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促进可持续发展
绿色税收与环境税收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与消费的生态税收规范体系。绿色税收之所以诞生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是因为那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福祉总量的可持续增进。但“绿色税收”一词成为热点,却是1998年之后的事。
绿色税收成为人类调节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人与环境)之间利害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只有在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已经明显危机到人类基本生存与发展,才可能被真正重视和认识,肩负起保护环境、消减污染、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的重任。
“绿色税收”开征的根据
关于“绿色税收”开征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三种,即负外部效应理论、公共资本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负外部效应理论代表者庇古看来,开征“绿色税收”,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具有“负外部性”。早在1932年他就指出,通过开征“绿色税收”,让企业将其逐利行为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从而警示企业考虑污染对社会的危害,最终达到保护环境、遏制污染的目的。
公共资本理论主张者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都属于公共产品,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因其主体产权难以界定,容易导致追求者的非理性争夺,从而加剧资源滥用与环境恶化。因此,建议由一个外在的产权主体来对此担责。这个主体,即是政府。如此,当一个企业借用这些公共资源和产品创造财富时,不论是无害的借用,还是有害的借用,都应征收一定的资源借用费。其中,对公共资源“有害的借用”行为所征收的费用,即“绿色税收”。认为唯有此,才可能减少“搭便车”的现象,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可持续发展理论主张者则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既是有限的,也是有价值的。因此,环境的利用,自然资源的开发,都必须顾及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成本,以及给后代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即必须考虑代际资源公正问题。
“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践
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资料,“绿色税收”收入在各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并不大。在其19个发达国家成员国中,绿色税收收入所占份额大约2%左右。其中丹麦最大,超过4%,占据首位。随后是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墨西哥、美国是这些国家中比例最低的,大约1%左右。
从目前国外所开征的“绿色税收”种类看,主要有五类:一是废气税。比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美国已在上世纪70年代开征。二是水污染税。德国已从1981年开征此税。三是固体废物税。比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四是噪音税。比如美国就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而且税款专用,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日本、荷兰的机场也按飞机着陆的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五是生态税,比如森林砍伐税。
从已经开征了绿色税收的国家看,绿色税收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税种结构组合看,多以能源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比如,荷兰创建的绿色税收种类有十几种之多,诸如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障税、石油产品税等等。而且,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已经先后开征了废弃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从税收征收对象看,已从对收入征税,逐渐转向对环境有害行为征税。比如丹麦、瑞典等国,已通过税制整体结构的调整,实现了主要对有害环境的行为征税,从以工资为对象征税,转到了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与生产行为征税。
从税收征收手段看,已从单一的税收或规费征收,转向税收与规费征收手段并举。即在使用税收手段调节人与环境之间紧张关系的同时,也应重视规费手段的运用,注意通过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以及排污交易等手段配合。同时也注意通过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向生态环保方向靠拢。
从税收调节的过程看,已从重结果,逐步转向了结果与过程并举,从事后调节,转向了事前与事后共管。
注意从污染型税收单一手段,逐渐转向污染型与税收导向型税收融合手段的转变。旨在全面精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对同类型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进而将事前警告与过程激励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借助税收手段,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即通过税收的价格效应,调控生产与消费行为,消减污染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购买力,鼓励环保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就税收是一种调节人与环境之间利害关系的手段而言,绿色税收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又是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其他调控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
必须强调的是,国外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的立法与开征,拥有比较广泛的民意基础,可以汇聚大多数国民的绿色税收意志,因此,其绿色税收法律的遵从度比较高。而且,由于绿色税收权力已经装进了制度的“笼子”,可以有效防止税权的大面积滥用,基本做到绿色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用之于民之所需”。
“绿色税收”面临的困境
就绿色税收实践而言,面临的困境很多。首先是不同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不同,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对绿色税收开征的重要性与必须性的认识存在差距。特别是基于经济发展的考量,在开征绿色税收的实践中,完全可能影响一些国家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比如,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很可能把经济发展作为解决当下一切紧迫问题的重中之重,从而把解决贫穷问题放在优先地位,强调效率第一,忽视社会公正,诸如环境公正、代际公正等。但对一些发达国家而言,则把环境生态的保护、消减污染、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等问题放在优先地位,更多强调环保、可持续发展等人类共同遭遇的大问题。或许正因如此,南非环境部长马蒂努斯·范·施高维克指出,“现在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采取行动,我们才能阻止气候危机的恶化”。
其次,绿色税收的全面环保责任与担当,也面临不同民族国家政体背景差异的影响。毋庸讳言,在发达国家,由于全民环保意识的普遍强烈,会通过相对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涉税意志汇总机制和平台,督促政府开征的绿色税收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能“用之于民之所需”。因此,其绿色税收法律遵从度就大,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绿色税收对保护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正向功能。
但是,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环保意识的淡薄,以及民间环保意见汇总机制的落后,民众的环保意识就很难迅速形成公共意志,形成绿色税收法律,并被大多数社会成员遵从,从而发挥保护环境,促使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积极功能。
最后,由于具体社会治理制度与机制的差异性,比如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以及税制等原因,也会对绿色税收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形成阻滞和障碍。而且,一个社会的环保舆论与教育机制完备与否,以及大多数国民的环保认知水平高低,也是影响绿色税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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