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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前景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金融》2015年第14期 佚名 参加讨论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在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信用水平、缓解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有关政策推动下,我国多个省份已经开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现状
    由地方政府主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早于2009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展开,之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多个省份。截至2015年2月,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浙江、重庆、上海、广西、云南、湖北、山东、安徽、陕西、河北、广东等省的部分地区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在运作模式上,各地试点方案基本上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模式。试点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实施商业化运作,通过浮动利率、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方式覆盖借款人风险;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或借款人进行补偿。
    在产品设计上,贷款对象涵盖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贷款资金用途以生产性用途为主,不包括消费及其他用途;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多数方案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农户贷款为30万元,城乡创业者贷款为2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年费率(含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一般为2%至3%左右;如果借款人为自然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常与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绑定,即在签订保证保险的同时,还需要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贷款主体上,基本涵盖主要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少数地区把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在内。
    在风险管控上,试点方案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控措施。主要包括:贷款严格控制在一定额度内。银行对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控。借款人为自然人时需要进行附加性承保。贷款风险预警、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一定比例或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甚至实行业务叫停。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包括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优惠政策、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等。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保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在风险分担和补偿上,贷款损失一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银行分担20%~30%之间,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分担。此外,一般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进行补偿。
    从试点情况来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较为顺利,对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由于多数地区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主要问题
    第一,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群体,而这一群体相比较来说信息透明度比较低,有相当多的中低收入群体并未被现有征信体系所覆盖。此外,除少数保险公司以外,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未对保险公司完全开放,保险公司无法通过现有征信系统获取有效信息,为评价借款人信用状况带来很大障碍。
    第二,政策支持力度不高。一是一些地区试点方案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方面比较模糊,没有给出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偿比例,导致可能出现风险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二是部分地区风险补偿方案门槛较高且补偿力度有限。比如,一些地方试点方案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率时才能获得补偿,且只对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或者全部进行补偿。另外,很多试点方案均对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了额度限制,风险补偿以该额度为限;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试点方案基本上都没有给出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覆盖范围比较有限。目前试点地区仅涵盖少数省份,惠及人群较少;同时,试点工作在一些金融供给不充分、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问题突出的地区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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