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担:既讲主体责任,也要“多方分担”
中国的经验表明,我们既不能照搬福利国家的模式,也不能搞依靠个人积蓄的模式,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的均衡,处理好各方的责任关系非常重要。一方面,中央与地方要按比例分担财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要避免福利过度依赖中央或地方,社会、家庭和个人也要合理分担责任。国家大、差别大、困难大,要将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社会各方分担恰当地结合起来。
一要明确政府首责。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应尽之责,面对老百姓的生活困难,政府更是责无旁贷。作为具有依法强制力的行政机构,调节各种利益关系也是重要责任。社会补偿的基本原理是占有和使用资源和机会的一方,要给没有占用和使用资源和机会的一方适当的补偿,这既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所以,在实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时,要给予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调节责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具有刚性的属性,如果不能持续,就会失信于民,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好,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好。
“政府首责”,主要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关系。民生问题不能过分推给市场,推给社会。政府把民生问题的首要责任承担起来,才能体现执政为民的宗旨,才能更好地调动和协调社会力量。当然,“政府首责”,不是“政府全责”,更不等于什么钱都由财政承担;也不等于在管理上大包大揽,而是要形成合理的责任结构。在这方面是有大量经验值得总结的。
二是“多方分担”。让任何一方都不觉得“白得好处”,越多越好;任何一方都不能置身事外,各方都参与、都监督。在最初推行“新农合”时,有些地方财政比较雄厚的县市曾表示,财政替农民支付个人出资的10元。其实,刚开始叫农民个人出10元,并非着眼于这10元钱,主要是吸引他们参与。农民自己出资了,他就有了责任感,哪怕只有10元钱,他们也会关心基金的运作情况,钱都是怎么花的,合理不合理。如果农民自己一分钱不出,他们就不关心、不监督了。更长远的考虑,就是农民缴费参与了,感觉很好,就会增强对“新农合”的认同感,以后愿意继续参与,逐步增加缴费,这样坚持下去,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缴费与财政出资的比例就会慢慢变化。刚开始时农民个人出资只占1/3,十年过后就可能上升到2/5,甚至1/2了。因为从长远来看,为了制度可持续,农民应该成为出资主体。只是在制度初创时期,考虑到当时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对“新农合”能否成功心存疑虑,有观望心理,为了吸引农民参与,才以政府出资为主,但这不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常态。一个合理的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是“多方分担”。福利供给主体要多元化,福利形式要多样化。福利供给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各个主体的责任必须明确,形成合理的责任结构,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政府。“新农合”是如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如此。“政府首责,各方分担”还以不同的具体形式,体现在扶贫、救灾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许多民生事业中。事实证明,这可以广泛动员资源,形成合力。其符合中国国情,效果是好的。
(四)渐进: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小步长跑”
2003年在全国实行的“新农合”是一项极富智慧的制度设计。“新农合”基金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财政配套和参合人员个人缴纳三部分构成。其筹资水平,一开始一个人一年只有30元(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参保农民各出10元)。一是起点很低,各方都能承担得起,推广起来也很容易,这就解决了“万事开头难问题”。二是财政拿大头(20元),农民个人拿小头(10元),农民觉得参保可以得好处,这就解决了农民“怕吃亏”问题。三是中央财政带头出资,对地方财政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四是不固定缴费期限,每年缴费一次,次年是否参保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让农民看看效果,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本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和缴费是刚性的规定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有这样制度才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而当年缴费就是允许农民走一步看一步,这是为了解决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问题。因为先前“老农合”也是政府号召建立的,后来解体了。“新农合”能否成功,刚开始农民是有很大疑虑的。“新农合”冒着牺牲制度稳定性的风险,付出增加制度运行难度的代价,改变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为柔性,这是从农民实际出发的一个制度创新。
第五点可能是制度创新的更大亮点,那就是缴费办法的创新。虽然起点低,但年年提高缴费标准。每次涨的都不多,农民感觉负担得起,财政也承担得了。既不是“小步慢跑”,也不是“小步快跑”,叫“小步长跑”更合适。实际上筹资水平提高比较快,几年下来,由每人每年几十元,提高到几百元了。各地标准不同,例如2016年,山西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其他“新农合”筹资标准高的省市已经接近城市居民的医保筹资标准了;有些地方例如北京市2018年已经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一体了。但是这个水平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水平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小步长跑”还要继续。
一项看似平常的制度设计(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参保农民各出10元),一举解决了在“老农合”解体以后的十五六年间令全国人民一筹莫展的那么多的难题,说它“极富智慧”实不为过。西方国家人均收入水平高,20世纪五六十年代财政资金充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太难。我们国家难就难在2003年“非典”危机要求农村医疗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可是农民自己交不起钱,财政掏不起钱,问题又迫在眉睫。“新农合”制度的推出可以说是急中生智。“新农合”的成功经验被后来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所效法。2007年建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以后建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都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小步长跑”。
(五)科学基础与实际效果
“福利中道论”并不仅仅是一些观念,也不只是理论和政策原则,它建立在处理若干基本关系的科学基础之上。笔者在《普遍整合的福利体系》一书中区分了“构成社会福利实现过程科学基础的基本比例关系”(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福利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社会福利责任结构)和“构成社会福利实现过程科学基础的均衡结构”(社会福利需求和供给结构、社会福利分配原则和方式、社会福利调节机制、社会福利效益评估),并且做了初步论证。
体现上述特点的“福利中道”论,实际效果怎么样?2003年开始建立“新农合”,几年时间就解决了七八亿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20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2年覆盖全民即13亿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这在世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发展史上堪称壮举。
那么,福利增进这一头发展如此之快,经济增长这一头怎么样呢?前者给经济增长造成了负担,阻碍了GDP增长吗?尽管2003年遭到了“非典型肺炎”的挑战,2008年遇到了全球货币危机的冲击,美欧等发达国家GDP都严重下滑,而中国2003年到2012年GDP却保持了两位数增长,经济总量几乎每年超过一个发达国家——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到2010年超过了日本,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这段时间有经济刺激措施是否过当的问题,发生了房地产一定程度上的泡沫问题,但是没有什么政策是万全之策。总体上看,经济增长和福利增进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结合的;不是相互阻碍的,而是相互促进的。经济增长成绩靓丽,福利增进全面提升。事实证明,依循福利中道,鱼和熊掌可以兼得!
关于经济增长与福利增进互促关系的深刻认识,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结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即“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
四、结 语
“底线公平论”“普遍整合论”“福利中道论”,是依次递进、环环相扣的。它们分别回答了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同层次的主要问题。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能不能以及如何建立广覆盖的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证明:不仅应该,而且可能。不仅可能,还可以优先保障那些最迫切需要保障的弱势群体,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差距较大的国情下能否实现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普遍整合?我们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证明:不仅应该,而且可能。不仅可能,还会推动城乡关系更加协调、地区发展更加均衡。在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的前提下能否取得经济发展与福利增进之间的平衡?我们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证明:不仅应该,而且可能。不仅可能,还会建成中国特色福利社会,为21世纪的世界贡献中国的福利方案。
从性质和功能来看,“底线公平论”是社会政策的观念基础,普遍整合论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福利中道论”则是基于以上政策基础和制度基础的福利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基本原理。从相互关系看,底线公平论、普遍整合论、福利中道论这三者是相互嵌套的:后者并不是对前者的替代,更不是对前者的否定,而是以前者为基础,是对前者基本原则的坚持、扩展和提升。
“底线公平论”“普遍整合论”“福利中道论”,不过是中国特色民生建设的伟大过程在学思上留下的点滴印记。正如歌德所言,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中国特色民生建设的实践经验是极为丰富的,而且这一伟大实践还在继续走向深入、走向辉煌,必将为21世纪的世界贡献体现中国智慧的福利方案。实践过程未有穷期,研究过程也就还需继续,回顾以往是为了有益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