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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考勤管理制度”看中外管理差异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智达经纬管理顾问 2012-08-13 佚名 参加讨论

我想,每一家公司都有自己的考勤管理制度,无外乎相似或类似如下描述:
    1、迟到、早退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xx元,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xx元,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xx元。每个季度考勤有迟到、早退记录,将不能获得年度的晋职、晋级资格。
    2、当月忘记打卡超过一次(含)以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
    3、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0.5-2小时以内的计半天旷工,2-4小时以内的计全天旷工。旷工扣当天工资总数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旷工一天扣薪xx元,旷工二天扣薪xx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四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者,每每看到类似的考勤管理制度时,都认为司空见惯,无可厚非。这是避免员工迟到的可行办法,然而近日在浏览微博时,看到一篇长微博题为《一个德国上司对迟到扣工资的反应》,看完此篇文章后,颇为感慨,原来我已经习以为常的管理制度在德国管理者眼中是那么的不同,竟然能“小题大做”到如此程度。通过此文章,对管理思维大有获益。
    这篇文章的作者Lida任职于一家外企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总部设在德国,她所在的分部新上司为德国人,Lida例行在新上司上任后的第一个月末请这位老外上司批阅工资表。德国上司在看完工资表后马上提出质疑:“请你告诉我,我们支付员工的工资为什么有扣款这一项?”而Lida以为新上司不了解公司的例行规定,便解答道:“根据分部规定,员工上班迟到是要被罚扣款的。分迟到多长时间罚款的数额也不同,迟到越久罚的金额也就越多,迟到超过半个小时就按照缺勤半天计算了。”在回答完问题后Lida仍未觉察任何异样。而新上司质疑道:“Lida,我读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没有发现关于迟到罚款的条款,我们与员工的合约里也没有这样的条款。”此时德国上司已经十分严肃并带着不悦的神情。Lida解释说,这是分部自己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而公司手册是总部制定的,当然不会体现在公司手册中。而此时,德国新上司的语气已经转为愤怒:“难道,总部授权给分部自己做规章制度了吗?我在公司十几年了,包括德国,没有一家分部得到这样的授权!”
    读到这里,我仍带着不解,难道德国这样严谨的公司允许员工随意迟到并不予任何处罚?而分部自行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也是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并无不妥啊!这位德国上司究竟因为什么不满?我充满疑惑的读去下文。
    德国上司“固执”的认为:分部超越了权限,没有权利发布任何规定,除了总部的规定以外!并要求人力资源部立即废止此项考勤管理制度,并且梳理出不在员工手册之内的各项其他自定的规章制度,同时立即废止。并补充了一句:“薪水标准是我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契约,怎么可以随便扣钱?!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读到这里我开始为这家外企的分部的管理捏一把汗,担心“外来的和尚”念不好有中国特色的这本管理经,一旦废除考勤管理制度,那么善于钻空子的中国员工管得好吗?在这样的管理之下岂不是一团散沙?
    德国上司在废除掉分部自定的考核管理规定后,提出:“员工迟到是不能允许的,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不能罚款还要制止!Lida已经一头雾水了,不知德国上司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并坦言按照自己的能力想不出不用罚款却能制止迟到的办法。于是,德国上司亲自制定了制止迟到的办法,解决方案的原文如下:
    1、 员工初次迟到,有他的部门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原因而非员工主观愿意,那么请他计算出从他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时间,包括那些可能导致他发生迟到的情形在内。确保不再发生迟到。
    2、 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门的分部副总与他谈话,再听其陈述理由。若属于借口,应严肃指出已经不存在可迟到因素。若属意外,可给予善意提醒。
    3、 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人力资源部经理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
    4、 员工第四次迟到。有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并通知他没有机会再一次迟到。
    5、 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人力资源部,解除雇佣合同。
    在读完这样的“迟到解决方案”后,我半天回不了神,首先逻辑相当严谨,通过层层谈话,任何一个自尊自爱的成年人都是不好意思厚着脸皮编各种迟到理由的。其次,充分体恤了客观情况,充满人性化的考虑;最后,看似没有任何薪资上的处罚,但最后却威胁到了一个员工的工作饭碗。不禁暗暗叫绝。
    德国上司在迟到解决方案之后还发给Lida一封这样的信,原文如下:
    你作为人事经理,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利扣罚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并且,你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的行使你的权力,你的错位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害,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违法风险。
    此外,你应该理解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不是不讲情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的。这,你是知道的。二是,迟到是员工的刻意行为。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违背了合约承诺。这是必须向他们指出来的,并且记录在案看,给予警告。
    你应该明白的是,公司与员工的合约是严肃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双方的承诺通过约定的条款得以确定。员工同意这样的工作时间,就是一个承诺诺,不应该迟到,这是不可以讨论和允许的。如果员工迟到就扣罚工资,意味着他可以用钱买回他的工作时间,而这工作时间是他同意有公司支配并支付给他报酬的。那么,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这是原则!如果你不能正确的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你就是失职!
    通过这篇文章,带给您什么启示?我看到的是管理理念的巨大的差异,管理规章背后的文化支撑,作为一个跨国公司,任何一点微不足道的管理行为都可能将总部文化变了味道,这位德国上司是公司文化的捍卫者!同时,他的管理思想深深影响了我,员工入职之前签订了员工合同,就意味着遵循公司的工作时间,在这一点上本就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如果故意迟到是应感到愧疚的,是不负责任的,而我们现行的管理制度,确实让我们的员工心安理得,大不了扣钱嘛!而,其实这是对公司文化的不尊重。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提醒管理者们,任何一个管理细节都不要放过,不妨借鉴这位严谨的、刻板的德国上司的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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