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平,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产业分析与投资、创新管理;李珩,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效率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是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动态地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规模,形成符合市场环境要求的效率组织,这一过程称为企业的自组织过程;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相关法规,作用于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向和企业的资源利用方式,形成兼得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产业市场环境。产业组织是企业自组织、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资源配置方式的综合表现。其中,企业组织资源并转换为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是产业经济运行的过程;企业规模和企业数量结构,是产业的组织状态。完全依赖市场机制的自组织,会由于市场异化而背离优化目标。因此,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就成为构建有效竞争环境、优化结构的必要手段。
一、产业组织与产业结构调整
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行功能之一,是要把经济资源在各个产业之间进行分配,配置结果形成了相应的产业结构,决定了社会从特定配置结构中得到的满足度;功能之二是把经济资源在同一产业的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配置结果形成了企业规模结构;功能之三是选择经济资源的组合方式和利用方式,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及不同的要素组合方式,有不同的资源利用效率。后两个层面的配置决定了产业组织状态,产业组织不仅影响着能否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而且影响着产业机构的动态调整能力。
1.市场竞争与资源转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经常为获取有利的经营机会而展开竞争,这种竞争的过程表现为争先发现收益最大的机会,并且迅速向这一领域转移资源。市场价格是企业估量机会、计算预期收入和决定资源转移方向的指示器。在充分竞争的产业市场中,当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时,较高的收益预期会吸引企业向这一生产经营领域转移经济资源,增加市场上的产品供给总量。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市场价格逐渐下降至较低的水平,部分企业受其他具有较高收益预期机会的吸引,会组织资源进入其它生产经营领域。企业为获得最大收益机会而导致的资源转移,使得经济资源在产业之间流动起来,不足和紧缺得到弥补,过剩和富余被削平,市场需求与资源供给在动态中保持着大体平衡。从资源的转移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市场配置经济资源是通过企业追求经济收益的竞争行为实现的。从形式上分析,市场价格的涨落决定着资源配置的多寡。但是,实质上,正是因为企业之间存在着角逐最有利机会的竞争,才迫使企业生产经营社会最需要的产品。经济利益是企业关注市场价格的内在动力,市场竞争是推动企业关心需求变化的外部驱动力。没有竞争的挤压,企业就失去了对价格变化和对需求变化的敏感反应,市场价格也就失去了导引资源配置方向指示器的作用。
2.企业规模与技术创新活动
产业结构的高级化是指高新技术装备的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增加。这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
熊彼特认为:创新活动结果难以预知,具有非常高的风险。但是,创新能够获得需求增加带来的利润,对创新收益的期望,激励了企业家的创新投入及创新活动。索埃特(1979)的分析证实,企业投入到研究开发中的经费与企业规模有正相关关系。纳尔逊和温特(1982)的实证分析指出,企业的销售规模与研究开发经费具有同向变化关系,创新成功的概率又与研究开发经费成正向关系,所以,大企业比小企业更具有创新优势和模仿优势。
现代企业的创新实践活动也表明,大企业集聚了大量经济资源,得以大规模地投入科研与开发活动。大企业还有利于实现科研成果应用的规模经济。规模化生产使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从而极大地摊销了科研开发费用,降低了技术创新成本,提高了新技术产品的竞争能力。
3.产业进入壁垒与技术进步
进入壁垒是由规模经济是否显著、产品差别化、绝对成本、技术专利及体制性因素等构成的,进入障碍的高度可以由新企业与原有企业的成本差异表现出来。企业投入创新研发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获得成本优势及产品创新优势,因此,能够在多长时间内保持新产品的高收益,影响着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在低进入壁垒的产业,规模经济显著水平、产品差别化程度、生产及产品技术的复杂系数都比较低,新产品和新技术很容易被解析和模仿。创新技术出现后被大量模仿,导致市场价格下降。而且,低进入壁垒产业的企业规模小且数量众多,小企业难以获得巨额资金投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科研开发活动,无力维护新技术的专有权益,出现新技术和技术成果的收益外溢现象,创新的外部效益比企业内部效益还高。只要维护专有权的费用高于维护专有权的利益,小企业创新者就会放弃维护新技术专有权益,停止后继的创新研发投入。所以,技术研究开发的激励力和研究能力都不足。
在中等水平进入壁垒的产业,原有企业已经达到经济规模,企业的品牌知名度高,产品的差别大。潜在的新企业为了进入产业,必须以新的生产技术谋求高效率生产的成本优势,以弥补进入壁垒带来的成本差距;新企业也一般以新产品作为起点争取市场偏好,打开目标市场的大门,为产业带来新技术成分,提升产业技术竞争层次。原有企业在面临着有实力的新企业的竞争时,为了维护竞争优势,必须不断地创新产品和更新技术。一定高度的进入壁垒保护了其创新收益,为创新研发投入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激励。
在高进入壁垒的产业,潜在的新企业完全不能进入,原有企业在进入障碍的保护下,往往怠慢创新研发投入及产品更新。特别是,当技术更新的投资巨大时,少数具有控制力的大企业还会将已经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冷冻起来,延缓更新换代的时间,以便使前期投入获得最大限度收益。所以,如果产业的进入障碍高到使潜在的新企业的竞争压力消失,会对技术进步产生严重的阻遏作用。
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产业组织先行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竞争机制对资源有效配置以及对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为了适应特定的环境变化,对经济政策进行调整,才能实现经济政策的最终目标,尤其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需要相应的产业组织政策重建企业竞争力和市场竞争活力的关系,通过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产业结构调整铺平道路。
1.转向工业化后期的产业组织调整
20世纪40、50年代,美、欧经济进入战后复苏阶段,为了避免借助生产战备物资迅速扩大规模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垄断市场,美、欧等国纷纷进一步强化了反垄断政策,限制导致高度垄断的企业合并,力求保持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这一时期的日本经济处于重建阶段,在美国的主持下,日本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反垄断法,企业的规模上限不能超过市场规模的1/4。看起来,日本对企业的规模限制并不比欧洲其它工业化国家高,但是,当时日本的市场狭小,如果不超过市场的1/4,企业就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工业化的结构调整目标,相继推出扶持重点产业的《特振法》,被《特振法》豁免的产业有机械产业、电子产业、汽车产业等,政府允许这些产业的企业间合并和兼并,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特振法》的实施无疑为日本在结构合理的基础上迅速起飞奠定了基础。
2.面向全球创新经济的产业组织调整
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界责怪政府执行了过于严格的反托拉斯法,导致企业缺乏与日、欧大型企业争夺市场的国际竞争实力。在召开一系列听证会的基础上,1984年,美国国会修改了“横向合并指南”。修改内容包括:今后,司法部审批合并与兼并申请时,将考虑新技术开发需要、与外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和市场范围等因素,允许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的企业合并。同年,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合作研究法”,允许企业通过合作开发技术创新成本高的复杂项目,开发大规模投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技术“创新立国”日渐成为各国政府新的发展战略。美、欧、日政府都通过调整产业组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1992年,美国政府再次修改了“横向合并指南”,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为了产生或增强市场势力,或者行使市场势力的合并,都将被批准。欧盟各国受技术竞争加剧的影响,在审查企业合并申请时,也更多地考虑了国际竞争能力和产业发展目标,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并购的规模控制,改变以前严格限制合并的做法,积极支持欧盟企业通过合并或兼并,增强进入美国、东欧和东南亚等地市场的竞争力。进入9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持续萧条,日本产业开始了新的重组,电子企业、信息通讯企业、金融企业间大量进行合并与兼并。这一方面与政府鼓励企业重组、放松对这些产业的管制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技术创新对资本规模和抗御风险能力的要求。1997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解除了半个世纪以来对控股公司的限制,允许企业事先不必报批,成立总资产在3000亿日元以下的控股公司,经过审批允许成立15万亿日元以下的控股公司。对控股公司解禁,使大规模积聚资本的日本企业,有能力进入高新技术开发领域,有条件合作进入国际高新技术市场。
三、中国基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产业组织政策
在经历了若干年的高速发展之后,我国大多数产业的集中度得到提高,但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平均规模仍然偏小;部分产业的退出壁垒高,产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企业间缺乏稳定的战略联盟关系,鲜见成功的技术合作范例;在我国手机、数码相机、医疗器械、精密加工机械等高技术产业市场上,跨国公司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中国需要依据产业经济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有利于构建有效竞争环境的产业组织政策。
1.实施积极的规模化促进政策
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是高投入的长程经济活动,每个阶段都会有研究或开发项目被淘汰,据统计,最终成功进入市场的新药只占全部投入研制药品的1/5000-1/10000。同时,在技术更新加快的今天,几乎所有产品的寿命周期都被缩短了。新技术产品开发出来进入市场后,在不长的时间内就走完生命周期。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收回研发投入,进行知识再生产,就必须在更大的范围内扩散和应用新技术成果。我国企业要想在航空、计算机、通信、生物制药等知识密集产品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必须具有强大的资本实力。规模优势除了可以为企业带来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和科研开发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以外,还可以带来市场地位优势。在知识密集型产品的市场上,由于购买者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性能稳定和使用效益缺乏了解,新品进入市场的过程充满了阻力,大企业可以凭借其良好的商业信誉,把技术复杂的新产品迅速推向世界市场。
我国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在我国推动产业结构向技术集约化方向转变时,工业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已经进入成熟发展阶段。近几年,我国大部分消费品的市场需求进入缓慢增长阶段,价格竞争激烈,中小规模企业的生存陷入困境,客观上为企业间的合并和兼并提供了有利环境。我国可以跳过实施严格限制企业规模扩张阶段,放松对企业的合并和兼并的限制,促进规模经济利用,提升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2.规制滥用技术标准及专有权利
保护技术的专有权利,是为了保护技术持有人的利益。但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排他性相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基于专利保护,滥用技术标准和专有权利的行为限制了开发新技术的竞争,权利人跨越了专利保护的合理界限,就变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世界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和保护合法获取的垄断地位,制止滥用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只要存在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滥用技术优势地位,有明文规定和案例。相关法律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罗宾逊—帕特曼法》。1995年,为了促进新经济发展,美国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南规定:自身违法是指搭售、权利转让、知识产权过期后仍要求支付费用、许可合同不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反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6年6月根据《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否决了戴尔公司向标准技术收取专利使用费的申请。
由于我国企业在高技术领域处于技术弱势,大部分技术专利掌握在国外企业手里,当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逐渐增强之际,国际企业纷纷借助标准和技术专利保护条款围堵中国企业。考虑到技术垄断是当前我国市场中的主要垄断形式,我国仅有知识产权法还远远不够,必须尽快推出严格且详细的反滥用技术优势法规,规范司法流程,做好知识产权许可中反技术垄断的甄别工作,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标准、滥用专利的行为。
3.激活行政垄断和天然垄断产业
我国曾经长时期将供电、供水、煤气、电信等天然垄断产业置于专业主管部门的控制之下。国家行政垄断有利于保障关系到国计民生产品的物价稳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业在落后地区发展。但是,完全垄断又导致这些产业出现技术低效和生产低效,部分产品价格大大高于经济发达国家价格水平。大多数消费者不满意垄断产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国家原来允许在这些产业实施行业垄断的依据是否还存在呢?
通信、电力等产业在传统技术条件的固定资产投入巨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越大,平均生产成本越低,规模经济是通信、电力等企业获得垄断的“天然”基础。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通信、电力等产业的网络设施建设费用迅速下降,尽管通信、电力等产业的规模经济仍然十分显著,但是,加快技术变革,广泛地应用新技术成果,可以得到更高的效率。由于技术变革成为导致天然垄断产业平均成本不断下降的重要因素,而技术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的动力又来自于竞争,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放松了对通信、电力等技术高速发展产业的管制,允许进入、鼓励竞争,以获得技术进步的经济性。为了实现促进竞争,推动产业的技术结构升级的目的,我国应首先取消对电信、供电、铁路运输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允许企业进入,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考虑到这些产业在政府的长期管制下的运行时间较长,在放开时,应该进行法规和环境方面的充分准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及技术产权保护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对短期不能开放的行政垄断产业,应强制垄断企业真实、完整地公布企业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大宗采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经营费用、非经营性费用及职工工资福利情况,接受社会和消费者对其真实成本的监督。公开信息,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垄断企业管理者的腐败行为,消除消费者的不满情绪。
4.促进小企业间的合作
在产业组织调整中,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不可或缺。美国政府一直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给予直接补贴,并且通过降税等措施激励风险资本投资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欧洲各国政府的政策措施包括:减轻小企业创业起步阶段的经济负担,减免新成立的高技术小企业的税收,对开发高新技术的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和拨款,向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建立向高技术小企业提供资金及人才支持的中介组织。
我国的小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在全部企业总数中的比重高达98%-99%,推进我国产业结构高级化,就不能轻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为了避免小企业间无序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应当支持和鼓励我国小企业之间建立多层次的战略联盟,推进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方面的合作,以提高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有特殊针对小企业价格卡特尔的豁免条款。我国可在反垄断法执行解释中明确规定小企业价格卡特尔可行范围,维护小企业,尤其是技术创新类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优化我国的产业组织环境,还必须完善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竞争秩序,提高我国产业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兼得企业的内部经济和市场的外部经济,推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