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共生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适用性 探讨一个理论在某个领域中的适用性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该理论所揭示的本质,其次是要研究该领域是否具备应用这种理论所具备的条件。
共生理论是在借鉴生物学种间关系基础上经理论抽象和建构而创建的理论工具,其滥觞于经济领域,以研究经济组织之间关系而著称。换言之,经济组织之间的资源交往关系是共生理论研究的关注点,同时也是其用武之地。事实上,组织之间的资源交往关系绝非局限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政府组织之间、组织与社会个体之间都存在着资源的交互。正是基于各类主体间资源交换的客观事实,在借鉴共生及共生理论核心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将分析对象从生物学的种间关系和经济学的经济组织间关系拓展到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各类组织及相关主体中来。研究领域和分析对象的迁移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所引入概念的适应性问题,但这对于开展跨学科研究来讲是较为普遍的情况。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需要在充分理解分析概念核心意义基础上在相近的意义上进行拓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不做苛刻的要求,不一定要按照概念提出者赋予的既定意义去使用概念,而是在某种相近的意义上展开分析,并用于新的分析对象,这样或许会延长这一概念的分析链条,并使这一概念有更宽广的意义。”[8](P206-222)
行政学在百余年的发展和演变历程中所出现的三次“范式”转换,即从公共行政学到新公共行政学再到(新)公共管理学的三次重大突破。[9](P82-91)范式的转换带来学科研究对象、范围、方法、理论等方面的转变。尽管新旧“范式”在研究的视角和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差异,但是,各种范式之间还是存在着共同点,即都研究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传统行政学以政府组织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为客体,实施的是管理与控制的单一治理模式。从传统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实现了在价值和工具两个层面上的拓展。工具层面的拓展使公共管理获得了治理性,实现了行政行为从单向的等级控制到上下互动的协作,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实现了从单中心到多中心,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学视野下主客体关系的颠覆,意味着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化。那么如何解释、应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公共管理学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与共生及共生理论作为研究组织间关系的范畴不谋而合。可以肯定的是,从传统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个体之间的共生关系必然发生了变迁,至于具体的变迁路径和方向还有待引入共生及共生理论后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公共管理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历来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形成了一些关系研究的解释模式,主要有“公民社会”、“法团主义”、“行政吸纳社会”等。“公民社会”强调的是民间力量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以及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法团主义”强调的是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的沟通与融合,而“行政吸纳社会”则认为政府通过“分类控制”和“功能替代”策略将民间力量吸纳到政府体制之中。[10](P31-48)这些模式对于理解两者关系有很大的启发。但是研究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最为关键的是不能忽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性。仅就这一点来看,“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现实。我国社会组织的创建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政府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定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对于国家独立和与国家权力相制衡的公民社会的必然产生。因此,“公民社会”模式描述的情境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实是相违背的,其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价值是值得商榷的。关于“法团主义”模式,有学者指出其“作为一种模式并不适合用来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论概括或预测,尽管二者在观念及制度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后者缺乏前者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基础。[11](P174-198)”对于“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模式的适用性问题,需要发掘新的解释模式,共生及其理论可以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与其有共生关系的各类共生单元,因为其发展是以各种共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处理与各类共生单元的关系,以获取资源、寻求合作与发展的过程,其持续的演进与各种共生单元的关系紧密相连。政府作为最重要的共生关系主体对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共生理论来界定和分析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了研究视角的转型——由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到中观甚至是微观层面的组织之间视角的转变。共生理论相对于其他解释模式而言对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其可以囊括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主要范畴,清晰地揭示两者关系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的走向。因此,该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转型。
共生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离不开共生规范的调整,有什么样的共生规范就有什么样的共生关系。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与政府共生关系以偏利共生和共栖为主,共生关系发展不平衡,体制内社会组织与政府基本上属于偏利共生(一方依附另一方,能量以单向流动为主),体制外社会组织与政府基本上属于共栖关系(相互依存程度低)。这两种共生关系尽管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但同时也限制了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抑制了其能力和作用的发挥。从政府转型和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看,社会组织的发展亟须共生关系的转型,关系发展的总体趋势应从偏利共生、共栖到互惠共生。当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举措也反映了两者关系在逐渐走向互惠共生。
实际上,公共管理中可以引入共生理论进行研究的并不限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这一题域,但凡涉及多元主体之间关系的领域,基本上都可以应用共生及其理论。例如区域行政发展,因为涉及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都可以作为区域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共生单元。各主体间只有建立互助、互益性的共生关系才有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公共事务的解决。再如,公共冲突管理也涉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也可以应用共生及其理论作为一种研究的视角。无论是从冲突原因的探析还是冲突的化解和处置都可以尝试从冲突主体之间共生关系分析入手,进而尝试建立共生关系类型与冲突类型、冲突管理策略之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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