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后补助”政策,科技创新券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可以直接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目前,创新券在实施中仍存在申请难、使用难、报销难、法律保障不健全等问题,亟须完善相关政策。 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部门发行的、带有普惠性特征的一种优惠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过审批后,可用科技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服务等,最终由承担科技服务的机构持券到有关部门兑现。不同于“后补助”政策,科技创新券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拉动的是现在的创新。
近年来,我国相关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围绕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探索实施了创新券政策,调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全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创业团队提供服务,促进了各类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推进了区域创新发展。创新券已逐渐成为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国内的科技创新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部分企业使用创新券热情不高。创新券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热情不高,甚至不愿意使用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创新券使用流程较为烦琐、当地创新资源不足、创新券期限较短。企业使用创新券,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兑现等环节,每一环节都有严格、复杂的要求,且耗时较长。一些企业对政策不了解,还需要安排专业人员解读政策,加大了创新券的使用难度。可以说,使用创新券在人力、财力、时间上都有消耗,导致了一些企业不愿意申请创新券,甚至一些使用过的企业也不愿意再次申请。一些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由于创新资源匮乏,虽然一些企业有科技创新的需求,当地却没有合适的科技服务机构能承担,当地的科技创新券也没有推行跨区域的使用,这使得科技创新券政策形同虚设,对推动当地的科技创新没有太大作用。科技创新券一般设有使用期限,过期不用自动作废。这个期限一般为一年、两年或者更短,而科技创新的复杂性决定了很多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一般历时相对较长,往往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工。这使得很多企业即是申请到创新券也没办法顺利兑现,只能对创新券望洋兴叹。
科技人员积极性不高。创新券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资源单位的科技人员对科技创新券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在经费预算、报销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科技人员承接合同容易,但经费报销经常是困难重重,耗时耗力,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对科技创新券的热情,甚至不愿意承接科技创新券合同。其次,科技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一般都会严格规定承接的科技人员需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为了促进创新,一般都会出台一些相关的减税政策,但是办理流程耗时耗力,这种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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