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缪德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15日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欧美合作思想及其制度实践的演进,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与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中期前,欧美合作思想演化为各具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以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的合作思想与制度实践最常被人称述。
16世纪末,英国已出现类似合作社的经济组织。18世纪末,苏格兰、英格兰等地的纺织、面粉行业人员组成了小规模合作组织。19世纪初期以后,英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小规模农业、手工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日趋下降。为改善劳动者的生活境遇,英国部分人士倡导劳动者在生产、生活方面共同合作,罗伯特·欧文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欧文认为,去除资本利润的中间组织是避免劳动剥削的方式,因此主张将生产者与消费者同一化。1817年,欧文打算在英国进行共产村试验,但遭遇所在地政府的反对。1824年,欧文在美国创办了“新和谐公社”。由于奉行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这一探索最终失败。后来,欧文先后进行了多次合作试验,但均未取得理想效果。
1844年,英国罗虚戴尔镇的28名纺织工人组织了一个消费合作社,即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该合作社运作过程中,社员地位平等且各自分工合作,并按照投资比率分配经济权益,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合作效果,成为消费合作社的模范。1852年,英国颁布《产业与经济合作法》,进一步规范了合作原则,推动形成了消费合作运动之风。据统计,1862年英国共有450个消费合作社,到1899年已增至1429个。不过,相较于法、德等国,该时期英国的生产合作社及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缓慢。
与英国一样,法国早期合作思想带有乌托邦社会主义色彩,其中以夏尔·傅立叶的合作思想最为明显。傅立叶注重农民生活的改善,主张以农业为基础成立共同生产与消费的合作社组织,从而实现社员的自给自足。他于1832年设立了一个“法郎吉”工农合作组织。但由于傅立叶的合作思想过于理想化,其合作实践遭遇多次失败。尽管如此,傅立叶仍被视为消费合作思想和生产合作思想的先驱。相较于英、德两国,法国合作思想更多停留于理论设计层面。直到20世纪初,法国农村才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村合作制度,但其本质属于一种农业辛迪加组织。
英国的消费合作思想流传到德国后,德国成立了一些以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为目标的消费合作社。在吸收英国合作思想的基础上,服务于城市手工业者的舒尔茨式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陆续成立。合作制度在德国的重要突破,是雷发巽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仅是服务区域上的差异,在理念设置上也有所区别。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倡导者海尔曼·舒尔茨-德里奇主张合作社社员自由结合,排斥合作社业务复合化以及政府的干涉。弗里德里希·雷发巽则认为,合作社应该以信用合作为中心并兼营其他业务,同时主张借助外部力量发展合作社业务。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规《产业与经济合作法》,并先后组建了中央合作银行、德国合作社协会。迄今,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已发展成为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已出现木器工业生产合作社、奶酪运销合作社等合作组织。19世纪中期,美国的合作理念受到英国合作思想的影响。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美国在改组原有合作组织的基础上成立了消费合作社。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信用合作社。事实上,美国的合作制度主要是在20世纪初建立起来的。随着20世纪20年代末经济危机的爆发,合作运动在美国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与提倡。到40年代,美国的合作组织类型已经涵盖了消费合作社、农村电话公用合作社、农村电气合作社、大学生住宿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业运销合作社、农业保险合作社等。
值得注意的是,英、法、德等国的合作思想推动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思想的形成与完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并对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建立在小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制”观点、斐迪南·拉萨尔的生产合作主张进行了驳斥。同时,他们认为,兴起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合作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虽然合作运动具有历史局限性,但其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对合作思想的态度,较为充分地体现在他们对农村问题的看法之中。1868年,塞·德·巴普在国际工人协会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所有制的报告中指出,土地要么必须成为农业联合体的财产,要么必须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对此,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认为,“土地只能是国家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从而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阶级差别存在的经济基础才能消失。可见,马克思主张土地国有化,而对农业联合体占有土地持否定态度。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关注当时的合作运动,还在不断丰富其合作思想体系。特别是在19世纪70年代看到丹麦的生产合作社取得较好发展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使得包括土地在内的基本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改造为合作社占有,是向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小农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应当倡导采用合作社。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后,俄国学者与政论家对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等问题进行了争论,农村公社问题是其中的议题之一。对此,马克思在1881年给查苏利奇的回信中指出,以土地公有制为特征的农村公社所形成的劳动合作关系,有助于俄国向合作经济过渡。在这里,马克思部分肯定了农村公社形成的劳动合作关系的积极方面。后来,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法德农民问题》中,进一步明确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采取自愿、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生产合作社。
之后,列宁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思想,并结合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从实践层面予以进一步拓展。在苏俄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俄共(布)党内不少人受传统合作思想的束缚,不能正确认识合作社的性质。1923年,病中的列宁口授了《论合作制》。在《论合作制》一文中,他详细阐述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发展的性质、途径、条件、趋势。列宁主张发展合作事业,并指出,合作制度是把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的有效制度。他还认定了作为集体企业的合作企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即合作社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依存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认为,引导农民实现合作化要从流通开始,通过合作社使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为此,苏联在对消费合作社进行改造的同时,还建立了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共耕社以及协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此外,列宁还论证了通过合作制度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此过程中合作社可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并最终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的过渡性手段。20世纪30年代,列宁的合作思想及苏联的农业集体化经验被介绍到中国,对当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计划”“中国经济思想史”特殊学科阶段性成果)
注:原文标题为近代欧美合作思想及其制度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