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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模型研究新进展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王军伟 … 参加讨论
王军伟 周德群 陆桂琴
    
来 源:《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7期
    关键字:不完全契约 GHM模型 企业理论 公司治理
     内容提要:以不完全契约为基础的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模型(简称GHM模型)为企业边界、企业性质、公司治理等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与范式。近年来,Hart等学者对不完全契约理论与GHM模型进行了发展,提出了契约作为参照点的观点并加以实证检验,对套牢的发生及其避免进行了研究,引入了非正式协议、事后再谈判,并且运用GHM模型对企业一体化、企业范围、企业授权和企业内部组织进行了理论分析。Hart等学者不断吸纳新的研究成果,放宽假设,引入新因素,使得GHM模型正逐渐成为更具一般解释力的理论。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 GHM模型 企业理论 公司治理
    随着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企业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唯一手段,企业是一个投入产出的“黑箱”。自科斯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研究开始深入到“黑箱”,随后人们从不同方面提出了对企业的认识,典型的企业理论主要有:交易费用理论、团队生产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这些企业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把企业看成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缔约方在签约时做出承诺,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日这些承诺能够被兑现。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缔约方之间要达成完全契约的条件(即:预测未来发生的事件并将其在契约中加以具体规定)不可能发生,即使能够达成完全契约,也会由于执行费用过高而没有效率,这就是契约的不完全。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模型(一般简称GHM模型)为企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基础。
    一、GHM模型
    Hart & Moore(1999)认为,由于有限理性的约束,契约缔约方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难以做出判断、规划和描述,无法在契约中明确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做出仲裁的契约第三方难以明确这些条款是什么意思并加以强制执行,因此契约往往存在遗漏和缺口,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存在完全契约。这一契约不完全性的概念已经被认为是源于有限理性,并用以反驳理性假设(Grossman & Hart, 1986; Hart & Holmstrom, 2002; Hart & Moore, 2004, 2005)。以不完全契约为基础,在继承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Grossman & Hart(1986),Hart & Moore(1990)以及Hart(1995)对契约的不完全性首次给出了严格形式化的证明。从提高企业组织效率的角度提出了研究产权配置问题的“所有权-控制权”模型,又称为GHM模型。
    按照产权观点,契约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资产所有者有权决定相关资产的使用方法。GHM模型把权力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指那些可以在契约中约定的权力。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存在未界定的权力,这些权力被称之为“剩余控制权”。资产所有者拥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可以按照任何不违背契约、惯例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决定资产使用方法的权力。Hart认为,“剩余控制权”就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权,是在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定用途以外,决定如何使用企业资产的权力。所有权就是指剩余控制权,这与标准的所有权定义不同。在所有权的标准定义中,所有者拥有资产的剩余收益而不是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Hart,1988)。当关系型专用性投资情形发生时,不完全契约背景是一个创新范式。产权的“正确”分配,决定了参与交易各方在交易条款方面的事后决定权,保护资产持有者的专用性投资收益免于侵害,因而增加了资产持有者的投资积极性。GHM模型也因此被称为“产权模型”。
    在GHM模型中,一旦出现契约未规定的状态,参与者可以对他们之间的不完全契约进行再谈判,从而使各方获得事后效率,但是剩余收益分配依赖于产权分布(Grossman & Hart,1986)。早期关于GHM模型的论文关注给定价格范围的弹性契约的平衡作用,而给定单一固定价格的刚性契约忽视了资产、不允许套牢、没有再谈判。GHM模型(Grossman & Hart, 1986; Hart & Moore, 1990)提出非人力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存在这种剩余控制权的最优分配,而且不是所有的活动都发生在单个企业。绝大多数关于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的文献所运用的建模方法都是以“一个总会导致事后效率的不完全契约的再谈判”为基础,关注的焦点是事前投资的扭曲,这一方法是受到限制的。为了突破这一限制,近年来学者的研究引入了一些新因素(如行为因素等)(Hart & Moore, 2007),这有助于事后无效率的理论研究。Hart(2009)在原模型基础上引入了套牢和再谈判概念,对产权模型进行了拓展。他发现,在任何产权模型中,如果缔约方关系破裂后能买卖资产,存在再谈判的可能,那么也就可以通过退出契约、资产再交易等套牢另一方。近几年来,对GHM模型的研究与拓展主要集中在契约作为参照点、套牢问题、非正式协议和再谈判等几个方面。GHM模型的提出和发展为企业理论、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
     二、契约作为参照点
    经济学家和律师所持有的经典观点是:契约为缔约方提供了一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对鼓励长期投资是有用的。Hart & Holmstrom(2002)、Hart & Moore(2004, 2005)对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假设契约的具体条件不能验证,签约各方选择一个可行的事前协议(也就是契约的最优弹性)的可能性依赖于专用性投资的成本。为了提高效率,与签订一个具有非常严格适应性和约束分享的契约相比,抱着商谈事后不确定问题的目的,签订一个有意不完全的契约更加有效率。Hart & Moore(2008)认为,一个签订契约前的竞争市场能增加契约条款的客观性。契约缔约方会认为竞争性的收益是合理的,接受契约并把它作为一个显著的参照点。契约为交易各方提供了参照点,更准确地说是缔约方对权利的感受,一方对权利的认识由所签订的契约决定,事后收益取决于他是否获得了契约赋予的相关产出的权利。其他对权利的影响因素有时也是重要的,权利的外部度量能妨碍一个事前契约,而因此延迟(执行)契约对缔约方是最优的。参与交易各方可能敷衍执行契约而非完全执行,Hart & Moore(2008)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减让。弹性契约使得缔约方能调整结果以适应外界条件,但是这种选择会引起一方感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和不公正对待,导致减让并带来盈余损失(无谓损失)。刚性契约不允许缔约方调整结果以使之适应外界条件,能减少这种无谓损失。一个最优契约是刚性与弹性契约之间的平衡。
    Hart & Moore(2008)认为,“基本转换”(即从契约签订前的竞争市场关系转换成契约签订后的双边关系;Williamson, 1985)对契约成为参照点非常重要。如果缺乏基本转换,卖方就不再认为契约是一个显著的参照点,契约刚性和弹性之间的平衡消失。Fehr et al(2011a)的实证检验证明了Hart等人这一观点:在缔约方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双边关系(基本转换)之前,当契约条款是以竞争方式确定的,刚性契约有助于避免减让。对双边事后交易来说,竞争市场下的事前契约定义了一个参照点,最优契约是契约刚性和弹性之间的平衡,但是他们的实验没有改变事前竞争市场条件。另外,对买方来说,弹性契约产生的收益比刚性契约要低,尽管后者的成本更高。Fehr et al(2011a)的实证检验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尽管弹性契约与严格假设下的刚性契约相比具有很大优势,但是弹性契约会引起较大的事后收益的损失,而刚性契约则不会。
    Fehr et al (2009)的证据显示,契约作为参照点,对交易关系的作用不仅依赖于契约内容,而且依赖于它所处环境的竞争性。当签约条款是在竞争条件下决定的时,买方能够将契约条款的决定权委托给市场,刚性契约有助于避免减让。由于卖方把竞争性市场的收益作为了一个显著的参照点,这就允许买方能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避减让。在他们的新处理方法中,契约条款是以一种非竞争的方式设定的,授权给市场不再可能,因此固定价格不是特别突出,卖方会由于买方选择了带有减让的刚性契约而惩处买方。当契约条款是以非竞争方式决定的时,弹性与刚性契约减让的差异消失。需要指出的是,威廉姆森的“基本转换”也受到了质疑,通过研究不完全契约与竞争的相互影响,近年来大量文献对威廉姆森学派的方法提出了挑战(Ishiguro, 2010; Nicita & Sepe, 2010)。Nicita & Vatiero(2012)认为,不完全契约文献几乎忽视了资产专用性对竞争者所起的“承诺”作用,即在影响再谈判方的外部选择权中资产专用性所起的作用。一个原因是,基于威廉姆森学派的基本转换,不完全契约文献关注的唯一焦点是契约缔约方“双边垄断性”交易,根据基本转换,资产专用性能使得竞争性出价转换为“少数人之间”交易。
    三、套牢
    关于不完全契约的文献通常关注由于缺乏事后可验证性而产生的套牢问题(Hart, 1987)。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下,由于存在可观察但不可验证的签约条款,进行不可收缩性事前专用性投资,将使投资者面临契约缔约方事后进行机会主义再谈判的风险,即所谓套牢问题。因此,在不完全契约下,缔约方会维持对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强烈动机。根据新制度经济学观点(Hart, 1995),垂直一体化的出现被认为是解决套牢问题的有效方式。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一体化产权可以消除事后再谈判的任何风险,从而有效地使事前投资者动机与专用性投资一致。
    关于不完全契约的理论,绝大多数一般都以市场交易的特别专用性概念为基础,关注双边关系,坚持市场竞争程度在契约形成之前没有变化的观点(Ishiguro, 2010)。Nicita & Sepe(2010)引入内生外部选择权,发现标准套牢问题可能导致与直觉相反的结果,套牢可能促使一方在事后谈判中选择那些增强他自己所占总收益份额的投资。不完全契约框架下,对专用性投资不足的传统解释强调:以“后契约”机会主义为目的是契约执行的需要。传统投资不足严格依赖于持续的外部选择权的假设,由于内生外部选择权的存在,缔约各方运用事后市场竞争作为不完全契约约束工具的能力会影响对他们来说重要的互相依存关系。
    契约不完全,缔约方为了减少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会带来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由此导致低效率。为阻止套牢,对专用性资产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激励,缔约方必须做出复杂、成本高昂的制度安排(Nicita & Pagano, 2005; Brousseau & Nicita, 2010)。至今仅有少量文献明确提出,由于契约中的“承诺”,资产专用性在阻止投资者中间出现竞争者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这一方式阻止套牢的发生(Spier & Whinston, 1995; Nicita & Sepe, 2010)。Nicita & Vatiero(2012)提出,在多方交易的情况下,投资做出之后,潜在交易方仍然可能出现。这反过来能影响投资者的外部选择权,最终影响他们在再谈判阶段的讨价还价能力。做出专用性投资的卖方具有影响事后竞争程度的潜力,这种不完全契约情形实际上是对传统套牢问题的一种拓展,这种情形下假设专用性投资可以阻止在投资者中出现竞争者,并且因此限制了非投资方的外部选择权。当投资者面对一个(事后)竞争市场时,就能阻止套牢。当投资者面对的不是一个竞争市场时,资产专用性作为内生工具,任何对投资者进一步的保护可能减少而不是增强总福利。因此套牢问题仅适用于威廉姆森的基本转换情形,这种情形下,与竞争市场相关联的外部选择权的构成从来不受缔约方投资的影响。当专用性投资由企业根据市场权力做出时,套牢问题的实用性极大地削弱。在某些环境下,专用性投资可能是一种强制工具,结果是投资过剩,而不是投资不足、市场均衡。由此可见,对套牢问题的保护依赖于专用性资产投资者的“后契约力量”,是契约与市场间的相互作用。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所定义的交易概念基础上(Vatiero, 2010; Fiorito & Vatiero, 2011)。
    与很多文献相反,Hart(2009)认为,之所以发生套牢是因为契约结果的不确定性,而非不可收缩性关系型专用性投资。涉及长期经济关系的买卖双方,卖方的成本和买方的价格起初并不确定。在正常状态下,由于契约双方没有争议,价格固定的刚性契约运行良好。弹性契约价格存在一个范围,如果不偏离这个范围,套牢就会避免。如果成本或者价格偏离正常范围,一方将会有威胁停止执行契约的动机,另一方将会被套牢,除非契约是可再谈判的。套牢会使友好关系转向敌对关系,结果是缔约方停止合作或者敷衍执行契约,引起无谓损失。在不确定状态下,不可能发现价格确定地落在这一范围内,这样套牢将时有发生。Hart(2009)指出:指数化契约与产权的恰当分配能降低套牢动机,把价格与一个可验证的产业环境“信号”捆绑,使得“契约指数化”,有助于契约执行。对外部当事人(例如法庭)来说,决定犯错方是谁并因此处罚它是不可能的。如果法庭能决定犯错方并处罚之,那么缔约方总会让非合作行为或者违反契约的损害赔偿足够高以至于套牢不会发生。审慎的产权分配提高了效率,它增强了缔约方契约外选择权和契约关系内价值的相互关系,减少了套牢的可能。将产权赋予买方会增进买方契约外选择权和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当价格异常高时买方契约外选择权也高,降低卖方套牢买方的能力。另外,预防套牢还有一些产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例如:买方可以选择弹性技术,以便更加容易地转换供应商或者与其他卖方形成关系,以利用卖方相互间的竞争,避免套牢。
    四、非正式协议和事后再谈判
    刚性与弹性契约在事后执行上的不同推论忽视了“事后再谈判、非正式协议”。要理解非正式协议可能重要,需要注意GHM模型的假设:外界状态是事后可观察但不可验证的。这一假设在不完全契约文献中是严格的,暗示缔约方不能(至少不能直接地)依赖于状态不确定契约。然而,事后可观察性表明交易各方能获得非正式、状态不确定的协议。严格的经济学方法认为这种非正式协议是空谈,而不完全契约理论则持不同的观点。契约作为参照点意味着事后执行依赖于事前预期。如果缔约方能采用非正式协议来“管理”预期,这些协议可能产生重要的结果,交易各方能通过把弹性契约融入到非正式协议而对参照点达成一致。这种强化的弹性契约不仅保证了交易,而且也避免了协议和减让引起的无效率(Hart & Moore, 2008)。但是,Fehr et al(2011b)的研究进一步发现,非正式协议并不能消除契约刚性和弹性之间的平衡。选择刚性契约的买方意识到在外界条件的有利状态下,获利高于弹性契约。这种刚性契约优势足以抵消在外界条件的不利状态下刚性契约劣势。结果是,一般情况下弹性契约并不比刚性契约收益多。非正式协议的效果在更复杂的状态下更小。
    事后再谈判也很重要(Fehr et al, 2011b)。假设买卖双方有一个事前刚性契约,如果事后证明卖方成本比固定价格更高,那么没有再谈判,自愿交易就意味着卖方退出,实现契约外的选择权。刚性契约可能达到通过一致预期和避免事后无效的最佳状态。但是再谈判提出了很多潜在的问题:(1)即使在上面所述的状态下,再谈判之后交易怎么获益不清楚;(2)再谈判能使初始契约下可行交易的状态复杂化。缔约方可能寄希望于契约外的收益,为了获得收益的更大份额发起再谈判。Maskin & Tirole(1999a)认为,如果代理人难以描述实际发生的偶然事件,他们可以仅就可能发生的结果签订事前具体化条款,当外部条件成熟时,他们可以进一步签订具体细节。Kunimoto(2010)发现,如果在任何一个阶段存在信息不对称,那么不可描述性就很重要。Fehr et al(2011b)提出了相当极端的再谈判形式,这种情形允许买方单方面地以一个新契约替代现有契约,由于卖方没有否决权,这实际上接近于律师所称的“抵赖”行为。尽管契约参照点总是可行的,但是当契约内的交易可行时,交易各方似乎并不对契约外的产出收益抱有希望。尤其是刚性契约下,买方会决定坚持状态下的协议价格,卖方似乎接受竞争谈判的固定价格作为参照点,只要价格允许交易进行,就不会认为有权要求再谈判以提升价格。当买方能单方面变更契约,最终契约的选择是在可能产出结果之外的结构进行决策。实际上契约起着突出的参照点作用,不论再谈判有多困难或者成本多高。再谈判机会不意味着契约参照点是不相关的。在不利状态下,再谈判的可能性增加了刚性契约的吸引力,再谈判允许买方将刚性契约转换成弹性契约,允许卖方提高价格以补偿卖方的成本。当能使得刚性契约缔约方共同受益的再谈判引发对卖方的某些减让活动时,来自交易的收益仍然可观。与没有再谈判机会相比,存在再谈判机会使选择刚性契约的买方能设法实现更高利益。总之,契约参照点刻画了不完全契约控制下的关系的履行,事后收益中交易缔约方的价值受到非正式协议和事后再谈判的影响,这些额外选择权的有用性影响事后价值,即使在缔约方不运用它们的情况下。
    不同的观点依然存在,有学者认为再谈判假设(不是行动或者交易的不可描述性)是契约不完全的关键,但是再谈判假设单一、可疑,这个用来替代标准假设的方法仅有非常微弱的基础。对该批评的回应认识到了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契约因为缔约方而不完全,即使在Maskin & Tirole完全理性的解释下,缔约方不能承诺不再谈判。在可观察但是不能验证信息情形下,再谈判阻止了契约的解决方案,或者彻底降低了对契约具体化机制的需要(Maskin & Tirole, 1999a, 1999b; Segal, 1999; Tirole, 1999)。Maskin(2002)提出,即使在再谈判假设下,不可描述和不能预见的或有事项不能满足提供契约不完全的基础。特别是如果缔约方是风险厌恶,即使面临再谈判,一个精心设计的契约机制是能达到最优的。简单地说,契约提供了未来交易界线,而非一个具体的契约机制。
    五、企业理论
    GHM模型的拓展对企业理论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往产权理论的一个缺点是,在标准模型中,只考虑了一个特定类型的契约。为了克服这些缺点,Hart等人(1986, 1990, 1995)引入不完全契约理论,并把契约作为参照点,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对企业边界和企业一体化进行了理论分析。Hart(1990)认为,高度互补的资产应该被置于共同所有权之下,规模报酬递增会导致大型企业形成。拥有互补资产的企业间垂直合并的发生证实了这一点。独立资产应该被单独地拥有,非合并状态是一种有效率的安排。Hart(2009)还指出,契约参照点的提出能解释契约指数化的运用和在决定垂直合并中报酬不确定性的作用。Hart & Holmstrom(2010)把契约作为参照点的观念应用到了企业范围的解释、企业内部权力分配与授权。关于企业边界的学术文献假设事后冲突通过谈判解决,而事实上缔约方经常只是简单地行使他们的决策权。Hart(2009)发现,报酬不确定性要比报酬的大小与敏感性更加重要,决定垂直合并的关键因素是与(不可收缩)事前投资有关的准租金的边际产出。在两家参与合作的企业中,如果一个企业受到损失,那么非一体化企业之间可能无法合作。一个一体化的企业能将外部性内部化,但是对雇员利益重视不够(Hart & Holmstrom,2010)。
    也有人对此提出过不同观点,De Meza & Lockwood(1998)研究发现,有时具有重要投资决策权的代理人不应该拥有他工作用到的资产,有时独立资产应该共同持有,有时严格互补资产却应该独立持有。Annen(2009)认为,缔约方不可协调的争论会导致昂贵的产权纠纷,例如联合产权。当契约不完全,缔约方会发生必须做出交易专用性投资的纠纷。由于契约不完全产生交易剩余(与任何产权事前分配相比的最优剩余接近),潜在竞争产权能减轻投资的无效率。如果竞争是“完全拍卖”,那么拥有资产的一方会做出专用性资产投资。共享产权(诸如合资、家族企业、创业合伙等等)是当今企业范畴的重要部分,但是处于有利地位的缔约方如果能可靠地威胁采取有力行动将争论付诸法律,产权竞争就会给予缔约方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强烈激励。
    在GHM模型中,产权赋予特定的不可或缺行为人将更有效率,即使他们并不进行重要投资或努力的决策。De Meza & Lockwood(1998)认为,与GHM模型相反,需要激励的代理人有时不应该拥有任何物质资产。他们研究发现,如果管理者能够继续在本企业任职,GHM模型的结果就会出现。但是当管理者不能继续任职或者打算更换更好的工作职位,结果就会不同。传统产权可能不能激励管理者,当他们离开企业时,应该禁止管理者获得这些资产,诸如“金手铐”这样的工具,降低了管理者离职的收益。Hart & Holmstrom(2010)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在企业中,雇主拥有所有权,雇员则没有。一项资产为数人共同使用,当一体化发生变化时,雇员激励也在变化。一项资产使用者所拥有的区别于他人的权力是其排斥他人使用该资产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对一项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如果某人直接雇用工人(即直接拥有工人用来工作的资产)的话,和他与这些工人的另一个雇主签订一个保持距离的契约相比,他对直接雇佣的雇员有更多控制权。一体化不仅对最高管理层的激励有成本和收益,对普通雇员的激励也有成本和收益。由于高层雇员对公司价值更有影响,或者其人力资本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把稀缺的所有权配置给重要的高层人物以激励他们。如果某项资产发挥作用离不开某位或者某些雇员拥有的人力资本,那么这些雇员拥有该资产组合的剩余控制权是有效率的。低层雇员通常在组织中不会拥有重要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即使通过给予这类雇员所有权来激励他们,在提高效率方面也不会有多大的作用。他们通过引入分歧冲突赋予正式权力一个角色,收回正式权力会引起下属感到权利被非法侵害、收益减让或损失,这阻碍了雇主的权力收回,正式权力的分配作为承诺机制发挥作用。一体化企业内部的授权是完全集权一体化和非一体化之间的有益妥协。当决策的重要性对下属更加重要时,授权允许下属采取有利于他们的方式,但是收益对雇主十分重要时,雇主总能收回权力。企业一体化与非一体化的区别在于:一体化条件下,契约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另一方当事人雇员的表现时,可以选择解雇他们;非一体化条件下,企业之间签约,他只能解雇整个企业(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和雇员。企业一体化既存在收益,也有成本。一体化收益在于:收购企业由于获得了更多剩余控制权而将得到该投资所创造的事后收益的更大部分,进行关系型专用性投资的激励提高。一体化成本在于:被收购企业由于只拥有较少剩余控制权,只能得到由它自己投资所创造的事后收益增量较小部分,进行关系型专用性投资的激励降低(Hart,2011b)。
    Hart(2011b)认为,交易费用概念本身并不是很清晰,交易费用理论未能解决企业存在的本质以及企业的边界问题,没有回答为什么激励不能用市场解决,也没有指出一体化成本的存在。实践证明,大量经济活动发生在企业内部,但是经济学家关于该主题的研究一直进展缓慢。一个问题是,该领域的绝大多数模型在区分企业间和企业内交易上产生误区。一部分解释内部组织的文献是关于团队理论的文献,这些文献认为:团队成员具有共同的目标。但是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同一团队成员在一个企业内部工作。另一部分关于内部组织的文献是研究决策权分配的文献认为,法定控制权赋予董事会,任何对组织内部人员的授权都是临时的、短暂的,组织内部决策权是“借出,而非所有”,不同企业的成员是代理人。该结论涉及数家企业的决策权分配,而不是在一个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分配。这些理论没有考虑企业边界。很多企业理论文献是建立在企业的生产功能上,而这种关于企业的观点在很多场合不合适,对企业边界的决定因素、大型企业内部组织的存在、企业合并与企业之间签订契约等问题无法解释。
    六、简评
    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的GHM模型在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契约作为参照点、套牢问题、非正式协议和再谈判等方面。Hart & Moore最早提出“契约作为参照点”问题,认为最优契约是刚性契约与弹性契约之间的平衡,这一观点的一个理论基础是威廉姆森所定义的“基本转换”。但是基本转换在近年的文献中也受到了质疑。套牢问题的发生与解决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另一个焦点。Hart等人提出了阻止套牢发生的措施有:契约指数化、产权的合理分配,而有些学者提出专用性投资与垂直一体化等也是解决套牢的有效手段。Hart还证实了非正式协议增强了契约的弹性,可以避免减让行为的发生,避免“无效率”,但是效果较小。尽管有学者认为再谈判假设可疑,而且降低了契约具体化机制的作用,但是Hart等人仍然认为再谈判的机会成本会增加刚性契约的吸引力,并证实再谈判依然是契约不完全的关键。
    GHM模型源于科斯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思想进行了模型化和发展,对企业理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它阐明了何种产权结构是最有效的,提供了规范的产权分析模型,对企业边界、一体化等进行了解释。一系列的理论文献(Hart & Moore, 2008; Hart, 2009; Hart & Holmstrom, 2010)发展了事前契约对事后交易起着参照点的观点,有利于我们理解在缺乏不可收缩性投资下长期契约的作用,而且解释了企业内部组织,对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授权给雇员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
    但是,自GHM模型产生以来,很多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与质疑,主要有:(1)GHM模型在分析中并没有考虑“非物质资产”,强调物质资产及其所有权,忽视员工的地位(Holmstrom & Roberts, 1998)。(2)GHM模型不能解释公司高层管理者实际控制企业的矛盾事实 (Joshua S. Gans, 2005)。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命题不能解释没有物质资产的所有者(Yang Xiaokai,2000)。(3)Annen(2009)提出,共享产权的机会成本更高,产权竞争会给专用性资产投资者带来激励。关于管理者是否应该持有产权与否,Annen也提出了与Hart等人不同的观点。Hart等人近年来的文献对其做出了部分回应:对一项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企业存在对下属尤其是企业高管的内部授权(可以发挥与之相关的某项资产的作用),而内部授权则可能会导致高管层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出现(Hart & Holmstrom, 2010)。Fehr et al(2009, 2011a)对GHM模型的初步检验则进一步为该理论提供实证支持。
    由此可见,尽管GHM模型不断受到质疑,但是它仍然为企业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规范分析工具与分析范式。特别是近年来,Hart等学者不断吸纳新的研究成果,放宽GHM模型的假设,在模型中引入新因素,使其逐渐成为更具一般解释力的理论。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和GHM模型,对企业边界及其内部组织的存在与运行(公司治理等)做出解释,是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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