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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前景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金融》2015年第14期 佚名 参加讨论

    第四,保险公司动力不足。一是投保人风险较高。借款人以中低收入群体为主,风险相对较大;此外,银行在筛选借款人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目的倾向于将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推荐给保险公司,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二是保费收入较低,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相比不匹配;三是政府支持力度有限,存在门槛较高、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第五,借款人投保意愿低。一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了解和认可程度有限。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对这一险种的了解不多,且贷款期限较短、额度较低,无法满足借款人的中长期大额资金需求;二是综合融资成本偏高。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综合保险年费率(含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一般为2%~3%左右。此时,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最高可以达到10%以上,综合融资成本偏高,“融资难”变成“融资贵”。
    第六,银保合作有待加强。一是部分银行存在选择性推荐客户行为。部分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将高风险客户推荐给保险公司,甚至为追求收入而降低信贷审核标准;二是保险销售环节有待改进。一些银行存在强制销售行为,影响了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另外,保险销售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银监会“七不准”规则误导,影响了产品销售;三是银保合作模式有待完善。目前银保合作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与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签订合作协议。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更倾向于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合作,采取一揽子合作方式降低谈判及维护成本,在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银行机构合作方面还有待加强。
    第七,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一是贷款期限和额度与借款人实际需求有时难以匹配;二是部分试点方案将中型企业包括在内。中型企业的经营规模远远超过小型和微型企业,通常能够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融资支持,小微企业才是信贷市场上真正的弱势群体;三是不同地区试点方案同质化较为严重,很难与本地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金融需求相匹配;四是与其他信用增级措施协同不够。大多数试点方案都是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作为一项独立产品,没有考虑到与其他信用增级措施(比如抵押担保等)的协同。
    政策建议
    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本身提供的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操作成本和资金成本,以保证其收入大于支出,在不需要外部提供特别资助的条件下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充分发挥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用调查、信用风险评估、产品设计、贷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挖掘小额信贷业务本身的市场价值。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中低收入群体的属性,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其他方式,对各参与主体进行一定补偿,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一是向保险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保险公司进一步开放,允许更多的保险公司利用该系统获取投保人信用信息,对投保人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价。二是进一步做好征信工作。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加强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扩大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三是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征集信息、分析问题、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功能。四是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加强数据平台建设。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提高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在财政政策上,不应局限于超额赔款的补贴,对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成本也应进行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营业税减免政策。二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保险公司获取风险补偿的最低赔付率门槛,提高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制定明确的奖励计划,对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业绩良好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实施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认可程度,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对于试点方案中明确了试点期限的,应在试点到期之前制定后续政策,避免出现政策真空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更多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尤其是在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开展试点。
    加强风险管理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可以用非比例再保险的方式把极端损失风险向再保险公司或通过证券化方式向资本市场转移;落实好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违约、保险公司代之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所取得的向债务人追偿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为了能更有效地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偿部门,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加强银保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紧密合作,实现客户和信息共享;改进保险销售模式,与监管部门沟通,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营销与一般性的“借贷搭售”、“捆绑销售”区分开来,取得监管部门和广大客户的认可;扩大试点银行范围,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银行机构纳入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范畴。
    不断优化产品设计。一是采取差别化费率,科学反映借款人风险状况。二是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防范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适当拓展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中长期资金需求。四是逐步将资金用途拓展至消费性资金用途,如耐用品消费、教育支出、住房装修等。五是在贷款对象上对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进行区分,对两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或者将服务对象限定为小微企业而不包括中型企业,以此来最大程度地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功能。六是不同地区试点方案应当结合本地特点体现一定差异性。特别是在贷款额度上,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借款人资金需求等因素,设置合理的贷款额度。七是与其信用增级措施形成联动,兼顾借款人的其他信用增级措施比如抵押、担保等,采取差别化利率和费率政策,准确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八是简化理赔程序。理赔程序要尽量简化,提高可操作性,确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落到实处。(本文系“转型与发展:从保险大国到保险强国”课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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