑选好欲购商品并与商家讨价还价后,通常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钱货同时两讫)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其二,在企业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对手企业间先就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一系列事项进行商讨,在达成交易意向后签订购货合同,随后供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给对方,付款企业在接到货物后,通知其开户行将货款付给供货企业(这种方式也可以反过来,即由付款企业先将货款通过其开户银行预付给供货企业,然后,再由供货企业将货物发给付款企业)。但在互联网的线上交易中,要直接采取这两种商品交易方式比较困难。
    从大宗商品交易看,厂商之间的批发性交易具有资金较大、合同事项约定较多和需要当面签署等特点,因此交易的对手方一般选择直接见面商谈,不走互联网路径。网商要由此打开一条有利于自己的商业之路、扩展线上销售,很难有充分的空间,迄今此类销售依然不是网商经营运作的重心。
    从零售商品交易看,如果网上销售的商品与商店中销售的商品在价格上相等,则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也就难以有效扩展销售。为了克服这一难点,网商从商品零售链条中薄弱环节寻求突破,即零售商品从厂家到零售商之间存在着多次批发到零售的转手,期间每次转手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仓储成本、人工成本、各种税收和经营利润等),与出厂价格相比,零售商品的销售价格较高。网商通过直接销售,舍弃了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这一系列成本,可以大幅降低零售商品的价格,对消费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
    但网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此类销售,遇到了一个货款支付清算环节的障碍:从付款方看,消费者在网上(即线上)购买了消费品并利用银行卡支付了货款后,担心由于多种原因收不到所购货物,不愿或不敢通过互联网购物;从供货商家看,如果不能保证货物销售后收到货款,也不愿意或不敢向购货的消费者发货。这一瓶颈如果不能打破,那么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消费品交易就将难以展开。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众多介入互联网销售的网商就在不断探索如何突破这一瓶颈,期间大部分网商在付出了惨重代价后,还是没有找到破解之策。在十多年不断试错的实践总结且借鉴美欧国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2003年之后,中国的一些网商探索出了一个对消费者、供货商均为有利的线上购物模式,其程序大致为:消费者在网上认购所需消费品并利用银行卡将对应货款划汇给第三方→第三方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通知供货方向消费者供货(并向第三方提供发货单)→消费者收到所购货物后通知第三方(或由供货方告知第三方,消费者已收到货物)→第三方向供货方汇划相关款项。这一程序克服了线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限制,满足了线上交易各方的需要,有力推进了网上交易规模的快速扩展。但由于消费者将购物款汇划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将这些购物款汇划给供货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购货款实际上沉淀于第三方账户之中,第三方便可利用这一沉淀资金展开其他各种金融活动。在网上交易总规模不大的条件下,沉淀于第三方的资金有限,并没有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但在网上交易规模突破万亿元之后,第三方所拥有的沉淀资金就已不再是一个小数目。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据此对从事网商活动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于2011年5月26日向包括支付宝在内的27家网商发放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到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五次向269家网商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
    从第三方支付形成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看,有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问题需要厘清:其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由于第三方支付主要是顺应和服务了电子商务所代表的网络经济发展,并且可以从支付交易中发掘有价值的金融信息,随着网上商品交易乃至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方支付还将继续发展且有着广阔前景。其二,第三方支付牌照发展。美欧等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着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且规模巨大,但它们并没有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一个主要成因在于,它们有着坚实的商业信用基础和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制度、机制和历史)。与此相比,中国之所以要对第三方支付发放如此之多的牌照,主要成因在于缺乏良好的商业信用基础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实际上意味着,随着信用制度、信用机制和信用体系的完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势头将受到明显的遏制。
    目前中国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已经过多,且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虽然整个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还将快速发展,但还不足以支撑几百家牌照企业的经营运作达到盈亏平衡点之上的水平,为此应避免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过多引致第三方支付泡沫。另一方面,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一旦介入到资金清算环节,也将受到中国国内清算市场的制度和机制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它们实际上仍然属于制度原因导致的过渡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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