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传承中发展的共同富裕思想
作者:张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群言》2021年第5期
2020年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将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是这次会议的一个亮点,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攻方向之一。
顾名思义,共同富裕就是既要“富裕”,也要“共同”。以现代经济学范式来看,富裕属于效率范畴,而“共同”二字则具有公平的含义,因此共同富裕本质上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共同富裕思想既涉及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亦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本文拟从思想史和政策史的角度,以公平和效率为主线,对中国历史上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的共同富裕思想的演变和发展进行简要梳理。
中国古代的“均贫富”思想
中国古代的共同富裕思想,突出表现为“均贫富”的理念。古代思想家对此有着独到的观点,如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老子的“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韩非子的“论其赋税以均贫富”等。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取得了正统地位,因此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对后世影响尤为巨大。其所指首先是财富分配的平等,亦可引申出“施政公平”之义。其次,“患不均”中的“均”不能简单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综合孔子的整体思想来看,他主张的是一种对应于等级制度的“相对平均主义”,是一种有差等的平均。孔子反对极端的贫富悬殊状态,主张贫富差距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先秦诸子时代,“均”更多地体现为公平、公正之义,并非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或平均。如韩非子讲的“论其赋税以均贫富”,并非用赋税将贫富一律抹平,而是用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再次,从后世的政策实践来看,无论是对土地占有的“抑兼并”及“限田”,还是对赋税负担的“调均贫富”,都体现了将贫富差距压缩在一定范围内的思想。值得一提的是,以现代经济学来看古代的税收政策,唐代的租庸调改为两税法、清代雍正年间的摊丁入亩等改革,相当于改人头税为财产税或所得税,而且采取比例税制;而对鳏寡孤独者免税则相当于“负所得税”。这些都体现了“量能原则”的税负公平理念。
除思想家的观点外,古代共同富裕思想还体现在历代农民起义的口号和纲领当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等贵贱,均贫富”思想,太平天国时期的《天朝田亩制度》是这种思想发展的最高峰。如果说古代思想家的主张是相对平均主义,那么农民起义的上述主张则是更加激进的绝对平均主义。从实践来看,“等贵贱、均贫富”从未全面实施,至多在小范围内暂时施行,但是这种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不容忽视。
古代的共同富裕思想更多地强调“共同”而非“富裕”,主要着眼于公平而非效率。其原因在于古人将财富分配视为甲之所得即乙之所失的零和博弈。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常数观念”,也就是将财富视为一个常数,官之所得即民之所失,富之所得即贫之所失。这种思想在古代有其合理性,因为在工业革命前,无论中外,人均意义上的经济增长微乎其微。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及供给制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消灭阶级区分作为自己的纲领。1921年中共一大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明确写道“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思想和政策都有所差别,共同富裕思想也不例外,但还是可以概括出若干主线。
其一,共同富裕思想突出表现为土地政策。“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就是要通过重新分配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属于公平范畴,但同时也具有效率方面的意义。当时的看法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式土地关系不仅极不公平,而且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如1928年中共六大制定的《土地问题议决案》在分析了中国土地关系的上述特点之后,认为“中国农业因此而衰落”。需要注意的是,土地革命时期已经提出,重新分配土地之后的小农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这只是新的起点而非终点;在工农群众取得政权之后,要进一步发展“集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合作社……这是准备社会主义发展的条件”。
其二,政策因时因势灵活调整。虽说“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是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但中共的相关政策并非始终不变,而是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6年《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提出“对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没收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均不没收”。1937年《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则进一步表示,若国民党能够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则“本党保证……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抗日战争时期承认地主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对封建剥削关系放任不管,而是通过减租减息政策进行干预。减租减息是由政府强制压低土地租金率和贷款利率,属于经济学中的“最高限价”政策,既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也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值得一提的是,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税费采取累进的形式缴纳,也具有压缩贫富差距的作用。
其三,战争时期的供给制具有平均主义的特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内基本上处于战争状态,在这一时期,中共按照军事共产主义原则,在革命队伍中实行供给制。供给制采取实物配给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例如伙食或口粮、服装鞋帽、毛巾被褥等实行实物配给,而津贴则以货币形式发放。无论是实物还是货币,均按级别、资历、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等进行发放,总体上数量差别不大,相对比较平均。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平均主义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计划经济时期,给人的印象是高度平均主义,以共同富裕的标准视之,可谓“共同有余、富裕不足”,似乎这一时期主要在追求公平而非效率。然而,这无法解释这一时期选择的工业化道路:城市地区以重工业为中心,农村地区建立人民公社制度,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汲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发展。而且,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主义之所以比资本主义更有优越性,是因为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直接相结合,因而更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也就是比资本主义更有效率。
以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回顾这一时期共同富裕的思想和实践,追求效率仍是主线,但是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以公平优先。
以农业合作化为例,生产队时期的农村,贫富差距很小却普遍贫穷。但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初衷绝不是不要效率,恰恰相反,当时人们认为合作化才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正确途径。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论述了农业合作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农业合作化才能实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经营,为工业部门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原材料;另一方面,重工业部门生产的各种农机和化肥,只有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之后才能用得上。这一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后来生产队体制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更重要的是限制了人和资源的自由流动。
同样是在这篇报告中,毛泽东也提到了公平问题。他说,未加入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所有制,有些力图变为富农,有些仍然处于贫困地位,如果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农村中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日趋严重。虽然农业合作化的初衷是为了效率,但公平也是重要的考量之一。“共同富裕”这一提法也正是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首次提出的。
与农村地区的工分制相伴随,城市地区也否定了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实际上否定了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时期之所以最终走向平均主义,除意识形态上的束缚之外,还受到古代“等贵贱、均贫富”思想的影响。
改革开放至今的思想与实践
从分配领域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共同富裕思想发端于关于按劳分配的重新讨论,即1977—1978年召开的四次按劳分配讨论会。经过四次讨论会,按劳分配原则得到了重新确立,通过物质利益、收入差距来体现劳动差别的做法得到了肯定。
经济学界举行讨论会的同时,国家领导层面也在思考按劳分配问题。1977年8月8日,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讲按劳分配,无非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不仅是科学界、教育界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政策问题。”改革开放一般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然而1978年年初的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必须坚持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重新确立,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
改革开放以来共同富裕思想的核心是“富裕”,共同富裕要建立在富裕而不是贫穷的基础上。这种思想首先体现在领导人的一系列著名论断当中,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等。同时也体现在中共中央的政策表述当中,如“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中共十三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中共十五大)等。需要说明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只是提高效率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效率的提高归根结蒂是靠劳动力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就是市场经济。如果把人力、物力都管死,限制人口和资源的自由流动,那么效率的提高将是极为有限的。
改革开放后直到21世纪第一个10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都是事实上的指导思想。然而在实践中,效率方面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公平方面却兼顾得并不够好。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收入基尼系数长期在高位徘徊,财产基尼系数更是高达0.73(2012年)。真正在公平方面迈出重大步伐,是在中共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重要论述。2021年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共同富裕方面取得的最突出的成就。当然,脱贫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正如习近平同志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所说:“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市场经济下实现共同富裕,主要依靠财政税收手段进行转移支付和再分配,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有一种观点却认为,转移支付和再分配是对财产权的侵犯,进而推到极端——反对任何再分配。然而只要存在政府就会存在财政和税收,任何财税活动都必然导致再分配,区别仅在于是正向再分配还是反向再分配。所以这种观点的逻辑推论必然是无政府主义,这当然是错误的。另一种观点理论上承认再分配,却以“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平观”为由,在实践中反对再分配。这种观点犯了“布里丹之驴”的错误:因为搞不清两堆草哪一堆更重,导致活活饿死。虽然我们不知道最优公平度究竟是多少,但压缩过大的贫富差距仍是正确的方向。即便不知道如何获得100分,但努力从70分提高到80分总是值得的。但在这种观点看来,既然无法获得100分,那么得零分和得99分是一样的,这同样是错误的。
回顾共同富裕思想的演变历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共同富裕思想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计划经济时期认为公平与效率不矛盾,将效率的提高寄望于持续不断的思想教育,而公平则被推向绝对平均主义。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否定了这一认识,承认物质利益原则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公平与效率摆在矛盾的位置。而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理论和实践实际上否定了公平与效率相矛盾的观点,有力的例证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同时并未妨碍经济增长。经济学当中,将公平(平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代表性著作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于1975年出版的《平等与效率》,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些研究已经否定了这种看法。其二,共同富裕始终是目标,而不仅是手段,甚至不必是手段。压缩贫富差距固然有其工具价值,例如可以促进消费,但这只是共同富裕的后果而非前提。共同富裕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价值,无需通过任何“作用”来证明其正当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比资本主义更有效率,同时也比资本主义更加公平,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最佳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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