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源型地区(城市)数量众多、分布地域广泛,仅《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就识别出262个资源型地区(城市),这些资源型地区中的大部分处于幼年期或者成长期。资源收益的分配与管理是资源型地区发展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遭遇资源“诅咒”。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下,资源收益分配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企业、村委会和开发地居民等多方利益主体。调查发现,土地和拆迁补偿是开发地居民最主要的受益渠道,但这一渠道往往是一次性的,且发生在资源开发初期。由于知识结构无法满足工业化开采的要求,开发地居民往往只能从事运输和服务业等行业。这导致在资源开发后期,开发地居民从资源开发中受益的方式单一、渠道不稳定、受益程度较低。此外,由于缺乏合理、明确的产权体系,资源收益往往被混同于资源企业的经营收益,不仅造成国有产权虚置、国家财富流失,也使得资源收益落入个人腰包,无法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因此,必须以资源收益管理为着力点,从根本上思考和解决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
基于包容性和持续性双重视角 资源型地区往往面临着资源产业“一业独大”的困境,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弱。产业结构的格局主要是由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源的资源收益流向塑造的。就目前我国资源收益的流向和配置现状而言:一方面,通过政府税收和私人渠道,大量的资源收益离开了资源开发地,使资源收益和非资源产业之间在地理上处于隔离状态;另一方面,留在资源开发地的资源收益绝大部分仍然被投向资源产业,并把其他生产要素也集聚到资源产业,严重挤压了非资源产业的生产空间。这种资源收益流向和配置的现状,弱化了资源收益与资源型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固化了产业结构,也使其无法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关于如何管理资源收益,存在分歧。一方观点认为,资源收益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导致社会阶层分裂,无法形成统一的发展目标,最终诱发“资源诅咒”。因此,资源丰裕型国家或地区通过建立主权财富基金,不仅可以把资源收益转化为远离政治与权力中心的跨代金融资产,而且可以抵御资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使开发地居民享受持续的收入流。另一方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就是资本稀缺,资源收益提供了一条放松资本约束的路径,因此不应该把资源收益用于建立主权财富基金,并对发达国家进行投资,而应该用于本国国内的投资和消费。
其实,资源收益的分配与管理既要考虑包容性,也要考虑可持续性,进而建立基于包容性和可持续性双重视角的资源收益管理机制。考虑包容性可以破解资源开发地社会矛盾冲突频现的棘手问题;考虑可持续性可以把资源收益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转化为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等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核心要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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