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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标准与执行关系浅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劳动保障报 都阳 贾朋 参加讨论

    最后,从最低工资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适用小时最低工资的非全日用工形式仅占全部就业人员的很小比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这个定义,笔者计算得到,适用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的
    劳动力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左右。
    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效果的决定因素
    不同户籍工人的最低工资覆盖情况值得关注。整体来看,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迁移劳动力在各种社会保险上的覆盖情况均有所好转,但被覆盖的比例仍远远低于本地劳动力。另外,迁移劳动力社会保障覆盖情况的好转主要是由迁移劳动力中的非最低工资劳动力贡献的,最低工资劳动力的社会保障覆盖比例仍然很低。实际上,与2005年相比,2010年迁移劳动力中的最低工资劳动力在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上的覆盖比例甚至有所下降。
    在CULS涉及的5个城市中,大部分城市的最低工资覆盖情况稍差于上海。较高的最低工资覆盖比例一方面可能反映了劳动监管部门在最低工资执行方面的努力,另一方面由于最低工资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相关。一个看起来比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反映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较强的干预,因而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难度与名义最低工资水平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以2010年为例,沈阳和武汉具有较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因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难度较大,覆盖情况也较差。
    行业与所有制特征是否与最低工资的覆盖程度相关联,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行业、职业和所有制类型反映岗位的属性,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难易程度又与这些属性相联系。分行业来看,与制造业相比,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包含金融业、信息产业和科学研究等高端服务业,最低工资的覆盖情况也稍好;而生活性服务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水平稍低,因此最低工资的覆盖情况也稍差。与公共部门相比,私有部门在2001年的最低工资覆盖情况稍好于公共部门,但在2005年和2010年的覆盖情况有所恶化。这一方面说明私有部门的工资水平稍低于公共部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最低工资制度在私有部门的执行难度要大于公共部门。
    另外,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在早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地域因素。这也就意味着各个地方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是决定最低工资执行差异的主要原因。
    研究结果表明,2010年的调查样本中,有13%的工人的工资收入,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规定的水平。这一结果虽然低于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执行水平,但好于很多中等收入国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效果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执法努力程度,也与很多其他因素有紧密的关联。在劳动力需求相对旺盛,劳动供给由于受人口结构因素影响而受到越来越明显制约的情况下,普通工人的工资开始进入快速增长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难度由于市场的自发力量而有所减小。同时,《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一系列劳动力市场规制措施的出台,也有利于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
    分析还表明,最低工资的执行效果差异并不可简单地归结为各地劳动监管部门努力程度的不同。新近的样本则显示,如果对所有制类型和经济结构更仔细地识别,则区域差异已经不复存在。这就意味着,正如世界各国由于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在最低工资制度执行上存在差异一样,在中国的各个地区之间,由于存在着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的差异,也会导致各地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差别。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也是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应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本文分析,笔者建议“十三五”期间在以下方面对最低工资制度进行完善。
    一是正确认识最低工资制度的功能。
    2010年以来,各地方政府持续大幅度地提升最低工资标准,似乎已经把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然而,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和反贫困的有效手段。最低工资制度设计的初衷,也并不是调节收入分配,而是实现相对公平的就业,杜绝劳动力市场上因为信息不对称,雇主恶意用工、压低工资的极端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应该坚持“托底”的原则。
    二是确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
    根据各国的实践,最低工资的调整通常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劳动者的生活需求以及整体经济状况。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社会平均工资、生活成本、社会保险、其他社会成员的生活标准等;整体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生产率、就业等。过去几年,各地政府在调整最低工资时,过多强调要与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成本变化保持一致,而较少考虑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生产率的变化,这一做法应该加以改变。同时,建议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信息库,包括各种形式和群体的就业与工资等基础信息,尤其是科学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标准设计的科学性。
    三是改善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中,有66%没有规定最低工资的调整频率,有19%规定的频率为1年,有15%规定的频率为2年以上。设定一个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容易固化工资调整预期,频繁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鉴于经济发展形势已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最低工资标准历经多次较大幅度调整已经处于较高水平,故不宜对最低工资的调整周期作硬性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前,政府应对其在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各种影响作全面的分析,预判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
    四是用小时最低工资替代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混合的做法。
    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均只规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没有规定月最低工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为了瞄准最低工资的覆盖群体,减少政府监管的难度,中国政府应该尝试只公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全日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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