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生概念的提出不仅引起生物学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继达尔文进化论之后的又一次理论创新,更为重要的是,该范畴还延展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对于公共管理领域,共生理论具有研究适用的可行性,可以用来探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理论迎合了政府转型的需要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然而,共生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研究中尚属起步阶段,对于共生关系多样性的匹配、共生关系相变的动力以及共生关系类型的决定因素——共生规范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共生/共生理论/公共管理领域
作者简介:刘志辉(1981-),管理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系讲师,天津 300222;沈亚平(1956-),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071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TJGLWT15-003)。
共生作为生物科学中重要的基本概念,涉及到生物学众多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共生的提出是继达尔文进化论之后又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共生是生物科学的理论网络,还在于共生涉及许多实际应用问题。共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存在范围不限于生物领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概莫能外。共生不仅可以帮助认识、理解和解决众多的实际问题,而且还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生物哲学,乃至作为一种方法论。因此,共生理论引起了学界广泛而持续的关注。近百年来,对于共生的研究越来越活跃,不但生物学家、医学家热衷此道,许多研究人文科学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加入这个行列,研究范围日益扩大,研究成果不断深入,蔚为壮观。[1](P50-54)本文追根溯源,考察共生概念演化的历程,从生物学共生概念的产生、发展到共生被应用到社会科学诸领域的情况,重点分析哲学意义上共生和经济学意义上共生。随后尝试将共生及其理论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探讨共生范畴在公共管理领域的适用性以及可能的意义和面临的挑战。
1 共生的起源——生物学意义上的共生 “共生”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其概念首先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在1879年提出,用以指不同种属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延伸的物质联系。[2](P2-4)他认为共生是一种自组织现象,生物体之间出于生存的需要必然按照某种方式互相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生存、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3](P1-10)他指出生物间的共生方式存在多种形式,包括共生、寄生、腐生。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共生在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都得到了丰富和拓展。但是,内涵与外延的拓展并未促成学界对共生理解上的一致,相反由于学科传统和学术倾向的迥异使得人们对共生概念产生了分歧,由此也就产生了广义共生和狭义共生之别。狭义共生说认为共生是物种间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德国科学家毕希纳(Buchner)认为共生是两种不相似有机体之间亲密的持久的联合并且倾向于将共生限制为互利的结合。原生动物学家戴维斯(Dale S.Weis)也把共生定义为几对合作者之间的稳定、持久、亲密的组合关系。[4](P149-157)广义共生说认为物种之间存在代谢和能量转换等利害关系就是共生。该理论的代表有美国生物学家玛格丽斯(Margulis),其从生态学角度指出:“共生是不同生物种类成员的个体在不同的生活周期中重要部分的联合”。高夫(Goff)1982年指出:共生包括不同程度的寄生、共生和共栖。[5](P255-256)当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动态的、复杂的,生物共生方式或类型的划分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界定,实际上不同的共生类型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渗透,因此应以发展的视野来认识共生概念所蕴涵的内容。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