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利中道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必须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么,在此前提下如何取得经济发展与福利增进之间的平衡?这是贯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始终的大问题,前面讨论的如何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拉大的情况下推进普遍整合的问题,从理论上说,也可以归结于这个经济发展与福利增进之间的平衡问题。可以预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这个“平衡”问题的意义还会更加突出。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在梳理和继承中国传统福利观念、同时吸取西方福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提出了“福利中道论”。“中道”就是主张兼顾两端,而不走极端;允执其中,而协调各方;追求均衡,而保持各自优势。“福利中道论”的实质就是福利性质上的两面性(虽然福利的提供可以是无偿的,但福利的来源却不是无偿的,它是劳动创造的产物),福利作用上的兼顾性(既要公平也要效率),福利影响上的双向性(福利既影响经济,经济也影响福利)。中国传统思维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不是二元对立,而是多元包容;不是走极端,而是走“正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鉴于社会福利的两面性、兼顾性,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之间影响的双向性,坚守福利中道就是坚守经济发展与福利增进之间的均衡。均衡是通过协调达到的,均衡状态的福利才是适当的福利,才是中国特色的福利之道。
需要强调的是,正如不能把“底线公平”误解为“低水平”的公平一样,“福利中道”也不是简单地讲福利的水平问题,而是指社会福利之中的“关系”问题,它是对政府与市场、个人与社会、公平与效率等基本关系的一种持中的理解和对待,也就是在处理有关社会福利的各种关系时,不能走极端,要在经济与福利、劳动与福利、公平与效率之间求得均衡、协调、适当。从中国以往的经验看,“福利中道”的要义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兼顾:不是“二者择一”,而是“二者兼得”
任何国家要想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都不容易,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不发展经济,其他事情都不好办;要发展经济,就必须集中优势资源,其他事情就可能顾不上。不重视福利,发展经济就失去了正当性和目的性,这样,就很容易滑向“发展主义”(“效率主义”)。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下,福利增进虽然是目的,但也要适度。讲究抽象公平,就会过分追求福利,这样就可能损害效率,降低发展活力。这就很容易滑向“福利主义”(“平均主义”)。不论是发展主义还是福利主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走到极端。走到极端,就近乎谬误了。
如何在发展与福利、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均衡?如果不找到一个界限,笼而统之地讲发展或者福利,片面地追求公平或者效率,那就难以找到均衡点,难以确定适宜度。按照底线公平理论,可以确保底线部分,放开底线以上部分;底线是刚性的,底线以上是柔性的;底线部分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底线以上主要是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底线部分靠非市场机制,底线以上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底线公平”是一个确定和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那么这个“度”就可以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甚至是“基础性需求”来确定。确定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一言以蔽之,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显著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底线公平是政府与社会之间责任分工的依据。以此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形成刚柔相济的调节机制。以适度公平为原则的社会保障体系,非但不是经济增长的负担,反而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底线公平福利模式以教育为基、劳动为本、服务为重、健康为要,可以形成有助于实现公平与发展相均衡的内生动力。这是它的主要优势。底线公平理论的适用性在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走向公平与发展相均衡的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实践证明,底线公平调节机制不仅有助于增加找到共同性和均衡点的可能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各方协调。
(二)适度: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
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原理中包含公平原理,因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功能应该是促进社会公平。但是,公平有具体公平和抽象公平之分。具体公平是有实际内容的、可以做得到的、有正面效果的公平;而抽象公平只是“唱高调”,因为做不到,“画饼”不能“充饥”,实际上只能有相反效果。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严厉批判过空喊“公平分配”的错误论调。在实践上这种教训多得很。我国1958年搞的“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就是不顾实际,空喊“公平”,结果饿死人数以千万计,教训极其惨重。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家底很薄、国情复杂的国家搞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切忌不要唱高调。将近14亿人,每人浪费一口饭,一个粮库的储备粮就可能光了。“保障”“福利”这种字眼都是很诱人的,人人所欲的;“唱高调”是容易叫座的,可是有害无益。制定社会政策必须牢记国情、深刻理解“保障”“福利”的本质,不能自我陶醉,不能忽悠别人。中央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提出的“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是适用于全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一条重要原则。
但是另一方面,还要“不降低标准”。我们也要理直气壮地大谈社会福利。我们不搞“福利国家”,但要建设“福利社会”,只是要从国情出发,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重新定义“福利社会”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福利社会,不同于福利国家的“高福利”制度。第一,它不追求所谓“福利最大化”,不片面强调福利水平,而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既保持经济发展的强大活力,又让广大人民普遍从经济发展中获益,及时提高生活品质,提升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第二,它不追求绝对平等和抽象公平,而是确保底线公平,在追求基本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承认个人、群体和阶层之间按照贡献等合法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合理的、适度的福利差别,目的是激励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充分发挥,并视此为保持社会健康永续发展的前提;除了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人以外,所有人要想获得更多的福利,就必须创造更多的财富,否则就只能去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那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就必须鼓励劳动、激励创造。第三,它不追求片面的、不计长远后果的经济增长,而是坚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持生态平衡,通过提倡健康的、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怎样确定社会福利模式的适度性与适当性?在总结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国家和地区社会福利的经验基础上,我们认识到社会福利模式的核心不是高福利或低福利问题,而是运用底线公平确定福利模式的适度、适应、适当问题。福利模式的适度性是指福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相适合,经济上能够支撑和持续,福利增长没有超出经济的支持能力,其不仅不会成为经济上难以承受的负担,反而能够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福利模式的适应性就是要适应市场化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和职业的变化,适应城市化所带来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和身份转变。福利模式的适当性强调不论哪种福利模式都应当促进福利权利与福利责任的统一,补缺型与普惠型、刚性与柔性、强制与自愿、政府与市场、差别与一致、整体协调与多方共担相结合,这种综合、包容、多元、协调的福利模式,既符合中国兼容的融通性思维方式,也符合中国的国情、社情、人情。
因此,笔者在《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一书的开篇就论述了“中国特色福利社会”是“中国梦”的民生内涵,也是“中国梦”的社会表达和政策落脚点。所以,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从社会福利发展的普遍规律看,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是实现社会福利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二是从一些国家经历“中等收入陷阱”的教训看,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是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由之路。三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看,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长远目标。四是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福利社会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