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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标准与执行关系浅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劳动保障报 都阳 贾朋 参加讨论

    随着最低工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使用,它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是最低工资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也与该制度的执行及其成效息息相关。然而,尽管中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但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方式、设立水平和调整依据等基本问题,仍然缺乏明确的规范。这不仅导致最低工资标准设立的随意性,也增加了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难度。本文将介绍最低工资标准的演变历程,阐述最低工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最低工资执行的决定因素以及提出政策建议。
    最低工资制度的演变
    中国政府尽管在1984年就签署了《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MinimumWageFixingConvention)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于1928年制定,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并没有一个官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直到1993年,原劳动部才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被设定为每年不超过一次。这个规定要求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应遵守《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最低生活费用、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使得省级政府在调整最低工资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中国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正式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大部分省份在1995年前后正式公布了第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最低工资规定》,以取代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在这个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被设定为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这与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有明显不同。同时,企业在支付最低工资时应该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处罚,也由所欠工资的20%-100%增加到100%-500%。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同时确立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也包含多个关于最低工资的条款。但在2008年底,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人社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在2009年暂缓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退去,各省市在2010年又开始了新一轮最低工资调整。2010年,31个省市中有30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3%;2011年,24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2%;2012年,24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0%;2013年,26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18%;2014年,18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14%。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可见,中国已经进入一个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繁调整时期。
    最低工资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均只规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没有规定月最低工资。在中国,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中国的工资支付习惯和对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进行保护。尽管《最低工资规定》对月最低工资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转换关系有比较明确的说明,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在实际执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部分省市没有给予小时最低工资制度足够的重视。以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调查(CULS)涉及的5个城市为例,上海、武汉、沈阳、福州和西安在2001-2005年以及2005-2010年之间均对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然而,尽管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已经要求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但有些城市在2005年仍未正式公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省市在1995年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就开始公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但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月最低工资标准经过简单计算得到的,与这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不同。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后,大部分省市不再公布折算得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在实施月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和月工资,在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则需要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这些都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
    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实施月最低工资会增加企业滥用最低工资制度的动机。提升最低工资标准之后,企业为了降低因最低工资提升带来的成本,可能会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再次,从最低工资应该保护的对象来看,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也较低。这部分群体通常需要比非最低工资劳动力工作更长的时间。如果政府对工作时间的监管不严格,实施月最低工资制度恰恰容易牺牲最低工资制度应该首先予以保护的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对这部分群体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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