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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有怎样的新机制——郁鸿胜研究员在复旦大学的演讲

http://www.newdu.com 2018/3/6 解放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区域统筹要走出新路子,需有全局考虑和目标取舍
    除了上面三个方面的包容性有待加强外,长三角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协调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强化和优化。
    例如,完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长三角区域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巨大,大部分从业人员长期处于流动状态。这不利于提高人员的素质,也阻碍了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又使得劳动力市场报酬偏低,难以建立全面、有效的社会保障。
    又如,提高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监察等各项合作协议和合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但社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协作仍显不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沟通机制有待完善。同时,区域性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合作平台建设、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和风险会商评估机制缺乏统一协调,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联防联控有待加强。
    再如,协调处理好行政体制和应急体制不一致的问题。长三角区域跨行政协调和指挥主要采用跨区域的联席会、沟通会或区域领导人高层会议的形式。而突发公共事件通常具有跨地域性和突发性,各级政府通过临时的应急指挥部来处理紧急事务,很难真正实现跨越行政区界限或功能区界限的公共服务合作,协调结果难以保证。
    最后,加强区域应急协调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当前,长三角区域内政府间合作主要依靠非制度化的合作协调机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一般采取集体磋商或应急联络的形式,没有固定的谈判机制。在涉及实质性利益问题时,有时会由于分歧太大而难以协调合作。这无疑会影响应急处理效果。
    针对上述存在的种种问题,建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改进:
    一、加快推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机制。
    长三角区域统筹要走出新路子,必须在国家战略层面有新的突破。其中,战略实施机制的创新突破是重要方向。要有长三角战略的系统规划,区域发展战略应从跨区联动格局出发,在生态、城镇化、交通走廊、上中下游产业布局、区域发展格局等方面进行全局考虑,而且要有目标取舍。
    同时,适时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将长三角放在长江流域发展战略中去思考,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设定“底线”与“红线”。要明确部门、地区间跨区域合作机制的主要形式、权利和义务,强化区域合作监督考核。
    二、加强建设流域性、跨部门协调机制。
    目前,很多跨区域协调工作不是受制于区域之间的壁垒,而主要受制于区域和部门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而长三角区域建设推进较为顺利的交通基础设施工作,则得益于前期文件中对于立体综合走廊进行了详细阐述和项目跟进。有鉴于此,下一步长三角区域有必要建立完善流域性和专项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推进省市区域间的跨地区合作发展机制。长三角不同区域均在大力推进跨区域合作,各地区可拟出区域一体化合作中可供选择的内容清单,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条件予以逐步推进。鼓励区域合作的多层次化、多样化,合作机制和内容可以更为灵活。同时,鼓励城市群内各级政府间的跨行政区合作,形成都市圈;更多引入市场化手段,实现利益的市场化共享;通过园区合作、项目合作、企业合作等形式,推进区域合作发展。
    思想者小传 
    郁鸿胜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秘书长,上海市人口学会副会长。系上海市政府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长三角区域规划综合组成员。主持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国家有关部委办、上海市政府等重大课题数十余项,出版专著10余本,发表论文和文章200余篇。 
    本版稿件选自上观新闻“思想汇”栏目栏目主编王珍邮箱:shhgc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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