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在招用员工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该应聘人员的技能、员工的工作经历,而很少关注应聘人员的工龄;即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现有员工,也只是关注员工的工龄工资对公司的影响,对其他法律成本未给予重视,甚至根本没有去考虑。为此,本文就从工龄的概念、分类、我国法律政策对工龄的规定,结合实践分析不同工龄对用工成本的影响,说明工龄和福利待遇(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有着密切关系,从而使企业在招用员工、制定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时更加理性。
工龄的概念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实际工作年限、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工作,有工资收入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全部年限;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在以前其他单位的工龄。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这里,我们还要注意本企业工龄及工作年限这两个概念。
本企业工龄主要区分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另外,如果员工曾离职,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一般从最后一次回来本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干部。但在企业对干部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都习惯叫“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确定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主要依据。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也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工龄的计算
视同工龄
专门从事革命工作或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工龄照常计算。
连续计算工龄
第一,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二,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手续后,导致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
第三,劳动者前后两个单位间没有法定的变更程序,也没有法定合并或分立程序,从工商登记的法律程序上看不出两个独立法人有任何转承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四,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工作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凡1958年2月6日以后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连续工龄可从正式批准招用之日起计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后招用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使用者外,其连续工龄均应从其年满16周岁之日起算起。
特殊工种的工龄折算
“折算工龄”是指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按照规定的比率进行折算。“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它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可作1年零3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作1年零6个月计算。
工龄与用工成本的关系
工龄工资
自1993年我国进行工资改革以来,“工龄工资”的享受人群主要是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近几年,随着企业文化建设的需求,为有效减少员工的流动性,缓解“用工荒”,鼓励员工留在公司工作,公司在给员工发放正常的工资奖金之外计发“工龄工资”,与职务工资、岗位工资一样作为工资一个计算项目,这对于稳定公司队伍,让员工有归属感,构建企业文化大有好处,在时下普遍的“用工荒”面前,“工龄工资”制值得在更多的企业推广。
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里讲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一般工龄(见表1)。也就是说,年休假的计算依据是该员工的一般工龄,而非在本企业的工龄。同时规定,因请病假而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也是与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相挂钩(见表2)。
病假工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参照连续工作年限不同以及医疗期的长短,作出了不同的工资比例标准(见表3、表4)。根据以上规定,很清楚地看出,企业员工病假工资与该员工的一般工龄、连续工龄无关,而与该员工的本企业工龄相关,这主要是因为员工是为公司工作,病假工资的承担方也是公司,故以该员工在企业的本企业工龄相挂钩。
医疗期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期的长短与该员工的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相关(见表5)。
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利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中有一种情形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是由于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续延至劳动者退休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这里,依据的是员工的本企业工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影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国家为了维护老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故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工龄的主要有两个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这里,国家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考量该员工的“本企业工龄”。
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的影响
劳动合同经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约行为而解除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是根据该离职员工的“本企业工龄”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很清楚地看出,员工的一般工龄(总的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工龄(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对于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起到根本性影响(见表6)。
(作者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