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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与规避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光明日报 张屹山 王… 参加讨论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有风险就要有相应的机制来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往往集中于其过度创新的阶段,为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过度创新加强监管,从制度层面进行风险规避。
    首先,政府应通过完善信用体系来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意识,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不真实披露而造成的信用损失负效用,从而达到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过度创新风险的目的,同时也弥补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例如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制度,或者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档案,来确定企业下一次融资的数额和项目周期。
    其次,监管机构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新的监管标准,优化监管工具和监管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对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和预警能力。应继续实施动态资本充足率政策,提高对资本充足率杠杆化水平的控制效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对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系统重要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的监管,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完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规范化。
    最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平衡发展。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只有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才能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我们要不遗余力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发展。继续扩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主权和产品业务范围,对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报备制,简化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审批程序,缩短监管机构审批时间;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试点工作,既可以很好地解决报备和审批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还可以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与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一些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有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法规进行调整。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使金融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有力保障。
    (作者:张屹山、王大明,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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